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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地理学学术论文(2)

家文分享

  规范的地理学学术论文篇二

  中国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不同国家、地区间经贸往来的增长,地理标志作为巨大的无形资产,经济价值日益显现。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同时存在着工商部门的商标保护和质检部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两种保护机制的并存导致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发生冲突。对此,应制定专门法律和实施细则、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国民的保护意识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等。

  关键词:地理标志 问题 对策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逐步发展而来的。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规定,“原产地名称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某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主要与《里斯本协定》相衔接。自TRIPS协议后,国际社会逐渐转向使用“地理标志”。TRIPS协议第22.1条规定:“地理标志系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WTO)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某地区或某地方的标识,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我国《商标法》地理标志定义:“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显然,这个定义综合了《里斯本协定》和Trips的相关概念。

  地理标志不同于原产地证明。原产地主要是一个地理上的概念,指出口货物的“国籍”,是从商品的“国籍”与该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应享受的待遇以及国际贸易角度而言的,一般与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无关,也不涉及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不同于商标。首先,地理标志不能个体专有,但是商标可独家注册。一般商标不能注册为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也不能注册为商标。但是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其次,地理标志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商标可被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最后,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主体范围不同。地理标志被滥用时,任何一权利人均可起诉。而其他权利被侵权时,只有权利个体主张权利。

  二、保护地理标志的意义

  产品的地理标志构成了商品的质量信誉,是正宗和品质的保证,可积极推动和引导商品销售和消费,无形中成为商品的广告手段,扩大了商品的知名度,形成了商品的附加值,也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信息。如果不加以适当保护,那么从事不正当商业行为的人就可能作伪。未经授权使用虚假地理标志的行为,有损于消费者和合法生产者。消费者会受到蒙骗,误以为他们所购买的是具有特殊品质和特点的真货,而实际上得到的是赝品:合法生产者也会失去宝贵的业务,同时其产品已获得公认的声誉也受到损害。

  2000年1月31日,我国政府发布第一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绍兴酒成为我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当时,具有2400多年历史的绍兴黄酒正深受假冒之苦。大量的非绍兴地区的黄酒纷纷冠以“绍兴酒”之名冲击市场,甚至出口。绍兴酒国际市场2/3的份额竟被产自日本、台湾等地的“绍兴酒”所挤占。1999年8月,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建立之初,绍兴市人民政府就立即授权组建绍兴酒原产地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办公室,第一个向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递交了申请。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保护办于1999年10月10日发布了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受理公告,经过形式审查、社会异议、专家技术审查等程序,于2000年1月31日发布了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正式对绍兴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绍兴酒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以后,在日本市场。台湾产绍兴酒的份额从保护前的80%迅速下降到25%左右。

  三、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状况

  我国现行立法对地理标志实行质检和工商两个部门,两种保护模式并行的法律保护。地理标志既可以依据《商标法》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获得商标专有权,也可以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申请地理标志权。

  (一)《商标法》保护

  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使地理标志在我国第一次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受到保护。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3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保护做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2007年1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地理标志制度的部门规章。2001年4月1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对地理标志作出了新的管理和保护规定。2005年6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以第78号局长令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于2005年7月15日开始施行。

  目前,我国形成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商标法》并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现状: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主要是针对产品产地、标准、质量、工艺等方面进行管理和保护,工商总局主要是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志进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保护。

  中国现有150个国家质检中心和189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检测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同时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加强培训和实践,培养了一批高素质、高水平、复合型的地理标志保护审查专家队伍,覆盖了法律、食品、加工、园艺、水产、中医药、传统工艺、标准化等多个领域,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截至2009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受理了地理标志保护申请1070件,对国内932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专门保护,产品范围涉及酒类、茶叶、水果、传统工艺品、调味品、中药材、水产品等,产地范围涵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中国地理标志平等保护模式不利于与国际接轨

  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存在两种方式,即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即由两套法规、两个行政机关同时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由两个部门分别管理,申请程序、审批、注册登记的制度不仅在内容上多有重复,而且带来了诸多矛盾。两个行政机关依据不同的法律行使和扩大行政权力,必然造成权力的冲突和秩序的混乱,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造成了国家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

  (二)地名商标的存在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

  中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

  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东阿阿胶”是东阿阿胶集团1978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药品商标,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2002年2月“东阿阿胶”又被国家质检总局认定为原产地标记并予以公告。同时,“东阿牌”、“东阿镇牌”都被纳入了原产地标志保护之列,这意味着其他企业也可选择使用“东阿阿胶”这一“原产地标记”。原产地标记的认定即侵犯了东阿阿胶集团对这一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导致有些消费者认为产自东阿的阿胶都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品质。《商标法》这一例外,使得地理名称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商标使用,造成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三)一些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企业存在生产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现象

  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受产地区域限制,产量有限,满足不了市场需要,因此一些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内的企业受利益驱动,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不稳定,甚至是劣质的产品,严重损害了产品质量过硬,企业信誉好的地理标志产品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导致许多同类产品冒名,破坏了该地理标志的市场形象,严重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

  五、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几点建议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政府对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社会认知低,企业积极性不高。为加强中国地理标志保护,针对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地理标志宣传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人民群众在生活劳动中发明创造了无数的特色手艺和特色产品,有着极为丰富的地理标志,是中国人民的宝贵财富和珍贵资源。各级地理标志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地理标志的宣传工作,充分运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和普及地理标志的基本知识、基本法律规定,提高人们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积极宣传申请地理标志的有关规定,使各企业及相关单位熟悉申请、注册流程、保护措施等。对已获得地理标志的产品鼓励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实现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中国拥有众多的地理标志资源,在地理标志保护立法方面,应该避免《商标法》、《原产地规则》双重管制下带来的一系列冲突问题,即运用法律手段对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进行整合。一是可以借鉴法国的保护模式,建立统一的高水准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实行专门立法,统一概念,统一注册,严格准入,严格管理;二是根据现有立法状况,各企业及相关单位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资源,全方位保护地理标志。如我们可以积极引导建立地理标志集体注册保护制度和企业商标个体注册保护制度并行实施的保护机制,即在某一产品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同时引导其所标示地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对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一方面使合法企业受到双重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可以防止不法企业打着著名地理标志的旗号,以次充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市场监控,强化监管力度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单靠个人和市场机制难以实现有效保护,政府管理部门要加以干预。工商和质检两部门之间实现信息沟通和执法协调,同时建立两套保护机制之间的信息交叉检索系统,将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资料和质检部门的质量管理档案等资源实行动态管理,联网查询,充分利用现有行政资源,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减少重复审查,重复检验,对假冒地理标志或粗制滥造行为给予严厉惩戒,确保地理标志的正确使用。加强获证企业监管,运用检验、检疫手段,对材料、生产、加工、制作到销售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确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副其实。

  (四)培育专门的行业协会

  在欧美国家,一些行业协会在保护地理标志、推动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并取得成功经验。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不仅代表其成员企业申请并获得地理标志的所有权,而且肩负着保证地理标志正当使用的责任,引导地理标志产品走“名牌”发展战略。地理标志行业协会要和政府共同负责产品的打假扶优工作,推广好的地理标志,宣传强的地理标志,在众多的地理标志中,推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地理标志,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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