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学硕士优秀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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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学硕士优秀毕业论文篇一
《 简论摆正非领导职务人员工作心态的思考 》
论文摘要 非领导职务人员是干部队伍中的宝贵财富,但是在实践工作当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阶段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却有着千差万别,如何发挥这一批人的工作优势,发挥其积极性,具有深刻的理论以及现实意义。笔者是一名从检工作33年的检察官,先后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现时是一名四高检察官,曾先后担任经济检察科副科长、税务检察室室主任、反贪局副局长和政工办副主任,现时是一名副调研员。本文回顾从检30多年工作经历,对如何摆正基层检察院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工作心态提出了自己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非领导职务 工作心态
一、非领导职务人员产生的成因
1978年重建检察院以来,特别是1983年9月3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和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队伍一年比一年壮大,检察事业一年胜过一年,工作成绩也一年大于一年。成绩的取得是与全体检察干警共同努力分不开的,队伍的壮大也与检察事业的发展分不开的。诚然,作为一支检察检察院的队伍同样也是队伍在不断壮大、事业在不断发展和工作成绩不断积累。身为一名从事检察院工作30多年的干警,看着检察队伍的不断壮大,必然对队伍人员结构有着深刻的了解。因此,笔者认为:一个基层检察院队伍中,干警的法律职称无非就是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和检察长,还有,在检察官行列中再划分不同级别的检察官,在司法警察行列中再划分不同级别的警衔而已。那么,干警中行政职务(级别)划分无非就是科员、正副科长(含正副主任、正副队长)、反贪反渎局的正副局长、专职检委会委员,以及由正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工办主任等党组成员组成的领导班子履行各自职责。此外,在干警队伍中还占有一定比例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和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人员履行各自职责。这些非领导职务人员,大部分都是通过提拔任命而享受正副科级和正副处级待遇的,而小部分的正副科员和正副调研员,是随着年龄增大和竞争上岗不成等因素,从领导实职改任非职而已。
二、非领导职务人员当前存在的工作心态
非领导职务人员顾名思义就是一名非领导工作者,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来讲就是充当一名被领导的角色,只不过是享受相应的领导级别待遇而已。因此,作为一名非领导职务工作者,不管是从实职改任非职,或者被提拔为非职领导,都是从事非领导岗位工作,不是一名实职领导。诚然,在职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工作心态,笔者概括为三种工作心态。第一种心态大多数是以“惰性”的行为对待工作,往往认为自己从实职改任非职,从领导班子成员角色转为非职领导,是安全渡过为退休人员,在基层检察院里一般都是任正副调研员。因此,他们在“过渡期”(一般为1-3年)里工作,往往是过得一天就一天,不求上进只求安全过渡,中规中矩,不犯错误,面对交办工作只求完成,不求开拓和效率,不会主动承担工作任务。第二种心态是以一股“拼劲”精神对待工作,具体表现为爱岗敬业,不断进取,出色完成交办工作。这类非领导职务人员在基层检察院里往往是年轻有为,被提拔为正副主任科员。他们当中大部分都是富有工作经验,具有独立完成工作任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在这基础上他们会工作积极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作风正派,上进心强,开拓进取,配合领导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第三种心态大部分以“实干”的行为对待工作,具体表现为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待工作持认真负责态度,言行一致,脚踏实地,自觉配合领导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这部分非领导职务人员在基层检察院里,大部分都是工作多年的主任科员,或者担任中层领导多年提拔为副调研员。他们当中一般都是四高检察官,先后担任过中层正副职,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工作积极肯干,但年龄偏大,提干机会较小,距退休时间都是7-8年左右。因此,这类非领导职务人员工作心态,普遍认为自己再好的工作业绩也不可能换来提干的结果,虽然他们当中不求名利,但多年的工作经历,练就了工作积极主动的良好习惯,并以良好的检察官形象,做好传、帮、带。爱憎分明,不斤斤计较,自觉履行职责,干出一番无愧于心和无愧于检察事业的工作。
三、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工作心态产生的原因
(一)认识有偏差
对非领导职务干部如何发挥作用问题存在思想障碍。一是有的单位领导班子对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心存顾虑。认为这些干部退二线了,应好好休息,再让干工作,怕被说不关心老同志或对老同志指手划脚,还担心这些同志不接受。还有认为让这些干部继续发挥作用,会干扰自己的工作,增加麻烦。二是一些非领导职务干部对自身发挥作用存在模糊认识。有的缺乏进取精神,认为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图个清闲自在。三是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有些人认为非领导职务干部继续发挥作用是多余的,把提建议说成是闲操心,且对这些干部尊重不够,导致部分干部顶不住舆论的压力,不敢大胆开展工作。
(二)非领导职务干部发挥作用的途径不明确,工作任务不饱和,一部分人经常处于“赋闲”状态
目前我市对发挥这些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还没有进行具体明确的界定,使有的单位对安排这些干部从事什么工作,赋予什么权力,承担什么责任,感到不好处理,干脆不安排具体工作任务,默许他们不用上班。导致有些干部想继续发挥作用而没有机会或不知怎么发挥。有的新提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认为职级待遇是解决了,但既不是班子成员,又不再担任中层干部,遇事不能表态、拍板,只能领导叫什么就做什么,对工作被动应付,反而不如担任中层干部时作用发挥的充分,造成人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三)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激励措施不到位,影响了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发挥
一方面,关于对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和相关的奖惩机制并未真正确立起来,部分干部特别是从领导岗位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游离于组织管理之外,上班随意性大,个别的甚至未经请假,长期外出或呆在家中。另一方面,我们对非领导职务干部选拔、教育、管理、监督方面的研究较少,对作用发挥得好、政绩突出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激励措施不到位。比如,对提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是否可以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对非领导职务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对年富力强、表现优秀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提拔使用等问题,都没有具体配套的规定。这也是影响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如何摆正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工作心态
在检察机关队伍中,作为一名非领导职务人员,由于在个人待遇上有它的特殊性,虽然不是一名实职领导,但在政治和经济待遇问题上,是享受相应实职领导的待遇。所以,在检察队伍中,非职领导人员随着经历不同和年龄不同,工作心态也不同,笔者在以上的看法已把非职领导工作心态概括为三种。一种是从领导实职改任非职领导,且退休时间将至,大部分人持“惰性”来心态来对待工作,另一种是有较长的工作经历,曾任中层领导被提拔为非职领导的,且离退休时间在7-8年左右,大部分人持“实干”心态对待工作,最后一种是年轻有为被提拔为非职领导的,往往以积极向上,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持一股“拼劲”的心态对待工作。由于在非职领导的人员中存在着不同的工作心态,存在着影响队伍建设的不利因素,那么,如何摆正非职领导人员的工作心态,擦亮检察品牌,笔者有如下看法:
1.要牢固树立热爱检察事业的思想,自觉履行检察职能,发扬传统,甘当一名称职的检察官,切实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不因自己官阶的高低劳评定自己的价值,而将有限的生命投入无限的为人民服务的事业当中去。
2.不摆领导架子,不摆老前辈样子,带头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这要求从根本上祛除领导人员根深蒂固的官僚认识,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降人才”。
3.要有全局观念,任劳任怨,角色转换快,做到能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并要有高度负责心对待每一项工作,彻底消除干多干少一个样思想,扎实做好岗位工作,“居庙堂之高则忧其君、处庙堂之远则忧其民”,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思想。
4.在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开拓进取,力求做到多创亮点多作贡献,以实际行动来体现爱岗敬业,有一分热发一分光的工作态度。
5.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爱憎分明,对待自己不足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兢兢业业,自觉加强学习,能里能外,甘当一名复合型的检察官,为检察事业作出贡献。
以上所述,仅是笔者随着岁月的流逝,基层检察院工作30多年的经历,对如何调整基层检察院非领导职务人员工作心态的浅见。非领导职务人员是干部队伍中的宝贵财富,这些同志大多从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浅谈法学硕士优秀毕业论文篇二
《 简论转制社区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
论文摘要 实践中对如何把握转制社区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定性常有争议,本文尝试结合理论与实践,对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的主体认定、国有土地管理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研判。
论文关键词 转制社区 基层组织人员 职务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也随之加快,原有农村用地逐渐被纳入城市范围,但相应的建设规划表现出强烈的城乡差异,“城中村”作为特定时代的产物应运而生。近年来,国家通过一系列转制措施试图消除“城中村”的城乡二元结构,而由于缺乏监管、私欲膨胀,出现了转制社区中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敛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种行为,虽然出台了相关立法解释予以规制,但苦于缺乏细致的指引说明,给司法实践中的诉讼工作带来了挑战。
一、转制社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特点
转制社区是推进城中村改制、全面实现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类型独特的社区,它有别于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同时又兼具两者特征,是过渡阶段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