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消费税问题研究的论文
消费税主要是对特定范围的一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很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消费税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消费税的论文篇一:《试论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联系与区别》
【摘要】增值税与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两大主体税种,都对货物的流转征税,两者相似之处较多,但也有显著区别。文章对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归纳与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征税环节;税款抵扣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539号印发了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第50号令、第51号令印发了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因为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为了保持两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同时,修订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与消费税均对货物的流转征税,两者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财务人员应明确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交叉关系,准确把握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联系与区别。
一、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联系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联系主要在于:第一,增值税与消费税都对有形动产货物征收(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流转征收营业税)。第二,消费税是对增值税货物中14类应税消费品征收,这14种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的同时计征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同时是增值税纳税人。第三,增值税采取从价计征,消费税主要也是采取从价计征,且从价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计税依据大体相同。第四,两者均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形: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投资、分配。视同销售同时计征增值税、消费税。第五。两者均有税款抵扣规定。第六,两者均有出口退税规定。第七,对于应税消费品,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既是其计征增值税也是其计征消费税的凭据。第八,两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相同,应税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征收消费税。
二、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区别
增值税与消费税存在诸多联系,但增值税与消费税作为两个不同税种在征税范围、纳税人、征税环节、计税依据、税额抵扣、出口退税及会计核算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
(一)征税范围的区别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的14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和增值税呈交叉关系,增值税对货物普遍征收,消费税对所列14类应税消费品征收。应税消费品必然是增值税应税货物。但增值税应税货物并不一定是应税消费品。另外,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不包括任何劳务。
(二)计税环节的区别
增值税采取多环节征收,包括进口、销售、受托加工各环节。消费税单环节征收,一般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均不再征收(新条例规定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例外,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另外,自产的货物用于连续生产时不计征增值税,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不计征消费税,但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时,计征消费税。
(三)纳税人、计税方法的区别
增值税按年应税销售额规模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将纳税人分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按照纳税人确定两种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抵扣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算。消费税未对纳税人分类,按税目不同分别采取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计税方法。
(四)计税依据的区别
增值税从价计征,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或组成计税价格。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情形。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相同,但在下列情况仍会存在区别:第一,自产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征增值税以同类货物加权平均价格为计税依据。第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作为消费税纳税人(委托加工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受托方),消费税以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不实行代扣代缴)。受托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其收取的加工费作为计税依据计缴增值税。“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必然高于其“加工费”。第三,逾期未退的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但啤酒、黄酒的消费税从量计征,其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
(五)已纳税额抵扣的区别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而一般纳税人通常于各环节均可抵扣其上一环节符合条件的已纳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不能抵扣国外采购已纳税额)。而消费税的抵扣要满足“来源、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税目对应”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只限来源于外购(包括进口、国内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其已纳消费税允许抵扣,从商业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其已纳消费税一律不得扣除。其次,必须是生产企业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否则外购、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最后,只有税目对应属于11项列举范围内的才允许抵扣。另外,增值税采取认证申报抵扣制度,只要购进货物取得合法凭据并经过合法认证申报,已纳增值税均可于认证当期抵扣。而消费税采取耗用抵扣制度。只有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中耗用的那部分已税消费品,其已纳消费税才允许当期抵扣。
(六)其他税制方面的区别
与价格的关系方面,增值税是价外税,当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要进行价税分离;消费税是价内税,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要将消费税计入其中。出口退税方面,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均“免且退”。退税率一般低于征税率为不完全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免不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免且退”。退税率即征税率为完全退税。
(七)会计核算上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核算,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下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小规模纳税人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核算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统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核算消费税。消费税为价内税与损益相关,计算应纳消费税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增值税为价外税与损益无关,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
三、增值税与消费税联系与区别的案例演示
上海彩姿化妆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12月进口化妆品3000件,每件100元,运抵我国上海港起卸前发生包装、
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共计1500元。海关完税后取得相关完税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于当期认证申报抵扣。进口化妆品中1000件直接在国内销售,每件含税售价147元。另2000件于本期领用作原材料,经过进一步提纯粹取,加工成彩姿系列化妆品5000件(每件不含税价150元),4600件销售给各批发商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向各批发商收取运费5000元,400件赠送给重要客户。化妆品的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30%。
(一)进口为增值税征税环节也为消费税征税环节,化妆品为应税消费品,计缴消费税同时计缴增值税
进口环节应纳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3000×100+1500)×25%=75375元;应纳消费税=进口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301500+75375)÷(1-30%)x30%=161517,86元;应纳增值税=进口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1301500+75375)÷(1-30%)×17%=91526.79元。
(二)增值税多环节征收,消费税单环节征收
进口化妆品国内销售环节需计征增值税但不计征消费税。自产化妆品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并允许抵扣经过认证的全部进口化妆品已纳增值税。自产化妆品环节同时应纳消费税,允许抵扣领用2000件进口化妆品的已纳消费税。自产化妆品赠送客户视同销售,同时计征增值税与消费税。
国内销售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不舍税销售额*增值税率一进口化妆品进口环节已纳增值税额=147÷(1+17%)×1000×17%+[5000×150+5000÷(1+17%)]×17%-91526.79=5805868元;国内销售应纳消费税=不含税销售额×消费税率一领用进口化妆品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额=[5000×150+5000÷(1+17%)]×30%-16151786÷3000×2000=118603.48元。
综观本案例结合两税主要区别进行分析:第一,征税环节方面:进口化妆品在进口、国内销售、连续生产化妆品再销售均计算了增值税,体现了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同理。自产化妆品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均应计征增值税。进口化妆品在进口环节计算了消费税,在国内销售环节不再计征消费税,体现了消费税单环节征收。同理,自产化妆品销售环节计征了消费税,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均不再征收(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例外,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第二,计税依据方面:化妆品的消费税从价计征。其计税依据与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致,进口环节均是“进口组成计税价格”,自产化妆品国内销售环节均是“不含税销售额”。第三,抵扣方面:进口化妆品连续生产化妆品属消费税规定的抵扣范围故进行了抵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外购、委托加工的轮胎生产小汽车、烟丝生产雪茄烟、酒精生产白酒,不在所列11项范围内。故轮胎、烟丝、酒精已纳消费税均不能抵扣。第四,价内税与价外税方面:进口化妆品组成计税价格的除数“(1-消费税税率)”小于1。使商变大,将消费税计入价格内。运费收入通常没有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含增值税收入。5000元运费收入作为价外费用计税时。除数“(1+17%)”大于1,使商变小。将其中所含增值税分离出来。
总之,增值税、消费税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两者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理解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交叉关系,明确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联系与区别,是财务人员正确进行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的前提,也可为税务筹划提供思路。
消费税的论文篇二:《浅谈取消木地板消费税的影响与政策建议》
1.1释义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明确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实木指接地板加征5%的消费税。
实木地板又名原木地板,是指天然木材经烘干、加工后形成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指接地板是由一定数量相同的树种、相同截面尺寸的长短不一木料,沿着纵向指接长料,加工而成的地板;实木复合地板是由不同树种的板材交错层压而成。这三种产品的共同点是在生产过程要消耗大量的木材资源。木地板消费税是对木地板企业在木地板生产加工环节征收的税费,而不是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支付额外的税费。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特殊性的消费税,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性的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且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式,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1.2地板消费税征收的背景及目的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直接关系到全球生态环境、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的崛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国内对木地板的需求大幅上升。生产和使用木质地板客观上消耗了大量木材资源,我国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森林覆盖率不断降低,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生存环境受到威胁。
伴随环保理念深入人心,为了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源,世界各国对天然林采取禁伐、限伐措施。按照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就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引导木材合理消费的一种方法,反映了我国政府对森林与环保问题的重视。开征消费税后,一是可以调节消费结构,通过调节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影响消费活动的方向和内容,进而调节整个社会消费结构;二是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同时增强国人的环保意识,提高民众树立更加环保的木材消费观。征税将促使厂家与消费者更加珍视实木地板的生产与消费,从而提高木材使用率,减少浪费。
1.3消费税征收现状
地板消费税实行9年来,对于保护濒危树种、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发挥了作用,对抑制纯实木地板消费也有一些效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木地板产业结构的调整,大量进口木材及速生林地的开发使用,继续征收木地板消费税,对保护环境已失去了应有作用,并对资源综合利用和木地板行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且受近几年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企业生产成本持续升高,国外贸易壁垒的阻碍,地板行业发展速度降缓,地板企业已经到了生死边缘。
2木地板消费税对木地板企业的影响
2.1我国地板行业发展现状
我国木地板行业起步晚、基础差,但是发展迅速,在不到30 年的时间内开拓了多种类、多规格的多元化产品格局,建立了从生产、销售到配套铺装的服务体系,并形成了一定企业规模的产业集群,整个行业已进入稳步发展的成熟阶段。同时,由于木材资源紧缺、市场竞争不规范、企业创新能力弱,国内房地产市场调控,出口贸易壁垒等因素影响,我国木地板行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2.2目前地板企业的发展困境
2.2.1国内市场需求不旺,行业产品销量总体下滑
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2014年房地产业持续低迷,成交额持续走低。连众人期盼的金九银十效应都明显减弱很多,品牌艰难维系,企业大部分处于亏损状态。2014年地板销量约为3.88亿元,同比下降2.8%,实木地板及强化地板销量下降5%以上,地板行业整体呈现出疲软的态势,企业不同程度的减产或停产再一次对地板行业的发展敲响了警钟。
2.2.2高企的税负严重阻碍了行业发展,造成不公平竞争
木地板企业在生产中要承受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他各种税赋,对企业来讲压力很大,这样就会促使一部分企业不规范,容易在行业当中犯错。降低木材企业的税负,公平税收环境,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2.3企业税费过高,产不敷出,生产经营举步维艰
国际市场疲软,国内商品房调控,导致地板行业销量下滑,出现了局部产能过剩、低价竞争的情况。而国内木地板企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力、水、电等生产成本大幅上涨,运输物流成本也居高不下,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各种税费也有增无减,致使业内出现大量企业减产、停产,甚至老板跑路等现象,大量工人待岗。
2.2.4国外技术和贸易壁垒导致国内木地板出口受阻
我国木地板出口的主要国家是美国和欧洲,每年木地板出口量一直保持在1亿平方米左右,占木地板产量的1/4。木地板上承载着很多“所谓”的知识产权,由于我们在地板产品方面的自主知识产权相对较少,出口相关产品需要购买国外知识产权,在与外国企业的出口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现在中国地板企业的出口竞争,除了成本原因以外,还有非关税的贸易壁垒。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及《欧盟木材法规》的强制实施,俄罗斯、东盟等相关木材贸易和保护法案的出台,全球材种资源的认证成本越来越高,以及针对中国地板企业的“双反”调查,使我国木地板出口量大幅下滑,负增长率高达1724%。由于出口受阻,许多企业转向内销,致使国内市场竞争更为激烈。
2.3我国木地板生产已向资源综合利用方向发展
我国多年开展森林保护工程以来,实木地板原料基本均为从国外进口,对于出口实木地板成品的企业来讲,只起到来料加工的功能。从木材原料看,实木地板原料主要来自于进口木材,而实木复合地板、强化木地板原料主要来源于人工林木材、次小薪材、枝桠材等,均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型产品,尤其实木复合地板基材也一部分是秸秆人造板材。木地板的生产对木材资源的损耗已经到了微乎其微的地步。
3取消木地板消费税的政策建议
3.1实木地板消费税应尽快取消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是为了节约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我国现在的木材消耗主要依靠进口和速生木材。速生林25年就可以利用,杨树甚至10年左右就可以利用。速生林在我国迅速发展,很多木材加工企业都有自己的林地,甚至在国外开发了自用林地。通过技术的进步,未来的速生林实木地板产业化成必然趋势,速生木材促进了木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将会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
自我国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国内优质、珍贵木材供应量急剧下降,实木地板原料很大一部分从国外进口。大量进口木材,间接保护了我国的森林资源,对于国内的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不应再征收5%的消费税,而对于实木地板成品的出口企业来讲,国内只起到来料加工的作用,消费发生在国外的部分产品,也不应再征收消费税。
3.2实木复合地板、实木指接地板消费税,应享受国家补贴或退税政策
实木复合地板是环保、可持续发展的产品。国际上对木材的综合利用、科学利用或加工利用有一个基本定律:如果对天然林的利用小于30%,基本上就属于科学、合理的利用。拿木地板行业来说,实木复合类就符合这一环保要求。实木复合地板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三层复合,一类是多层复合。15毫米厚的为三层复合,表层4毫米为天然林材种,中间层和底层均为速生林木材;多层一般为12~15毫米结构,目前普遍利用的表层只有06~2毫米,所占比重也都小于30%。从国际上对资源的环保绿色、科学利用的角度来讲,复合木地板是环保产品,其资源的使用是合理,不破环环境的,生产过程也不污染环境,产品的消费利用对环境无害,产品废弃以后,还可以被再生利用,这都符合现代环保可循环利用的理念。
实木复合地板基材为人工速生林木材,同为综合利用产品,中、高密度纤维板能享受国家退税政策,实木复合地板基材亦应享受。大力推广实木复合地板的消费,有利于保护稀有木材资源。
实木指接地板主要生产原料为短小木材及木材加工边角料,属于典型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生产不仅能减少原木消耗,还可提高木材资源利用率。因此指接地板不但不应征税,而且应该进行相应补贴。
3.3尽快研究制订地板行业木材综合利用鼓励政策
201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加快绿色城市建设,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完善绿色建筑标准及认证体系,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强力推进建筑工业化。木材与木制品是唯一可再生的绿色建筑材料,国家应积极鼓励其发展,近期也是取消木地板行业消费税是最佳时期。为保护森林资源,应采取差别征税的方式,对使用次生材、速生材、边角料等非原木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实木复合地板、指接实木地板,按照低税率征税或者免税或者在其他税目中退税,以鼓励企业使用原木替代品。同时,也使征收税率与征税对象所耗用的自然资源(木材)相适应,回归消费税的本意与宗旨。
4结论
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战略措施的稳步落实,建议对实木复合地板、实木地板取消消费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使用次生材、速生材、边角料等非原木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实木复合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应免征消费税或在其他税目中退税。这样可以扩大木地板消费,减少瓷砖等不可再生资源消耗,对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可以助推木地板企业走出困境,释放活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更好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国外双反调查、国家房地产限购等一系列不利因素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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