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政策论文
民族政策是一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民族问题、促进各民族团结和谐发展的根本保障。我国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民族政策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民族政策论文篇一
《浅析中国民族政策》
摘 要: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中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他少数民族人口虽然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重不大,但民族却有55个之多。中国各民族在历史上“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去你来;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中华民族。作为一种多元一体结构的多民族国家,在国家建设过程中,中国自然面临着国家整合与少数民族发展如何有机统一的问题。这个问题既关系到国家的现代化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的内在和谐,更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解决这个问题,自然离不开正确的民族政策的支持。
关键词:民族 多民族国家 民族政策
中图分类号:D633.0 文献标识码:A
1民族的定义
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民族作为一种社会人们共同体,一般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特征。民族作为客观实体,有它自己的基本构成方式和存在形式,有它自身的整体素质。
对民族的概念或者说定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以及《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分别论述了民族的地域、经济生活和语言等要素。斯大林在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民族的论述的基础上,于1913年在《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这篇文章中提出了自己的民族定义:“民族是人民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斯大林的定义尽管一直是我们认识和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主要理论依据之一。但是因为其没有充分考虑民族产生和发展历史过程的复杂性,没有充分反映民族的社会内容和社会结构。所以,这一定义并不完全适用于像我国这样有几千年文化传统和民族交往历史的国家的民族情况。
考虑到这一情况,我国于2005年对民族的内涵进行了全新概括,即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
2 联邦制与单一制:从民族自决到民族自治
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民族自决权。马克思在谈到波兰民族问题的时候曾指出:“必须在运用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基础上,并通过在民主和社会主义基础上恢复波兰的办法,来消除俄国在欧洲的影响。”列宁曾经指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
但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在列宁主义创立的时代,西方帝国主义列强完成了对世界的瓜分,民族自决自然成为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地区的民族寻求解放,国家寻求独立的旗帜和纲领,并且在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中确实发挥了十分巨大的作用。但由此也带来了一个在多民族国家建设过程中难以回避的问题:民族独立与解放,必求民族自决,必求建立民族国家,实现一族一国之理想。而如此一来,必然产生多民族国家的民族自决与国家统一之间的矛盾。那是否马克思主义就是一定支持民族分离呢?
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其实已经做出了解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主张和倡导的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针对被压迫、特别是背异族压迫的民族而言的,绝不是不加区分地适用于一切民族,特别是同一个国内的各民族。”列宁指出:“只有民族压迫和民族冲突使共同生活完全不堪忍受,并且阻碍一切经济关系时,他们才会赞成分离。”说明列宁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不分场合的赞同民族分离。
而对于如何将民族自决与民族国家的建设和整合有机统一起来,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国共产党在思考中国民族问题,探索中国国家建设和整合的时候,也经历了犹豫和选择。因为马克思与恩格斯是推崇集中统一的民主共和国的形式的,恩格斯曾经说过:“用什么东西来代替现有的德国呢?在我看来,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反对联邦制作为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普遍的政治形式,认为联邦制仅仅是例外。”但帮助和指导中国革命的苏联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却恰恰是联邦制。
所以中国共产党最初的设想是:民族平等、自决与建立联邦制国家相统一。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首先推翻一切军阀,由人民统一中国本部,建立一个真正民主共和国;同时依经济不同的原则,一方面免除军阀势力的膨胀,一方面又应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一种中华联邦共和国”。从这里可以看出,这里的中华联邦共和国,实际上是由集中的本部和自治邦联合而成,而本部所采用的形式实际上是集中统一的,是符合单一制精神的。
到了1931年,在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共产党开始提出“区域自治”,认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联邦制和区域自治。这里的“区域自治”在精神上是符合联邦制的,但它与联邦制却又有着可以说是本质上的区别。联邦制下的自治,是基于民族本身的独立自主原则建立的;但统一国家下的“区域自治”实际上是在集中统一的国家形式下,由国家让渡出一部分权力空间,形成自治区,也就是说这种自治不是基于民族的“自身权力”,而是国家赋予的权力。所以,将“区域自治”引入构想后,原来的“中华联邦共和国”的设想就开始动摇了。
直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中国共产党开始深刻的意识到解决中国的(下转第6页)(上接第3页)民族与国家问题,不仅要考虑民族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民族以及整个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中国共产党开始选择全面地从民族自决走向民族自治,从联邦制的制度设计走向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此后,中国共产党开始不仅从各个民族利益的角度考虑民族自决,而且从整个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的角度考虑民族自决,从而把实现民族自决与实现中华民族的大联合结合起来。到1938年召开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中国共产党开始放弃“联邦制”的主张,而主张建立统一国家前提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浅析
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方式除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外,其实还有联邦制和民族自决。但适合中国的只可能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因为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中国的传统是中央集权制,国家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都需要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形式来保证,在这样一种基于国家整合的需求下,极易导致国家分裂、民族分离的联邦制和民族自决都不能被采用,只有基于集中统一的国家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是适合中国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最佳方案。
因此,通过国家让渡权力划定出自治区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疑是最有利于中国的民族团结,最有利于在中国这样的集中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平实现民族融合到中华民族这个主体同时又使得各民族特质和个性得到最大限度的保留,从而在民族交往中可以尽情张扬自己民族的特质和个性时不用担心其被别的民族同化,避免和减少民族无谓的痛苦和牺牲,从而实现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虽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理论上拥有非常明显的优越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着难以掌控的一面,直接表现在把握自治区的自治权程度的问题上:自治区自治权利过大,那么民族自治就极有可能变为民族自决,而民族自决往往又可以与民族独立画等号,这是因为民族自决尽管在理论上与民族独立是不同的概念,但在实际操作中,它们的分界线是非常模糊和难以掌控的;但若自治区自治权利过小,又会引起自治区少数民族的不满,甚至引起自治区的动乱。所以,如何把握好自治区的自治程度,是十分考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智慧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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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付春.民族权力与国家整合[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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