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论文
新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筹划;企业【论文摘要】文章从各个角度充分解读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重要变化,设计在新法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依法、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以谋求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论文正文】
论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将正式施行。我国将结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并存的局面,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面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税收筹划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的很多税收筹划方案随之失效。企业为了追求税收筹划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解读,根据自身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和筹划各种涉税活动,依法、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以谋求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一、“纳税义务人”范围
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新法中引入了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本法中所称的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是其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即对居民的判断标准从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过渡到“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根据这一新标准哪些实质内资企业,但通过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达到享受外国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因为他们受到“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的制约,就需要对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有所得纳税,而不仅是境内的所得。外资企业面对这一新的变化,要想被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如将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地点设在国外、董事会议在国外举行等。
除外,纳税人范围界定从原税法的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单位”纳税,外资企业以“法人”为单位纳税,统一为新法下内外资企业按照“法人”单位纳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与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为税收筹划提供可能。母公司可以将亏损的子公司改设为分公司,分公司和母公司亏损和利润可以相互弥补,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但是,企业在设置分公司时,还应考虑当地政府的态度。因为分公司的所得不在当地缴税,地方政府可能在投资政策方面不予以优惠。因此,企业应该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
二、“税率”调整
“两税合并”的核心是税率的统一。现有的“两法”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不同,造成内资税负明显重于外资。“两法合并”后,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了8%(33%-25%)。因此,在过渡期的2007年,应该尽量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将其推迟到2008年以享受较低的税率,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具体筹划措施可为:
(一)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订立合同时约定次年收款。(二)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将收入延迟到08年度确认。(三)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2007年物价总水平呈上涨趋势,可采用加权平均法,销售成本中含后期较高价格进货的部分成本,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迟延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四)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分摊年限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较短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税率低的纳税年度,从而达到“节税”效益。(五)增加税前可扣除的费用。提足工资、职工福利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等的税前允许扣除下限额。(六)将存在减值的资产,采用销售或视同销售的手段,提前实现收入的减少。
对于所得税率提高的外资企业来说,则应该尽量在2007年度实现收入,将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尽量推迟到下一纳税年度确定。具体的税收筹划的方法有:
(一)在收入确认方面: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尽早实现收入,避免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2、提前对外销售,从而提前实现收入。3、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在2007年确认收入。
(二)税前准许扣除项目方面:1、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将后期高价存货成本滞后到高税率纳税年度。2、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延长折旧年限,取得“节税”效果。3、适当将工资支出、借款利息、向总机构支付的合理管理费等费用向后推迟,增加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在该年度有一次性大额捐赠收入,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高税率纳税年度间纳税款。5、可把将要出售的财产、出让的特许权使用权以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的收入提前实现。
新税法还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低税率企业如果有新业务要新设公司,可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做新业务,或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实亡的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子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优惠。对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企业,应加快新办企业投产进度,加紧实现盈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因为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的2008年度计算,2008年尚未获利的,则当年无法享受免税优惠。此外,按照新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率从10%提高到20%,增加了1倍。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收政策,直接加重了外国投资者投资收受所得的税收负担,这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新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根据这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者可以选择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税率低于20%的国家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在中国进行投资,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三、税前扣除规定
工资扣除方面,外资企业工资扣除方法没有改变,准予在税前按实际发生的数额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两税合并”后 将取消税前扣除的限制。这样内资企业在2007年度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其超支的部分就形成永久性地差异,不可解转移后纳税年度补扣。内资企业考虑这一点,可以将2007年度的超支工资推迟到2008年发放,这样就有效地规避了所得税税收负担。
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的广告扣除有扣除限制,超支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外资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是没有限制的。新法对广告费用的支出统一为有扣除限制。因此,对内资企业而言,其变化可能不大。但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其广告扣除从无限制变为有限制,对于预计广告费将长期超标,并且处于纳税年度的外资企业而言,需要在2007年度加大广告支出,将以后年度需要广告支出在合理的情况下提前支付。目前仍然处于税收优惠期的外资企业,则仍然应当尽可能减少广告支出,并将广告支出推迟到以后年度。
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应纳税所得额3%,外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公益性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计算扣除,扣除比例和扣除税基都发生了改变。内资企业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同的数额,可能差距很大,企业应该考虑自身的情况,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量。对于扣除限额将因此而扩大的内资企业,则可以将该年超支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推迟到下一纳税年度进行,反之亦然。外资企业由于公益性捐赠扣除数由于从无限制变为有限制,并且其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有可能超支的,则其可以提前在2007年度实现公益性捐赠支出。
两税合并后,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定年限的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收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算的折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进行扣除。对于正常纳税年度且不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将折旧计入当期的成本。在税前扣除,达到后期成本前移,前期利润后移的避税效果。这种方法在物价高涨、固定资产技术进步等情况下尤为重要。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两税合并以前,只有特定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一些不在此类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通过公司分立或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间迁移,或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以谋求税收优惠。两税合并后,任何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减按15%征收。因此,企业应该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应该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的筹划上,可以通过设立和完善专门的研发机构和组建一支研发队伍;制订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增加科研经费投入和科研项目规划;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研究开发,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案,形成科研成果等。
两税合并前,特定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和待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新法规定所有企业只要安置规定人员,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这是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税收筹划。如:根据本企业用工的特点,分析哪些岗位是和安置“四残人员”和待就业人员;录用人员与一般人员工资薪酬成本上的变化;录用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费用、劳动生产率;建立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四表一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原税法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设备。新法只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没有要求产地。可见新法对购买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规定更加仔细,且无购买对象限制。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是企业生产的绿色指标。从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方面出发,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降低成本。购置专用设备时,考虑递延纳税效应对购置成本的影响,选择合适的专用设备。
五、特别纳税调整
两税合并后,扩大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而且明确预约定价制度,将事后调整的模式变为实现的协议并配之以一套完整的监管制度,从而对以往关联企业之间采用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税收筹划方法设置了困难。因此,企业以节税为目的的税收筹划一定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并有充分的理由与证据,策划的交易事项应具有商业实质。并且,企业可以权衡预约定价的利弊,根据自身情况(如一些特殊原材料还可以享受高成本价成的预约定价优惠),事先达成预约定价,可减少税务机关重新定价产生纳税风险。
新法的变化既对企业转让定价加强管理,也为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利息、红利需要补税。而新法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此项规定居民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如母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