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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论文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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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范本篇2

  试析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

  论文摘要 本文分析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运行效果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的现有问题,并就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未来发展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对策。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法制建设 重要性

  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基本形成,并在近年来得到不断完善。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全面到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得到显著提升,成为我国争取科技优势和经济优势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组成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之一。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取得了一些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该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将发展知识产权事业,通过自主创新提升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略。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全面到来,知识和技术作为一个保证一个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知识产权的地位也随之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及时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对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乃至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中有着关键性的地位。首先,知识产权的产生、行驶和保护都需要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确认和规范,因而法制建设是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中属于对世权,“权利法定”是对世权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民事权利中,知识产权属于对世权,“权力法定”是对世权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就是指知识产权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可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要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基础。此外,其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实施《纲要》的前提和基础。《纲要》确提出要“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因而无论是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看,还是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看,都必须重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作用。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历程

  我国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三十年,回顾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历程,大致可总结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恢复重建阶段

  上世纪70年代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制建设工作得到恢复和重建,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也从此步入正轨。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于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于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自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体系被初步建立起来。当时我国不论在经济、政治、还是科学文化方面都处在相对低水平的“过渡时期”,因而该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较低,但符合当时的国情,如其他知识产权尚未被纳入法律,但主要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和规范。总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在这一阶段得到开启,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得到了初步建立。

  (二)快速发展阶段

  二十世纪90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各项已颁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得到全面修订,并颁布了几部新的知识产权单项法律,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得到充盈和完善。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全面修订,2000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2001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此外,于1997年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2001年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单项法律的完善和颁布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得到大大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此阶段达到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要求。

  这一阶段,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科教文化事业日益繁荣,国际贸易往来逐渐频繁,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国际文化交流不对等等问题凸现出来。我国快速地认清了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并及时做出了反应,加快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可以说此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即为我国对外文化、贸易的开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又顺应了我国经济、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

  (三)基本完善阶段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入基本完善阶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初,我国充分认识到了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提高,2006年胡锦涛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从此被提升到战略高度,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自此迎来新的高潮。在此阶段《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得到再次修订,同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也得到了首次修订;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得到梳理和规范,一些散见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得到规范和整合;此外,民间文化、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工作也在此阶段得到开启。

  在此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得到基本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现状

  知识产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有三、四百年的发展历史,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西方国家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然而,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要充分结合自身国情,从实际出发,从发展需要出发。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可谓发展迅速,WIOP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曾提出:中国用了仅仅不到20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需要一两百年才能走完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这个成就是举世瞩目的。虽然如此,但我们仍要认识到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经验不够丰富这一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不论从速度上说,还是从成果上看,不论是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还是相对于发达国家,都毫不落后,但是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体系要想持续保持先进性,并对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起到持续的促进作用,就必须及时抓住现有问题并进行积极的改进和完善。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包括: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滞后.

  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和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并存,知识产权立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不紧密等。

  四、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发展构想

  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现状及我国国情,认为我国在未来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从国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

  加入WTO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迅速,已与WTO接轨,然而频繁的国际贸易往来中,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仍然面对着较大的压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已经表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实现了又对外承诺向国内发展的转变。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背景下,经济增长方式逐渐转变,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也有所变化,因而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必须立足于当前国情,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恰当调整,从而使其更符合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的需要。

  (二)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性的权力,知识产权的行使对社会公众有着较大的影响,因而在未来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应注重对知识产权权力与社会公众之间关系的平衡。以往经验表明,在法律制度的行使中,如果仅仅对权力进行强有力的保护,而不对权力的形式进行严格限制,最终会导致权力被滥用,知识产权权力也是如此。目前我国出现了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现象,如滥用诉讼权、恶意申请临时保护、强制搭售、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等。知识产权的滥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现象,很多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与反垄断问题混杂在一起,如何合理界定垄断行为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这一问题需要我国在未来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而另一方面,部分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是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存在漏洞,这需要对知识产权法制体系进行进一步完善,针对知识产权滥用现象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进一步完善、规范。

  (三)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我国文化与科技的发展十分不平衡,文化方面,虽然我国文化遗产丰富但文化产业相对滞后,科技方面,我国有些科学技术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方面处于国际领先地位,而另一些科学技术领域却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对此,我国在未来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应结合不同领域的发展情况及其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对其确定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将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体系符合我国国情,更具中国特色,同时更能促进我国优势领域的发展。

  五、总结

  总而言之,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迅速,成果显著,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运行获得了较为理想的成果。然而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要保持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体系的先进性和有效性,我们仍需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使其更能解决我国实际问题,更符合我国国情,更适应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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