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受什么处罚
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那么,你了解醉酒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我们会受什么处罚吗?以下就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你有用。
饮酒驾驶处罚
针对频频发生的酒驾交通事故,2013年1月1日执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加大了酒驾处罚力度。
♦ 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一律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而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除了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饮酒驾驶:
1.饮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2.饮酒驾驶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
3.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超速的处罚
驾驶员杜某因在厦沙高速26km+800米处(时速111km/h,超速20%以上未达50%)因超速而被全国机动车稽查布控系统查获。在高速公路厦门收费站,厦门高速交警支队民警将杜某拦下后发现,他一身酒气,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达 76mg/100ml。
杜某因超速和酒驾将被记18分、罚款1100,驾照暂扣半年。杜某称自己昨晚喝到今天凌晨两点多。
18分、罚款1100元具体如下:
——酒驾记12分、超速记6分
——酒驾罚款1000元、超速罚款100元
超速处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超速罚款金额100元,超速违法记分6分。
违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46条
处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7条第14项
酒后驾驶要承担的责任与后果
除了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上升为危险驾驶罪以外,2011年4月22日修定,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可见,“道交法”将醉驾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和非营动机动车规定相同的刑事责任,相同的强制措施“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同的行政处罚即:醉驾非营动机动车的,“吊销驾照后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道交法特别规定,无论醉驾营动机动车还是非营动机动车的,只要因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既是文明驾驶的基本原则,又是法律对司机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