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论文免费范例(2)
法律类论文免费范例篇2
论国内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论文摘要: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以偏激的言辞鼓动群众,以非法定的程序表达利益诉求或干扰社会秩序的活动。网络的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加强,以及公民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是其产生的条件和成因,其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应该从完善法规,搭建网络对话平台,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联动应急机制等方面进行引导。
论文关键词: 网络群体性事件 网络平台 公民意识
网络技术的发达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互联网俨然已成为人民群众生活的一部分,互联网以其海量的信息量,快速的传播渠道,开阔了人民群众的视野,也为人民群众参与网络活动,直至利用网络参与政治活动提供了有效渠道。当下,微博、博客、论坛等各种网络传播媒体已成为社会公众表达意见和想法的重要渠道。然而正如硬币的两面,网络在丰富了和方便了人民群众生活的同时,网络的无序参与也直接对现实生活产生了负面效应。特别是各种由网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增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其影响力并不亚于许多实体空间发生的事件。网络群体事件已经引起国内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一、研究综述及概念界定
中国知网数据库是国内收录学术研究文献的重要数据库,截止2013年5月10日,通过知网检索发现,以“群体性事件”为题名的论文达645?篇,最早的文章是1996年发表的《群体性事件的透析与防处对策》,直接以“网络群体性事件”为题名的文章达到了275篇,最早的文章是2006发表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政府应对策略》一文,这一方面说明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关注较早,另一方面也说明自媒体时代“网络群体性事件”已成为“群体性事件”研究的重点内容。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我们发现国内学者关于网络群体事件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研究内容上,主要研究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点、类型、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等几个方面,其中研究者对网络群体事件概念的界定大同小异;关于特点的探讨角度基本相同;而关于产生原因和应对策略的研究基本都是从政府、网络、公民等方面提出的;(2)从研究角度来看,从学理分析上来看,社会学和政治学的分析较多,在对策研究方面管理学的分析较多,也有从心理学的角度来探讨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心理状态和行为演化规律;(3)在研究方法上,就目前的研究来看,定性的占主导地位,学理性分析较多,而联系实际的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较少。
那么何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呢?随着界定的角度不同,在文字表述上也存在差异,但基本内涵是大致相同的,所谓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以偏激的言辞鼓动群众,以非法定的程序表达利益诉求或干扰社会秩序的活动。认定网络群体性事件,一般可以从四个方面的进行辨识:一是该事件的参与主体达到一定规模,在网络中形成舆论交锋;二是有一个共同的舆论指向,网络舆论形成一个共同指向,在网络中形成舆论聚焦;三是参与主体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利益表达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据,存在言辞偏激和煽动群众情绪等现象;四是影响社会秩序,甚至演化为现实中的体暴力事件。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条件及成因分析
综合大多数学者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定义的分析,可以看出各领域的研究者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界定都离不开三个必要的因素,即网络、群体和目的。围绕这三个因素可以分析出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条件及其成因:
1.网络的发展。
网络的普及客观上加大了群众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网络具有匿名性、便捷性、平等性和互动性等特点,人们通过网络媒体可以畅通地发表观点见解和表达利益诉求。由于网络传输快捷、覆盖面广、效率更高,普通事件经过网络的聚焦放大,会引起更多网民的关注,而且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可以更好的表达利益诉求而不用担心打击报复。通常网络群体性事件表面上是网民发表过激言论甚至形成现实中的暴力冲突,但本质上还是涉及到利益诉求,如果地方政府不能正视公众的利益诉求并通过适当途径提前化解,则网络群体性事件就成为一种不可避免。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如果地方政府再采取传统压制手段,则这种群体性事件则将演化为严重的矛盾冲突甚至是暴力事件。
2.公民的民主意识加强。
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认为,蓬勃发展的公共领域是民主、平等、参与意识成长的基本条件。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健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参与渠道,同时随着人民知识文化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加强,这就为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提供基础。网络的发展更是拓展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和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然而有些地方政府缺乏媒体素养和公民权利意识,一旦发生网络舆论聚集事件,往往采取切断网络等围堵的措施,从而进一步迫使网络舆论转向现实的群体性冲突事件,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3.公民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虽然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在不断的推进,但总体上来说人民群众的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仍然不畅通,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围堵和内部压制的情况下,人民群众的诉求就与地方政府产生了冲突。虽然在现实中,我们设置了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反映人民群众诉求的渠道,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渠道和权利代表关系不明确,导致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完整的体现。当正式渠道不能反映公民诉求的时候,网络则提供了一条新兴的诉求通道。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就迫使利益需求受挫的公民转向相对较公开、自由,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的网络平台行使自身的话语权,甚至通过网络相互集中,组织集体性游行、示威、上访等聚集活动,从而引发各类网络群体性事件。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现实影响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网络群体性事件犹如一把双刃剑,我们应该一分为二看待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影响。一方面,增强了公众政治参与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策的制定;另一方面,又可能造成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影响社会的稳定。
1.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积极影响。
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分析,一是政府工作层面,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政策的出台、危机事件的处理等方面缺乏公开透明的意识,在处置过程中欲盖弥彰,造成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就容易产生民众对政府的猜忌,造成干群之间的隔阂和矛盾冲突,造成了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出现,通过舆论聚焦的压力,形成了对官员执政行为的有效监督,促使政府工作逐步走向透明化、规范化,不仅提高了政府决策和执法行为的透明度,也与此同时对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是社会环境层面。随着公众教育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加,互联网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民意传播平台,如果能够排除别有用心的干扰,网络民意往往是能够直接反映社会公众的原生态民意。通过对网络民意的甄别分析,能够捕捉到社会层面最真实的心声,有利于国家机关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也就是不断提供公共政策的质量和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网络平台的存在为社会创造了一种新的对话机制和舆论空间,也开辟了公众舆论监督的新平台。
三是社会公众层面。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在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一方面通过聚焦民意向相关部门施压,有效提高了政府执法行为的透明度,扩大了公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新媒体环境下打破了传统媒体环境下相关政府部门的话语霸权,扩大了公民的监督权和参与权,有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民主和政治权益氛围。
2.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消极影响。
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的管理无论立法还是管理监控方面都显得相对滞后,缺乏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其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常常误导民众,激化政府与民众的矛盾。由于网络参与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一些网络参与者往往发表一些不经考证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者别有用心的人恶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视听,激化了政府与民众的矛盾,使得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导致事态难以控制。
二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常常造成舆论声势,引发现实突发事件。网络参与具有舆论聚焦的功能,能够将分散的舆论观点通过交互影响而汇聚舆论焦点,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由虚拟转化为现实,如果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化解机制,则有可能演化为现实暴力冲突,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四、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综合国内多位学者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策略的研究,可以从完善法规、搭建网络对话平台、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联动应急机制等方面进行引导。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对网络秩序的管理。从网络环境来看,我国目前网络法制的建设要明显落后于网络的快速发展,这就使得网络安全和秩序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加强网络立法是有效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2.积极搭建网络对话平台,加强政府与民众的互动。网络群体性事件演化为暴力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相关政府部门缺乏媒体素养,缺乏与网民互动的有效渠道,也是导致暴力冲突的重要原因。因此,相关政府部门不妨建立群体事件新闻发言人制度,第一时间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网络意见人士的参与,提高政府活动的透明度,这是化解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之一。
3.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联动应急机制。网络舆情联动应急机制主要包括监测、预警、处置三个环节。要求政府相关专门部门要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具有甄别和预测网络舆情的能力,及时作出舆情趋势判断,并做好充分的预案准备,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