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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犯罪心理浅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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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危害是巨大的。无疑,女性犯罪问题已然成为了当今社会中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女性犯罪心理浅析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女性犯罪心理浅析论文篇一

  《浅析女性犯罪》

  作者简介:侯茜,女,1986年10月生,湖北恩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1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摘 要: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危害是巨大的。无疑,女性犯罪问题已然成为了当今社会中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当代社会女性犯罪问题有其自身的成因、特点和对女性犯罪的预防措施。客观系统地分析当今社会女性犯罪的成因、特点和对策,对于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女性犯罪 原因 特点 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7-0000-02

  陈巧娇与苏燕玲分别是原佛山市口岸服务公司会计和出纳员。1996年至1998年间,她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为合谋作案难被发觉,便先后将公司存入银行的部分“小金库”款项所收取的利息,和公司饭堂返还的周转金共46692元均分占为己有。另外,一唱一和的她俩还先后18次共同挪用公款14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各获非法利益84214.75元。

  谢才萍46岁原是地税局干部,2006年因参与赌博被单位除名,谢才萍干脆走上大肆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道路。谢才萍涉黑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8项罪名。

  2004年未满18岁的静静(化名)由于拒绝与家人定下的“未婚夫”结婚,而被对方威胁要杀死静静,为了维护爱情与婚姻的自由,静静下药致使“未婚夫”死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女性犯罪的原因

  犯罪学鼻祖、意大利人龙勃罗梭于1899年率先对女犯罪人进行了人类学的分析,女性犯罪的社会现象便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女性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为女性的犯罪。这类犯罪是以犯罪主体的性别为标准划分出来的一种犯罪类型。自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女性犯罪在我国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有增多的趋势,已然成为我国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的一个重要部分。通过对此类犯罪专门的研究寻找到产生犯罪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的制定出预防对策,以便有效的减少、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维护好人民和社会的利益。

  寻找到有效的防治措施,必须首先找到女性犯罪的原因,因地制宜地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真正起到预防女性犯罪的发生的作用。而女性犯罪产生的原因有许多,可以从外因与内因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从外因的角度来看

  1.保护环境的破损和丧失

  在我国,社会、家庭、学校,构成了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层层屏障,这正是保护女性尤其是保护女性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但是,如果这些环境出了问题,尤其是女性直接依赖的家庭保护环境出现了破损,加上一些女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容易受到来自外界的消极因素的影响。

  女性违法犯罪的事实表明,大多数女性犯罪者就是生活在以下的家庭环境之中的:家庭残缺,如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父母不合;家庭解体,如父母离婚;家庭不和睦,如父母家庭成员经常吵闹、冲突、或者冷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如过分溺爱放纵、或打骂压服;不道德的家庭或违法犯罪的家庭,如父母一方或双方,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有恶习,或有违法犯罪劣迹。生活在上述家庭中,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之爱,缺乏管束、失去教养,极易使人产生人格障碍、形成不良个性;或者受父母或家庭成员的影响、教唆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同时,家庭暴力也是女性犯罪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究其根源:一是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经常遭受打骂。二是某些丈夫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为男性是凌驾于女性之上的,可以随便打骂。这种不被遏制的家庭暴力,因施暴者的有恃无恐而变本加厉,女性往往因处于受侵害地位,难以改变自身处境而采取极端手段。

  此外,学校、工作单位等保护环境的丧失,使一些女性游离与集体保护环境之外,失去了集体的约束,脱离的正规教育的环境,丧失了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和机会,在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容易误入歧途。

  2.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目前,女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商品经济中消极因素的影响。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社会价值观也呈现多元化趋势,出现了一股拜金主义、超前消费、能挣会花的思潮,这股思潮的出现,进一步激发了部分女性的物质欲与金钱欲,强化了她们原有的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爱慕虚荣的心理。为了满足自身的畸形的需要,达到吃喝玩乐的目的,一些女性可以不顾一切的追求金钱、物质,甚至不惜采取犯罪的手段。

  追求享乐主义的人在增多,社会不良风气也愈发对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如社会媒体发布了很多都带有色情、暴力凶杀等色彩的垃圾文化,使社会人群容易受到暗示,去模仿。而处于青春期的女性如得不到及时的正确引导,接受了来自外界的不良的文化的刺激、腐蚀和毒害,很可能使她们的意识带有不良倾向,在一定心理的驱使下,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定意义上来说,女性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范围越广,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从内因的角度来看,女性依附心理强、易冲动

  就自身的原因来说,依附心理是女性固有的心理,女性生来性情温和,体力等方面不如男性,在社会中不能很好的适应各种需求。因而就出现了在家靠父母、婚后靠丈夫儿子、工作靠男性领导和同事的现象,缺乏主见和掌握自我命运的能力。由此看来,女性在有依附性强的同时表现出了自我保护能力差的特点,很多女性就是因为轻信他人、盲目的听从他人、受他人指示、被他人教唆,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由于女性进入社会较晚,对事物的认识水平不高,自我保护能力也不够。而且对于刚刚进入社会的女性来说,多结交异性和社会上的朋友已经成为了生理和心理的迫切需要,受“关系社会”的思想的影响,很多女性因为交友不慎而陷入歧途。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女性学坏是从结交品行不端的朋友开始的。女性犯罪者中属于这种情况的占很大的成分。

  女性心理上的障碍使她们容易走极端,女性暴力犯罪者大多存在心理障碍,性格上有自私、偏激、狭隘的缺陷。因而在遇到冲突时,易使用极端的方式。女性有两个特殊生理时期,一个是青春期,一个是更年期,在这两个时期的女性容易烦躁、易产生攻击性行为。

  二.女性犯罪发生的特点

  女性有其特殊的心理、生理素质,其犯罪手段往往与男性不同,其犯罪性质具有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女性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在年龄上,有低龄化的趋势,中青年占大多数

  女性犯罪成员低龄化包括两个方面:

  (1)女性犯罪成员低龄者越来越多。有些女性少年犯在低于14周岁之前就有劣迹或者以达到犯罪程度,只是由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才未按犯罪处理。女性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低龄女性甚至未成年人也卷入了犯罪的漩涡。据某市公安机关统计的1999年1月至7月的281名少年犯情况来看,女性少年犯年龄在15周岁以下的为14名,占5%。

  (2)女性犯罪起始年龄越来越小。在女性犯罪中,18周岁至35周岁的女性犯罪者占大多数。据某监狱对全省1997年受压的女犯情况调查,18周岁至35周岁的女犯占在押女犯的80.1%。其中18周岁至25周岁的女犯占39.4%,26周岁至35周岁的占40.7%。

  (二)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职业层次较低

  在女性犯罪者中,文盲。半文盲占大多数,高学历女性犯罪者极少。据某监狱的统计,九十年代以来,每年新收押的女犯中,文盲比例由80年代末的20.33%上升到93年的26.3%;小学文化程度由37.09%上升到39.7%;初中文化程度由32.61%下降到29.3%;高中文化程度由9.07%下降到4.8%;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十年代末绝对数是3,93年则无一人。

  女性犯罪者的职业,以农民、工人、社会闲散人员(如被企、事业单位辞退或自动辞职者、未能升学、就业者、流失生、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员等)为主,干部、知识分子、学生的比例较低。

  (三)女性犯罪的主观动机大多与“钱”、“情”与“性”有关

  据调查,绝大多数女性犯罪的动机与钱财有关,为了获取钱财不顾一切。她们盲目追求享受,迷恋“个人自由”,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幸福观和爱情观,极易被周围事物中的腐朽风气所影响。当通过正当途径不能满足这种过分需求时,便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这类女性爱慕虚荣,贪图享受,不用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而是采取非法的手段去换取。例如王某被同酒店的服务员取笑没有手机,她便将老板价值5000元的手机盗走而被判刑。

  另一个促使女性犯罪的动因是“情”,婚姻感情危机很容易使女性丧失理智,为情所惑常使女性铤而走险。麻某因丈夫与高某姘居而致使婚姻破裂,怀恨在心,两次雇佣他人用刀片割脸、泼硫酸等方法伤害高某,造成高某重伤毁容,类似案件有很多。还有一些女性则是由于被感情冲昏头脑,以情为名而犯罪。张某是银行的出纳,其男友炒股亏了钱,让她从账上“提些”补仓,禁不住男友的软磨硬泡,张某终于迈出了犯罪的第一步。

  还有某些女性犯罪者的追求的性需要是违背社会道德和社会法律规范的不正当的需要,她们不顾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约束,放纵自己、纵欲无度、污染社会风气等等。但是在这其中也不乏报复性的犯罪,她们当中大多最初是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在其受害过程当中或受害后,产生了不满情绪从而导致了“恶逆变”,向男性报复,向社会发泄。

  (四)手段上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独立性

  首先,女性犯罪在手段上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女性的生理、心理条件决定她们在体力和体能上没有优势,女性犯罪尤其是惯犯多属于“智力型”犯罪,官场使用的犯罪手段为窃取、骗取、侵占、挪用等,即使抢劫、杀人也多采用一些隐蔽的方式进行。

  由于一般人对女性的戒备心理低于男性,女性犯罪人犯罪通常比男性进行的顺利。这体现了女性犯罪的欺骗性。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女性暴力犯罪有增长趋势,某省关押的女犯中,暴力型犯罪已占27%以上,是仅次于财产犯罪的第二大类型的犯罪。

  其次,女性犯罪在组织形式上开始呈现独立性。通常女性在团伙犯罪或共同犯罪中,一般只充当次要角色,其犯罪心理和行为具有依附性。但近几年,从犯罪的组织形式上看,女性犯罪呈现出由“依附性”向“独立性”发展的趋势,有些地方女性独立犯罪成为主要形式。

  据厦门市司法机关调查,90年代初期,女性独立罪案进展女性犯罪的6%,但到了2001年独立作案攀升至68%2002年上半年更高达73%。2000年1月至8月,常熟市检察机关攻击手里女性犯罪案件77件79人,共同犯罪的只有2件4人。这说明女性已不再单纯的依靠男性完成自己的犯罪活动,在犯罪中更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女性犯罪的预防措施

  近几年来,女性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针对女性犯罪的原因制定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方针,尤其是要做好防御工作,帮助女性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从外因的角度来说

  1.发挥家庭、学校、集体和社会的保护作用

  女性犯罪受社会环境和自身生理、心理因素影响较大,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要按照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正确的方法去引导、教育女性。因此,学校、家庭、单位、社会要共同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完整保护网络。尽量减少和避免保护环境的破坏,确保女性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与生活。更应有妇联、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定期进行培训,增强法律、心理健康、社会科学、劳动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要帮助正确分析婚姻家庭状况,针对个别存在的婚外恋、家庭暴力等不良社会现象要充分发挥调节和组织作用,及时进行调节和干预,给予相关当事人适当的道德和法律制裁,努力防止不良社会风气的蔓延,最大限度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家庭纠纷而引发刑事案件。

  2.规范文化传播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文化市场

  为了防止、阻遏不良文化对女性的侵蚀毒害,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与控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文化法律法规以规范文化市场,消除无序和混乱状态,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坚持不解的开展扫黄活动,严厉打击制黄、贩黄违法的犯罪行为,为女性特别是女性青少年提供一个有利于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与此同时,文化宣传部门要组织力量,创作出内容积极向上,弘扬主旋律、具有时代特点的精神产品,使女性青少年能获得足够的健康的精神食粮,在满足精神文化需求,提高文化品位与文化素养的同时,使她们的思想境界也得到净化、提高,从而自觉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原理低级趣味、远离犯罪。

  (二)从内因角度来说

  1.加强女性的人生观及文化知识、法制道德教育

  加强道德、人生观及文化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女性文化素养,改善其知识结构,是女性违法犯罪者真正懂得人生的目的意义,懂得做人的起码准则,结合开展“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教育,增强其“四自”意识,在美丑、苦乐、荣辱、义利、公私、生死等一系列观念上分清是非,自觉遵从社会道德规范,提高道德水平,摈弃贪图享乐的极端利己思想,把对金钱、物质利益的追求转换为对创造美好追求,善待人生,把握人生正确的方向,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的女性。

  加强法制教育,可以使她们分清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逐步养成守法意识,依靠法律来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律己,不行违法之事。

  2.加强性道德教育

  对女性的生理知识教育,实际上是一种科学知识的传播,它能使女性更好的了解自己,掌握自己,并且引导女性做好生理心理准备,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正常的生理现象。对女性进行性道德教育,有助于培养女性正确的性爱观,形成正常的性爱心理,防止性意识的歪曲发展,性心理的畸变。对女性性违法犯罪的性道德教育,目的在于矫正她们的异常心理,使她们在社会主义伦理原则指导下,树立正确的性道德观,帮助他们将其性爱从金钱的枷锁下,从疯狂的纵欲中解脱出来,分清自身行为的美与丑,按照社会主义的性道德规范约束自己,形成健康、文明的性爱心理,自觉抵制不良性文化的侵蚀。

  3.注意延伸教育改造,搞好“特殊预防”

  教育改造犯罪人是我国刑罚的目的之一。性犯罪复发率高,犯罪动机具有顽固性。要防止犯罪重复,必须重视和加强延伸教育改造工作,根据女性的特点,因人、因类施教,力争将其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对已经解除劳教和刑满释放的女性,应动员家庭、学校、集体和社会的力量从各个方面进行帮助和教育,使其能够抵御各种不良诱惑,防止其再次犯罪。

  参考文献

  [1] 样再明 秦扬:《犯罪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

  [2] 熊云武:《犯罪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 Ronald Black bum.《犯罪行为心理学》.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

  [4] 张元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

  [5] 齐文远:《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6]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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