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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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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20世纪初,在英国最早诞生现代所得税之后,会计与所得税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并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进而产生所得税会计。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所得税会计相关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所得税会计相关毕业论文篇一

  《 浅论会计所得税 》

  【摘要】所得税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所得额,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

  【关键词】所得税 所得税会计 存在问题 完善措施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成因

  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税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影响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国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我国自1992年颁布《税收征管法》和1993年颁布《企业所得税条例》开始,就确立了会计制度服从税法的计税原则,1994年财政部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是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新税法的颁布,使税法标准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不断扩大,我国会计和税法的改革正朝着各自独立的方向发展。

  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的差异所致。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经济概念,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体现不同的要求。因此,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益与按照国家税法计算的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故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可能直接以会计收益为依据,而要以所得税法规定对会计收益进行调整后,才能正确的计算出应税收益,因而就产生了调整这一复杂过程的专门的所得税会计。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还没有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标准。会计与财务及税务等法规搅在一起的现象至今还没有重要改观,如在企业有关财务法规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业务招待的开支标准,利润分配程序中的“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其实不是会计问题,而是税法应规范的问题。另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所得税是只对实际收到的股利计征,还是按股权投资比例计算的实际投资收益计征,所得税法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看出,把两者糅合在一起,不利于财务会计为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也不利于实现税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

  我国在制度法规上存在的问题。完备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可以保证财务会计为税收提供可靠、及时的会计信息,为所得税会计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而健全完善的税收法规能使得所得税会计有法可依。然而目前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少,实施范围有限。税法与财务会计法规体系还没有完全独立,所得税法比较简单,刚性不强,不能自成一体。

  我国在计税差异的认识上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我国将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美国将该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果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帐面价值比资产的计税基础高,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反之,是递延所得税资产。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有些暂时性差异则不是时间性差异。《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中同样描述了除时间性差异而由其他原因使计税基础和帐面价值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目前我国的所得税人员和税务工作现状有一定缺陷。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分离,客观上增加税款计算、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的难度和工作量。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再加上会计操作手段相对落后,难以适应所得税会计独立后的会计工作需要。虽然新税制中规定了纳税代理制度,但由于我国税务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数量严重不足,纳税代理制度要在实际工作中推行,尚须时日。税收稽管工作也需很大的改进。

  三、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措施

  广泛进行所得税会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在我国,对于所得税会计的研究虽然正逐渐加深,但是总体来说还显得不够,研究范围也仅限于业务的会计处理,对于所得税的处理重视不够。应该加大所得税会计的宣传力度,通过研讨会、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所得税会计学术活动,进一步研讨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所得税会计发展思路。鼓励会计部门、税务部门等共同探讨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

  建立企业的所得税会计的法律规范。建立企业所得税会计必须有严密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应解决三个主要问题:一是确立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法律地位,也就是把企业实行所得税会计作为一项计税义务加以规定;二是规定计税所得额的税基,按保护所得税税基的原则界定成本费用列支范围、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所得税会计核算应税所得的程序和模式;三是明确不按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所产生的后果的法律责任。有了这些规范,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才能得以确立,其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才能据以建立。

  建立企业所得税核算程序。企业所得税会计应当自成独立的体系,这样才能最终解决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依赖,强化所得税征管。而按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核算水平,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在一定时期内,还必须采取过渡的形式,即既建立起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又不完全割断与企业财务会计的联系。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以核算财务会计所得和计税所得差异为依托,实行“财务会计所得额+差异额=计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核算,产生独立的法定的所得税会计报表。这一所得税核算模式的关键,是确定企业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即在一个会计年度按照财务会计核算应予反映成本支出,但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又应计为计税所得的部分。

  与所得税会计相关的经济法规亟需配套。会计改革需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但因此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根据国务院1986年颁发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等,均属违反财政法规行为,都要处五倍以下罚款。而现行所得税会计规定,企业的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可以不一致,企业的成本费用据实列支,至于国家为保证水源,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将企业会计利润调整为纳税利润即可。

  税务人员必须配备。企业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不一致表现在许多方面,如折旧费用、工资及三项费用支出、投资收益、试营收入、利息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国拨补贴、亏损弥补、减免税收入等等,核算起来,工作量很大。现在,部分企业由于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税务会计人员,税务专管员的时间精力也有限,只是部分企业的纳税利润不真实,导致国家税源流失。

  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净收益是衡量企业成就的主要尺度。而如何节约支出,增加收入,是今天的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决策。所得税对企业的组织形式、财务安排、交易方式等都有影响,企业进行决策时不能不考虑所得税这一重要因素。严格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能确保企业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所得税会计相关毕业论文篇二

  《 所得税会计沿革 》

  一、国际所得税会计的产生和发展

  所得税会计准则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的美国。1913年美国颁布《所得税法》,确立了以经营收益作为计税基础的原则,但因为时间和计算口径的不一致导致税法“收益”与会计“收益”不一致。因此,会计界都在讨论如何协调和处理税法和会计准则对收入、费用的确认计量口径与时间上的不一致所导致的永久差异、时间性差异及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导致的暂时性差异。

  1944年,美国会计师协会中的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发布了第23号公告(ARB23),这是第一个建议对实际发生的应付所得税进行分摊的权威性会计公告,并首次明确了所得税的费用性质,提出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概念。1953年发布的会计研究公告第43号(ARBs43)和1958年发布的第44号(ARBs44)则正式将所得税分摊作为财务会计的一条重要原则。

  1959年,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制定机构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其发布的第6号意见书(APB Opinions No.6)中明确表示,企业只能在“递延法”与“债务法”之间选择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1989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33),建议采用利润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1967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了第11号意见书,取消了以往的“当期计列法”(即应付税款法),改用“全面分摊法”要求采用递延所得税法来核算所得税,目的是将所得税费用和当年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在全面分摊法下,不论递延所得税是否由于相应环境发生变化能否转回,所有时间性差异对未来的纳税影响额都将被确认为递延项目计入资产负债表。

  197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发布了第12号公告《所得税会计》,要求纳税主体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处理所得税会计。

  1986年,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资产负债法对当年和以前年度由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税的影响进行核算。1987年12月颁布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96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992年被FAS 109取代)中率先提出了暂时性差异(Temporary Differences)的概念,用以取代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第11号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APB Opinion No.11)中使用的时间性差异(Timing Differences)。1991年6月,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保留了96号公告――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和报告所得税的规定。

  1994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再次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49),该征求意见稿基本上采纳了美国109号公告所提出的处理方法,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1996年10月国际会计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国际委员会准则第12号――所得税》,其采用的方法和原则与再次发布的ED49提出的要求基本一致,用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取代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确立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所得税会计中的重要地位。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沿革

  我国所得税改革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财税部门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需要,提出了对外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建议,并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的形式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以全国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的形式公布,要求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即从1983年起,企业把上交利润改为缴纳税金,实行“利改税”政策。

  当时,对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是以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形式进行的。即月份终了,施行利润包干或上交承包费时,企业按规定计算当月应上交的利润(或承包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利润结算

  贷:利润分配――解缴中央预算利润

  施行费改税后的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92年10月,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财税部门提出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实施步骤分为两步:第一步,先将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分别征收的所得税统一起来;第二步,再将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征收的所得税统一起来。2008年1月1日,“两税合一”正式实施。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要求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国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企业适用33%的税率,微利企业暂时适用27%或者18%的税率,金融、保险企业暂时适用55%的税率(1997年以后降为33%)。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同时,我国所得税观念也从国家分配主体论转为费用论。我国在1994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2000年12月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开始采用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及利润表债务法等。有关所得税分录转化为如下:

  1.计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上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39个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要求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鼓励其他一些有条件的企业执行。其中《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是每个企业都会涉及到的会计核算准则。新颁布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准则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由原来的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改为按财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会计处理也转为如下分录:

  1.计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上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主要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04).

  [2]中级会计实务/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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