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财税政策
一、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实证分析
居民收入包括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两个方面,居民收入差距是指居民因收入状况不同而导致收入上的高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居民收入差距总水平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国际上通用基尼系数来测量和判断一国贫富差距的状况。一般认为,基尼系数0.3~0.4表示相对合理,通常以0.4作为警戒线。我国基尼系数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在0.3以下,到90年代以后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4,2001~2007年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9、0.454、0.458、0.465、0.47、0.46和0.48。按照国际通行的判断标准,我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的国家行列。
2. 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度扩大。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各行业间工资水平参差不齐,差距越来越大。按照《中国统计年鉴》(1996~2006)对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组,1995年收入最高的是航空运输业,收入最低的是农业,收入最高值和最低值的比值为3.87;2005年收入最高的是证券业,收入最低的是林业,收入最高值与最低值的比值为5.68。另外,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不仅如此,高收入行业员工一般还享有高福利,进一步拉大了与低收入行业员工的实际收入差距。
3.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水平巨大。城乡居民收入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可以反映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基本状况。由表1看出,1997~2006年城乡人均收入差从3070.2元扩大到8172.41元,翻了两倍还要多;2006年我国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到了3.28:1。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享有各种补贴、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隐性收入以及农民尚需从纯收入中扣除三提五统和用于再生产的部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差距约为5:1~6:1。
4. 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水平日益增大。我国地区差距的扩大,相当一部分表现在东部、中部、西部的地区间差距上,特别是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差距非常明显。2006年底,我国上海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达到20667.91元(全国最高),而最低的新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只有8871.27元,东部的城镇居民收入是西部的2.33倍,即由1978年的1.6倍扩大为2006年的2.33倍;2006年底,我国上海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138.65元(全国最高),而最低的贵州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984.62元,东西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对差距由1978年的2.1倍扩大为2006年的4.60倍,地区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
二、从财税视角分析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
收入分配差距可以从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中去考察。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被称为第三次分配。
1. 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原因。在初次分配领域中,除了个人努力、资源、禀赋不同等合理因素造成的差距外,还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1)行业垄断经营、竞争条件不平等。平等竞争、限制垄断是保证收入分配秩序公平、合理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政府在限制垄断、鼓励平等竞争方面缺乏有效的政策,一些地区、行业及单位利用行业垄断因素和不平等竞争条件来垄断市场,获取巨额利润,造成了与其他地区、行业及单位收入差距的悬殊,加大了行业间城镇居民收入的差距。(2)非法收入的滋生。非法收入在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收入分配范畴,但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制度尚不健全,存在走私贩私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取暴利以及利用手中权力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巨额资金等行为,通过这些途径获得巨额收入的人虽不多,但所获得的收入额是巨大的。由此造就了一批高收入阶层,从而加大了社会上的两级分化。
2. 收入再分配中的原因。
(1)我国现行税制不完善导致税收杠杆不能充分发挥调控作用。第一,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用以矫正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税种,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太高不利于刺激人们的工作积极性,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其次,课税模式不科学产生了不公平问题。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选择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容易出现综合收入高但所得项目多的纳税人可能不纳税或少纳税,而综合所得低但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最后,不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缺乏人文关怀,反而会加重低收入者负担。现行分类制下在费用扣除上实行“一刀切”,不考虑家庭因素,表面上达到了公平,实际上由于每一个纳税人负担不同(如赡养人口不一样),却扣除同样的费用,造成税收负担不平衡。第二,财产税调节不力,遗产税与赠与税“缺位”。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既有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尽管在名义上可以归为财产税,但其设定的纳税人并非着眼于个人,以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作为基本纳税人的这两个税种,自然不是直接税。而我国目前的车船使用税的定额税率太低。遗产税与赠与税因其税负不易转嫁,可有效调节收入差距,已在许多国家广泛开征,而我国面对严峻的收入差距现实,却在该类税种设置上一片空白,遗产税、赠与税的“缺位”,使税收对个人财富的调节长期乏力。
(2)财政支出不尽合理,扩大了收入差距。第一,财政对农业投入规模不够。建国以后,通过工农业“剪刀差”等措施,倾斜地发展重工业,使城市优先发展,导致城乡之间的发展基础不同。改革开放后,国家对城乡改革力度也不同,对于城市采取了倾斜的财政政策,而财政对农业支出增长较慢。1994~2006年全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从532.98亿元增加到3172.97亿元,增长了595.3%,其中全国财政支农支出从399.7亿元增加到2161.35亿元,增长了540.7%,而同期财政总支出从5792.62亿元增加到40422.73亿元,增长了697.8%,10年间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财政支农支出比财政总支出增长分别慢了102.5、157.1个百分点,使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从1994年的9.2%下降到2006年的7.85%。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很多欠账,使城乡居民收入和城乡居民生活环境存在很大差距。第二,社会保障政策薄弱,扩大了收入差距。市场竞争是无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可给予缺乏竞争能力者和贫困者一定的物质援助,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分配公平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只面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大型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很少能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而且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筹集的,由于其规范性、约束力差,在筹资过程中的阻力大,企业拖欠、拒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较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使我国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缺乏法律及制度保证。另外,农民能够享受的社会保障极少,养儿防老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形式。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均等性,使得城镇居民内部、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第三,教育机会不均等。内生增长理论认为,劳动投入过程中包含着因教育、培训及职工再教育而形成的人力资本,受教育程度的高低成为影响收入分配差距的一项重要因素。从各国实际情况看,公共教育支出占GNP的百分比与基尼系数呈反比关系,而我国公共教育支出占GNP的比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5个百分点,也低于低收入国家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我国目前教育投资不足,分配不均:教育资源过多地向大中城市倾斜,农村地区、西部地区投资明显不足,加大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第四,转移支付均等化效果不明显。分税制后,转移支付在不断走向规范和完善,但从运行结果来看,均等化效果不明显,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在继续扩大。到2006年,人均财政收入最大值地区(上海8683.60元)是最小值地区(西藏518.17元)的16.76倍,人均财政支出最大值地区(上海9892.93元)是最小值地区(安徽1538.84元)的6.43倍。原因有二:一是目前的税收返还以维持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的倾斜原则,这使得转移支付不仅没有实现地区收入均等化的目标,反而加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二是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偏大。作为有条件转移支付的各类专项,一般不具有均等化的效果,因为大多是配套的专项拨款,获得拨款的大多为发达地区。
3. 第三次分配发展相对滞后。在西方国家,慈善公益事业较为发达,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方式的捐助活动,许多富人的财产被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到了穷人手中。在一些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等第三次分配的总量大约占GDP的3%~5%。以美国为例,该国目前共有160万个非营利组织,掌握的资金高达6700亿美元,占全国GDP的9%。截至2004年底,中国慈善机构获得捐助总额约50亿元人民币,仅相当于中国2004年GDP的0.05%,善款占GDP的比重很低,第三部门的作用相当有限。对纳税人而言,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将其一部分收入用于公益性捐赠,符合规定的可以分别按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然而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可见,目前对捐赠的扣除比例偏低,不利于刺激个人和企业进行更多的公益性捐赠。
三、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财税对策
1. 初次分配领域的财税对策。(1)打破行业垄断,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国家要加强对垄断行业分配的监控,制定工资指导线,加大对工资福利过高、增长过快行业的职工收入调控力度。另外,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垄断利润归国家所有,针对垄断行业利润过高的现象,可以进一步征收暴利税。(2)坚决取缔各种非法收入。重点打击以权易钱、倾吞公有财产、走私贩毒、假冒伪劣、欺诈行骗等违法行为,取缔各类非法收入
2. 再分配领域的财税对策。(1)完善税制,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其一,完善个人所得税。首先,重新确定所得税模式。鉴于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还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较为淡薄等客观现实,马上改分类制为综合制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应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型为过渡模式。其次,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在考虑加大对高收人群体征税力度的同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课税,在具体税率和级距设计时,应该简化级距,降低工资薪金的最高边际税率,减轻税负压力和偷逃税款动机,增加来自富人群体的税收,有效调节收入差距。第三,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应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结合婚姻、赡养子女、老人等现实情况,允许子女抚养费、子女教育费、老人赡养费等进入税前费用扣除项目。其二,健全财产税制。首先,调整车船使用税,对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公民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并相应调高定额税率。其次,适时开征物业税,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第三,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抑制个人财富的积聚。(2)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其一,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要调整收入分配差距,必须重视城乡之间的利益调节,扩大财政对农业的投人规模,提高财政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首先,增加农村的基础设施、农村公共卫生医疗的投入,加大对农业科技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其次,继续减轻农民的各种税费,增加农业补贴,给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多渠道增加农民的收入。最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其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社会保障投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结构性改革使下岗失业人员日益增多,必须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有较快的增长。首先,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其次,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并根据国家财力逐步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确保人们老有所养,病有医看。再次,适时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增强社会保障筹资的规范性。最后,鉴于农村贫困问题更为突出,应努力探索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其三,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提高人口素质,缩小贫富差距。首先,财政应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支出力度,改善公共教育的支出结构,逐步改善对义务教育投入力度小于非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对农村教育支出水平小于对城市教育支出水平的现状,特别应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努力改善农村教育。其次,增加失业救济与就业的结合力度,财政在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供给的同时,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单纯的财政救济不能使低收入群体摆脱贫困,财政除了要考虑创造就业机会外,还要拿出一部分资金对低收入者,特别是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下岗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进行再就业培训,以增强其上岗竞争力和工作能力。其四,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缩小不同区域居民收入差距。首先,依法调整当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统一转移支付标准,以“因素法”代替“基数法”,以此作为确定转移支付数额的尺度,并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和力度,尤其是加大对贫困县及城镇的转移支付,加大对其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卫生医疗、生产项目等的财政扶持。其次,缩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最后,国家应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强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增强西部地区的经济实力,以经济发展带动西部居民收入的增长,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