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人死亡逃逸如何处罚
醉驾是一种比酒驾更加严重的行为,同时也是刑法积极打击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因醉驾撞死人,之后又选择逃逸的话,这个肇事者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分享醉驾致人死亡逃逸处罚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醉驾致人死亡逃逸处罚规定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行为一般以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没有造成重大的损失的前提下,一般只是交通肇事行为,只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但是一旦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后,将要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而非侵权责任。醉驾后撞死人后逃逸是个非常严重的行为,因为逃逸将可能导致被害人本应能够得到救治却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导致死亡。
醉驾的处罚标准
1、《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2)、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3)、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4)、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5)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入刑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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