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真假鉴别的方法及秘诀有哪些
现在很多人都会使用到发票报销的时候,但是可能这时就会使得有些人为了欺瞒而制作一些假的发票,那么应该如何去进行鉴别真假发票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发票真假鉴别的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发票真假鉴别的方法
一、通过观察发票外观来判断
1、识别常识:发票正上方是有色荧光油墨套印的发票监制章,自然光下呈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发票印制采用的是优质的专用纸张,印刷质量好,字迹清晰,墨色均匀。
2、发票专用章:
1)发票专用章是否清晰,没有盖章或印章不清晰的发票属于无效发票,假发票的提供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盖发票专用章或盖的模糊不清。
2)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上的单位名称、税号是否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可断定为假发票。
3、真发票的发票编号是印刷时喷墨一次成形,仔细看表面呈空心点状。而假发票则是在印刷后再用打号机打印发票编号,编号阿拉伯数字线条表面是实心的。
4、机打发票中打印出的二维码是否清晰,如果模糊,则是假发票的可能性很大。
二、通过分析发票打码内容来判断
1、对比开票日期与发票代码中年份代码的逻辑关系。普通发票的代码为12位,第6位、第7位为年份代码,取年份的后两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代码为10位,第5位、第6位为年份代码。
2、如果收到某个单位较多的发票,则可以将收到的发票输入到计算机里,利用电子表格的排序功能执行自动排序,如果其开具发票日期在发票代码显示日期之前,则为假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3、对比同一家单位开具的多张发票,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中填列的税务机关及代码,前后不一致,则为假发票。
4、开票单位开具的大额发票内容笼统,没有发票明细清单,或者发票内容与单位名称、单位的营业范围不一致,要进一步核查。单位的营业范围可以借助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或在天眼查网站进行查询。
三、通过借助税务部门服务来判断
1、打全国纳税服务热线号码12366,顺着语音提示,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校验码等信息,可以查询发票真伪。如果是外地的发票,可以拨区号加12366电话查询。
2、进入当地税务局官网的网上办税服务大厅发票查询页面,进行发票查询。
3、必要时,到当地税务机关任一纳税服务厅请求帮助查询。
12条最容易犯错的发票类型
1.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补充:即使开具红字发票也不得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3.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国税函〔2006〕479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
5.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6.电信运营商电子发票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是正规的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
7.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8.发票内容如果属于服务,发票上的没有单位数量栏的可以不体现。
9.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10.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的作废和红字发票分级分类进行事后抽验,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纳税信用好、发票开具规范的纳税人被抽验的概率相对较低,反之概率相对较高。(开多了红票的“后果”)
11.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开具发票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栏目、项目填写不全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并公开处罚情况。
(2)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
(3)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
12.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营改增后国税发票知识
一、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二、营改增后,国税机关有那些发票种类?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三、哪些营改增纳税人应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
答、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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