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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农民购房补贴政策有哪些新的变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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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农民购房补贴政策:河北省

  一、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居住证制度,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市、县政府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将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消费能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针对农民进城购房的信贷产品。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进城农民购房需求特点,采用团购等销售方式,降低农民购房成本。

  二、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将棚户区改造与推动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把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和开发性金融政策支持。同步推进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四个转变”。各地要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支持措施,自2016年起,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80%。

  三、优化房地产供应。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实际,控制好房地产用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布局和节奏。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行按楼面地价出让住宅、商服用地。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兼容性,提高对新产业、新空间的适应性,允许既有和存量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商务设施在建设用地大类中跨类别功能转换,支持存量住宅向家居酒店转型,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换发相关证照,并行办理有关手续。今后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配建保障性住房及配建比例由各地政府自主确定。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取消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强制要求。

  四、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房地产企业利用存量房发展旅游、养老、创业、文化、教育、体育等跨界地产,开展多元化经营。促进房地产企业由单一开发型向专业服务型转变。提高房地产品质,强力推行居住建筑节能75%的标准,积极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促进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银行业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调整为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征收定率由3%调整为1%。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全面梳理清理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买卖过程中的税收政策,对省、市级层面有自主权的,除政策明确规定外,一律按下限收取。进一步活跃二手房市场,各地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降低交易成本。

  七、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全面落实好国家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推动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引导企业投资购房用于租赁经营,鼓励房地产企业调整资产配置持有住房用于租赁经营,支持专业机构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建立租赁市场房源信息平台,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今后各地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实行公租房货币化。

  八、加强北京周边房地产管控。加强对三河、大厂、香河、涿州、固安、崇礼等县(市、区)房地产土地出让和市场交易的动态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市场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管控措施。强化规划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房开发。按照建设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要求,合理确定城镇功能定位,划定生态隔离空间和建设用地增长边界,优化用地布局结构。

  九、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在国家和省政策框架内,各市、县要按照分类调控、一城一策、权责一致原则,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和库存情况,制定去库存工作方案。各部门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房地产去库存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规范口径,完善房地产市场统计监测制度,2016年6月30日前建成房地产统计监测平台,实现全省联网。对库存较大的市、县加强督导调度,对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不力、去库存效果不明显的市、县,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约谈、问责。

  十、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各地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缩短审批和办理时限,改进工作作风,不断优化服务,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完成的项目,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依法补办相关手续,促进停工项目尽快复工,同时加大对新增违法违规项目打击力度。做好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返回目录

  2017年农民购房补贴政策:山东省

  去库存农民进城购房最高享10%补贴

  主要目标2016年,工业品产销率达到99%左右。全省商品房去库存周期降低到22个月左右,各市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6个月以内的合理区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重达到50%以上。

  在具体实施中,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制定10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撤乡设镇、撤镇设市、乡镇合并、镇改街、村改居,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城中村和城边村原有居民、农村就地转移就业人口“三个市民化”。

  调整优化房地产供应。对房地产库存明显偏多的地区,暂停供应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闲置厂房、仓库等转型利用,依法依规改造为电商用房、养老地产、旅游场所、中小学和幼儿园等专业设施。

  政策支持部分县市农民进城购房最高享10%的补贴。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农民进城购买首套住房可享受契税补贴、规费减免等优惠,商品房库存较多的县(市、区)可根据购房支出给予3%-10%的补贴。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等地上附着物的农民,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当地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价格给予补偿,发放等额“房票”,在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抵作购房款。

  2017年农民购房补贴政策:江西省

  一、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的住房体制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市、县政府对农民等新市民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二、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2016年,市、县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100%;国有工矿、垦区、林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积极探索城中村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占比力争不低于30%。政府其他征地拆迁项目也要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

  三、全面实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全面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代建,租赁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四、进一步降低房地产税费。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布房地产开发的收费清单,没有法律、政策规定的一律取消,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收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一律按低限收取,严禁收取清单外的费用。落实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对出现滞销且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部门可依法采取灵活的征收办法。

  五、大力释放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仍有存量资金的市、县,要进一步降低首付比例,提高贷款额度,放宽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实施提贷并举政策。落实公积金贷款全省“一体化”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购房应贷尽贷。积极推进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制度。2016年,市、县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以上。

  六、严格控制土地供应。继续严控商品房开发用地供应,把握土地供应节奏,防止土地过量投放,从源头上减少房地产库存。商品房库存严重过剩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未动工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依法采取符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的调控措施。

  七、积极培育租赁市场。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规模化租赁企业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前提下对房源套型结构进行调整,满足中小户型租赁需求。建立租赁市场房源信息平台,规范、管理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激活二手房市场。各地根据当地市场情况,适时调低存量房交易基准价格,降低交易成本。房管部门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激活存量房交易,带动商品房销售。

  九、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比例。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方式。市、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不得高于销售总额的6%。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采取商业银行开具的保函抵作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提高开发资金的流动性。

  十、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调整为从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开始,至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为止。

  十一、加快完善城市新区配套设施。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布局,合理规划选址。加快城市新区和开发区尤其是城区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周边学校、医院、商场、养老、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加快新老城区公共交通的对接,为群众工作生活提供便捷条件。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经营和销售正常的房企,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效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合理增长。对出现滞销和资金困难的房地产企业,推动商业银行通过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化解风险,共同维护市场稳定。

  十三、支持首套住房贷款需求。各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贷款优惠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市、县政府要与农业银行(行情601288,买入)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衔接,落实农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的优惠政策。

  十四、支持改善型购房需求。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时,不再以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来认定,只要还清住房贷款,再次贷款按照首套房认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可为30%。有条件的市、县,对商品房购房给予补贴可扩大到非首套购房居民。

  十五、引导房企灵活促销。各地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等不靠,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积极调整营销策略,采取务实、灵活的促销手段,促进商品房销售。

  十六、鼓励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提供更多适销对路、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高品质住房,发展跨界经济。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金融部门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十七、允许未开发用地转换用途。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十八、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对于在建但尚未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

  十九、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要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大力促进商品房销售稳定增长,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房地产库存去化时间超过12个月的市、县,要加大力度,落实责任,确保今年上半年当地库存明显下降,全年大幅下降。要加强检查考核,对履行去库存、稳市场主体责任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市、县,将进行约谈和追责。

  二十、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商品房待售变动情况的信息。市、县要及时摸清辖区内每个房地产企业的库存和未开工闲置土地情况。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合理消费,营造有利于化解库存的良好氛围。<<<返回目录

  2017年农民购房补贴政策:江苏省

  首套降到20%,二套不变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下午发布通知称,自201x年4月21日起对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出调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去年11月份之前,南京公积金的最低门槛就是20%,不过只限定在首套、新商品房、纯公积金贷款这3个严格的条件中。而在去年11月份的新政中,南京对公积金首套贷款收紧,规定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新政意味着首套房首付重回20%。

  对于二套房,新规规定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30%。这意味着要想用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首套住房面积得小于100平方米。这个规定较严,无锡、泰州等地没有这个要求,常州甚至没有“普通住房才能用公积金”的规定,而徐州出台的公积金新政则被称“史上最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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