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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扶贫政策宣传手册

耀辉分享

  扶贫是为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开发经济、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目的在于扶助贫困户或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变穷困面貌。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精心为你们整理的行业扶贫政策宣传手册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

  行业扶贫政策宣传手册

  一、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

  (一)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对贫困家庭16至60周岁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就业状况、参保情况、培训需求等进行定期调查、登记入库,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并半年更新一次。

  (二)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就业

  完善乡企对接、村企对接机制,着力打造一批就业扶贫基地,积极促进县内企业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新吸纳10个以上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实行免费就业指导、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凡愿意在本县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根据贫困家庭劳动者自身条件安排到相应岗位就业。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性奖补。

  (三)促进转移输出就业

  建立商会联系乡镇帮扶机制,搭建与沿海和省内经济发

  达地区的劳务对接平台,每年组织商会企业回乡举办2至3次扶贫专场招聘会,每月组织1次送岗位信息下乡入村活动。 对已在外求职务工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可与当地驻外南部商会联系,经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找到合适自己的、更好的就业岗位。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一次性

  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

  (四)强化就业兜底安置

  2016年对计划退出的60个贫困村大力开发孤寡老人和

  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劳动保障协理、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环卫及其他公益性岗位,对贫困家庭劳动者实行就地就近安置就业。每个村开发5个公益性岗位,每个岗位补贴标准为400元/月。

  (五)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

  费培训,并给予不低于50元/天·人的食宿、交通补助。

  培训的内容有:一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务品牌培

  训,培训专业有焊工、汽车修理工、模具工、美容美发、计算机、厨师等。二是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三是开展传统

  工艺、绝技绝活培训。

  培训的方式有:一是组织我县具体培训资质的学校开展

  培训。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负责培训楠木片区,升钟职中负责升钟、大坪片区,县综合培训中心及其他培训机构负责其余片区。二是委托外地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对外出务工贫困劳动者较集中的地区,充分发挥我县建立在各省、市商会的作用,组织贫困劳动者就近参加培训。三是外出务工贫困劳动者自主参加培训。对较分散的外出务工贫困劳动者,可就近就地自已选择学校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凭发票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六)落实创业补贴

  对五年内毕业未就业的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

  有创业意愿并自主创业稳定发展6个月以上的,经审核合格后,按政策给予1万元的创业补贴。对经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贫困对象,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鼓励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对创办领办创业实体的,给

  予1万元奖励。

  (七)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对五年内毕业的低保家庭大学毕业生和残疾人大学生

  在本县内求职成功的,一次性给予求职补贴800元。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的大学毕业生本人申请进见习

  基地实习的,全部纳入见习补贴,每月补助标准为800元,

  最长不超过1年。

  对年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员灵活

  就业并购买社会保险的,其社保补贴标准为1800元,其他贫困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为9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的,提供10万元的免息创业担

  保贷款。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八)财政代缴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个

  人缴费

  从办理2017年基本医保参保缴费起,对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各统筹地区制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代缴。

  (九)提高医保补偿水平

  对省扶贫移民局精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

  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给予全额报销。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病种范围,经市、县基本医保经

  办机构认定后逐步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补偿范围,结合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提高报销额度。

  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等20种新增康复

  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将因病致(返)贫的重点疾病作为主攻方向,先期选择疾病负担重、社会影响大、治疗效果确切、诊疗路径清晰的9种大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实行病种付费。

  (十)实行“八免五补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

  费、免费开展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免费巡回医疗服务、免费药物治疗包虫病患者;对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按2.5万元/人给予补助,对贫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按平均3万元/人给予补助,对晚期血吸虫病人按5000元/人·年给予补助,对贫困人口大骨节病患者按700元/人·年给予补助。

  (十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

  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给予门诊救助。对于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患者,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建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对经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

  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

  (十二)医药爱心扶贫基金补充救助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

  合规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及医疗救助等渠道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由医药爱心扶贫基金在筹集额度内再行减免。

  (十三)住院先诊疗后结算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不缴纳

  住院预付款。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诊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医疗救助等经办机构直接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十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缴费标准

  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多缴多得。目前,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等13个档次。

  (十五)政府为当年缴费人员的补贴标准

  目前的补贴标准为:按100元和200元档次缴费补贴40

  元/年、按300元档次缴费补贴45元/年、按400元档次缴

  费补贴50元/年、按500元和600元档次缴费补贴60元/年、按700元档次缴费补贴65元/年、按800元档次缴费补贴70元/年、按900元档次缴费补贴75元/年、按1000元档次缴费补贴80元/年、按1500元档次缴费补贴100元/年、按2000元档次缴费补贴120元/年、按3000元档次缴费补贴160元/年。

  (十六)政府对特殊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

  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十七)参保范围及缴费方式

  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

  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八)个体人员参保缴费标准

  个体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为

  缴费基数,按40%—100%的比例选择缴费。2016年的缴费标准为:

  (十九)务工人员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转移政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一地或多地缴纳的,可以

  跨省、市、县转移,连续计算缴费年限。转移分以下几类:

  1、跨省转移。先到原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开具《基本养

  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持该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转入地社

  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相关手续。

  2、市外省内转移。先到原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开具《基

  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持该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转入

  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相关手续。

  3、市内转移。持本人身份证到转入地社保局开具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再到转出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

  续;最后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

  (二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转移

  1、转移条件及范围

  凡在我县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的

  人员,在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前,均可申

  请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享受城镇

  企业职工参保的同等待遇。已领取居保待遇的人员,不再办

  理转移手续。

  2、补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按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原参加中、老农保的年限不能计算为补缴年限),已足额缴费的年限计算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3、办理流程

  (1)转移人员携本人户口薄和身份证到社保局开具《转移接续联系函》;

  (2)转移人员将《转移接续联系函》递交到居保局,由居保局开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3)转移人员再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递交到社保局,并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