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中日时事政治论文
日本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也是日本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日两国的贸易关系对彼此来说都非常重要,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大学生中日时事政治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大学生中日时事政治论文篇一
中日贸易关系浅析
[摘要] 日本是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中日经贸总量在世界排行第四。中日合作影响巨大,2008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30周年,是中日两国经济关系的机遇年,不仅会影响到亚洲,而且会影响到全世界。本文将以贸易角度,分别对中日贸易的必要性、现状、政策建议等方面来进行浅析。
[关键词] 中日双边贸易 贸易摩擦 贸易结构
中日两国一衣带水,有着2000多年的友好交流历史。从中日两国实现邦交正常化以来,特别是中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在双方政府和民间的共同努力下,中日贸易合作经历了由小变大、从浅到深的深化过程,在各个领域取得了长足发展。2008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30周年,也是中日关系的机遇年,中日贸易合作将迈入一个新的时期。
一、扩大中日贸易是两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日本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也是日本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日两国的贸易关系对彼此来说都非常重要,双方贸易互补性极强。中日贸易关系的发展既促进了中国工业化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日本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了双赢,使中日双方的经济互补关系在双边贸易发展中得以充分体现。两国在自然禀赋、要素相对价格方面的差异、产业结构发展层次方面的差异既是双边贸易得以发展的内在机制,也使优化双边贸易结构。进一步发展双边贸易,具有广阔的空间和巨大的潜力。
二、中日两国贸易现状
1.双边贸易增速有所放缓
从《中国海关统计年鉴》历年统计数据中可知:中日贸易总额从1980年的只有89亿美元发展到2006年的2073亿美元,增长了将近23倍。根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统计数据2007年日中贸易额达到了2367亿美元,首次超过对美贸易额,中国已经成为日本第一大贸易伙伴。而且比2006年将近增长了12%,连续9年更新历史最高纪录。1980以来,中日两边的贸易额一直呈增长趋势,除了1998年有些例外。2002年中日贸易首次突破了1000亿美元大关,2006年突破了2000亿美元大关。
1993年至2003年的11年间,日本一直是中国最大的进出口贸易伙伴。但自2004年以来,美国和欧盟超过日本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2005年开始贸易增长速度有所缓慢。2005年、2006年、2007年中日贸易额的增长率分别下降至9.8%、12.4%、11.9%。这其中不乏因为全球或地区经济动荡、政治关系多变、国家政策制定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增长曲线中的断点和增长趋势的不连续。
2.中日两国贸易统计上的不平衡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年鉴》和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分别对中日贸易额的统计数据表明,中方和日方对中日贸易的统计数据严重不平衡。90年代以来,对日贸易收支除少数年份外都是逆差。而日本统计中对华贸易则有巨额的逆差。例如,2000年中国统计的对日贸易收支为1.4亿美元的顺差,而日本的统计中对华贸易则有247.4亿美元的逆差。
2002年以来,中国对日贸易一直呈现逆差,逆差分别为2002年50亿美元、2003年121亿美元、2004年209亿美元、2005年165亿美元、2006年241亿美元。除2005年略有起伏外,总体呈现逐年扩大态势。由于统计口径的原因,日方统计则出现相反的结果,日方在双边贸易中一直逆差,逆差分别为2002年219亿美元、2003年180亿美元、2004年204亿美元、2005年286亿美元、2006年257亿美元。由于中日贸易存在逆差使得日本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断然认为结构性的贸易不平衡,由此进行反倾销调查,紧急进口限制,引起贸易摩擦。日本对中国大葱,香菇等出口产品实行紧急进口限制的背景正在于此。
3.贸易产品结构发生转移
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日本向中国出口产品主要是高附加值消费品、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成套设备;中国向日本出口产品主要是煤炭等原材料产品和粮食食品等初级产品(80年代中期以前);电机、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及纺织品等工业制成品(80年代中后期)。
20世纪90年代~21世纪初,日本向中国出口产品主要是发动机及零件、加工机床、数字程控交换机、集成电路,高级数码相机和高级轿车等高技术含量产品;中国向日本出口产品多数以冰箱、风扇等家用电器和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电话机等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和少数的高技术含量产品(机电)。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日本对中国直接投资不断增长,这成为中日之间贸易结构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由上面分析可知:中日贸易由原材料、纺织品等低附加值产品为主向机电产品等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转移,由垂直分工向水平分工的贸易结构转移。
三、对中日贸易的政策建议
为了中日贸易的更进一步的交流,两国要充分认识以下问题。
1.持续保持中日双边贸易增长要确保两国的政治稳定。中日两国有诸多敏感问题,如历史问题,台湾问题,钓鱼岛问题,日美同盟新一轮强化问题等等,往往造成“政冷经冷”,使得中日贸易也受到影响。中日两国可以经常对围绕加强宏观经济政策交流、加强节能环保合作、加强贸易投资合作和加强多边和区域经济合作四大领域展开讨论。
2.中日两国的贸易统计上的不同,往往会引起贸易摩擦。对引起中日统计上的差异不作分析,而断定为结构性的贸易不平衡,由此进行反倾销调查,或启动紧急进口限制,这种做法有失平衡。因该正确认识贸易摩擦的成因并尽早解决。如近年来日本“直接投资型产品进口”急剧增加,由此出现的对华贸易逆差,应该用同过去不同的方法来处理。
3.依据国际分工向优势产业转化。在现阶段,一般来说,中国的优势产业还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日本是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两国依据现有的比较优势,对各自的优势产业进行正确的定位,并转化优势产业的话,就可以得到最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如果以动态的方法来把握优势产业的话,那么应该认识到他的构成是经常变化的。基于产业结构长期预测的两国政策调整,两国应该从多层次来把握优势产业,如不简单的把优势定在劳动力,技术,资本上,而按照劳动力与技术,劳动力与资本,技术与资本的多层次的定位上,这样才能更接近于现实。
总之,中日两国的互补性和互惠性,是面向21世纪中日贸易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只要中日双方都能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消除人为障碍,中日经济贸易合作前景将更加光明。
注:“直接投资型产品进口”是指日本的纺织、服装企业和电器制造企业在中国设立工厂,从日本或从第三国及中国筹集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加工,部分制成品以返销的形式出口到日本市场。
参考文献:
[1]刘军红.“中国成日本最大贸易国”的背后玄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日本所,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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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中日时事政治论文篇二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与发展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甲午战争后,日本强占钓鱼岛。二战结束,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国政府收回台湾主权,钓鱼岛作为台湾附属岛屿,理应归还中国。但是,美国、日本排除中国、苏联片面达成和约,钓鱼岛交由美国“托管”,而后美国又将钓鱼岛“归还”日本,由此产生钓鱼岛问题。钓鱼岛问题不仅牵动中、日、美关系大局,而且由于钓鱼岛在行政区划上归台湾宜兰县管辖,因此钓鱼岛问题与台湾当局和两岸关系密切相关。
一、钓鱼岛基本情况及钓鱼岛问题的产生
1、钓鱼岛基本情况
钓鱼岛群岛位于北纬25°41′45″至25°58′10″和东经123°27′45″至128°41′45″之间,西南和东南分别距台湾基隆市和日冲绳群岛的石垣岛约170公里,西北距福建沿岸330公里,东距日本冲绳本岛约410公里。钓鱼岛群岛与台湾处于同一地质构造,南侧为水深1000—2700米的冲绳海槽,在地质上将钓鱼岛群岛与日本的琉球群岛分开。
钓鱼岛群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8个岛(礁)组成,陆地面积约6.3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又称钓鱼台、钓鱼山等,日方称为鱼钓岛,是钓鱼岛群岛中最大的岛屿,东西长约3.8公里,南北宽约1.4公里,面积3.8平方公里,海拔约362米。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无淡水,无人居住。
黄尾屿,又称黄毛山、黄毛屿、黄麻屿等,日方称为久场岛,位于钓鱼岛东北约27公里处。是钓鱼岛群岛中第二大岛屿,面积约1.1平方公里。是无人居住岛屿。
赤尾屿,又称赤尾礁、赤尾山、赤屿等,日方称为大正岛,位于钓鱼岛东偏北110公里处。东西长约450米,南北宽约280米,面积0.15平方公里,最高海拔84米。
北小岛位于钓鱼岛东南约5公里处,面积0.3平方公里,最高海拔135米,岛上无淡水。
南小岛位于北小岛东南侧,面积约0.5平方公里,最高海拔149米,岛上无淡水。南、北小岛之间有宽约180米的浅水道。
大北小岛(日称冲北岩)、大南小岛(日称冲南岩)和飞岩(日称飞瀚岛)为3个岩礁,位于钓鱼岛东北和东南侧,均无淡水。
2、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
自南宋时期开始,中国政府就开始统治和管理钓鱼岛。历代中国政府都将钓鱼岛列入疆域之内,采取开发、利用和管理行政措施,行使主权,进行有效统治。
1171年(南宋干道七年),镇守福建的将领汪大猷在澎湖建立军营,遣将分屯各岛,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等在军事上隶属澎湖统辖,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晋江管理。
钓鱼岛并不是所谓“无主地”。中国明朝就有关于钓鱼岛的历史文献记载。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有关于“钓鱼屿”的记载:“福建往琉球。太武放洋,……用乙辰取小琉球头,又有乙辰求木山,北区东涌开洋,用甲辰取蒙家山,用乙卯及单卯取钓鱼屿。”此书首次记载“钓鱼屿”,也就是钓鱼岛。《顺风相送》一书现存于英国牛津大学鲍德林图书馆。
琉球原是明、清两朝的藩属国,琉球向明、清朝贡。中国从明太祖开始向琉球派遣册封使,即专门代表当时中国政府册封琉球王的使节。钓鱼岛位于前往琉球必经航路上,册封使臣前往册封琉球诸王,均以这些岛屿为航海标志。1543年明朝第十一次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等官方文书,详细记载了前往琉球途经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的航海经历,反复确认了中琉边界,史实说明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的范围。《使琉球录》载明:“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顺流而下亦不甚动。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路,夷舟帆小不能相及矣。在后,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歌舞于舟,喜达于家。”古米山又称姑米山(岛),即现在冲绳的久米岛;夷人指当时船上的琉球人。文中琉球人见古米山而“歌舞于舟”的归家之喜清楚地表明,当时的琉球人认为只有过了钓鱼岛,到达久米岛后才算回到了自己的国家,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则不属于琉球。
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1562年的册封使郭儒霖所著《重编使琉球录》中又称,“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望姑米山(久米岛)矣。”这段话更清楚地证实,当时中国已将钓鱼岛列岛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屿,即现在的赤尾屿作为与琉球分界的标志。
到清朝,中国与琉球的界线在钓鱼岛南面海槽一带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常识。清朝第二次册封史汪楫1683年赴琉球,并写下《使琉球杂录》。该书第五卷中记载了他途经钓鱼岛、赤尾屿后为避海难而祭祀时,船上人告诉他船所经过的海槽(当时称为“过郊”或“过沟”)即是“中外之界”。此后,1756年赴琉球的周煌在其《琉球国志略》第十六卷中也提到汪楫“问沟之意,日中外之界也。”证实了“黑水沟”是“与闽海界”,以海槽相隔,赤尾屿以西的钓鱼岛各岛皆为中国领土。
1719年赴琉球的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当时对日本及琉球影响较大。该书是经徐葆光在琉球潜心研究,与琉球地理学家、王府执政官等人切磋后写成的,严谨可靠。该书被译成日文,成为日本人了解琉球的重要资料来源。该书指出册封使赴琉球的海上航路是:从福州出发,经花瓶、彭佳、钓鱼各岛北侧,自赤尾屿达姑米山。书中又注出姑米山乃“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即镇守琉球边关之山,而将现八重山群岛的“与那国岛”称为“此琉球极西南属界”。
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月,即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慈禧太后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该诏书写道:“盛宣怀所进药丸甚有效验。据奏,原料药材采自台湾海外钓鱼台小岛。灵药产于海上,功效殊乎中土。知悉该卿家世设药局,施诊给药,救济贫病,殊堪嘉许。即将钓鱼台、黄尾屿、赤屿三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之用。”
上述说明,中国政府一直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我国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经营、最早管辖钓鱼岛群岛并行使主权,钓鱼岛自古以来是我国固有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钓鱼岛的重要价值
钓鱼岛问题首先是主权归属问题。钓鱼岛的归属直接关系到中日东海边界线的走向。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确立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庞大的海洋国土面积与钓鱼岛相关联。日本海洋产业研究会编写的《迈向海洋开发利用新世纪》一书明确提出,拥有钓鱼岛“对扩大与前苏联、朝鲜、韩国、中国等邻国海洋经济区的边界线起到重要作用”。如果没有这些岛屿的主权要求,“日本海洋经济区只限于4个主岛海岸200海里水域内”,日本将减少200万平方公里海洋经济区域,仅拥有25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日本外务省也认为,占有钓鱼岛,日本将大大增加专属经济区的管辖范围。以钓鱼岛为基础,日本就可与中国分划东海大陆架,从而增加约2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
钓鱼岛海域有大量的海底矿产和渔业资源。1968年联合国亚洲经济委员会通过对台湾海峡以北海底资源的勘测,发现包括钓鱼列岛在内的东海海域蕴藏著丰富的海底石油资源。目前估计,钓鱼岛周围海域海底石油储量达30-70亿吨,还有大量天然气储藏。钓鱼岛海域的渔业资源也十分丰富,年可捕量达15万吨。
在战略和军事上,钓鱼岛价值重大。如果钓鱼岛归属日本,按国际法的国界划分原则,中日东海区段国界将从赤尾屿一线大幅西移300多公里至彭佳屿一线,日领海及专属经济区则将大幅西扩,我战略空间将被大大压缩。在战略上,钓鱼岛群岛可以作为日本军事扩张的桥梁或前进基地,也可以成为我保卫国家东海方向安全、遏制日本扩张势力南下的前哨。由于日本地形狭窄,防御纵深短浅,其内陆任何地方距海岸都不超过120公里,战争爆发时易遭受各个方向空中与海上袭击。因此,日本急欲扩大其军事防御范围,使其军事力量前出四岛建立前沿,才更有利于其海上安全。同时,日本占领和控制钓鱼岛,就可将其防卫范围从冲绳向西推远300多公里,日本军队可对我沿海地区军事防御实施舰机抵进侦察和监视,使我防御陷入被动。日本军事评论家指出,钓鱼岛既适合建立电子警戒装置,也可设置导弹。这意味著日本可在此建立一个本土以外的军事基地。这一设想一旦实施,将对我构成威胁。
钓鱼岛群岛在地理上处于中国大陆与日本冲绳之中,其前沿位置对我国东南沿海方向的安全有重要影响。二战后,美国已将琉球建成美军西太平洋军事“岛屿锁链”的中心环节之一,战后美海军一直在冲绳中城湾基地驻扎。美国视这一区域为战争期间进攻远东地区的“桥头堡”,对我东部沿海地区安全构成威胁。如果钓鱼岛被日本占领,在美日安保体制下发展的日本军事力量将取得向西扩张的支点。如果日本依托钓鱼岛对台湾海峡进行监视,甚至进行军事阻挠,将牵制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军事行动,制约我跨出第一岛链,并直接威胁未来我航空母舰等海上力量前出东海。
日本为何蓄意窃取钓鱼岛的主权?2004年3月25日由新华社主办的《�望》海外专刊对此进行了剖析。一是日本为了限制中国。冷战结束后,日本加快了其向政治大国迈进的步伐,试图在国际政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拥有更多的发言权,于是,越来越主动地干预国际政治事务。面对正在发展的东亚大国中国,日本强化了与美国的战略同盟关系,试图以此来限制中国,因此,日本在对华政策上日趋强硬。日本这样做,一方面有美国的支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适应日本国内日趋膨胀的右翼民族主义情绪。二是日本觊觎钓鱼岛的战略位置。日本出于成为军事大国的野心,非常觊觎钓鱼岛所处的战略位置。据一些专家认为,如果日本占领了钓鱼岛,日本军队就可在岛上设立海空监控侦察设备及岸基反舰和对空导弹,从而很容易封锁台湾北部重要港口及空中航道。如果在钓鱼岛设置雷达,可以监视方圆400公里至600公里的海域和空域,其范围可达到台湾北部、大陆沿岸的福州、温州和宁波等大片地区。倘若如此,中国军事上的一举一动都有可能被日方及时掌握。日本海权扩张的战略中以保障1000海里航线为其首要任务,占领钓鱼岛可以使其势力范围向西南方延伸,并可对台湾海峡附近海域的主要航道实行军事监控。这样,钓鱼岛海域就成了日本进入台湾海峡,南下东南亚、南太平洋必经的战略之路,也是日本赖以生存的中东石油能源补给线上最西南端的一个点。如果日本在钓鱼岛上建立军事基地或部署重型武器,则将对中国的国防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三是日本想夺取钓鱼岛的资源。按照联合国1992年公布的《国际海洋法公约》关于“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为其经济专属区”的条款,钓鱼岛的实际价值是以该岛屿为依托,半径为200海里的庞大海域以及周围海域内的海底石油、矿产、海洋渔业等海洋资源和领海、领空的交通、运输权以及未来潜在的资源等。这些资源均应属主权国。随着日本军事力量不断向世界扩张,日本越来越觊觎东海等大陆架的资源和能源,尤其是中国钓鱼岛的资源。如果日本侵占钓鱼岛的阴谋得逞,就意味着中国东海海域将有74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被日本窃据。同时,钓鱼岛海域所蕴藏的800亿桶海底石油和油气也会被日本占为己有。日本将大陆架视为矿物资源的宝库,所以要争取获得控制大陆架的权利。2003年12月8日,日本政府宣布在内阁官房设立一个由国土交通省、外务省等5个部门组成的大陆架调查对策室,并声称其目的在于“确保日本沿海海域存在的矿物资源和海底水产等海底资源的权利”。
4、日本强占钓鱼岛
19世纪末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没有对中国拥有对钓鱼岛群岛主权提出过异议。1783年和1785年日本出版的地图,均将钓鱼岛群岛标为中国领土。1879年,日本吞并中国琉球群岛。同年,中日两国政府曾对琉球的归属问题进行谈判。在谈判中,双方都认为琉球共36个岛,钓鱼岛等岛屿不在36个岛之内。日本染指钓鱼岛,是日本明治政府对外扩张政策的延伸,是以战争为背景的蓄谋已久之举。日本声称最早“发现”钓鱼岛,是在日本吞并琉球,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之后,比中国文献最早记载该岛都迟约480多年。据日本史书记载,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发现“久场岛”(黄尾屿)有大量信天翁栖息,可销往欧洲,便于1885年要求冲绳县令允许其开拓,并在岛上树立标记,上写“黄尾岛古贺开垦”,日本政府以此为据,称钓鱼岛是“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的,而非甲午战争时从中国夺取的。然而,这与历史不符。古贺辰四郎首次登上钓鱼岛后向冲绳县知事提出开拓钓鱼岛的申请,但被拒绝。根据日本官方档案《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的记载,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根据日本内务省命令所作调查称:“有关调查散在本县与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依先前在京本县大书记官森本所接秘令从事调查,概略如附件。久米赤岛、久场岛及钓鱼岛为古来本县所称之地方名,……隶属冲绳县一事,不敢有何异议,但该岛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位于本县和小笠原岛之间)地势不同,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故是否与此番大东岛一样,调查时即立标仍有所疑虑。”这项秘密调查说明,日本明治政府已了解到这些岛屿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但内务卿山县有朋等仍不甘心,要求再做调查,以利建立日本的“国标”。其理由是,这些岛屿虽与《中山传信录》所述相同,但清国只是借助这些岛屿作为识别航海方向之用,“并未发现其他清国所属证迹”;关于岛名,日、中有所不同,故无关宏旨;且这些无人岛靠近八重山群岛。当时日本表面上提出的琉球两分方案虽曾表示将八重山划归中国,实则早存得寸进尺之心。然而,调查结果反使山县不敢轻举妄动了。
1885年日本把扩张目标定为钓鱼台群岛,因清王朝反对而未果。1885年10月21日,日外务卿井上馨致内务卿山县有朋信中称:“经详查熟虑,该等岛屿也接近清国国境。与先前完成勘查之大东岛相比,发现其面积较小,尤其是清国对各岛已有命名,近日清国报章,刊载我政府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之传闻,对我国抱有猜疑,且屡次引起清政府之注意。此刻若公然建立国标,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重要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井上还叮嘱山县,不宜将日方秘密调查公诸报端,而要暗中进行,以免引起中国及国际上的异议或反对。同年11月24日,冲绳县令西村将奉命调查结果秉报内务卿,要求给予指示:“建立国标一事,如前呈文,未必与清国完全无关,万一发生纠纷,如何是好。”翌日,内、外务两卿联名下令:“切记目前不可建(国标)。”显然,当时日本帝国正在加紧扩军备战,伺机侵吞朝鲜,并最终与清政府决一雌雄,而不愿过早地暴露意图。
从1893年,冲绳县知事多次上书日政府,要求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划为冲绳县领土,因顾及清朝政府的立场,日本内、外两卿还将此拖了一年。甚至到1894年甲午战争爆发,因日本尚无获胜的把握,政府仍以“该岛究竟是否为帝国所属尚不明确”为由而加以拒绝。1894年11月底,日军占领旅顺口,将清军北洋水师封锁在威海卫内,日本明治政府确信胜券在握,便拟迫使中国割让台湾作为媾和条件,并在未通知中方的情况下先行秘密窃取了钓鱼列岛。同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发密文给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称:关于在“久场岛”(黄尾屿)“鱼钓岛”建标桩一事,虽已下令暂缓,“但今昔形势已殊”,对这些岛屿“需加管理”,故应重议此事。这次外务省未表异议,并称“请按预定计划适当处置”。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不等战争结束,便通过“内阁决议”,将钓鱼列岛划归冲绳所辖,建立标桩。同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割让台湾及其周围岛屿。直至日本战败投降,日本统治台湾长达50年,钓鱼岛等台湾周围附属岛屿也被日本长期霸占,并将袭用了几百年的钓鱼岛等岛屿的名称命名为“尖阁诸岛”,但中国历届政府对此均未予承认。
5、二战以来的相关国际法文件规定日本归还钓鱼岛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作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对日本归还强占领土和日本领土范围作出明确规定。1943年12月中、美、英《开罗宣言》规定,“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不仅再次确认《开罗宣言》的上述规定必将实施,更明确规定“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之内”。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经过8年英勇的抗日战争,终于收复了台湾。10月25日,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在台北举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主权之下。至此,台湾重归中国主权管辖之下,钓鱼岛群岛在行政上归台湾省宜兰县管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军占领琉球。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岛、四国、九州岛)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以南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上述国际法文件确定的日本领土范围是明确的,其中不包括钓鱼岛。
6、美国片面“托管”、“归还”钓鱼岛是非法和无效的
1951年9月8日,日美将对日作战战胜国的中国和苏联排除在外,私下达成《旧金山和约》,将北纬29°以南的南西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等交由美国托管。随着冷战局面的出现,美国于1953年12月25日发出一份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该布告称,“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对日和约”,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并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指定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这份布告所确定的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挟带其中,是美国对钓鱼岛的非法侵占。对于美日之间私下签署的没有中国人民和中国合法政府参加的所谓《旧金山和约》,中国政府1951年9月8日发表声明指出其非法性。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署的归还冲绳协定(《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中宣布的日本领土范围,与1953年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完全相同。这样就将钓鱼岛划入“归还区域”并切给日本的冲绳县。日本政府据此主张该岛属于冲绳县的一部分,并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入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美国将钓鱼岛私下擅自“归还”日本,引起70年代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地华人保卫钓鱼岛运动的浪潮。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根据《旧金山和约》产生的“托管”和“归还”,将钓鱼岛裹挟其中,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也成为中日领土之争的根源。《旧金山和约》及其它相关规定,无权涉及和决定中国领土的归属问题,不能产生将钓鱼岛主权授予日本的法律后果。
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得不于1971年10月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
二、中日关于钓鱼岛的主张与依据
1、中方主张与依据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我固有领土,我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中日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存在争议是客观事实。中方依据是:
(1)历史上,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现存最早记有钓鱼岛等岛屿名称的文献,是藏于英国牛津大学波德林图书馆的《顺风相送》,书中“福建往琉球”条目下首次出现了“钓鱼屿”和“黄尾屿”等名称。此外,在明清两代《使琉球录》及中、日、琉球出版的图志中也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
(2)地理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上,是从属于台湾的大陆性岛屿,其南侧有一条深达2700多米的深海槽(即冲绳海槽),将其同琉球群岛分隔开。
(3)从实际利用上,中国福建、台湾等地渔民很早以前就在此捕鱼、避风。明清两代前往琉球的册封使以这些岛屿作为航标。1893年,慈禧太后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当时的邮船部尚书盛宣怀用作采药之地。
(4)从国际条约上,钓鱼岛应包括在1895年《马关条约》范围之内而由中国割让给日本。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均不能构成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依据。
2、日方主张与依据
日方主张“尖阁诸岛”是日本领土,在此问题上日中之间不存在争议,不承认两国就该岛主权问题达成的谅解。日方依据是:
(1)历史上,“尖阁诸岛”既不属于琉球王国,也不属于台湾,而是国际法中所说的“无主地”。“尖阁诸岛”由日本人首先发现并命名,也由自本最早管辖,根据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理应属于日本。
(2)地理上,“尖阁诸岛”是日本西南诸岛的一部分,在《马关条约》第二条第二款清政府向日本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中并没有关于该岛的记载。
(3)从实际利用上,1896年古贺辰四郎一家获得了该群岛中4个岛屿的开发经营权,1926年获得了个人所有权,日本政府通过民间经营方式实现了对该岛的“有效统治”。
(4)从国际条约上,该岛不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旧金山和约》等条约中规定的日本必须放弃的领土之内,“日美归还冲绳协定”把该岛同琉球群岛一起归还日本。
(5)战后中国政府曾在1953年1月8日的《人民日报》上承认“琉球群岛包括尖阁诸岛”,台湾1965年10月出版的《世界地图集东亚诸国》第一册和1970年1月出版的《国民中学地理教科书》第四册中也曾使用了“尖阁诸岛”的日文名称。
3、学者关于钓鱼岛的研究
关于钓鱼岛自明代以来即为中国领土,这不仅是中国政府的立场,也是包括日本学者在内的研究结论。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经过严肃认真考证,于1972年撰写了题为《“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的专著。他在书中指出,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经过查阅历史文献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明治维新开始(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找不到一份离开中国文献而独立言及钓鱼岛的文献。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文字材料当算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然而,他也是以中国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的《中山传信录》为依据的,该图也是采用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颜色标出,而久米岛则同琉球一样为黄褐色,并照引徐葆光的话称,久米岛是“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所辖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甚至直到1879年,中国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日本就琉球归属谈判时,中日双方仍确认,琉球是由36岛组成的,其中也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
琉球王府权威史书——向象贤的《琉球国中山世鉴》(1650年)也采用了中国明朝册封史陈侃的记述,称久米岛是琉球领土,而赤屿及其以西则非琉球领土。向象贤系当时琉球的宰相和最有权威的学者,其观点自然代表了当时琉球统治者的立场。其后,琉球学者程顺则于1708年所写《指南广义》中称姑米山(久米岛)为“琉球西南界上之镇山”,即镇守国界之意;蔡温于1726年所著《改定中山世谱》等史书,均指出琉球疆域内不含钓鱼岛。琉球国当年献给康熙皇帝的《中山世谱》的图谱中也无钓鱼岛等岛屿。日本原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常任理事高桥庄五郎经考证认为,钓鱼岛等岛名是中国先取的,其中黄尾屿、赤尾屿等固有岛名,明确无误是中国名,与台湾附属岛屿——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等相同。日本没有用“屿”的岛名,而福建、澎湖列岛、台湾省以“屿”为名的岛有29个,中国古代地图则更多。赤尾屿在中国的古书上写为“赤屿”,据说这是因为该岛系水成岩所构成,故人们根据岛上岩石的颜色称其为赤屿或赤尾屿。
日本有人指出,中国出版的地图也曾使用过“尖阁列岛”或未标明钓鱼岛,以此作为日本领有主权的根据。在中国历史地图册上,清朝时钓鱼岛曾标明为钓鱼台,为今台湾沿用。在日军占领时期中国出版的地图上,钓鱼岛曾被迫改为“尖阁列岛”或未加以注明,例如当时上海《申报》出版的中国《新地图》便是如此。战后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个时期印制的中国地图,有的仍沿用或受其一定影响。例如,《中国分省地图》1956年第一版和1962年第二版均在地图集最后附加了一段说明:是根据抗战时期或解放前申报地图绘制。正是由于上述日军占领中国的历史原因,造成中国地图中关于钓鱼岛记述有不尽相同之处。这些只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历史的遗痕,而决不能证明日本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主权。
日本的地图及官方文件中均曾正式使用中国的岛名。据不完全统计,从1935年至1970年日本出版的21种地图及大百科事典中,有三分之二没有记载所谓的“尖阁列岛”,有的称“鱼钓岛”。日本方面关于钓鱼岛所属各岛的称呼更为混乱。据说日本最早提出叫“尖阁列岛”,是1900年5月冲绳师范学校教喻黑田岩恒根据英国人称呼的“尖头诸岛”演化而来的。1921年7月25日,日本政府将该岛作为“国有地”编入日本地籍时,才将赤尾屿改为“大正岛”,但长期以来日本政府并未正式使用。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向盟军司令部提交材料时,日本海上保安厅水路部的海图仍使用中国命名的黄尾屿、赤尾屿;1969年,美军占领下的琉球政府的正式文件和告示牌上也使用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名。1969年5月钓鱼岛海域有石油的消息传出后,冲绳地方政府收到石油公司大量要求勘探的申请,此时根据琉球石垣市市长命令,日方开始在钓鱼岛上建标桩,并再次将黄尾屿改为“久场岛”,将赤尾屿改称“大正岛”。
然而,由于这些岛屿的名称并未经敕令(天皇的诏令)命名,所以1972年以前,日本政府未曾举出各岛详细的岛名来强调主权,而是一直笼统地称为“尖阁列岛”或“尖阁群岛”。时至今日,日本一些地图对这些岛屿仍使用中国名。例如,1984年日本平凡社出版的《世界大地图帐》便清楚地写有汉字并标注了日语发音:鱼钓岛(UotsuriJima)、黄尾屿(KobiSho)、赤尾屿(SekibiSho)。而且现在冲绳县地方政府和日本政府在正式文件中,也都使用黄尾屿、赤尾屿这一称呼。直到1995年2月防卫厅向众议院预算委员会提出的“防卫厅资料”中,还在使用中国的岛名,即黄尾屿、赤尾屿。
4、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1)日本窃取我国的钓鱼岛不是所谓的“无主地”。日本政府关于对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的“先占”构成所谓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是没有史实和法律依据的。所谓固有,是指本身就有,而非外来之物,而钓鱼岛则是被当年的日本窃取的,所以谈不上“固有”二字。日本政府称,“日本于明治十八年(1885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的现场调查,不仅发现其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决定在当地建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然而,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首先,钓鱼列岛从明朝时起便已不是“无主地”,而已由中国明朝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这些岛屿环境险恶,长期无人居住,但这些无人岛并非无主岛,况且这些岛最先是由中国命名并编入历史版图的,是由中国首先发现、记载、利用、管辖、保卫的。其次,日本在甲午战争之前的约10年间便已深悉以上事实,其对钓鱼岛并非“先占”,而是后来暗劫。因为日本当年在决定将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并建标,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偷偷进行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即便是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关于冲绳县郡的组成令》中也只字未提钓鱼岛或“尖阁列岛”。
(2)美日两国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议均不具备决定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日本政府称,《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自然是日本的领土,而且中国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钓鱼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提出拥有钓鱼岛主权问题。这个说法不符合历史事实。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中便明确规定,“要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敦促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放弃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国领土,这当然包括作为台湾所属岛屿的钓鱼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历来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片面宣布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是非法的。早在1950年6月当时的周恩来外长便强烈谴责美国的行径,声明中国人民决心收复台湾及一切属于中国的领土。《旧金山和约》是1951年9月8日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便代表中国政府宣布,这个所谓的和约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所以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绝不接受。日本说中国没有异议,是无视历史事实。
日本政府还时常提起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中包括“尖阁列岛”,企图以此作为国际法上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主要依据。然而,这一点连美国政府至今都不承认,况且,中国的领土怎么能由日美两国的协议来决定呢?在战后领土归属问题上,日本只能严格遵守1945年其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日本《产经新闻》曾登出1920年5月20日中华民国政府驻长崎领事的一封“感谢状”,并称其为“具有一级价值”的史料,是可推翻中国主张的“有力资料”。因为这封“感谢状”中提到,“中华民国八年福建省惠安县渔民郭和顺等31人遭风遇难漂泊至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这是中国“承认过尖阁列岛是日本领土最有力的证据”。
对这一说法,只要对历史事实稍加分析便会得出一个结论:这份所谓“感谢状”不足为据。1895年日本便通过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霸占了中国台湾并窃取了钓鱼岛后,有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所以,在这期间所谓“感谢状”中的表述,充其量只反映了当时一些人在日本霸占台湾及钓鱼岛情况下的一种认识,而不能用它来证明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据史料记载,1941年,同在日本统治下的冲绳与台湾曾因渔业问题就钓鱼岛发生争执,东京法院将钓鱼岛判给“台北州”管辖。由此可见,当时日本在法律上也并未承认钓鱼岛隶属于冲绳县。
(3)日本难以通过所谓“时效取得”的说法获得钓鱼岛主权。国际法中所谓“时效取得”(PositivePrescription)之说,只是国际上取得领土时可能出现的一种方式,迄今它既未被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接受,也无真正按所谓“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际判例。更何况“时效取得”本身还有一项基本原则,即“连续地、不受干扰地”行使国家权力。中日之间的钓鱼岛领土主权争议问题,本来是可以通过政府间坦诚、冷静、务实的协商加以处理的。但是,日本却不断有人在政府纵容下登岛建立各种标志,以显示日本拥有实际控制权。日本一些官员把中国的钓鱼岛说成是日本的“私人用地”,日本政府对右翼团体活动无法干预。在中国看来,这等于是继续为日本右翼在钓鱼岛制造事端开绿灯,并潜含着要求中国政府承认钓鱼岛是在日本主权下“私人土地”的说法。中国当然不会接受。
5、日本对钓鱼岛的管控情况
(1)制造主权舆论。一是在岛上设立“主权标志”。日于1970年非法平毁我设在钓鱼岛上的主权标志后,在岛上设立了冲绳界标。1978年8月,日本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首次登陆钓鱼岛,修建了一座简易式灯塔,以显示日拥有钓鱼岛的“主权”。1988年6月,该团体为纪念所谓“登陆钓鱼岛十周年”在钓鱼岛上建设了新的灯塔。1990年以来,日本青年社等团体多次登陆钓鱼岛并设置新灯塔。2004年8月,日民间团体“尖阁诸岛防卫协会”在钓鱼岛上竖立起一面木制太阳旗,并建立所谓“阵亡将士纪念碑”。2005年2月,日政府宣布接管岛上灯塔,并在此后出版的地图上进行了标示,同时责令海保厅定期登岛进行维护和管理。二是否认钓鱼岛存在主权争议。2004年7月,日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范围,将钓鱼岛海域包括在内。时任日外相称,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没有另外加以说明和解释的必要”。日外务省发言人也表示,“尖阁诸岛是日本领土的一部分,对此,日本有足够的法理、历史依据”,“日政府日前在岛上落实有效的管制、兴建灯塔、派出军舰和飞机加强巡逻,并不涉及领土纠纷”。2007年2月,我海洋科考船“东方红2号”赴钓鱼岛海域开展正常科考活动,日外务省向我提出抗议,指责我船违反中日相互通报制度侵入日“专属经济区”,并要求我立即停止调查。时任日内阁官房长官盐崎恭久指责我调查活动是“不恰当的行为”。2009年2月26日,时任日首相麻生在众院预算委员会上回答质询时称,“尖阁诸岛是日本固有领土,当然是日美安保条约适用的对象”,“近期将与美国再次就此进行确认”。次日,时任日外相中曾根弘文也表示,“美方也认为尖阁诸岛在日本的行政管辖下,因此适用于日美安保条约”。2010年9月7日日非法抓扣我渔船事件发生后,日首相、外相、内阁官房长宫、国土交通相等多名高官接连表态称,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不存在主权争议。9月19日,新任外相前原诚司(原因土交通相)在日本广播协会访谈节日中再次妄称,“东海不存在领土争议,尖阁诸岛(即我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日将根据国内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此事”。三是向国民大肆宣扬其领土主张。日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频繁向国民灌输钓鱼岛是日“固有领土”的主张。2004年3月,日要求国内出版社在高中教科书上注明钓鱼岛是“日本领土”,加强对青少年的“引导”。四是纵容和支持右翼分子登岛。日青年社等右翼团体不带官方色彩,其行动又暗合政府愿望,因此日政府对其行动采取纵容、支持态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青年社等右翼团体成员曾先后10余次登上钓鱼岛,对我主权构成严重侵犯。
(2)强化行政管理。近年来日通过“租借”岛屿和派员“视察”等手段,不断强化对钓鱼岛的行政管理。一是“租借”钓鱼岛。日政府于1895年将钓鱼岛列岛“纳入”日本领土,1896年将赤尾屿以外的其他岛屿“租借”给这些岛屿的开拓者,1932年将岛屿卖给了开拓者的子孙,这些岛屿从此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1972年起,日政府从钓鱼岛土地民间“拥有者”——古贺辰四郎后人手中租借黄尾屿;2002年10月,日又与古贺家后人签订租赁协议,以每年2200万日元的价格租借钓鱼岛、北小岛、南小岛等另外3个较大岛屿,将钓鱼岛“管理权”收归国有。二是“视察”钓鱼岛。2002年日将钓鱼岛的“管理权”收归国有以来,多名日国会议员、海保厅官员等要人乘海保厅飞机前往钓鱼岛上空“视察”,调查钓鱼岛管控现状,宣示对钓鱼岛的“主权”。日冲绳县知事仲井真弘多曾计划于2007年3月空中“视察”钓鱼岛,调查钓鱼岛在冲绳县管理下的现状,后在我严正交涉下被迫取消。2010年8月25日,日众议院安全保障委员会10名成员乘坐2架海军运输机,公然对钓鱼岛及东海油气田实施空中视察,并与当地政府官员座谈,就在毗邻钓鱼岛的与那国岛部署陆军一事征求意见。
(3)加强军事管控。近年来,日持续加强对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监视,频繁实施针对性军事演练,制定应对突发事件预案,不断强化对钓鱼岛的军事管控。一是提高海空监控力度。日将钓鱼岛海域列为“领海警备”重点,不断加强西南方向的军事部署,并派遣舰机保持全天候海空立体监控体制,严密监视我军舰和海洋调查船动向,严防我“保钓”人士及渔船靠近钓鱼岛海域。二是实施针对性军事演练。日海保厅每年在钓鱼岛海域举行近百次应对“保钓”活动的训练,同时还与海军联合举行以“保岛”、“护岛”为科目的专项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日还临时决定2010年12月在本土首次实施以“离岛被占”为背景的日美三军联合演习,设想日在美第七舰队配合下,通过陆海空立体打击夺回被我“占领”的钓鱼岛等离岛。三是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日1997年出版的《军事研究》杂志曾披露,日军方己制定出保卫钓鱼岛的作战计划,2005年初日防卫厅又拟定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西南诸岛防卫计划”,表明日已做好钓鱼岛海域发生冲突时的行动预案和军事部署。
(4)加紧海洋勘测。日为获取海域划界、资源开发及海上作战所需资料,加紧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多项目的海洋调查和资源勘探。一是加紧进行海洋调查。日海保厅、海洋研究开发机构每年派遣数艘调查船舶赴钓鱼岛海域,进行海底地形、地质构造、海底资源、海况、大陆架结构等调查活动,为海域划界和制作海图提供参考数据。2010年6月以来,日海保厅不顾我强烈反对,多次出动“海洋”号、“明洋”号、“昭洋”号和“拓洋”号等4艘测量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实施调查。其中,“昭洋”号和“拓洋”号在抓扣渔船事件发生时正在附近海域实施调查。日水产厅“阳光丸”号调查船和“熊本丸”号渔业练习船也分别于4月和5至6月到钓鱼岛附近海域实施渔业调查。二是默许地方勘探资源。在政府的暗中支持下,日地方政府和企业从2003年开始对钓鱼岛海域进行资源勘探。三是采集作战所需海洋数据。日军除积极利用民间科考机构的调查成果外,还多次派遣海洋观测舰和音响测定舰赴钓鱼岛海域,采集反潜战、水雷战等海上作战所需海洋数据。
6、我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
1972年中日建交前后,周恩来提出把钓鱼岛等岛屿的归属问题挂起来,留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解决。当时中日双方就此达成一致。1978年中日签署和平友好条约。邓小平副表示,钓鱼岛问题可留日后慢慢解决。中国政府从维护中日关系大局出发,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对日方在钓鱼岛上采取宣示主权的举动,中国政府及时表明原则立场并严正指出,日本单方面任何行动都不具有法律效力。1992年,中国通过《领海及毗连区法》,写明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
2010年9月7日日方在钓鱼岛海域非法抓扣中国15名渔民和渔船,并将船长扣押至9月24日,并启动所谓“司法程序”。围绕这一事件的发生与落幕,中国政府明确无误地向国际社会表明了关于钓鱼岛问题的立场,维护了我主权和公民权益,主要过程如下:
9月7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宋涛奉命约见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就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在钓鱼岛海域拦截中国渔船事提出严正交涉,要求日方停止非法拦截行动。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当天例行记者会上要求日本巡逻船不得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所谓执法活动,更不得采取任何危及中国渔船和人员安全的行为。中国驻日本大使程永华同日晚就日方在钓鱼岛海域扣留中方渔民渔船紧急向日本外务省负责人提出严正交涉,要求日方立即放人、放船,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9月10日,外交部长杨洁篪召见日驻华大使要求立即无条件放人放船。9月11日,中方决定推迟原定于9月中旬举行的第二次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政府间谈判。9月12日凌晨,国务委员戴秉国紧急召见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郑重表明中国政府的重大关切和严正立场,敦促日方不要误判形势,作出明智的政治决断,立即送还中国渔民和渔船。9月14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中方决定推迟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团近日访日。9月21日国务院温家宝在美国纽约强烈敦促日方立即无条件放人。他说,如果日方一意孤行,中方将进一步采取行动。由此产生的一切严重后果,日方要承担全部责任。9月24日日方放回中国船长。25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2010年9月7日,日方在钓鱼岛海域非法抓扣中国15名渔民和渔船,并将船长扣押至9月24日。对这一严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和中国公民人权的行径,中国政府表示强烈抗议。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日方对中国渔民渔船的扣押、调查以及任何形式的司法举措都是非法和无效的。日方必须就此次事件向中方作出道歉和赔偿。中日两国互为近邻,坚持发展战略互惠关系的方向,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双方应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中日关系中的问题,维护两国关系大局。中方的这一立场没有也不会改变。”
针对日本媒体报道称,小泉执政时期曾与中国领导人就钓鱼岛问题达成秘密协议,即日方不拘留登钓鱼岛的中国公民,中方承诺制止保钓船只靠近钓鱼岛。10月2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指出,所谓“密约”根本不存在,有关说法完全是造谣中伤,用心险恶,不仅误导民意,而且进一步损害了中日政治互信。日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政府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立场历来是明确的、坚定不移的。钓鱼岛附近海域是中国渔民传统作业渔场,中国一贯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需要派遣渔政执法船赴相关海域巡航护渔。
归纳中国政府在此次事件过程中的表态和声明,主要包括五个要点:一是钓鱼岛主权在我,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我固有领土,我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二是中日双方对钓鱼岛主权存在争议是不容回避的事实;三是中日之间关于钓鱼岛不存在所谓“秘密约定”;四是中日双方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外交谈判寻求解决;五是反对日本抓人扣船、启动司法程序等非法行动。
四、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责任
钓鱼岛问题的产生,美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美国政府一方面声称在钓鱼岛主权归属上没有立场,另一方面却非法地擅自把中国的钓鱼岛交给日本,甚至还在黄尾屿、赤尾屿上建立靶场,这本身就是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重干涉,是在中日之间打下的一个楔子,也有专家称是在中日关系的伤口中遗留的一块纱布。而钓鱼岛问题的演变发展,同样有美国的影子。日本反华亲美势力一直企图在钓鱼岛问题上想借助美国,抗衡中国。他们的目的就是要形成一种美日两国联手对中国进行长期全面军事威慑的战略态势。
关于钓鱼岛是否适用美日安保条约问题上,美国的表态首次出现在1996年,当时代理助理国防部长卡特坎培尔表示“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日本施政下的领土,尖阁群岛(钓鱼岛)属于日本施政下。”但是在随后很长时间内,美国没有对此有相关的表态。2009年9月鸠山内阁成立后,中日关系明显改善。日本一些亲美反华势力竭力渲染“中国威胁论”;美国一些人也给日本“添油加醋”;他们共同强调驻冲绳美军对中国的威慑作用。美国国防部长盖茨在2010年6月新加坡举行的亚洲安全会议上,就中国舰只在公海训练时的举动,公开指责中方而支持日本。鸠山首相辞职后上任的菅直人,在外交上明显呼应美国。8月16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克劳利就钓鱼岛问题表示:“美国的政策是长期的,从未改变。美国在钓鱼岛最终主权归属问题上没有立场。我们期待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在记者追问下,克劳利作为奥巴马政府的发言人明确表示:“钓鱼岛在日本政府的行政管辖之下,条约第五条声明,该条约适用于日本管辖的领土。所以,如果你今天要问条约是否适用于钓鱼岛,答案是‘是’。”美国这一说法的逻辑,其大前提为:根据日美安保条约第五条,在日本行政管辖下的领土,美国需要提供保护。小前提为:虽然美国没有明确说钓鱼岛的主权归属谁,但是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已经于1972年交给了日本。于是有了这样的结论:钓鱼岛适用于‘日美安保条约’。”然而,有专家指出,这一逻辑的大前提有内在矛盾,不能成立。因为美国既然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没有特定的立场,就等于美国没有认定钓鱼岛的主权属于日本,客观上存在争议。而根据国际法,领土是地球空间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的部分,也可以解释为国家主权范围内的区域。作为常识,不能把没有确定主权的地区说成是哪个国家领土。因此,即便美国把行政管辖权交给日本,也不具备日美安全条约第五条所讲的“领土”的要件,所以在法律上并不能解释为适用于日美安全条约第五条。其次,美国当年把钓鱼岛擅自划入日本的行政管辖区之内,是美国私相授受的、非法的、无效的,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可见这个逻辑的‘小前提’也是错误的,因此结论就根本不成立。何况美国把钓鱼岛最早划入冲绳县是在1953年,当时正处于中美、中日尚未建交的冷战时期,中美建交、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后,美国早就应该根据新形势纠正自己的错误做法。美国不但没有改正历史错误,反而在冷战后把钓鱼岛纳入日美安全条约适用范围。正是这种历史倒退行为,才使钓鱼岛问题更加复杂,并演变成为障碍中日关系健康发展的敏感问题和中日美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过去,日本虽然强调拥有所谓“尖阁列岛”主权,但并不否认同中国存在争议。如今美国的立场使日本政府内的强硬派受到鼓舞,更加有恃无恐,在钓鱼岛问题上对中国态度也越来越强硬,日本政府也从幕后走向前台。当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激化矛盾,导致中日关系急剧恶化,美国又开始担心被日本卷入同中国的军事冲突,于是又貌似公允地表示希望中日对话、和平解决,试图造成中日都“有求于美”的态势。
2010年10月18日新加坡《联合早报》发表《中日“渔船事件”背后的美国因素》一文,对美国的角色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既是此次事件发生的背景提供者也是最终解决的推动者。从时间发生的背景看,2010年上半年开始,中美关系一度受挫。在美国与亚洲关系上,美国开始从正面对中国开展攻势。虽然渔船与日本巡视舰相撞可能是偶发事件,但是日方的随后的扣押行动则并非偶然反应。简言之,在看到美国试图牵制中国(特别是在海上)的倾向,日本也试图乘机试探美国的决心,这正是事件发生的国际背景。日本执政党选举则可能是事件的国内背景。
从事件发展过程看,事件发生一周后,日本决定先释放中国渔船和船员,但是继续扣押船长,并等待美国的表态。9月14日,美国助理国务卿克劳利表示“希望中日通过对话和平解决(纠纷),但是日美同盟是亚洲安全保障和和平的基石。”美方的表态让日本看到了美国支持日本的希望,《读卖新闻》在9月18日的评论中就指出,该助理国务卿的表态与克林顿国务卿的表态是一脉相承的,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日本的“信心”。
从事件的解决看,9月19日日本决定延长扣押船长,中方采取严厉的反制措施,美方的态度开始转变。9月20日,美国副国务卿斯坦博格指出,“最重要的是在复杂的情况下开展连续性的对话,进行对话是最好的办法。”这是美国对于中日关系恶化表示出的担忧。随后这位副国务卿还说,“良好的中日关系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但被问及美国的立场时候,他则表示“美国的立场是一贯的”,而没有涉及日美同盟的词眼。9月22日,卡特坎培尔助理国务卿在接受《读卖新闻》的采访时就中日“渔船事件”评论道,“美国与日本有着非常强的安全保障合作关系,但同时也同中国保持着紧密的合作。希望两国能够通过做出最大限度的外交努力来解决问题。”9月23日,日美外长会谈,虽然日方媒体在次日都集中报道会谈内容涉及“美国国务卿明言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尖阁群岛(钓鱼岛)”,但是翻看克劳利助理国务卿在日美外长会谈后举行的吹风会上的发言记录,完全没有涉及相关的内容,至于双方究竟谈了些什么目前尚不清楚,但是至少说明美方没有支持日本的公开表态。23日下午,中国温家宝与美国总统奥巴马会谈中没有涉及中日领土争端的问题,反映出美国不愿意卷入中日冲突的心理。而随后举行的日本首相菅直人与美国总统奥巴马会谈中,根据日本媒体的报道,奥巴马总统表示希望和平解决争端。日本检察机关做出释放船长的决定就发生在日美首脑会谈后不久。
在中美日三边关系中,日美关系是同盟关系,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同盟困境”,即对于“卷入”和“抛弃”的担忧。在钓鱼岛问题上,美国最大的担心莫过于“卷入”中日争端,但同时又担心不对日本做出一定程度保证,日本可能会“抛弃”同盟。因此美国一直采取模糊的“一贯立场”,即:(1)对于钓鱼岛的领土最终归属问题不表态;(2)该问题应当由当事国家通过和平方式解决;(3)钓鱼岛处于日本施政下;(4)根据日美安保条约第五条,日本施政下的领域适用该条约。美国的这个一贯立场反映出美国既不愿意卷入中日间的争端,又不得不照顾同盟国日本立场的矛盾心理。
但是,当中日冲突严重升级的时候,美国的立场逐渐鲜明,即不一定会为此牺牲中美关系,因为中美关系是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关系。日本没能获得美国将在中日争端进一步升级时一定会不惜代价使用“日美同盟”来对抗中国的保证,而日本一意孤行的话将可能会面临被美国“抛弃”的危险,权衡利弊,最终决定放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此次事件也是日本试探“日美同盟”的有效性和中美日三边关系的一次尝试。
五、台湾当局在钓鱼岛问题上与日方的纠纷冲突
因钓鱼岛在行政上归中国台湾地区宜兰县管辖,台日之间围绕钓鱼岛问题曾发生多次纠纷冲突,是台日关系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日本坚持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不断通过加强舆论造势、强化行政管理、加大监控防范力度等措施,加强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台湾当局则始终坚持台湾“拥有钓鱼台列岛主权”的基本立场。
1、1970年美国准备将钓鱼岛“归还”日本引发台日纷争
1970年9月10日,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表示,“根据尼克松总统和日本首相佐藤荣作达成的协议,琉球行政权可望于1972年归还日本。关于此等岛屿主权之不同主张,我方认为应由涉及争执的国家解决之”。日本外相随即声明钓鱼岛的领有权应属于琉球,也就是属于日本。时任台湾“行政院长”的严家淦表示,“我政府对钓鱼台列岛之正当权益立场坚定,并决心全力维护”。台湾“省议会”也通过临时动议,要求政府维护钓鱼岛群岛的主权。媒体披露美国准备将钓鱼岛“归还”日本后,引起了广大海外华人的强烈不满,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保钓运动。1971年4月9日,美国国务院再次发表声明称,“中华民国”同日本对于钓鱼岛群岛的争执,应由有关双方自行解决。这一消息传出后,台湾社会作出了强烈反应,岛内保钓组织纷纷向美日驻台使馆递交抗议文书。由此,岛内抗议运动与海外保钓运动相结合,掀起了海内外保钓运动的高潮。
2、1990年台抗议日准备承认其右翼团体在钓鱼岛上建立的灯塔
从1978年8月以来,日本民间团体多次登陆钓鱼岛,以修建灯塔等方式宣示主权。1990年10月,日本海上保安厅受理由该团体提交的“灯塔认定申请书”准备承认这一灯塔为正式航线标志。日本当局的行为遭到了台湾朝野的强烈抗议,引发了海峡两岸及海外华人的第二次保钓运动。台湾的体育选手用渔船运送台湾地区运动会圣火前往钓鱼岛,遭到日本巡逻船和直升机的阻拦干扰。台湾当局则再次强调了拥有钓鱼岛列岛的主权。时任台湾行政部门负责人郝柏村表示,台将“基于国家安全及人民整体利益来考虑和处理钓鱼台领土争议”,台行政部门并为此成立了“钓鱼台专案处理小组”。迫于多方压力,日本政府表示将停止相关行为,抗议行动方才终止。
3、1996年台反对日政府将钓鱼岛划入其专属经济区
1996年7月15日,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北小岛建造了灯塔,之后多次前往北小岛修复因台风受损的灯塔。7月20日,日本政府宣布开始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将钓鱼岛划入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日本这一行为再次侵犯了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引起了两岸中国人的强烈抗议。台“外交部”7月24日发表《关于日本人在钓鱼台上修建灯塔事件的声明》,向日方提出抗议。9月17日,台湾“省议会”通过了抵制日货的决议。面对民间高涨的保钓声浪,台当局试图息事宁人,一再要求民众冷静、谨慎和理性地处理钓鱼岛问题。时任台湾地区领导人李登辉两次针对这一争端发表看法,但避而不谈主权问题,只是声称要与日本协商解决钓鱼岛渔业权争议,并呼吁台湾人保钓时不要落入中共的民族主义圈套。台“外交部”发言人提出“中、日双方同时避免进入钓鱼台12海里海域,搁置主权,共同开发海洋资源”的方案。10月7日,台港澳地区的保钓人士成功登上钓鱼岛,并插上两岸旗帜进行主权宣示。此后,日本政府宣布不批准日本青年社的灯塔申请案,第三次保钓运动逐渐平息下来。
4、2003年日政府“租借”钓鱼岛部分岛屿引起台强烈抗议
2003年1月1日,日本媒体透露,日政府自2003年起以每年2200万日元的费用,从日本冲绳一名居民手中“租借”钓鱼岛列岛中的3个岛屿。日此举旨在强化“领土管理”,进一步宣示其拥有钓鱼岛的主权。台当局随即对此做出反应。台行政部门发言人指出,钓鱼岛是台湾领土,任何外国政府或团体的宣示都不会改变这一事实。时任台湾内政部门负责人提出了处理这一问题的四个原则:一是钓鱼岛主权归台湾所有;二是与日方处理此问题时采取和平理性的“外交手段”;三是不与中共合作处理此问题;四是将以优先考虑维护台湾渔民的权利来谈判。台军事部门负责人表示,钓鱼岛是台湾领土,台军事部门有责任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2月18日,台行政部门负责人表示,台、日与大陆三方“应以和平理性的态度共同开发钓鱼岛,共享钓鱼岛的资源”。4月2日,针对日本众议院通过加强对钓鱼岛管控措施的决议,台对外部门仍强调应以和平理性的对话方式处理这一问题。7月29日,台行政部门透露,台日已决定“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划定北纬27°至29°为台日双方渔船的捕鱼区域。民进党当局在处理上述事件过程中,虽公开宣称坚持主权,但同时大肆鼓噪渔权与主权分离,台日共同开发,妄图利用钓鱼岛问题达到凸显台“独立主权国家地位”、“联日制华”的目的。
5、2004年台日双方就台宜兰县办理钓鱼岛地籍登记展开激烈争论
2004年4月14日,台媒体披露,台内政部门早在2003年7月即拟订“钓鱼台等岛屿地籍测量及土地登记计划”,交由宜兰县政府执行,台宜兰县政府已于2004年3月完成土地公告登记的法定程序,测得钓鱼岛面积约390.8公顷,与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赤尾屿等合计约612公顷。这是台湾首次掌握并登记钓鱼岛列岛完整的地籍资料。对此日本外务省表示日本不会承认台湾当局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主张,希望台宜兰县政府尽快取消钓鱼岛列岛的地籍登记。日本琉球县知事表示,钓鱼岛列岛是琉球石垣市所属,在历史上和国际法上属于日本的领土。台对外部门驳斥了日本的抗议,称“领土登记是表明主权的另一种办法”,但希望“以和平和理性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台宜兰县长称,支持台当局宣示主权的立场,钓鱼岛本来就属于“中华民国”领土,此次“补列地籍”只是行使行政权的一部分。
6、2005年日本政府决定接管钓鱼岛上的灯塔导致台日纠纷
2005年2月9日,日内阁官房长官细田博之表示,日海上保安厅将接管日右翼团体在钓鱼岛上设立的灯塔,并重申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10日,日外相町村信孝表示,日政府维修、接管钓鱼岛灯塔纯属“日本内政”。台对外部门对此发表三点声明:一是钓鱼岛是台湾固有的领土,没有任何的异议;二是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存在争议,要通过谈判来解决;三是钓鱼岛的灯塔一向由右派人士管理,日本当局把它收回有助于台湾跟日本合理的谈判。同年6月,钓鱼岛海域再次发生台湾渔船被日本驱赶并扣押的事件。时任台行政部门负责人谢长廷表示,台当局保护渔民权益立场坚定,但由于台日没有“邦交”关系,双方协商过程稍微曲折一点。台湾各界人士均对日本的行为表示强烈反对,要求台湾当局不能坐视领土被侵占,并前往日台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进行抗议。时任台立法部门负责人王金平与军事部门负责人等搭乘军舰前往钓鱼岛海域宣示“主权”。部分台保钓行动小组的成员则前往宜兰县头城镇户政事务所申请将户籍迁入钓鱼岛。7月29日,台日进行了“第15次台日渔业谈判”。时任台“总统”的陈水扁表示,渔权问题与钓鱼岛主权争议脱钩处理是未来台当局处理钓鱼岛问题的原则。时任台北市长的马英九表示,“钓鱼台早已列入中华民国版图,我们将来一定要据理力争”,过去台湾与日方“只谈渔权、不谈主权”很失策,“护渔就是要展现主权”。
7、2008年台日“6·10”撞船事件引发双方激烈纷争
2008年6月10日2时23分,在钓鱼岛以南6海里处,日海保厅“现”号巡视船与台海钓船“联合”号发生碰撞,导致“联合”号在大约1小时后沉没。事件发生后,日海保厅在出事附近海域救起船上全部16名乘员,并于11时将其送至石垣岛。当晚,日方将其中13名乘员移交台“海巡署”,船长及2名船员则被继续扣留接受调查,至13日释放全部人员。此次事件发生后,日政府迫于各方压力,释放了所扣押的台湾人员,并表态愿就相关损失进行赔偿。但同时日方明显加强了对钓鱼岛周边海域的管控。日外务省官员重申钓鱼岛为日本固有领土,称日方现对钓鱼岛实施有效控制,并提升了对钓鱼岛周边海域的警戒层级和巡视力度,严密监视台抗议舰船动向。台当局采取一系列措施与日方展开斗争。台对外部门和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先后发表声明,坚持钓鱼岛是“中华民国”领土的立场,主张通过谈判解决争端,提出放人、道歉、赔偿三项要求,并出动舰艇为“保钓”船只护航。6月16日凌晨,台“保钓船”“全家福6号”在“海巡署’,巡防艇的护卫下,进入钓鱼岛12海里范围,并在成功绕岛一周后返台。其间日方出动舰艇实施阻拦,双方一度形成对峙局面。为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台当局确定了“和平解决争端”的方针,原定要随军舰前往钓鱼岛的部分“立委”也决定暂缓赴钓鱼岛“考察”。
8、2009年台日海巡船在钓鱼岛东南海域发生对峙事件
2009年9月13日晚,台湾基隆渔船“福尔摩沙酋长二号”在基隆西北方暂定执法线外9海里处,被日本海上保安厅公务船认为有越界捕鱼之嫌登船检查。台“海巡署”获渔业电台通报后立即派舰艇赶往了解情况,此后又派出多艘舰艇进行护船、交涉,并希望尽速将台渔船带回,日方也派出2艘公务船支援,台日船只在钓鱼岛东南海域进行了长时间对峙。日方最终连人带船将台渔船拖回日本宫古岛,跳到船上的台海巡人员也一并被带走。9月14日,经台“驻日代表”冯寄台与亚东关系协会秘书长陈调和、“驻那霸办事处”处长李明宗等与日方积极交涉,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台方同意日方将台渔船带回石垣岛,船上10名船员留1人随船前往其余9人及4名海巡队员由台接回,化解了这场纷争。对此,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发言人王郁琦表示,要让此类事件不再或减少发生,最重要的是台日的渔业谈判要尽速完成,确定各自的海域范围。
9、台湾方面高度关注日本在钓鱼岛海域抓扣我渔民渔船事件
2010年9月7日,日方在钓鱼岛海域非法抓扣我渔民渔船。事件发生后,台当局强调对钓鱼岛拥有“主权”。9月12日,港澳台保钓人士在台集结开会决定出海保钓后,台当局决定采取“护渔”立场。13日起,台安全机构通过对外部门连续发表3份措辞强硬的声明,强调“中华民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绝无模糊空间”。14日,台“海巡署”派出12艘船舰跟随台保钓人士赴钓鱼岛近海宣示主权,一度与日本7艘舰艇发生对峙。17日,针对日方声称《日美安保条约》规定钓鱼岛“为日本所有”,台湾当局领导人马英九予以反驳,指称“钓鱼台是日本人在中日甲午战争后窃占的”。同时,台当局竭力否认在钓鱼岛问题上与中国大陆联手,称外界有这样的推测“绝对是不正确的”。
六、“保卫钓鱼岛”运动
“保卫钓鱼岛”简称“保钓”运动,是指海内外华人非官方组织的维护钓鱼岛主权的活动。“保钓”运动首先发生在美国。1970年,美日两国达成协议,准备在1974年把美军二战时所占领的琉球交予日本,当中包括钓鱼岛。虽然美国没有明文提及钓鱼岛法定地位,但是由于美国驻日使馆表示“钓鱼岛为琉球群岛一部分”,日本开始对钓鱼岛进行管辖,而日本也开始驱逐来自台湾地区的渔民,引发全球各地华人抗议。1971年1月29日,二千多位中国大陆及台湾留美学生在联合国总部外面示威,高呼保卫钓鱼岛等口号。两周后,香港教师、学生组成“香港保卫钓鱼台行动委员会”,发动学生上街示威,指控美日勾结,其中该年7月7日香港专上学生联会在维多利亚公园发起的“7?7大示威”,更演变成严重冲突,一千多名警察以武力驱散示威者,由此为香港70年代的学运潮揭开了序幕。很多来自台湾地区的留美学生参加了70年代的“保钓”运动,其中包括现任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五位台湾地区留美学生李我焱、陈恒次、陈治利、王正方和王春生于1971年9月访问北京,受到周恩来接见,不少台湾留学生如林孝信等人也因此被列入黑名单而长期无法返台。许多中国统一运动参与者如陈鼓应、王晓波等人,也将保钓运动视为重要的中国民族主义号召基础。
1996年以后,香港和台湾民间多次组织“保钓”行动。日本每次都派出军舰拦截,但仍然成功登岛。香港的陈毓祥等五人在9月26日于钓鱼岛海域跳海示威,当中陈毓祥遇溺身亡,另一名遇溺的保钓人士方裕源则被日本的直升机救起,送往石垣岛的医院救治。陈毓祥的逝世激发了港、台两地的“保钓”行动。10月6日,即陈毓祥举殡当日,由台北县议员金介寿和香港立法局议员的曾健成领导的新一轮“保钓”行动,于基隆租用了上千艘渔船出发驶往钓鱼岛,并于10月7日成功登陆钓鱼岛。2010年9月13日港澳台保钓人士乘“感恩99号”向钓鱼岛宣示主权,台湾海防署派出12艘船舰随行保护,在钓鱼岛海域与日本海上保安厅对峙5小时后“感恩99号”无法持续挺进,自行返航。
中国大陆民间多次自发组织和开展了“保钓”行动,近年来还在境外成立了民间“保钓”组织。部分高校学生多次在校内发起过“保钓”行动。2004年3月24日中国大陆的冯锦华等7人成功登陆钓鱼岛,这是1949年以后大陆居民首次登陆钓鱼岛。2008年12月8日,我海洋监测船“海监45”、“海监46”进入日本划定的所谓“绝对禁止区”。
七、结束语
未来十年不仅是我国国内矛盾的多发期,也是我与国际社会矛盾的多发期。中国不断发展壮大,走向世界,在世界上的利益越来越广泛,外界与我发生摩擦的可能性也必然增多。日本改变上世纪70年代以来形成的在钓鱼岛问题上“搁置争议”的谅解,强化对钓鱼岛海域的实际控制。今后一个时期,日本的这一趋势有可能继续发展,中日在钓鱼岛海域难免发生更多冲突。另一方面,随着日本与中国大陆和台湾在钓鱼岛问题上冲突纠纷不断增多,也将使国际社会更加清楚地了解到各方在钓鱼岛问题上存在争议,这将使日方否认在钓鱼岛上存在争议的说法不攻自破。随着钓鱼岛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法律研究、历史依据收集与整理、学术讨论不断增多,钓鱼岛问题的真实情况和复杂性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国际社会也越来越多地了解到,中国政府不仅从政治上考虑钓鱼岛问题,同时也重视从学术与法理上考虑问题。
中日两国和则两利,斗则俱伤。中日两国于1997年签署《中日渔业协定》,并于2000年6月生效。2007年8月,中国渔业协会与大日本水产会签署《中日民间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这些协议的生效与实施,对发展和促进中日关系,化解两国关系渔业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中日两国政府在此基础上展开谈判,探讨建立中日双方在钓鱼岛海域捕鱼问题的行为准则,必将有利于减少中日两国在钓鱼岛海域的纠纷与冲突。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相较于改革开放大环境、国内社会稳定及中日关系等大局,钓鱼岛问题仍然属于局部问题。中国政府在处理钓鱼岛问题上始终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和“斗而不破”的原则,在与日方的交锋中取得了较好效果,这一原则在今后一个时期处理钓鱼岛问题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只要我们有坚定的意志、有力的措施,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壮大,海峡两岸关系不断发展,日本攫取钓鱼岛的图谋就难以得逞。面对历史留给中日两国的悬案,两国有识之士就应该共同思考,尊重历史与法理,拿出诚意与智慧,不使它继续成为可能恶化中日关系的不稳定因素,争取和平地、创造性地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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