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法规的论文范文怎么写
交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解决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有着不可言喻的导向作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政策法规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政策法规的论文篇 一:《试论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
汽车作为现代化交通工具,既对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对人类的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负面效应。本文仅以汽车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的角度,试论述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和遵守交通法规的意义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
自从1886年汽车诞生至今,汽车给人们带来的利益与其带来的问题同样多。美国著名学者乔治·威伦研究了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交通、消防与犯罪的问题后通过其著作《交通法院》告知世人:“人们应该承认,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今天国家最大的问题之一。它比消防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每年交通死亡的人数日渐增多,遭受的财产损失更大;它比犯罪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跟整个人类有关,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富人还是穷人、聪明人还是愚蠢人,每一个男人、女人、孩子,只要他们在街道或公路上,每一分钟都可能遭遇交通事故。”
据有关方面统计,全世界每年死于交通道路事故的人数约60万之众,这相当于每年有一个中等城市被摧毁;因车祸受伤的人多达1200万;在许多国家,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比火灾、水灾、意外伤害等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总和及经济损失还大得多。因此人称交通事故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
(二)我国的交通现状和强调遵守交通法规的现实意义
1.人多、车多道路少。我国是个近13亿人口的大国,到2000年,全国的机动车保有量6000万左右;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14.3万公里;静态比例为:人均车辆越0.5辆,而人均道路只有0.00011公里;每辆车均道路占有量约为0.002公里;且其中90%的道路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混杂。近几年机动车辆数字还在急剧增加,道路超负荷承载,致使交通事故逐年增加。
2.机动车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不仅单位汽车拥有量不断增加,而且汽车进入家庭已成为现实;相应的情况就是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队伍迅速扩大,使机动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更加参差不齐。那些驾驶能力较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出事较多的机动车驾驶员被“誉为”“马路杀手”。可见低素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参与道路交通运行中对人们正常的生活构成的伤害。
3.强调遵守交通法规的现实意义。我们不能因存在交通事故就因噎废食。综观世界各地,许多国家的汽车保有量远比我国高得多,而汽车道路交通事故却比我国低得多。如1994年时,我国的万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率为49.4人,北京市就达到了60人;而日本仅为1.9人;美国为2.6人;英国为2.9人。诸多原因中,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主动、被动是重要的一项。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表现于两个方面:交通行政管理者的依法执法和道路使用者的守法行为。我们在这两方面都存在着欠缺:其一是交通行政管理主要侧重于事后管理,且时紧时松;其二是一些低素质的驾驶员和行人无视交通法律法规的存在,使我国的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惨重。因此,强调遵守交通法规的现实意义就在于,尽可能地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健康的威胁和对经济利益的负面影响。
二、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违章行为是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在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人、车、路三大因素中,人是最主要的、最核心的因素。因为车和路都是人的劳动成果,在使用中也是人在驾驶车辆、人在道路中行走(无论驾车与否)。椐有关资料统计分析,一般的交通事故原因中,由于车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占不到5%,而95%以上的原因是由于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实,即使在有关资料统计的5%的由于车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原因中,“车和路的原因”仅仅是被动因素,因为人是车和路的创造者、使用者。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最积极因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俗称违章行为)主要表现有很多种,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第二十七条中列举的关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十一种之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列举了近四十种之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列举了近三十种之多,本文重点分析几种与人主观过错有关的情况。
1.酒后驾车与交通事故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为我国交通道路管理的具体法律法规,命令严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而且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罚相当严厉。但酒后驾车的现象却屡禁不止。饮酒的习惯是人类生产生活达到一定水平后才形成的。由于酒精对人的神经有麻醉作用,直接影响人的精神和心理状态,表现为,人酒后情绪不稳、对事物的注意力下降、信息处理能力缓慢、预测空间状态的的正确度降低、逞强好胜、“借酒发疯”等违反常态的行为会对机动车驾驶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几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都禁止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要比驾驶员头脑清醒时高几十倍。如某大城市某年交通事故的总死亡率中,因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人数占43%。因此,我国的许多城市交通管理中,将酒后开车作为整顿重点,以此维护市民正常生活的良好环境。
2.超速行驶与交通事故
超速行驶是指机动车在不同的道路中的行驶速度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时速。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70公里,公路为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四)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40公里,公路为50公里。(五)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30公里。(六)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15公里。”
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15公里:(一)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六)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七)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一般情况下驾驶人员是能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但在道路宽直、视线良好、行人及非机动车干扰少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最容易超速行驶;有数据统计,超速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70%是在路况较好的郊区公路上。另外,驾驶能力强、资历较深的机动车驾驶员也容易出现超速行驶的问题。由于机动车的速度快慢给人的感受完全不同,一些新手为了寻求刺激,也容易超速行驶。而无视交通法律法规的教训往往是血的代价。
3.违章停车、抢道行驶与交通事故
机动车在需要停放时,要注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五)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六)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但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违章停车、抢道行驶造成不必要的伤亡的残酷现象。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不少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违章行为成为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诸如:“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开斗气车”等等。这些外在现象的主观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法制观念太淡薄。
三、解决交通道路事故的对策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交通道路事故(俗称“车祸”)引起的人员伤亡和 经济损失,比火灾、水灾、意外伤害等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总和及经济损失还大得多,而造成这种危害的原因主要是人本身;那么,我们就要在痛定思痛—— 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寻找并落实有效的解决途径。
1.广泛深入宣传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升道路交通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人们心目中的关注程度,以及帮助人们认识到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属于行政法范畴,因此是较为严格的、强制性的法律行为规范。它既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法律规范,又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作为 社会资源的道路和车辆的使用中人、车、路相互关系的法律依据;作为行政法律规范,不仅交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即交管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要遵守,而且一切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其他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都要遵守。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地认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事。其实不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我们每一个使用道路、车辆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义务。要想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深入人心,必须动员全社会,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打动人心,震撼心灵;使大多数人明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我们的生活 环境就更加太平,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就会有人成为无谓的牺牲者;通过宣传 教育使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成为渗透到人们心灵中的行为习惯,而不再是被动的要求,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有序的交通环境。
2.培养一支遵纪守法、技术过硬的机动车驾驶员队伍
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是汽车进入家庭成为现实。但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大量非专业司机进入机动车驾驶员队伍。以前,机动车驾驶员作为一种劳动手段,一种专业行业时培养其驾驶能力要花大量的时间和教育投入。而今天,许多人仅仅将机动车驾驶能力作为“副产品”,“捎带脚”学会,且在驾驶技能需求不断扩大的基础上,一些驾驶培训学校应运而生,教学质量良莠不齐。这使我们必须对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的界定重新分类:分为专业机动车驾驶员和非专业机动车驾驶员两大类。
但在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对所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都是一样的。即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业务水平达到相应的熟练程度和具有与其行为相符的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和能自觉遵守交通道路法律法规是机动车驾驶员的首要条件,无论其为专业或非专业;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是使车辆安全行驶的基本保障,对专业驾驶员而言,应在维修技能方面比非专业驾驶员高一筹;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具备良好的 心理素质和道德水平,才能应对路况不佳时的意外难题,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安全行驶的交通环境。
3.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的力度,尤其是进行行政处罚时能达到处罚教育的目的
在实际状况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违章肇事者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章者进行处罚让违章者承担的义务。这就给人一种错觉:我违章无所谓。甚至一些常违章者还“习惯了”。如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加强依法行政的力度及处罚力度,不仅对违章者达不到教育、教训和强制其承担法律义务的目的,而且是对社会治安的不负责任和对法律威信的不尊重。
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保持社会安定,交通道路安全畅通,是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不是一日之功,需要我们进行长期的努力。
附参考资料: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86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颁布
交通政策法规的论文篇二:《由交通法规的变通联想到税收筹划》
摘要: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中投资、会计核算、筹资、经营和组织形式等各环节进行事前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整体税收负担最低、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达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经济行为。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产物。它有利于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布局,从而有利企业进一步发展,国家税收也将同步增长。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合理行为,在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实行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关键词:交通法规;税收筹划
最近逛街,发现骑车过马路左转弯的交通规则同以前相比发生了变化,不再像以前需要过两次马路,可以和机动车一样根据左转信号灯指示直接左转。这样走的多了,总结出一个可以节省时间的走法:若直行红灯而垂直方向是绿灯,可以走斑马线到马路对面,一般走到垂直方向对面应该是左转绿灯亮起,这时候就可以堂而皇之左转到对角线对面,比在原地等信号正好可以节约左转弯绿灯信号时间。另外,根据新交规,闯黄灯虽然暂不进行处罚,但已经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税收政策就像交通法规,指导我们如何组织税款、如何为企业节约纳税成本,严格执行这些政策是我们的责任。而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大多会计从业人员会采取在原地等绿灯放行,或者是直接闯红、黄灯同行。殊不知原地等待会提高单位的纳税成本,而闯黄灯则是违法行为,会给单位造成的极大的纳税风险。会计从业人员应该努力学习税法、研究税法,总结出节税而又不违法的路子,这才是会计至高之处。
下面这两个例子,一个通过左转弯先直行以距离换取时间,为企业节省大量税收成本;一个无意间闯了黄灯,为企业增加了税收负担。
一、土地投资入股减免税费
前段时间到一单位审计,单位会计人员介绍要将一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公司,而另一公司的与本单位共同隶属于一个母公司,该宗土地使用权在五年前购置,面积近200亩,目前每亩价格50万元左右。上述土地转让交易如果按正常交易程序,需要按转让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更是可观,另外买受方还需要缴纳契税,粗略计算一下,需要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不会低于一千万!当时双方正在商量如何签订合同,想通过合同把转让价格降低来减少税收成本,甚至已经找人到土地估价机构压低土地评估价格。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我告诉会计人员,不要在合同上打主意,也不用到土地估计机构找人,只要把转让土地使用权改为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与之相关的税金及附加不用缴纳。理由如下:
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到投资到另一公司,正好符合文件的要求,数目客观的的土地增值税不用缴纳,为单位节约大量税收成本。
契税:根据税法规定,契税纳税义务人是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说是否缴纳契税与资产转让方无关,但在本案例的买卖双方共同隶属于一个母公司,从整个集团角度讲购买方缴纳的契税也无形中增加了纳税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本案中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到投资到另一公司,正好符合“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另一公司完全符合免征契税的条件,几百万契税就轻易节约下来。
企业经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要求准备了相应税费减免手续,通过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方式进行转让,只缴纳了50余万元的手续费,节省税收成本1000多万元。
二、发票地点不符合要求
最近到单位审计,经常发现审计单位获取的建筑业代开发票开具地点与现行法规不一致。例如,付款单位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xx公司”根据收款单位“山东xx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支付建筑款,该发票由沂南县地方税务局xx中心税务所开具,经审计,该工程的项目地就在临沂市河东区。这种发票从形式上看并无瑕疵,付款单位审核时看到是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一般就会大开绿灯,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就上述业务而言,“山东xx建筑公司”应在工程所在地河东区申报缴纳营业税,不应到沂南县代开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这样造成的后果,付款单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XX公司”获取的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前扣除,要多缴纳企业所税;收款单位“山东xx建筑公司”在沂南缴纳的营业税税法不认可,还应在河东区申报补缴营业税。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是决策艺术,而不是技术,技术可以复制,而艺术不能复制。税收筹划是具有前瞻性的、动态的、有计划的统筹行为,是事先的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如果经营业务已经发生、经济合同已经签订或执行完毕,再想办法少交税金,这就是逃避缴纳税款,纳税人除承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外,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应当正确地掌握和运用现有的税收法规,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发展动向,全员参与、提前介入、与时俱进地调整和更新正在使用的筹划方案,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测算好相关数据,合法地节税,尽可能实现纳税人的效益最大化。
交通政策法规的论文篇三:《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
摘要:当前,我国有必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颁布为契机,从交通运输动员应急应战体系完整性的基础出发,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自上而下地进行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顶层设计,补充法规体系的缺项内容,协调各法规之间的关系,最终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纵横交错、结构严密、体系完整、适用性强的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
关键词:交通运输动员 法规 体系 研究
交通运输泛指交通建设、管理、保障和运输等生产活动,或专指利用交通设施、设备和载运工具对人员或物资的运送。交通运输动员,实质是动员交通运输,即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或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状态,统一调动交通设施、载运工具及有关的人力、物力资源以保障需求的一系列活动。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则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涉及有关交通运输动员方面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
科学合理的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是提高国家交通运输动员能力的重要保证。交通运输动员影响因素众多、涉及领域广,为确保其动员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充分利用法规体系来正确调整交通运输动员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交通运输动员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现状分析
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作为调整交通动员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纵向层次法规与横向门类法规。
(一)纵向层次法规
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的纵向层次,是指由不同层次的交通动员法律规范,按等级有序构成的层次结构。按照法规性文件发布机关的级别和法律效力的等级,我国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的纵向层次分为交通运输动员法律、交通运输动员法规和交通运输动员规章三个层次。
交通运输动员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订和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有关交通运输动员方面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关条款对交通运输动员活动做出的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交通运输动员法规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军队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按照一定法律程序单独或联合制定和颁发的,在全国、全军或一定范围内适用的有关交通运输动员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第六章对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做出了专门规定,包括了内涵、组织实施、责任与义务等内容,是交通运输动员实施的重要依据之一。又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的行政法规,以《国防法》及其相关法律为依据,对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领导关系与机构、动员准备、实施、补偿与抚恤、经费保障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对加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交通运输动员规章指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单独或联合制定和颁发的,在国家或军队的一定范围内适用的调整有关交通运输动员方面的法律规范。
我国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的纵向层次见表1。
(二)横向门类法规
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的横向门类,指按照交通运输动员调整对象和内容的不同进行横向区分,从而划分出若干个不同方面的交通运输动员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规范军地双方、军队单方、地方单方的交通运输动员法规等三类。
现有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的问题与不足
(一)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与市场经济发展现状不适应
目前,国家虽然制定颁布了《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省市也结合实际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交通运输动员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不够具体,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如何贯彻交通运输应急应战需求,各级政府和各企业应履行哪些交通运输动员工作中的义务和权利,规定比较笼统,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市场化意识不强。
(二)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与“急时应急”服务能力不匹配
动员的功能在于“战时应战、急时应急”。现有法规体系尤其是军队动员法规过于强调“战时应战”,而“急时应急”的功能体现不足。作为被动员企业与个人,在应战时期的交通运输动员很容易理解并执行,甚至可以对经济补偿不作要求。但是在应急状况下,公众的思想觉悟参差不齐,需要用法律来规范,法律保障对于处理应急突发公共事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缺失。
(三)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中整体与分项法规之间部分内容不一致
交通运输动员整体法规应与其他分项法规中的内容要求保持一致,而分项法规在制订时也应充分考虑其在整体法规体系中的位置与地位,内容上严格遵照整体法规要求,与相关平行法规内容衔接呼应,不冲突,不重复。目前,已有的《公路法》、《铁路法》、《民航法》分别由不同部门制订,相互之间综合考虑不足,完整配套不足,左右衔接不足,缺乏整体法规来统筹协调。
(四)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体现综合运输思想不明显
既有的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主要体现的是传统的运输方式,如公路、铁路、民航的人力、物力的运输,而对水路与管道运输关注不够。如“5.12”汶川发生地震后,当公路、铁路、民航等传统运输方式受到破坏、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畅通时,冲锋舟运输与直升机运输就取得了很好的救援效果。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法规体系中加入对私有小船征用的责任、权利等条款的规定,包括对城市地铁与轻轨等运输方式的规定等。
完善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的建议
(一)要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相适应
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建设应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匹配。国家在应急应战情况下会进行交通设施与设备等各种运输力量的征用,以前主要采取行政命令手段。随着近些年我国国有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民营、私营企业越来越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些企业存在与发展都是以经济效益为衡量标准,生产与经营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经济效益。在企业物资、设备设施被征用的情况下,一般来说这些被征用的企业与个人得到的相应补偿与自身预期差距较大,不能达到其利益最大化,如果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是难以实施的。为确保应战与应急情况下交通保障任务的完成,应当在相应的法规条款中更多地明确对于积极参与交通运输动员准备与征用的企业与个人给予奖励与补偿。同时,应加快应急物资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办法的制订工作。
(二)增强应战和应急功能的规定
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应充分考虑交通运输动员 “战时应战、急时应急”的功能,尤其是要增强应急功能的规定。交通运输动员既要为国防建设和高技术局部战争服务,也要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一定要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两者应协调发展,不可偏废。这体现在交通运输动员立法规划、计划的制订,法律规范内容的设置,相应法规条款的修改等多个方面。即在制订国民经济建设法规时,其中包括在进行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计建设时,必须考虑到战时的交通运输保障,比如在高速公路建设上要考虑到飞机紧急起降跑道,在高速铁道建设时要考虑到坦克等大型辎重物资的运送,在战备道路建设时充分考虑其对经济建设的贡献等。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多部涉及紧急状态事件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对交通运输动员领域也做了一些相应要求,但其专业技术手段、管理措施、应对方案并不具有兼容性,甚至于在某些领域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空白状态。随后我国要将应战动员立法与紧急情况、消除自然和人为灾害的立法有机结合起来,使战争动员体制应急功能的开发充分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推动“应战”、“应急”动员工作的有序开展。与此同时,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础上,制订《国防交通法》、《交通运输动员法》,做好“应战”、“应急”动员工作的衔接匹配工作,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
(三)注重整体与分项法规内容之间的统一协调
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中整体与分项法规内容之间应协调一致,通盘考虑。首先加快全国性、综合性的交通运输动员整体法规建设,进行综合整体要求,再在分项法规上进行相应约定。如应该先行制订《交通运输动员法》,对交通运输动员领导体制、各级政府在交通运输动员建设中的职能、交通运输物资储备、物资运送与民用资源征用补偿、法律责任、执法主体等重大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级政府开展交通运输动员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同时,制定交通运输动员配套法规,并做好相关法规的衔接,如修订已有的《公路法》、《铁路法》、《民航法》,使其各分项法规应与其他相关法规中的内容要求保持一致。包括制定科技信息资源征用、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民兵参战支前、通用装备物资储备等国防交通动员配套法规,明确军地有关部门在交通运输动员中的职责和任务。
结论
我国交通运输动员法规建设正处在不断地发展完善过程中,从过去仅限于军队、后勤系统的专门规定,发展到先后颁布了全国性、行业性的综合法规体系,从纵向自身发展而言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若从横向比较而言,我国同欧美日等主要发达国家交通运输动员法规相比,差距较大,还不能适应高技术战争条件下的应战动员以及突发公共危机时期的应急动员需要。
交通运输动员法规在制订过程中应继承传统、立足现在、着眼未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交通应急应战体系完整性的角度,从市场化角度出发,有必要自上而下地进行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顶层设计,补充法规体系,协调各法规之间的关系,通过不断完善,最终会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交通运输动员完整法规体系。
参考文献:
1.王福臣.交通动员学[M].军事科学出版社,2004
2.孔昭君.国家安全与国民经济动员[J].经济科技导报,2004,4
3.李旭文,曾勇.论国防动员立法[J].军事经济研究,1993
1.道路交通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