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政策课关于构建诚信社会论文
诚信对社会和谐最有价值,诚信既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中国先进文化不断发扬光大的凭籍。构建诚信社会,应全面推进政府、企业、个人(员工)的信用体系建设。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形势政策课关于构建诚信社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构建诚信社会论文篇1
论建立诚信社会的法制环境
信用是商品、货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普遍的守信行为是交易能够进行、经济能够运转的前提,也是每一个国家、企业和个人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如果忽视了信用的地位和作用,就不可能把握市场经济发展的全局。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信用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尽管信用涉及到道德法律经济等多方面的问题。但是,谁都不能否认,在建立信用机制中,规则是基础,而相关法律则是基础的基础。
长期以来,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出现信用严重缺失的现象:一是见利忘义,不择手段。二是商业欺诈,坑蒙拐骗。三是虚假作帐,瞒报欺骗。四是集团炮制,结伙行骗。等等。据商务部中国外贸企业信用体系研究课题的研究结果,中国企业每年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中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2个百分点。
造成我国信用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的不健全、市场管理模式和具体管理体系上存在着较大漏洞等原因,目前我国的信用缺失带有一定的社会普遍性,因此,信用缺失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深入研究“信用”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均有积极的意义。
一、 信用和法治是共生共存的社会形态
在现代社会制度下,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权威。休漠认为,人类社会之所以能生存是靠了三条:一是对私人财产占有的尊重;二是对财产占有者转让财产的社会公认;三是承诺的兑现。而这三条中的任何一条都离不开法律的确认和保障,第三条实际上就是信用。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信用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为了生存需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二 是建立超越个人利益、体现信誉和正义的规则――法治。因此,要真正构建一个信用社会,关键要依靠制度建设。法律的基本使命就在于通过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设定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促进社会在秩序和安全的轨道上健康发展。虽然法律不能解决信用领域的所有问题,但是法律却是塑造、促进和保障市场信用的不可缺少的力量。
通过法治走出信用缺失的困境,首先是要明确产权,完善产权制度。产权是信用产生和信用实现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而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求信用。如果产权不清,市场主体就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不可能从信用中获取利益,因而也就没有讲求信用的动力和压力。因此要实现信用制度,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产权制度,使产权制度明晰化和合理化。
通过法律将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权利利益、客体的保护范围、市场主体的义务责任确定化,自然会促使市场主体重视兑现自己的承诺;其次,要建立高度发达透明的信用信息体系。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用已经信息化,信用信息化的必然结果就是信用从封闭走向公开。目前我国市场信用度低、合同履约率低、失信和欺诈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市场主体对相对方的信用信息缺乏正常获取渠道以及信用不灵、信用失真等共同作用的结果。要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就必须建立实现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则,以最大限度地“纠正信息不对称”。运用法律增加失信行为的成本,当失信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守信决不会是交易各方的选择。
如果能够通过法治和信用的互动,使得各经济主体不仅将诚实信用作为追求其价值最大化的手段,更内化为其本身的信仰和理念,则真正实现了经济人和道德人的完美统一。
二、建立诚信社会面临的法制环境制约
建立诚信社会是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环境中进行的,考察我国和各省市地方现有的法律制度资源,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和司法实际,均远远不能适应建立诚信社会对法制环境的需求。
1.国家立法缺乏统一的信用专项法律体系。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虽然大都已将诚实信用作为市场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围绕这一原则,规定了相关信用规则,但仍缺乏系统的、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
2.现有法规规章中,行政许可审批繁杂、部门利益倾向严重,加大了建立诚信社会的制度成本。现行的法规和规章虽然大多是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制定的,但由于起草者基本都是政府职能部门,使得许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含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3.行政执法混乱随意,司法案件久拖不决,决而难执行,制约了诚信社会的建立。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努力,我们初步建成了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体系,基本做到了“有法不依”,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法可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其突出表现是司法腐败,执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从司法案件来看,一些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当中,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打击不力,执法不严,有意偏向本地当事人,而不是依法公平对待本地当事人和外地当事人,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
从行政执法看,仍然是人治大于法治。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性大,有的滥用职权,有的任意放弃职权,凡是符合自己意愿的就办,不符合自己意愿的就坚决不办;执法中“吃、拿、卡、要”问题突出,乱伸手、乱收费、乱罚款屡禁不止:有的地方政府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走私行为充当保护伞,支持本地企业搞假破产逃避债务,给农民打白条长期不能兑现。办事环节多,手续繁杂,效率低下,服务水平差。这些严重影响了开放、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4.中介服务机制不健全,缺乏规范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由于缺乏法定的信息收集途径,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透明度比较低。目前,企业经营行为和信用方面的相关记录和监督通常掌握在工商、财政、税务、技术监督部门、银行、法院、海关、公安等不同部门中,这些部门各自为营,相互之间缺乏协作,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信息采集时困难重重,信用信息的获取既不充分,也不完整,以致信用调查和信用评估缺乏严肃性和权威性,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
三、建立诚信社会法制环境的项目选择
1.加快信用立法,构建诚信社会的法律保障体系
信用机制需要靠完善的法律制度建立。目前最紧迫的是要加强信用的立法工作,制定有关信用信息使用方面的法规,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披露、交流、管理和监督,以实现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的目的。即使立法的条件不成熟,也应出台相关的规章、规定,做到在信用活动中,有法可依。尤其是要切实确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何种形式的制裁,使市场活动的主体对自己失信行为的后果有所预期,从而不敢不讲信用,不得不讲信用。
2.建立信用信息体系
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让守信者有所得、失信者有所失,首先就要知道市场主体是否守信用。如果谁守信用,谁曾经失信的信息无从知晓,交易的风险必然加大。在社会信用比较发达的国家,每个公民都拥有一个终身有效的社会安全号。通过这个号码,每人都有一份在资信公司保存的信用记录,任何银行、公司或业务对象都可以付费查询。因此,我们也要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即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终生信用记载,使市场主体拥有自己的信用史,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最终使失信者代价远高于守信成本。要尽快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等现代高科技手段,加强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公布、交流,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政府应当建立一个平台,协助信息服务机构,协调各相关部门,互通并共享有关信用信息,以确保信用信息的充分、完整、真实、透明、公开。
3.改善执法,保证依法行政和司法公开
公正的执法环境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社会风气的集中体现。没有良好的执法和司法环境,投资者就会望而却步,经营者心有余悸,诉讼者心力交瘁,就会使社会降低对国家建设与生产经营的热情和积极性。
第一、推进依法行政,建立信用政府。
我国自古就有“以吏为师”之说,政府的信用决定着整个社会信用的导向,如果政府不守信,市场主体就会对未来缺乏稳定预期,就越追求短期利益,自然谈不上讲信用。没有规范的政府信用,就没有规范的市场信用。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途径: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变无限制政府为有限制政府,变为所欲为的政府为为所必为的政府。
二是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引导国民经济发展方向,实行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
三是提高政府决策的法制化和透明度。随着行政环境的日益复杂,社会各方面对各级政府的行政决策、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决策者要高度重视政府决策的法治化,建立一个良好的规划、决策的法治机制,依法规范政府的行为,必须尽可能多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尽可能地保证决策本身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主观性、随意性和“长官意志”,将决策失误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是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能否严格、公正地执行,是对社会公众活生生的教材,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一旦对法律这样一种社会信用最后的防线都产生心理动摇,则信用体系建立的价值便无从谈起。
第二、公正司法,确保案件实体和程序公正。
司法机关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后一道关口,当然应当成为保护信用关系的最重要防线。因此,司法必须公平、公正,惩恶扬善,实现社会的正义。应强调的是,在建立、健全信用机制方面,我国不是毫无制度规则。我国已经制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有大量的信用规则,问题是这些规则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我们在建立诚信社会的过程中,首先应发挥已有法律的作用,将已有的信用规则真正落实到位,并在此基础上走逐步完善之路。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必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已有法律的贯彻落实,使法律真正起到惩罚和警戒作用。要坚持审务公开,切实增强审判过程的透明度,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要坚持做到快收、快审、快结,缩短诉讼周期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第三、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
伯尔曼曾说,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法律得到民众的普遍尊崇和自觉遵守,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时,整个社会的信用度必然大幅提升。执法公正实际上就是在建立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因此我们要努力提高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强化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与此同时,还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使全体公民信仰法律,在全社会树立“诚信”的正确意识,奠定建立诚信社会的法制环境基础。
4.建立、健全信用中介服务市场,为建立诚信社会提供墓本保障。
要尽快建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及准入制度、规定信用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及其职责、确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准则及法律责任、完善信用信息监督机制。通过规范和促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为社会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服务,从而建立对各种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有必要强调的是,从国外信用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宜精不宜多,重要的是建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威度,我们应当借鉴。
5.强化对社会成员进行信用道德观念的教育
在现代社会,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但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道德问题。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认为:“如果一个规则体系强加于什么人,那么,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觉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强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就不能建立起来。”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和传统文化习惯,通过人们的自律,对经济、社会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无论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都要高度重视对公民的教育引导,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和道德修养。所以,要提高市场经济领域的信用水平,不仅要抓信用的法制建设,还必须抓信用的道德建设。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信用观念和对信用的认知程度,是一个社会整体素质水平的反映,我们要树立“信用社会”的形象,最终还有赖于全民社会信用的提高。而信用观念的养成不是自然而然的过程,只有通过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社会教育和自我教育才能化作自觉的行动。因此,我们要建立、健全诚信教育宣传体系,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诚信教育,形成人人讲诚信、以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氛围。
建立以诚信为崇高的价值观念,以充分信用为基础的社会环境,才能保障世界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这是世界经济发展宣言大会上与会代表达成的普遍共识。建立诚信社会的法制环境,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及法律监督等方面,并且这些方面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互相制约,缺一不可。因此,建立诚信社会的法制环境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以满足经济发展对软环境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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