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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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
于欢照片
最近几天一直被这篇《刺死辱母者》刷屏,出于谨慎,我也一直在等待聊城法院的判决书,看到判决书之后,两相对比,心里非常不是滋味。(图为案件当事人于欢)母亲被人露下体侮辱,是谁谁都气愤!警察究竟有无作为,我们期待的都是真相!
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照片
下面我将文章与一审判决书中的一些不同罗列出来,往有识之士明眼辨识。山东辱母杀人案细节对比!
一、极端手段
刺死辱母者一文中,多次强调涉黑的杜某等人使用极端手段侮辱苏某,在文章中记者这样写道:
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而在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涉案人员是这样描述的
苏某: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
刘某:我发现在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
张某:带胡须的男子就指着苏总就骂,脱裤子并露出生殖器,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
马某:在讨债过程中辱骂和殴打苏某,于欢,后期他们互相推搡起来。
被告人于欢:这个人进来以后就吓唬我妈妈和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他.……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扇了我一巴掌。
应该说我在选择证词时带有一定倾向性,因为我上面提到的苏某等人,均为源大公司一方的人员,并未遵守法律的公平原则选取另一方的说法,但是相信大家可以看到,这样的侮辱行为确实手段恶劣,但是恐怕还远远不能称为极端。
而这个极端侮辱在南都的表述里面是什么意思呢?后来我在网上又看到了这个流传的图片
网上流传的南都记者调查图
到了这里我有一个疑问,到底是谁在造谣?
2、涉案人员
在《刺死辱母者》一文中,多次提到两个重要人物,于秀荣和刘晓兰,所以我也在判决书中查找了有关二者的记录
文中涉及于秀荣的部分
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于秀荣说。
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名催债人员拦住她,“他问是你报的警不,接着抢走了我的手机,翻通话记录没查到报警记录,就把我的手机摔了,然后把我踹倒在地。”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秀荣回忆说。
法院一审判决书中于秀荣的部分
我在宿舍里面待了大约过了两个多小时左右,从窗户里听见西边办公楼哪里乱哄哄的,声音挺大,我和我对象就从宿舍楼下来,向办公楼那边跑。
这段于秀荣的证言说明,案发时于秀荣本人在宿舍楼而不是侮辱发生的办公楼接待室,而向记者描述的有关情节,其均未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进行反映。
而这位在南都记者调查中就坐在苏某和于欢对面,要求化名的“刘晓兰”?,在所有在场人员的证词中都均未出现,我不得不谨慎的怀疑
一个不在案发现场的人如何证明现场的情况?
而一个在案发现场的人又如何避开了警方的调查?
3、警察的现场处置
南都报道中涉及警察的部分,主要是这样两句话,
一是
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这句话在文章中是开篇的一句,特殊重要意义毋庸置疑,并且下面还有于秀荣拼死拦车的桥段。
二是
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但是在一审判决书中,涉案人员的证词是这样说的
据苏某证实:到十点多钟的时候,派出所出警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民警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
据马某证实:派出所民警到来后,我就和于秀荣跟派出所民警说情况,这时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喊,攮人了,攮人了。
被告人于欢的供述: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到外面了解情况了
我们依然只选择了源大工贸一方的证言,均可以证明,警察走出接待室,是在向马某和于秀荣继续了解情况, 这充分说明调查取证不是警方的说法。而警察在处理纠纷现场时,当事双方各持一词的情况下,向围观群众了解较为中立一方的看法是非常常见而必要的,警察当时是在继续进行取证,而不是后来于秀荣向记者声称的驾车离开。其实作为警察,对于警察的不作为问题我从一开始就是不相信的,因为我从警十三年了,还从来没有遇到过4分钟就能处理完毕离开现场的警情。
为什么记者要故意隐瞒离开接待室继续调查的实际情况,替换掉解释继续调查的主体?
4、于欢的犯罪行为
对于这一起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重大伤亡案件,很显然被告人于欢的行为并不是南都报道的重点,对于案发时的情形,很简单的一笔带过。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但是法院的审判书中对此有详细的调查和描述。
被告人于欢的供述: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冲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我就拿着刀子冲着围着我的人肚子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
但是本案中的受害人,恐怕难以同意于欢的说法,特别是郭某。
受害人郭某:我一看他拿刀子杀人呢,就扭身往北跑,于欢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当时嘴里还说:“弄死你“。
而证人李某,幺某证实,于欢在故意伤人之前大喊: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
我相信,每一个问题,都能够在客观、公正的调查之后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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