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新构想(2)
段美 欢佩君 赵亮亮分享
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在“四维”养老体系中,其核心是社会养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进一步解放生产力,调节政府与农民的关系,缩小城乡差别,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
1.建立新的筹资、发放机制
在筹资机制方面,应向多元化发展。这一制度首先要规定个人、集体缴费的比例,国家不仅要提供政策扶持还要进行补贴,保费可以由省财政、市财政、镇财政、村民居委会及参保人共同承担,这样可以减轻各个主体的负担,调动参保农民的积极性。并且建立的个人账户可随个人移动还可增长。根据加拿大养老保险制度的做法,每提早一年要相应减发养老金,如果在65岁后才申请领取,每迟一年申请,每增发5%的养老金,但最多只能增加30%(即到70岁后才申请)。我国也可借鉴其做法,养老金也可以适当灵活的领取,早领少得,晚领多得的政策。
2.加大政府的财政扶持力度
政府是社会保障的主体,政府的财政补贴在养老保险中起着一个翘杆的作用,可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国内已有专家学者建议:将每年国家和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的40%、各级土地转让包括农村土地商业开发出让收入的30、国有企业上缴红利中的30%%转入社保基金,_4]扩充养老保障的基金。对于我国的东、中、西部财政补贴的力度应是不同的。对于东部地区来说,国家财政直补可以是20%,地方财政补贴可以是80%;对于中部地区来说,国家财政直补可以是60%,地方财政补贴可以是40%;对于西部地区来说,国家财政直补可以是80%,地方财政补贴可以是20%。按照贫富地区的不同,补贴的力度也不同,把补贴给予最需要的地方,显示了公平的发展。
3.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实现政策的稳定性
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和核心,是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的。[s]为了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应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通过法律的形式,实现政策的稳定性,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依据。
4.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运营模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长期基金,在其管理和运营上必须安全和效益并举。所以,对于基金统筹层次应上升到省,充分利用省级的规模优势、制度优势、信息优势和人才优势。另外,对于基金的运营可以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借鉴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成功经验,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基金做专业化、高水平的运作,除了购买国债或进行银行存款,投资还能够涉及股票、实业、海外市场、股权等多个市场和投资品种。这样能够使基金在赢得较高收益率的同时,又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5.加强养老保险知识的宣传,推动农民尽快实现传统养老方式的转变
一项新闻节目在北京街头调查农民工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试点的了解情况,结果令人大吃一惊,有的农民工回答“不知道”,有的回答“没有钱,交到一半就不交了”,有的甚至回答“不相信”。这项结果显示,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了解的少之甚少。所以,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地、广泛地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讲清当今的形势、未来养老的发展状况,为其算清经济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认识,实现农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农村能否顺利推行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的参与意识,这是顺利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氛围。
四、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我国国情,本文提出的一种“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为核心,兼顾贫富农民,集体养老为补充,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养老的‘四维’新型农村养老保障的体系。”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就是解决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对于构建和谐家庭、和谐农村、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