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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时享有哪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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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女职工怀孕时的权益,希望能帮到你。

  女职工怀孕时享有哪些权益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女性怀孕的可以休90天产假。

  违反计划生育有没有产假

  可以享受产假,但是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这里需区分产假与产假待遇这二个不同的概念。

  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

  但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女性怀孕期间公司能否辞退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形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本案中,酒店方面称肖霞在给予客人积分券等返利中违反酒店政策,因此要与肖霞解除劳动关系。站在法律的角度,针对酒店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描述,需要充分的证据作为支撑。酒店方面并没有列举员工肖霞违反了公司哪条或哪几条规章制度。且根据法律规定孕期劳动者必须是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程度才可能被解聘。本案而言,酒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中孕妇的相关假期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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