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件的审判员个人资料
苏银霞于欢后续怎么样了?现在是怎么回事?山东聊城苏银霞于欢案情进展如何? 小编整理了于欢案件的审判员,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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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明君:辱母杀人案 网民错了还是法官错了
原标题:【昌明评论】特么到底是网民错了还是法官错了? ——“辱母杀人案”引发的思考
[编者按]连夜写出这篇两千多字的文章,源于对网上一些意气用事的评论过的拨乱反正,不愿意看到网络的戾气在各处传播,看看不同角度的对山东辱母杀人案的解读,消消气吧!
一天没有开网络,网上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已经被刷屏,引发法律界人士的巨大争议,甚至远远超出了法律圈,判决被认为背离了人性,成为全民抨击的对象。
网上的各种评论文章连题目都不忍卒读,《不能以法律的名义逼公民做窝囊废》《冷血的法律羞怒人民》《没有人伦精神的判决挨骂不冤》《刺死辱母者杀人无罪!!!》《这个判决是把鸡鸡蹭到了人民脸上》(昌明君在此郑重提醒你们,幸亏你们身在中国,如果在美国,仅这些个题目你就已经构成“藐视法庭罪”了)。感觉一夜回到了法律不彰,需要人人拿起武器自力救济的蛮荒时代。
对此,昌明君很不以为然,认为以这一份判决煽动大家怼判决,怼警察,把代入自己于欢,发泄对法律公器的不满,很不理智和冷静,如果人人自力救济,那么最后受伤的将是整个社会的秩序和文明。
今天,昌明君要从另一个角度说说法官的判决怎么就成为这个样子的,给公众的火上浇点理智的清水。
关注法治新闻的读者都知道,近年来,法律和社会评价相去甚远的案件远不止这一件,著名的如广州许霆案、天津大妈摆摊射击获刑案等等。所有这些案件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法官视角下的判决与民众认为的公平正义相去甚远。那么,案件的判决为什么会引起法律内外人士的巨大争议,为什么法官自认为公正的判决,在公众面前却被认为是背离了最基本的人性和道德的糊涂案?这里的逻辑和解决方法又在哪里?
一、法律与个案之间的龃龉
这些案件多多少少与法律本身的不足有关,最典型的就是大妈摆射击摊获刑,天津大妈在街上摆个地摊,吸引几个小屁孩打打气球娱乐一下,能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偏偏我们制定了枪支判断标准:公安部2010年出台的规定将16焦耳/平方厘米降低为1.8焦耳/平方厘米。按照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在该标准下被划为“枪支”之列的该案枪形物,“打到身上只是个红点,不会伤皮肤,威力远小于弹弓。”立法背离了民众认可的范围,法律的适用当然也容易偏离民众认可的公正。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只有“无期徒刑或死刑”,显然比较严苛。
二、法官机械适用法律
纵观上述引发极大争议的案件,大家是否找到一个共同点,法官都没有枉法裁判,不仅没有枉法,而是严格适用了法律,甚至可以认为,法官在法定范围内已经充分考虑的酌定情节,予以最大限度的从轻。
在法律的标准下,天津大妈持有了枪支,三年半已是从宽处理;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无期徒刑已经法定刑法定的最低刑;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害人确实没有对实施威胁其生命、身体健康的直接侵害,譬如:行凶、伤害行为等,法院认定其“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一定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就算认定防卫,但是毕竟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无期徒刑是检察院起诉建议量刑的下限。
但是,即便如此,公众的愤怒和不理解也不是没有道理的,或者说法官虽然“严格”适用了法律,他们的上述三份判决并不错。但是,他们过于机械地适用了法律,成为法律的木偶,而不是具有自主权的法官,因此,他们的判决得不到公众的认可,这几份判决,并不值得称道。
在脱离现实的立法指引下,法官如果不能(不愿意)看到法律与社会、与民众观念之间的脱节,仍然机械适用法律,依照立法条文而不是法律的精神和目的进行判决,就很有可能造成法官自认为依法判决,而民众认为判决脱离生活、没有人性,许霆案如此,摆摊射击案如此,辱母杀人案同样如此。
三、什么是法律的目的?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国家司法的标准。但是这里的法律如果仅仅是法律条文,而没有法律目的、法律精神,法官的办案就有可能做出貌似依法判决,但是其实偏离了立法原意的“坏判决”。
什么是立法精神和目的,在刑法第264条中,预设的被告人应该是盗窃银行金融机构的“江洋大盗”,而不是许霆这样的暴露于ATM机自动吐钱道德风险下的小毛贼;在非法持有枪支案中,法律规范的显然是对人民群众有极大危险,能够成为犯罪工具的枪支。而在“辱母杀人”案中,把“正当防卫”的范围能否略微扩大,不一定以即时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唯一标准?“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是不是也可以作为正当防卫的一部分?
四、法官为什么不追求法律的精神?
然而,追问并没有结束,法官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难道不知道法律精神和目的,愚钝至此,难道是印证了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行?
当然不是,我相信绝大多数法官比我还清楚这个法律精神,但是在办案过程中,他们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去追求这个精神和目的。
为什么法官不主动追求法律的精神?
这与我国法官的地位、法官的惩戒和保障制度的关系,远大于与法官素质的关系。由于我国法官地位整体不高,法官惩罚机制严密,责任重大(乃至被终身追责),而法官的履职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压缩到很小的空间里,法官甚至动辄得咎。法官,特别是一审法官,对于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地方无所适从,他们宁愿严格适用,甚至机械地法律。他们丝毫不愿意发挥主观能动性,逾越法律条文半部,追寻法律的精神,以免在这一过程中被“错案追究”,甚至不小心踏入“枉法裁判”的泥淖。在这一背景下,法官选择严格,甚至机械适用法律是他们必然的,几乎唯一趋利避害的选择!
五、法官如何才能追求法律的精神?
文章至此,其实如何才能唤回追求法律精神的法官和判决这一命题的答案也其义自见:提高法官的履职保障机制,以行为不检点而不是裁判错误作为法官惩戒的唯一标准,提高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实现中国出现有灵性、有人性判决书的康庄大道。当然,其中还要配合法官素质的提升等更为重要的制度构建,已经超出本文的范围,读者你以为如何?
成为武松还是林冲:辱母杀人案法官请你给我答案
注:本文来源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旗下的刑事法律圈(ID:zhxsbhw)微信公众号。
“辱母杀人案”在网上炒的沸沸扬扬,在这一事件的背后,我更关心的,是弱者还有没有自救的权利?
面对欺凌,是该忍辱吞声、静待警察的救援,还是燃起血性,实现自救?
答案不言自明。被迫杀人的于欢自救成功了,但等待他的,是一审判处的无期徒刑。
而在2011年,在面对更为可怕的侮辱时,“窝囊”的杨武(化名)则做出了另外一种抉择。
2011年10月23日晚上,深圳宝安区联防队员杨喜利等三人手持钢管、警棍打砸男子杨武家,杨武(化名)妻子王娟阻止杨喜利反遭长达一个小时的毒打和强奸。
期间,杨武由于害怕躲在杂物间不敢做声,眼睁睁看着妻子遭此横祸,一个小时后才悄悄报警,并将妻子送医治疗,因为付不起钱只好返回家中。
事后,杨喜利家属威胁杨武要求其撤诉。
在杨武提供的一个通话录音中,杨喜利的哥哥大声斥骂杨武,威胁他“全家可能会死光光”,“他坐几年牢出来后,不能保证你们全家小孩的生命安全,反正他老婆也跑了,已一无所有,你们看着办。”
录音中,杨武显得卑微懦弱,不断跟对方说好话,请求他帮忙,不要威胁他的家人。
当南都记者问杨武:老婆被打、被侵犯,也能够忍让?没有想到冲出去救妻子?
杨武回答道:我也想冲出去,但对方拿着钢管和警棍,他还有两个同伙,我根本打不过他们,我怕被他们打死。后来我听到了床摇动的声音,意识到妻子被强奸了,声音很大,我距离只有几米远。鲜血直冲脑门,这是男人最屈辱的时候,我很想冲出去拿刀将他砍死。
最后,面对妻子和母亲的责骂,面对邻居的叹息,杨武只能一遍遍回应:“我软弱、窝囊、没用,我是世界上最窝囊和最没用的丈夫,也是最窝囊没用的父亲和儿子。我不能保护家人,没有脸面活在这世上。”
这不禁让我想起了林冲。
实际上,豹子头林冲出场颇为不凡:
“
头戴一顶青纱抓角儿头巾,脑后两个白玉圈连珠鬓环。身穿一领单绿罗团花战袍,腰系一条双搭尾龟背银带。穿一对磕爪头朝样皂靴,手中执一把摺叠纸西川扇子。那官人生的豹头环眼,燕颔虎须,八尺长短身材,三十四五年纪。
”
然而,在面对高衙内调戏自己妻子时,林冲的反应是:
“
林冲赶到跟前,把那后生肩胛只一扳过来,喝道:“调戏良人妻子,当得何罪!”恰待下拳打时,认的是本管高太尉螟蛉之子高衙内。...当时林冲扳将过来,却认得是本管高衙内,先自手软了。...林冲道:“原来是本官高太尉的衙内,不认得荆妇,时间无礼。林冲本待要痛打那厮一顿,太尉面上须不好看。自古道:‘不怕官,只怕管。’林冲不合吃着他的请受,权且让他这一次。”
”
然而,即便已经如此逆来顺受,委曲求全,林冲仍免不了落了个遭受陷害、发配沧州的下场。
不管到了梁山的林冲如何火并王伦、威风八面,但笔者始终认为,在面对辱妻之仇时,林冲少了点血性,少了点男人的尊严。
相比之下,在当年那个长兄如父的时代,在杀兄之仇面前,怒杀潘金莲、刀砍西门庆的武松,显然更有英雄气概,更符合一个普通人的正常认知:
在公力救济不能指望时,只有靠自己,才能实现正义。
而这一最最朴素的正义理念,作为同为武松老乡的“辱母杀人案”法官在写判决时可曾考虑?
凤凰网特约评论员西坡曾撰文称,不能以法律名义逼公民做窝囊废。
我相信,没有人想做窝囊废,但辱母杀人案的判决显然让我们无从选择。
选择成为武松,面临的是牢狱之灾;
如果想做林冲,也就成了现代版的杨武;
或许,辱母杀人案的法官可以给我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