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比赛要注意的事项(3)
露水和霜不是散置障碍物。
遗失球(Lost Ball):
符合下列情况的球被视为是“遗失球”:
球员的一方或他的或他们的球童开始找球五分钟后,没有找到球或球员不能确认是自己的球时;或球员打了替换球;或球员在被认为大概是初始球之所在地或较该地点更靠近球洞处打了暂定球。
打错球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允许找球的五分钟内。
记分员(Marker):
“记分员”是指由委员会指定的在比杆赛中记录比赛者分数的人员。他可以是同伴比赛者。他不是裁判员。
比赛(Matches):
个人赛:一个人对抗另一人的比赛。
三人二球赛:一人对抗二人,每一方各打一个球的比赛。
四人二球赛:二人对抗二人,每一方各打一个球的比赛。
三球赛:三人互为对抗的比洞赛,各自打自己的球,每个球员同时进行两个分别的比赛。
最佳球赛:一人对抗二人中分数较好者或三人中分数最好者的比赛。
四球赛:二人中分数较好者对抗另二人中分数较好者的比赛。
移动或被移动(Move or Moved):
如果一个球离开原来的位置停留在任何其它地点,则该球被视为“移动”了。
补救的最近点(Nearest Point of Relief):
“补救的最近点”是指对由不可移动妨碍物(高尔夫规则24-2)、异常球场状态(高尔夫规则25-1)或错误的球洞区(高尔夫规则25-3)造成的妨碍不受处罚地进行补救时的参考点。
该点是球场上最接近球的停点,而且能够满足以下要求:
(i)不比球原来的停点更靠近球洞。
(ii)在球的初始位置打球会对球员的击球造成妨碍而需接受补救,但若将球置于该点,则上述妨碍不复存在。
注:为了准确地确定补救的最近点,球员应使用假设没有妨碍时他理应在下一次击球时使用的球杆模拟其击球准备位置、打球方向和击球的挥杆动作。
高尔夫比赛要注意的事项3:
观察员(Observer):
“观察员”是指由委员会指定帮助裁判员判定事实问题,并向其报告违反高尔夫规则情况的人员。观察员不应照管旗杆、站在球洞边、指示球洞位置、拿起球或标定球的位置。
妨碍物(Obstructions):
“妨碍物”是指任何人造物体,包括道路及通道的人造表面和侧面部分以及人造冰。但下列物体除外:
a.标示界外的物体诸如墙壁、栅栏、立桩和栏杆;
b.在界外的不可移动人造物体的任何部分;以及
c.委员会宣布为球场不可分割部分的建筑物。
当一个妨碍物不需使用超常的力量、不需造成不正当延误打球和引起伤害即可移动时,则该妨碍物为可移动妨碍物,否则,它是不可移动妨碍物。
注: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高尔夫规则宣布可移动妨碍物为不可移动妨碍物。
界外(Out of Bounds):
“界外”是指球场界线以外的区域或被委员会标定为界线以外的球场的任何部分。
当界外被立桩或栅栏限定,或作为越过立桩或栅栏的地方被标示时,界外线由立桩或除去斜支柱以外的栅栏支柱在地平面的最内侧点决定。
标定界外的物体诸如墙壁、栅栏、立桩和栏杆不是妨碍物,并被视为是固定的。
当界外由地面上的线标示时,该线本身属于界外。
界外线垂直向上下延伸。
当球的整体位于界外时即为界外球。
球员可以站在界外打位于界内的球。
局外者(Outside Agency):
“局外者”是指比洞赛中与比赛无关者,在比杆赛中不属于比赛者一方者,包括裁判员、记分员、观察员及观察球童。风和水都不是局外者。
伙伴(Partner):
“伙伴”是指与另一球员互为一方的球员。
在三人二球赛、四人二球赛、最佳球赛或四球赛中,在不违反文意的情况下,“球员”一词中包括其伙伴。
罚杆(Penalty Stroke):
“罚杆”是指按照相应的高尔夫规则加算给一个球员或一方的杆数。在三人二球赛或四人二球赛中,罚杆不影响打球的顺序。
暂定球(Provisional Ball):
“暂定球”是指球有可能在水障碍区以外遗失或有可能界外时按照高尔夫规则27-2所打的球。
球洞区(Putting Green):
“球洞区”是指在正在打球的洞专为推击而特别整备的或委员会为此限定的全部区域。当球的任何部分触及球洞区时即成为球洞区上的球。
R & A
“R & A”是指圣安德鲁斯皇家古老高尔夫球俱乐部高尔夫规则有限公司(The Royal and Ancient Golf Club of St Andrews Rules Limited)。
裁判员(Referee):
“裁判员”是指由委员会指定的与球员同行以判定事实问题并执行高尔夫规则的人员。他必须对自己观察到的或接到报告的所有违反高尔夫规则的行为采取行动。
裁判员不应照管旗杆、站在球洞边、指示球洞位置、拿起球或标定球的位置。
球因局外者突然变向或停止(Rub of the Green)
“球因局外者变向或停止”是指运动中的球意外地被任何局外者改变方向或停止(见高尔夫规则19-1)。
规则(Rule or Rules):
“规则”一词包括:
a.高尔夫规则以及在高尔夫规则判例中的解释;
b.委员会依照规则33-1和附属规则I制定的任何比赛条件;
c.委员会依照规则33-8a和附属规则I制定的任何当地规则;以
d.附属规则II和III中关于球和球杆的规格。
一方(Side):
“一方”是指一个球员,或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为伙伴的球员。
个人赛(Single):
见“比赛(Matches)”。
站位(Stance):
球员为准备击球而确定了双脚的位置即为做好了“站位”。
规定一轮(Stipulated Round):
“规定一轮”是指除委员会另外认可时外,按正确的顺序打完球场上的各洞。委员会认可可以少于18洞的场合除外,规定一轮的洞数应为18洞。比洞赛中规定一轮的延长见高尔夫规则2-3。
击球(Stroke):
“击球”是指意在打球并使其移动而使球杆向前的运动,但是如果球员在球杆杆头触及球之前自发地停止下挥杆则他没有击球。
替换球(Substituted Ball):
“替换球”是指无论初始球是处于使用中球、遗失、界外或被拿起的任一状态时,被转为使用中球的球。
球座(Tee):
“球座”是设计用来将球架离地面的用品。它的长度不得超过4英寸(101.6毫米),在其设计和制造上不得有指示打球线或影响球运动的作用。
发球区(Teeing Ground):
“发球区”是指现在准备打球之洞的起始处。它是纵深为两球杆长度、前面和两侧由两个发球区标志外侧边缘限定的方形区域。当球的整体位于发球区以外时,即为发球区以外的球。
三球赛(Three-Ball):
见“比赛(Matches)”。
三人二球赛(Threesome):
见“比赛(Matches)”。
球洞区通道(Through the Green):
“球洞区通道”是指球场内除下列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
a.正在打球之洞的发球区和球洞区,以及
b.球场内的所有障碍区。
水障碍区(Water Hazard):
“水障碍区”是指任何海、湖、池塘、河川、水沟、地表排水沟或其它无覆盖水道(无论有水与否)及其它类似性质的水域。
水障碍区区域界线内的所有地面和水都是该水障碍区的一部分,水障碍区的界线垂直向上下延伸。标示水障碍区界线的立桩和线属于该障碍区内。标示水障碍区界线的立桩为妨碍物。当球位于水障碍区内或其任何部分触及水障碍区时,该球是位于水障碍区内的球。
注1:用以标示水障碍区的立桩或线必须是黄色的。当同时使用立桩和线标示水障碍区时,立桩作为障碍区的识别标识,而线标定障碍区的界线。
注2: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高尔夫规则,禁止在被标定为水障碍区的准环境保护区域内打球。
错球(Wrong Ball):
“错球”是指除球员的下列球以外的任何球:
使用中球;暂定球;或在比杆赛中按照高尔夫规则3-3或高尔夫规则20-7b打的第二球;
并且包括:其他球员的球;被遗弃的球;不再是使用中球的球员的初始球。
注:使用中球包括不论允许替换与否实际上已替换了使用中球的球。
错误的球洞区(Wrong Putting Green):
“错误的球洞区”是指除正在打球之洞的球洞区以外的任何球洞区。除委员会另有规定外,错误的球洞区包括球场上的练习球洞区和切击球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