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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规定

谢桦分享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贵州交通事故的最新赔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2015年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根据贵州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2015年1月21日)的《2014年贵州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数据,我省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2015年其他侵权事故造成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如下:

  1、2015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48.21元/年;

  2、2015年度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71.22元/年;

  3、2015年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254.64元/年;

  4、2015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970.25元/年;

  5、2014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2815元(丧葬费21407.5元,按3567.92元/月算);

  6、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100元/天

  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单位:元)

  (暂按2013年度标准计算,新标准未出)

  农、林、牧、渔业 33590

  采矿业 45307

  制造业 4336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4270

  建筑业 4287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252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4260

  批发与零售业 44488

  批发业 55338

  零售业 32723

  住宿和餐饮业 29760

  金融业 102294

  房地产业 39683

  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35696

  租赁业 33200

  商务服务业 35798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45749

  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83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8437

  教育 47235

  卫生和社会工作53107

  卫生 53370

  社会工作 40373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43316

  #新闻和出版业 46708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45136

  体 育 37012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2015年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内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即

  一级基数×年限×100%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即:

  一级伤残: 10%;

  二级伤残 9%;

  三级伤残 8%;

  四级伤残 7%;

  五级伤残 6%;

  六级伤残 5%;

  七级伤残 4%;

  八级伤残 3%;

  九级伤残 2%;

  十级伤残 1%

  二级基数×年限×90%

  三级基数×年限×80%

  四级基数×年限×70%

  五级基数×年限×60%

  六级基数×年限×50%

  七级基数×年限×40%

  八级基数×年限×30%

  九级基数×年限×20%

  十级基数×年限×10%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2、定残后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1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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