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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行为人主观意志在自首认定中的重要性(3)

廖冬瑜分享

三、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后又翻供的行为认定
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即有的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后,在前一诉讼阶段尚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但在随后的诉讼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等,由于惧怕严厉的刑罚或者收到他人不正当的唆使等原因,思想上出现反复,以致又推翻原来的供述,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行为人实行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就应当对其定罪处罚。但行为人先前的主动投案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根据《解释》规定,如实供述的最后阶段是在一审判决前。换言之,如果被告人在投案后,在一审判决前没有如实供述,但是在二审期间出于某种动机才如实供述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自首的犯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保证始终,这是法律对自首人到案后的基本要求。自首是犯罪人出于认罪而自觉接受国家的审查和审判,若自首人供述罪行后又翻供,其主动认罪的诚心则大打折扣。行为人只要有一次翻供行为,就表明其并没有悔罪之心,其主观恶性并没有真正消除或者减弱,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律基础已经消失。另外,司法机关还得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挖掘收集其它证据事实证明行为人犯罪的成立,因而自首的客观效果亦不复存在。鉴于行为人先前的的供述行为没有保存必要的延续性,其积极效果已被其后的翻供行为所抵消,因此,自然就没有适用自首的余地。所以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在任一诉讼阶段有推翻原供,拒不承认本人罪行行为的,即不应以自首认定。只有行为人在整个诉讼阶段自始至终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的,方可以自首认定。当然,如果行为人翻供后,司法机关经过侦查,没有找到其它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行为人重新又如实供述的(包括在二审供述的),则仍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双规”期间的自首认定
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在实践中一般不存在异议。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这种行为仍然符合自首的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有的认为这种行为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自首;也有的认为纪委的“双规”措施相当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在某种程度更为严厉,因此不应当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1、这种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要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自动投案时如实供述自首的前提,如实供述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关键。因此“如实供述”应采取严格标准,要求行为人必须如实交代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自动投案”则可采取宽松的解释,对投案的对象、时间、场所、方式和动机不作特别的限定,只要行为人出于己意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都应视为自动投案。行为人接到“双规”的通知后,虽然到案有一定的被动性,但也是经过其自由意志选择的,是自愿接受有关机构的审查和监督,只要其能如是供述本人的罪行,就应认定为自首,这是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行为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致隐藏在社会继续作案。2、“双规” 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其它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首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五种。采取强制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和剥夺,使用不当会对公民合法权利造成严重侵犯,“双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规范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这种措施虽然有强制性,但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却有着质的不同。目前,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是采取合曙办公的工作方式。“双规”措施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进行,但规定的地点不能是司法机关的办公处所、羁押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其目的是不能使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受到司法性的强制。
五、结束语
自首制度,作为刑法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刑罚量刑制度,从古至今,都被各国刑法采用。都被各国所采用,从它产生之日就承担着鼓励犯罪分子悔罪改过、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使命。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量刑性制度,自首发挥着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相似的作用。相比之下,国外对后者贯彻更加彻底。据有关数据统计,在发案率较高的美国,有90%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途径解决的。因此,无论是出于保护人权、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还是正确实现刑罚目的等都表明,我国的自首政策还有很大的发挥余地。笔者建议,在以后的立法环节中,对自首的认定应该进行适当放宽,比如可以规定:在立案前,向司法机关主动供述罪行的应视为主动投案。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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