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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外受工伤,法律教你如何申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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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县一农民,在农活不忙时便跟随本村的包工头孙某到县城干建筑。包工头孙某为了能揽到工程,挂靠在某县建筑公司名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孙某在2007年3月份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某县某局的办公楼,于是张某也跟随孙某来到了建筑工地从事做瓦工。
2007年6月份张某在建筑工地干活时,从五层楼上摔到地面腿部受伤。张某被人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张某在医院住院2个月,伤情稳定但留下了残疾。住院期间费用均由孙某支付。张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孙某对张某受伤之事不再过问。
张某问,对于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由谁来负责?
律师解答:
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农民进城市务工人员的增加,遇到伤害是经常发生的。我们国家也非常重视农民工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尤其是工伤保险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和意见,强调为农民工加入工伤保险。但是往往有的行业不重视为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因此法律规定,对于没有加入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就本案而言,如果张某选择工伤保险待遇。依据法律规定,首先张某要确认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责任。张某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再者,张某在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张某是工伤之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张某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向用工单位某建筑公司主张落实工伤待遇。用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支付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工单位不支付张某的工伤待遇,张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机关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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