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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术论文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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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乐学术论文范文篇二

  论音乐的价值

  【摘 要】近些年,随着我国素质教育的提高以及文化传媒领域的飞速发展,音乐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与此同时,“音乐价值论”这个话题颇受学术界青睐,笔者作为一名音乐院校的教师,经常思考音乐价值等相关问题,在本文中主要从什么是价值、价值在音乐中的体现、如何评判音乐价值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音乐;价值;体现;评判

  一、什么是价值

  价值来源于自然界,并随着人类的进化而进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价值的终极本源只能是运动着的物质世界和劳动着的人类社会。但是对于人类社会,不同的人对价值的理解也是不同的。价值也是一种关系范畴,是从人对是否满足其需要的外界物及相互关系中产生的。它由两方面的因素构成,一方面是客体属性,即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功能属性;另一方面是主体需要,其需要是客观、合理的;两者相互依托,缺一不可。我们通过观察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的作用和影响、通过观察主体对客体的发展、变化的作用和影响,就可以发现主体和客体所具的价值属性和能力,发现价值这个同世界的其它组成部分处在对立统一关系中的“物”或物质。

  我们通过观察不同的两个事物或不同的两个物体在接触时所发生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也可以发现事物或物体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发现价值这个同世界的其它组成部分处在对立统一关系中“物”或物质。例如,我们通过观察一种化学物质同另一种化学物质相接触时发生的化学反应,就可以发现每种化学物质参与化学反应时所具有的性质和能力、发现每种化学物质参与化学反应的相对比例,发现化合价。化合价就是化学物质所具有的作用和影响其它化学物质的属性和能力,就是这种物质对另一种物质所具有的价值。现在大多数人所说的价值,是指客体所具有的促进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属性和能力,是指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的正面意义和正面价值。事实上,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性质和能力,既具有正面意义也具有负面意义,是正面意义和负面意义的统一体,是正面价值和负面价值的统一体。

  二、价值在音乐中的体现

  价值功能是指音乐艺术在对人的道德情操、修养方面所起的有益的作用。这是历来中外的哲学家、政治家、艺术家、教育家非常乐于谈论和谈论非常多的话题。我国古代音乐文献《乐记》中多次提到“乐”与“德”的关系,所谓“乐者,德之华也。”我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的美育思想在“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论述中体现得最为明确,在他看来,“乐”就是造就一个完美的人的最终目标。与孔子思想几近相同的是德国诗人,教育家席勒,他曾说:“道德的阶段,只有通过审美的阶段才能实现,美(包括音乐的美,也包括其它艺术的美)是造就完善人格的必经之路。”音乐之所以能够造就健全、美好的心灵,使人成为一个真诚、善良、美好、优雅的人,这是由音乐所具有的艺术物质所决定的,因为真是艺术的生命,善是艺术的品格,美是艺术的本质,真正的音乐作品都是表现创作者对事物、对他人、对社会、对人生的美好情感和真知灼见。当人们接触到这些美好的作品时,自然会被其中的真诚所感动,激情所激励,从而使自己在生活中逐渐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

  一部音乐作品,其价值取决于作品本身的内容属性和表现形式,即作为音乐艺术所具有的各种特征和听众对音乐艺术的欣赏需求之间的关系;并且赋予这种关系以实践的意义,才能使这部音乐作品的价值充分体现出来。音乐的价值,顾名思义就是音乐这种艺术客体所给人带来的功用意义。但是音乐是艺术的艺术,它不能直接被概括为是对客观世界的直接反映;根据索绪尔的符号学理论推理,音乐这种艺术客体并不直接具有符号的所指意义,它是通过主体而使客体生成价值。如此看来,音乐这种艺术客体与音乐价值之间并不是直接相互作用的,音乐价值的实现则最终取决于音乐艺术是否具有满足主体需求的可能性及其程度。

  对于任何优秀的艺术作品来说,都应是充实的内容和上乘的技巧的完美结合,音乐作品也不例外,它是音乐内容与音乐形式的矛盾统一体。音乐语言作为构成音乐形式的材料,与音乐形式共居一方;音乐题材作为表示内容的客观材料和外部载体,与音乐内容共居一方;中间一个环节是体裁,它具有双方的综合性质,其实质意义就是“形式与内容的纽带”。因为,体裁既表现为形式的特征――它是广义的形式,有其习惯性的音乐语言特征;同时它又表现为内容的特征――在具体生活风俗的历史发展中,总与某种题材、内容联系在一起。它的左边是工艺内容,右边是意识内容,体裁正好是从对形式的分析走向对内容的理解桥梁。

  三、如何评判音乐价值

  真善美是文艺批评的基本标准。“真”,是指艺术作品的真实性,即作品在多大程度上真实地反映了生活内容,这是衡量一部艺术作品价值最基本的方面。真实性对于文艺创作来说,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它不但关涉到思想的深刻性,而且取决于艺术家的人生态度和创作态度。“善”,是指作品的思想水平和道德观念,即看这部作品是引人向恶,还是引人向善,而对于善的判断,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善恶正误的辨别上,还要进一步对作品的思想深度做出分析评价。“美”,说明艺术鉴赏行为是一种审美活动,鉴赏对象的美丑当然要成为文艺批评的重要标准。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艺术作品中的美丑,不是指内容上的,而是强调形式上的美。真正优秀的文艺作品,总能深刻地反映生活真实,具有强大的思想力量,同时又有高度的艺术性。

  音乐作品在语义学信息与美学信息统一的基础上,还要讲究语境之美。音乐作品中的“小语境”就是指具体音响的上下结构;而音乐作品中的“大语境”则是指人类整体的历史、文化、社会等大的现实背景与实践活动。音乐与现实生活中事物之间的相似性,产生于人类的认知-反映活动中;音乐表达的关于人思想观念的性质,产生于人类的社会实践-利害关系中;音乐的形式美则产生于人类的审美-创造活动之中。这三种关系对应于艺术的真善美标准,基本构成了音乐的社会使用价值。

  在音乐中,大多数的作曲家都是追求真善美的统一和谐的,但在作品的价值构成中,突出其中一个因素的事情时常发生。突出善,突出真,或者突出美,都是作曲家主观意识的选择和判断,反映了作曲家的价值取向。此外,演唱者、欣赏者的审美判断和价值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又为作品提供了生成意义的无限可能,但确实以作品所提供的可能性为前提。总之,作曲家和演唱者、欣赏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创作者要通过歌唱家的演唱来发挥其感染熏陶的教化功能,实现其社会价值;而观众在欣赏的过程中会与创作者产生共鸣,其反映情趣会再次激发创作者的创作意识。不管主体是否意识到,任何系统的存在都是以目的性作为必要前提的。音乐之类的精神产品为什么存在?其合理性、目的性也只能在历史实践中加以考察。从物质方面看,物质生产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离开物质消费人就不能活;从精神方面看,人们为什么要去影响别人的思想精神呢?因为意识形态的内容总是与人们“意识到这种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种种矛盾相联系,也就是说大量的东西是与解决社会矛盾相联系的。这里存在着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的共同之点,即都是为了掌握规律,以达到人类生存和幸福之目的的活动。

  【参考文献】

  [1]明言.音乐价值的由来及其本质[J].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2012(03).

  [2]肖园园.试论音乐价值的客观性与主观性[J].艺术科技,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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