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政策制定的论文(2)
关于公共政策制定的论文篇二
《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
摘要:公共政策因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必然会引起公民参与。然而,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总体水平较低,在制度、管理者、公民自身等方面,公民的实际政治参与状况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矛盾和问题,阻碍着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针对公民参与的困境,从制度方面、管理者方面与公民自身方面寻求解决途径,以期达到真正的公民参与,进而促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
关键词:公民参与 公共政策 制定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11-182-02
公共政策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必须体现社会公平,也必然会引起公民参与。如今公民的主体意识逐渐觉醒,越来越多的公民积极参与或影响政策制定活动,而政府也越来越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以便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需要,制定出科学、民主的公共政策。于是,如何提高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水平,解决现实的困境,已成为政府与公民所共同面临的挑战。
1 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为公民参与提供了很多有利条件,民主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公民参与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新格局。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民的实际政治参与状况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矛盾和问题,阻碍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
1.1 制度困境
1.1.1 公民参与制度化程度较低
在现代民主制国家,公民参与是靠一整套健全的制度来实现的。制度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深度和广度,而我国是单一的自上而下式的公共政策制定体制,这种体制下,容易缺乏公民参与的制度安排,即便有,其分化程度也不高,自立性较低,使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流于形式,配套性差。
1.1.2 公民参与保障机制不健全
公民参与需要有程序制度作保证,而我国却缺乏明确、严密的程序制度。主要表现为:第一,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关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法规,关于规范公民的参与行为,畅通公民的参与渠道,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法律地位没有保障。第二,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由于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缺少必要的制约。公民只在理论上享有权利,而在实际操作中却缺少约束的力量。第三,资金保障机制的缺乏。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是耗时间与精力的,有关公民参与中这些成本的付出,需要有一定的资金作保障。否则,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很难进行下去。然而,到目前为止,政府尚未准备这部分资金来保障公民的参与。
1.2 管理者困境
1.2.1 公民参与的利益纠纷
公共政策的本质是对公共利益的权威性分配,公共利益应成为公共政策制定的惟一的价值取向。但正如公共选择学派指出的那样,政府作为利益主体之一,也有自己的私利,“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政策制定人员手中的权力为他们牟取私利提供了机会。他们进行权钱交易,以公共政策背离公共利益的代价换取个人私利的满足”。利益纠纷还存在于公民内部,政府如何在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同时,既最大限度的满足多数,也尽可能的保护少数,把握这个度是管理者难以突破的困境。
1.2.2 缺乏对公民参与明确的评判标准
管理者面对的公民参与的另一大难题就是对公民参与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具体包括:(1)公共管理者必须决定在多大程度上与公民分享影响力,但究竟应该分享多少,管理者也不清楚。(2)公共管理者必须决定由公民中的谁去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对范围的界定直接影响政策效果。(3)公共管理者必须选择特定的公民参与形式,由于形势的变幻性与复杂性,要用哪种方式的组合,在公民参与的什么阶段运用哪一种参与途径,都是管理者的难题。
1.3 公民参与的主体困境
1.3.1 公民参与的无序状态
(1)制度程序的缺失使公民参与由于无程序可遵循而遭到排斥,于是,公民参与在弱势地位便易产生两种极端状况,即激情参与和政治冷漠共生,全盘肯定和全盘否定并存。(2)由于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非排他性,为“搭便车”现象的存在提供了广泛的可能。公民参与的成本大、回报低使得公民“搭便车”心理越来越强烈,寄希望于他人成本的付出而坐享其成。
1.3.2 公民参与意识淡薄和科学素质的限制
一方面是千百年的“官本位”思想,导致我国公共政策制定带有浓厚的人格化因素,这导致政府对于参与的忽视以及公民参与的义务感不强,公民习惯性地处于被动地位,安于“顺民”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由于政务公开不足,透明度不高,公众难以准确意识甚至是难以意识到政策制定与自身的内在关联,因而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较低,相当一部分公民的知识水平还没有达到参与政策制定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参与就有可能对公共政策制定的质量产生威胁。
2 强化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对策
对于我国目前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其对策核心在于寻求政府与公民的平衡――将公民积极参与的热情和行动与有效的公共管理过程有机平衡起来,即将有序的公民参与纳入到公共管理过程中,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带入积极、有效地公民参与。
2.1 制度方面
2.1.1 加快公民参与的法律化、制度化
建立合理的公民参与机制是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保证。针对我国的法律上、制度上的不足,我们要加强法律建设,用法律制度来制约权力,并促进我国公民参与的规范化。目前需要完善的制度有许多,如建立征集公众建议制度,完善社会公示制度、完善社会听证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方式、完善政策监督机制、完善选举制等。同时,应完善后继配套措施,在公民与政府之间都能形成一种公开的对话与合作,并巩固政策制定中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成果,使这种互动不仅仅流于形式。
2.1.2 完善公民参与的保障机制
只有在民主权利保障机制健全的情况下,才有真正行使公民参与权利的可能性。这就要求针对在保障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来建立一套相对完备的保障体系。
第一,建立法律保障机制,要对公民参与的形式、范围、途径、程序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有法律作为其心理保障底线,也会大大增加公民参与的安全感以及对政府的信赖感,从而加强公民参与。第二,建立监督机制,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使政策制定者承担制定错误政策的责任。完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程序,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接受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监督,通过专家论坛、人民评议、听证会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建立资金保障机制,来确保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相关的专家咨询费等开支,使公民参与无后顾之忧。
2.2 管理者方面
2.2.1 转变政府职能解决利益纠纷
政府要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要认识到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其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只有具有这样明确的理念,政府才可能有效行使公共服务的使命。同时还要拓宽公民参与的渠道,使参与的主体多元化,参与的形式多样化。政府应不断探索法律许可的、更适合普通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方式,加强与公民的互动,从而使公共政策所表达的利益取向是大多数人通过整合一致后所真正表达的共同诉求。
2.2.2 对公民参与明确的评判标准
管理者要树立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就需要有效确定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适宜度,即管理者“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第一,提前预测问题,而不由外界强压问题,这有利于管理者确定问题是否需要公民参与以及如何吸引公民参与,便于所做出决策的有效性。第二,界定问题,明确在多大程度上与公民分享公共政策制定权力。管理者必须存在一个理念,即当他们决定吸引公民参与时,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与公民分享公共决策权力,否则易流于形式,失去公民支持。第三,提前确定哪些问题可以协商,哪些人能参与协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共政策都要处于公开监督之下,绝对的公开引起的可能是低效和混乱。同样的,对参与者也要提前明确。太宽泛可能会引起政策制度不必要的复杂性,而不够宽泛,则可能导致公共利益被特殊群体所取代。第四、选择适当的公民参与形式,构建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效的公民参与,离不开途径的选择。
2.3 公民参与的主体方面
2.3.1 实现公民参与的有序化
有序化的基础是程序优先,实现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有序化,需要有一定程序规范的制度作为保障,在制度的规范框架下使公民有秩序有领导的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并为公民提供一种政治心理保障。同时要提高公民个人的政治精神,在不否认个人利益的基础上,自觉而又积极地追求公共利益,克服“搭便车”心理,实现公民参与的有序化。
2.3.2 提高公民参与的意识观念及科学素养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不仅是政府的事,也是公民个人的事。要知道民主从来就不是施与的。公民的意义是积极地“做公民”,而不是消极地“是公民”。因此,要营造一种利于参与的政治文化,提升公民对公共政策制定参与的观念,达成政府与公民的互动。同时,公民参与不能仅局限于某一具体问题上,要具有宏观的思维,把握政策制定的深层意义,并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对公共政策制定与政府分享影响力。而这些观念的确立,则需要公民素质的提升。科学素养的提升是一个过程,包含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等。因此要从多角度来提升科学素养,以更全面地加强公民科学素养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理想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状态是对一种互动状态的追求。合理规范的制度、具有能动性的公民与政府三者构成了一个稳定的三角形,制度化设计作为这个三角形的制高点具有一种约束作用,让公民与政府在其约束体制下按程序运行,政府与公民在这个框架下达到一种平衡。这种互动状态不仅仅只是强调公民的参与,更强调政府对公民参与的积极回应,从而推进制度化改革,使制度不断完善,进而加强公民参与,提高政府及政策的科学性,达到一个良性循环,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关于公共政策制定的论文相关文章:
5.公共政策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