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论文(2)
有关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论文篇2
浅谈学校安全工作
【摘要】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是重中之重、首中之首。学校工作是否开展、怎样开展,常常以无安全隐患为基本依据。越来越多的“不准”、“不能”、“不许…不得”等教育规约出现并左右着学校教育生态,学生的成绩,素质的好坏都与安全有关,形成了一个教育的怪圈。
【关键词】学校;安全工作;安全立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此管理办法把学校作为处理事故的主体推向“风口浪尖”。在具体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学校既显得“无能为力”,又常常处于“挨打挨骂”、“四面夹击”的尴尬境地。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是重中之重、首中之首。学校工作是否开展、怎样开展,常常以有无安全隐患为基本依据。越来越多的“不准”、“不能”、“不许”“不得”等教育规约出现并左右着学校教育生态,学生的成绩,素质的好坏都与安全有关,形成了一个教育的怪圈。
学生是独立个体需要活动,受到意外伤害,是无法避免的,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可能发生。学校在无任何政府性、制度性法规保障下,还要爱到社会、媒体的舆论压力,绝大多数情况学校只能消极防范。但凡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哪怕有益于学生素质的提高,学校也绝不敢积极开展。而包括安全在内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学习的责任又全在学校身上。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做到有法可依。使学校活动则因考虑安全因素的影响大多不能正常开展。
在处理偶发安全事故的最终原则是保护学生的权益,而教师的权益却似乎是无足轻重的,教师体罚学生“上纲上线”,教师受到学生的伤害则是自身的原因。当教师、学校防范心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的时候,就如动物在散养的过程中,会发生伤害饲养者的事故那样,最安全的饲养方式就是圈养。学校选择保守的、相对安全的教育行为又对教育的功能发挥了多少作用呢?请看现实中我们中部分教师作为教育者的作为。
首先学校安全教育不能影响正常活动的开展学校教育强调学生德、智、体、美各方而的全而发展,这就决定了教育活动应该足丰富多彩的。而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比较激烈的活动,学校当不以阻遏学生天性来‘减少体育课、减少野外活动、减少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比赛’等消极的保护方式。”“学校安全”亦不能以牺牲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代价,不能以剥夺学生正常活动为条件,不能置学生的身心发展于不顾大家常说的“圈养教育”。这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提高,作为学校、教师,要明晰安全教育与开展丰厚多彩活动之间的辨证关系。理清教育教学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事前做好充分的防范和预案。把握安全“度”。这不仅是干好工作的前提,同时又是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比如,上科学课时做切片,教师要向学生讲明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但还是保不了有学生切破自己的手指头,教师需帮助学生处理好伤口,然后因势利导地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不能因为担心再次出现类似的事故,便从此取消了实验课。同理,学生也是看着教师的背影长大的。因此,教师要时刻用“真事、真情、真心”去影响学生,用行动的榜样让学生明白“学以德先”的做人道理。
教师的工作是智慧的工作,道德为原本,知识极诚明,艺术致优雅,道德是方向,知识是方舟,艺术是方法。作为教师,要时刻保持“热忱的头、温暖的心”。要时时思考如何让学生学得精彩。
教师要做一个精神修炼的寻道者,要做一个教育实践的深行者,为此,教师的教育视角要站在高处、教育激情要停在平处、教育行动要走在宽处、教育效果要落在实处。同时,教师始终要保持对教育有高度、有热度、有深度的“三度”情怀,对学生有包容一切错误的胸怀。
其次关于学校安全立法过程中,政府行为也应着眼于促进学生形成自我保护的意识,掌握自我保护的知识,拥有自我保护的能力;着力于营造学校得以健康发展的安全环境和舆沦氛围,规范伤害事故赔偿细则与办法。对学校安全中各主体的权责予以明确划分,确定各主体的责任范围,保护学生、教师、学校多方的权益。特别是要看到,对于在正常教育教学过程中意外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教师是不必承担责任的,这只能由学生自己及学生家长买单。比如:上体育课学生跑步扭伤了脚,事后家长向学校索赔,政府就应以法律行文的方式阻止这样的事发生。至于因各种纠纷引起的家长在学校吵闹、示威、静坐等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应直接介入。保障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教育的尊严,教师的人格。
改变我们的教育观念,多学习、多了解,研究我们的自己教育行为,我我们的睿智和科学方法,更好、更有效地教育我们的学生,远离“安全教育”的是非之地,把教育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