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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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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要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然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如何做?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希望对你有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共分为十级,其标准及划分依据如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交通事故鉴定注意事项

  一、选择鉴定机构及鉴定时机。

  要选择有鉴定资质、信誉优良、在业界有好口碑的鉴定机构做鉴定。

  治疗终结是指被鉴定人损伤经治疗后,已经达到临床医学所指的临床效果稳定(或稳定状态)。伤残等级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原则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及相关的并发症、后遗症为依据。对间接因果关系(包括诱发因素)等造成的结果,或对伤、病并存且伤病对损伤后果难以区分的以及因其他因素(如延误治疗、医疗过错等)造成后果明显加重的,不作伤残等级评定,但必须在鉴定意见中分析因果关系。

  鉴定时机把握,应按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鉴定。

  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遗留智能损害等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

  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对组织器官损伤、骨折致功能障碍,应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但存在骨折内固定并需要拆除内固定的应在拆除后1-2个月后鉴定;

  涉及颅脑损伤后出现外伤性癫痫,应在伤后出现癫痫症状并经系统治疗达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期限后作出鉴定。

  二.注意鉴定项目

  根据案情需要对期限、营养期限、护理等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因果关系等项目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具体该怎么做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定。交通事故伤残做伤残鉴定一般要治疗终结或出院后半年,否则鉴定机构不给做。既可以起诉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也可以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做。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做交通事故伤残认定的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的资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

  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

  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

  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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