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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过马路政治论文1500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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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式过马路政治论文1500字篇二

  法治视野下的“中国式过马路”

  【摘要】“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近年来引起了大众热切关注。“中国式过马路”涉及到诸多的领域。从法学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探讨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本质、影响,“路权”的合理分配、“依法责众”和常态化执法这些法律手段不仅对根治“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式过马路 路权 法不责众 依法责众 常态化执法

  一、交通规则下的怪象——“中国式过马路”

  “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的“中国式过马路”,近来一直成为舆论热议的话题。自从去年一个叫“这个绝对有意思的”的网友发布的这条微博后,经过多次的转发,至今一直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央视2012年10月14日《新闻直播间》节目播出“中国式过马路”:十字路口1小时600人闯红灯,记者在“文明天下行”的媒体行动推出之后,专门进行了一小时文明观察。如此现象在中国大街小巷到处可见。而进一步把“中国式过马路”推向高潮的是因行人闯红灯开出的第一张罚单和交警处罚“中国式过马路”的行人反而遭到了殴打事件。近两年来,各地相继采取了相应对策。例如,从今年3月1日起浙江省严惩8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来,全省已处罚各类行为近11万起,其中查处行人“中国式过马路”的闯红灯行为8283起。[1]

  二、从法学角度看“中国式过马路”

  透过这些数据和现象,我们应该揭开它的面相,还原其本相。从法学角度讲,简单现象的背后涉及到了几个问题。

  (一)“路权”的公平分配

  为什么行人会愿意冒着被撞的风险而为了争这几十秒甚至是几秒的时间?这不是能简单回答的。这里面首先涉及到的是路权分配不公的问题。按理说,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各自都有自己的“路权”,任何一方都不能侵犯他方的交通空间。但在道路资源有限的背景下,各方相互争夺、吞噬他方“路权”的情况比比皆是。行人不看红绿灯,不走斑马线;机动车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横冲直撞;一些司机不遵守交通法规,做出闯红灯的疯狂行为。由此造成的种种混乱,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车的速度比人快,红绿灯给车通过的时间又大多是一两分钟,此时,行人不仅要怀着一颗焦急的心等待,而且还得站在旁边吸灰尘和尾气;给人过路口的时间只有十二三秒,你得小跑步才得过去(年岁大的人是很难的)。据英国N.Rouphail等人研究得出英国行人可忍受等待时间为45~60秒。德国道路与交通工程研究学会数据表明,德国人的忍耐限度是60秒。同济大学课题组在杭州市进行的调查,初步确定杭州市行人可忍受等待时间约为70~90秒。但中国人忍受远超过90秒的等待极限:在杭州,市区路口红灯时长普遍超过100秒,最长达145秒。相关调查显示,在上海行人过街等待时间超过120秒甚至180秒。研究表明,行人等待时间小于行人最大可忍受等待时间时,行人基本能够按照信号灯色通行;反之,行人强行穿越机动车流的行人比例很高。[2]这是公共交通资源上,强势、弱势的分配不公,“中国式过马路”与红灯时长超过行人忍耐限度有密切关系。

  当然,更深层涉及到的是“路权”分配问题。小小的等待时间背后折射出的道路交通规则未考虑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缺乏立法调查,也反映出在价值博弈中,法律偏向车辆,在法律科学性与人文性的主题下,这些交通规则既不符合科学,更缺乏人性关怀,让人“输”给了物。

  (二)规则意识的淡薄,“法不责众”观念浓厚

  从对“中国式过马路”的含义当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红绿灯可以认为是规则,而凑足一撮人,在这里所指的就是“众”。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在行人的眼中,只要有那么一群人,不管有没有红绿灯,不管有没有规则,都可以毫无顾忌的通过。在滚滚的车流当中,红绿灯形同虚设,在他们眼中当然也就无所谓规则而言。只要出现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人们纷纷跟风。本来中国人就喜欢从众,很多人都在试图千方百计团结“一撮人”,因为“我们就是规则”。并且,在他们的世界观里,闯红灯是正当的,这是对“路权”分配不公的一种抗议。不管是“一小撮人”还是“一大撮人”,只要共同的利益把他们聚在了一起,他们便会用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宣称他们是正当的。但他们却往往不承认这一点,此情此景正如法国著名学者勒庞所说:“群体从不承认他们的罪行,即使把事实摆在他们眼前也是一样。”[3]

  我国自古就欠缺法治传统,法治观念和意识淡薄,这是不争的事实。改革开放之后,这种现象也未得到有效改观。在相同的境遇下,一个人不敢行事,但是,人多了,胆子也就大了。即便违法也心怀侥幸。大多数人相信:不守法律走遍天下,守法律寸步难行。很多法律本身就不是法律,是拥有话语权的人制定的,有着明显的缺陷和倾向性。有些法律则干脆就是个陷阱,目的就是挖个坑让人跳,执法就是执罚,甚至执法就是钓鱼。似乎法律在他们心中已经“死”了。

  “中国式过马路”这一现象当中所反映出来的不单单是国人的规则意识淡薄,“法不责众”这一有违法治精神的观念也深深的烙在普罗大众心中。

  何为“法不责众”?“法不责众”是老百姓的俗语,学界普遍认为它最早出现在清朝石玉昆的小说《小五义》第三十八回中:“智爷去后,先走了五十人,喝上不会来了,大家一议论,法不责众,全走了。”其字面意思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也难予惩戒。[4]而现代意义上的“法不责众”是建立在众人之行为存在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前提下,也就是说这一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但是是在群众的基础上发生的,因此出现了由于各种原因而使此类违法行为无法惩处或惩处有难度而使得法律无法实施。

  “法不责众”本质是民意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依据科塞的观点,社会冲突产生的原因有两大类:“一类是由物质性原因,即为了争取物质利益而发生的冲突;另一类是价值型原因或非物质性原因”。运用科塞的分析框架,可以从宏观上更好地挖掘“法不责众”背后的根源,具体而言:物质性动因是利益诉求于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根本的;价值性动因是人治传统的影响与法律信仰的缺失,起辅助与促进作用。   “法不责众”现象实际反映的是民众对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选择,即选择了寄希望于权力来解决问题而规避了法律。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时,要考虑到执法成本的物质性的社会现实原因。另一方面,还受到了价值观念的影响。

  违法是群体性的共同行为,其要求承担责任的是众人,然而在众人面前执法者就面临着艰难的抉择,倘若责难,加大执法力度必然造成打击面扩大而违法人数较多,司法资源不足、执法成本的提高等障碍的出现,必然也影响法律实施的有效程度。并且在当政者看来,这有悖于“民意”,有悖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法不责众”虽然可以暂时缓解社会矛盾,建立表面上的道路交通和谐,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不仅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而且它还有违“民意”,具有不合理性和不合法性。“法不责众”发生在适法、执法过程中,意味着既存的有效法律被束之高阁。这显然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挑战,有“有法不依”之嫌,理应被禁止,然而确始终屡禁不止。

  (三)执法不严,“运动式”执法

  我国的《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对于行人违法闯红灯现象,交警却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可以”,并没有说是“应当”。在交通安全形势不严峻的时候,即使行人闯红灯,只要不出现交通安全事故,交通管理部门放任自流。自从“中国式过马路”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之后,部分政府部门才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迫于上级和舆论的压力,各级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规范“中国式过马路”。浙江省公安厅2013年2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从3月1日到12月31日,浙江省将开展城市道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不仅仅是浙江省如此,北京等大多数省市都采取类似“行动”。透过这些“行动”,足以佐证中国“运动式”执法现象的普遍性。

  依法治国要求法律成为国民的普遍信仰,而“运动式”执法却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和基本精神相悖。“运动式”执法有着对权力崇拜的人治色彩,不符合法治的要求,其短期性、运动性特点与法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要求相左。更为严重的是“运动式”执法助长了执法的随意性和违法者的投机心理。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得不到根治的原因之一。

  三、用法律手段解决“中国式过马路”现象

  (一)合理分配“路权”

  法律应当是以人为目的,而不是把人当做手段或工具,“路权”怎样分配还要依赖法律、法规加以规定。“路权”的合理分配对有效的解决“中国式过马路”问题将可以起到很大作用。但是要做到合理分配又显得十分复杂。各个地方,各个街道、路口的人口数和人流、车流量都不一样,如果硬性的制定法律去加以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行的。因此,笔者认为,在现行中国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相应的政策是一条可行性方案。各地方应根据其具体的情况,因时、因地对“路权”加以合理分配。同时,在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策过程中,让广大的群众参与立法听证就显得十分必要。“路权”是人人应享有的一种权利,让广大民众参与到立法听证中来,不仅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实现道路资源共享,达到共赢目的,民众自愿对法规、规章的遵守、服从和减少交通管理部门执法阻力都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二)“依法责众”和常态化执法

  “法不责众”和“运动式”执法看似两个不同问题,但在笔者看来它们都涉及到法律的执行。“中国式过马路”很大程度上所关涉到的是一个执法法成本和责任的落实问题。要想解决“中国式过马路”问题。“依法责众”和常态化执法是必然的要求,也符合法治的要求。

  “依法责众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要求。”法治应包含四个方面内容:法的普遍遵守、良法的实体价值、良法的程序价值和基本制度原则。[5]在法治状态中,法是社会管理的根据和手段。与法治相对的人治同样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其与法治的区别在于,社会与国家的统治由君主或贤人圣者的智慧来进行,社会管理和根据的手段是贤人智者的判断与选择。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趋势表明法治社会是发展现代文明的必经之路。“依法责众”是培养法律信仰的需要。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下这样的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6]

  “依法责众”表面上看起来有违民众意愿,加大了执法的成本,但是只有“依法责众”才能够使交通通畅,降低过马路的风险,使“中国式过马路”这一现象得以根治。

  “依法责众”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这只是纸面上,理论上的东西,还需付诸实践。正如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所言的那样:“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7]光有良法是不够的,良法还必须得到普遍的遵守。现阶段我们必须解决的是怎样“责众”即责众的方式和方法。

  当然“依法责众”并不是说法不容情,只要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就应受到惩罚。法也不外乎人情,责任的追究视情节的轻重,来决定是否追究。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的首要方式,柔性行政势在必行。其要求积极探索符合城市实际的运行机制和执法方式,变强制执法为刚柔相济,灵活采取柔性执法手段,为寻找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实现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达到良好的行政执法效果。其次,法律监督不失为一个执法,守法的最有效方式。这里的监督不仅包括对执法行为的监督,还包括对人们群众的监督,笔者认为最有效的监督是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不但要“责众”,而且要善于“责众”,坚决杜绝“运动式”、“一阵风”执法,建立起常态化的执法机制。实现“运动式”执法向常态化执法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第一,在观念层面上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按规则办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在立法方面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个地方应在不违背上位法的条件下,制定符合本地方实际需要的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做到有法可依。第三,要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实现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第四,在操作层面上,强化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常态化执法一方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违法者的投机心理,另一方面对执法成本的降低也是非常奏效的。更为重要的是公民的规则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培养也能够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四、结语

  “中国式过马路”不仅仅涉及法学领域,它涉及的面很广包括心理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光靠法律是不够,还需要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但是在在这个机制当中法律的作用是最为突出的。通过“路权”的合理分配、责任的落实、常态化的执法,最终“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会得到缓解。

  参考文献

  [1]辛闻.浙江20天罚8000起中国式过马路多人不服打交警[N].北京晨报,2013-3-2(7).

  [2]网易.“中国式过马路”不是素质问题[N].南方周末,2012-11-9(8).

  [3][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戴光年译.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0.137.

  [4]解照辉.“法不责众”思维来源于公众麻木[EB/OL].

  [5]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51.

  [6][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报社,2003.13.

  [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作者简介:邓述勇(1989-),男,汉族,江西永丰人,苏州大学2011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张凯涛(1987-),男,汉族,江西萍乡人,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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