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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学术论文格式范文篇二
个人权力概念辨析
摘要权力现象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但是对于“什么是权力”这一基础概念,学界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但是始终没有形成一个共同的表述。本文从权力的来源,权力的变动和权力的保障三个方面对个人权力进行界定,认为个人权力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是特定主体所拥有的,他人企图夺取的,政府予以保护的一种利益关系。
关键词个人权力 权力变动 学术崇拜
作者简介:郭昌荣,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秦继红,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78-02
权力现象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以至于“很少有什么词汇像‘权力’一样,几乎不需要考虑它的意义而又如此经常地被人们使用。”�P然而,对于权力是什么,这样一个基本概念,国内外学者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界定,但是始终没有形成一个共同的表述。本文从权力的来源、权力的变动和权力的保障三个方面来理解个人权力,认为个人权力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是特定主体所拥有的,他人企图夺取的,政府予以保护的一种利益关系。
一、权力的来源
所谓权力的来源,是指一个人拥有的权利来自于哪儿,即是说在何种条件之下才赋予了某人一定的权力,某人是在何种条件之下才拥有了此种权力。部分人认为,权力来源于地位,金钱等,基于这种观点,我们假设一个博学多才,在学术界的某一领域拥有很高的地位和声誉的人,他可以使得众人对其自愿服从,但是他就拥有对这些人进行支配控制的权利吗?没有,因为这顶多是一种影响力,是其处在权威的地位对其学术崇拜者的一种影响力,而不是权力,这里就把权力和伟大给弄混了。再假如,某一富人基于其财富的优势,以金钱为砝码,迫使穷人为其进行劳动,而且穷人也愿意通过为他劳作来换取金钱,这样我们是否就能说富人有权力强迫穷人为其进行劳动?答案也是否定的。金钱、地位等,作为可以控制人服从其指示的一种条件,只是作为一种权力资源存在,而不是权力。权力到底来源于哪儿,不是金钱,不是地位,而是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只有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社会关系中,才存在权力。一个人不论如何权势熏天,一旦离开这种社会关系,一旦不再是管理者,他就不再拥有任何权力了。�Q正如迪韦尔热所说:“一种权力的存在意味着一个集体的文化体制建立起了正式的不平等关系,把统治他人的权力赋予某些人,并强迫被领导者必须服从后者。”�R上例中,如果在学术界有权威的人在某一领域的社会团体中处于领导者的角色,富人与穷人也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他们也就将身份转换成了管理者,即领导者和雇佣者,同时也就在某一范围内有了一定的权力。
这里的管理者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因此权力并不是只有领导者或者官吏所拥有,并不是只存在于领导行列,领导者或者官吏是管理者,但是管理者却不只限于领导者或者官吏,他们之间是一种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笔者认为,所谓管理者,也就是权力的来源,是与特定的职位或者身份挂钩的,而不是是否处于领导者地位,如老师对其学生,不同部门的收费员等,他们都不处于领导地位,不是某一单位或者部门领导,但是他们却有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进行收费的权力。同时,由于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性,因此,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身份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在这一社会关系中受到管理者管理的被管理者,在另一社会关系中可能身份就会转变,成为另一社会关系的管理者,拥有管理前一种社会关系中管理者的权力,例如,高速公路收费员在高速公路上的收费对象,可能是其高速公路管理局的局长,在高速公路管理局内,局长就拥有对该收费员进行管理的权力。
综上所诉,笔者认为,权力的产生来源于一种特定的身份,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身份,权力存在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社会关系中。
二、权力的变动
如前所诉,权力是基于特定的管理者的角色所赋予的,不同的职位和身份都有其独特的权力表现形式,但是在这些不同的权力形式中,都具有其共同的性质,即无论何种表现形式的权力都能对被管理者进行控制,或是使其按照管理者的意思行为,或者是制约其按照他自己的意思行动,总的来说,权力能为不同的管理者带来各种利益,权力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反映。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每一种形式的权力对于没有任何权力的人,甚至是对于那些掌握它种权力的人来说都是具有吸引力的,每个人都试图夺取权力,从而为自己带来利益。因此,权力不会永恒不变,它会随着管理者,也就是权力掌控者,对其的保护程度不断变化,这里所说的变化并不是权力本身的变化,而是权力掌控者的变化。如果管理者对其拥有的权力没有充分的保护,就将失去丧失拥有这种权力的身份或者是地位,这里所说的保护,很大程度上源于管理者没有充分实施这种权力。例如,老师有对违法违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的权力,但是如果当老师不对此种权力进行保护,也就是不对违法违纪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这种不好的学风将会弥漫整个校园,从而影响整个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声誉,此时,在校领导与老师这层管理关系中,校领导将行使自己的权力将老师解雇,老师就此将对学生的批评教育权置于公共领域中,其他公众便拥有了获取此种权力的机会。相反,如果管理者对其拥有的权力采取了充分的保护,也就是充分实施了其拥有的权力,他将获取其他职位对应的权力形式。这里还以前例来说,如果老师对于违法违纪的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使得班级,学校荣誉都大大提高,老师将会被提升到更高层次的社会关系中,进入到学校领导层面,获得学校的行政管理权力,此时,老师之前的位置也会产生空缺,将此种权力掌控的机会提供出来供他人获取。
对还未掌控权力或者试图掌控它种权力的人来说,权力也不是一种静态的性质,它不是某个拥有权力的人放在口袋里的东西,而是在达成自己愿望的互动行动中动态构成的。在权力关系中,拥有“权力机会”的人在企图达成自己的愿望的过程中,对权力相关人进行理解、预测和调适,掌权者或者其他试图获取权力的人的任何举动都会引起“权力机会人”的反应,并针对这种举动作出自己的调适行动。�S无论管理者的积极实施权力或者消极实施权力都将使得职位产生空缺,也就是带来权力机会,这都会使得各个“权力机会人”对其进行争取,实际上,“权力机会人”并不是完全被动的,他对管理者的调适行为或许又会进一步引发管理者相应的调适行动,此时,管理者将处于被动的位置,如当老师发现有人正在试图积极夺取自己位置时,将会更好的履行其工作,也就是积极实施其权力,降低权利被剥夺的可能性。
权力并不是永恒不变的,无论从管理者还是企图夺取管理位置的人来说它都完全处于动态的过程中。
三、权力的保障
为什么上级对下级的发出的命令,高速公路收费员对过往公路的汽车师机发出的缴费要求等都能得到下级或者师机的服从,这不仅仅是因为上级或者高速公路收费员有特定的职位和身份,最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对其职位对应的权力进行保护,赋予了其强制性和合法性。所谓强制是指“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务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的目的时,便构成强制。”�T它反映的是一种力量,一种使人服从的力量,一种让人不得不服从的力量,一种让人按照自己意愿或者不按照自己意愿行为的力量,权力的强制性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具有一种惩罚制裁机制,无论何种力量,如果仅仅只是使人对其服从而不具有相应的惩罚制裁机制,那么它就称不上是一种权力,顶多将此种力量归结为基于其权力资源而产生的一种影响,如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在公开演讲中告知大家要努力工作和在公司告知自己员工要好好工作是不一样的,前者因为不存在一种惩罚制裁机制,所以顶多算基于其地位的一种影响,而后者具有惩罚制裁机制,如果员工不按照指示努力工作就会被开除,此时,企业家叫其员工努力工作就是一种权力。国家赋予不同身份的管理者对社会进行管理,最主要的手段就是赋予其权力,这里的权力不仅仅指的是管理者对被管理进行管理,还包括了若被管理者不接受管理所应受到的惩罚,如行政惩罚,舆论惩罚等等,正如布劳给权力下的定义:“个人或集团通过威慑力量不顾反对而把其意志强加他人的能力,这种威慑或采取扣押应定期付给的报酬的形式,或采取惩罚的形式,因这两种形式实际上就是消极制裁。”�U但是,如果单靠强制力量迫使被管理者进行彻底的服从,排除一切阻力而实现自己管理的目的,并以实际存在的惩罚制裁威胁作为其后盾,那么,此种力量就不能称之为权力,而应该称作暴力。例如,在一个偏远的山村,没有政府管制,几个身体强壮的人贴出一则告示,全村人都得听他们的命令,不服从者将会受到肉体惩罚,所有人基于对惩罚的恐惧,服从于管制,那这几个人就具有权力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他们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认同,也就是没有合法性依据,光有强制力量不能称其为权力。所谓合法性应作广义的理解,其固然有符合法律之意,但并不能将其局限于符合法律,而是泛指一个社会的强制力量所具有的被该社会的全部成员或者大部分成员所承认、认可或同意的性质。正如迪韦尔热所说:“权力的合法性只不过是由于本集体的成员或至少是多数成员承认它为权力。如果在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上出现共同同意的情况,那么这种权力就是合法的。不合法的权力则不再是一种权力,而只是一种力量。”这种合法性是建立在国家提供的良好的社会秩序之上的,社会秩序为权力的形成提供了基础。
我们在对权力进行研究的时候,更多要关注的是通过何种途径来更好的实现权力的目的,即使人自愿服从。从表面上来看,权力的实现必须通过强制,以惩罚机制为威胁来迫使人们进行服从,但是,这样的权力只是从事实层面上达到了目的,但是从权力的有效性来分析,通过强制使人服从的比例越大,自愿服从的比例就越小,这表明权力的实施越是无效,反之,权力的实施就越发有效。一个社会不可能总是通过暴力威胁的方式来实现其统治,如果此种威胁总要付诸实施,这个社会最终会自拆台脚,正如达尔所说:“盗贼可以把一个活生生的受害者置于死地,但尸体是不会打开保险柜的。”就我国而言,作为一个民主国家,权力更应该更多的包含理性认同的因素,强调其合法性,即社会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自觉遵守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再启用惩罚制裁机制。
注释:
①K・加尔布雷思.权力的分析.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②王海明.权利概念辩难.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5).
③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页.
④王晓生.重新理解权力.江苏社会科学.2010(2).
⑤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64页.
⑥罗德里克・马丁.权力社会学.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2-83页.
参考文献:
[1]李景鹏.权力政治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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