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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代发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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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代发范文篇1

  浅谈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保障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问题,比如说城乡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为了生存和发展,农村的许多劳动力大军选择背井离乡来到经济发达的地区务工,这就使得许多儿童被迫离开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爷爷奶奶或者和家里的其他有亲属关系的成员生活在一起。对于这些特殊群体,社会上称之为“留守儿童”。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留守儿童的数量目前已达到五千多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二十,在所有的留守儿童中有80%的是由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抚养长大的,有13%的留守儿童是由其亲戚照料,而又有7%的儿童则是无人看管和照料,这些统计数据让人感到痛心疾首。[1]在中国因农村人口大量流动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已经不容我们去忽视。许多留守儿童由于不是在父母的照料下长大,他们的性格往往比较内向、孤僻,而且再加上留守儿童脱离父母的监护,自身所应当享有的法律上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一旦价值观发生偏离很难回到正轨上,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都会影响到留守儿童的发展。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原因及出现的问题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原因

  1.经济条件的影响。由于城乡经济收入存在很大的差距导致了大量农民工离开家乡来到大城市以提高收入,由于许多农民工本身文化水平普遍都不是太高,工资水平也不是很高,再加上城市消费水平高,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很多父母不能够把孩子带在身边照顾,而只能选择把孩子留在农村,让其他人看管。

  2.户籍管理制度的影响。受到户籍管理制度的影响,农村儿童在城市就读受到极大的限制,许多农民工在城市务工,但是其户籍所在地仍然是在农村,而且其子女的户籍也是在农村,因此享有不到和城市孩子同等的受教育服务。

  3.农村儿童在城市上学容易受到歧视。由于农村孩子衣着打扮不及城市孩子时尚,地方方言比较严重,父母身份是农民工,这些都会使他们成为城市孩子嘲笑的对象,时间一长就会使心理受到创伤,这也是许多农民工不愿把孩子留在城市的原因之一。

  (二)农村留守儿童出现的问题

  1.教育状况。在农村留守的儿童大多数是在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的养育下长大的,由于存在年纪上的差距,他们一般都只是从经济生活方面来满足留守儿童的需求,在他们眼中,只需要满足衣食住行即可,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方面很少关心,甚至有的根本无暇顾及,长而久之就会造成孩子学业的荒废,产生厌学情绪。

  2.心理问题。儿童时期孩子心灵比较脆弱,急需来自自己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农村的父母为了家庭生计而无奈的离开自己的孩子,这些会使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受到很大的伤害,一旦遇到打击和挫折,如果没有及时得到父母的指引,心灵就会受到极大的不良影响。时间一长心理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安全问题。保护留守儿童安全是整个社会成员的职责问题,近年来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十分堪忧,留守儿童遭遇性侵、被拐等等,这些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安全事件的暴露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一旦留守儿童发生事故,带来的不仅是对留守儿童身体和内心的伤害更是对一个家庭,一个群体保护的伤害。造成留守儿童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父母监护不到位、监护人缺乏对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教育;二是留守儿童自身辨别是非能力薄弱;三是学校对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缺乏对孩子安全意识的教育。

  三、我国立法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状况

  (一)受教育权重视程度不足。我国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对受教育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村留守儿童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然而近几年,留守儿童受教育的问题却依然不能依靠法律的手段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留守儿童不能平等的接受教育的原因主要来自几个方面:家庭方面、户籍管理制度、学校教育方面,一般在农村学校教学质量比较差,而且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教师资源还存在严重匮乏的现象,这些都导致了留守儿童不能平等的享有受教育权。[2]

  (二)监护权的缺失。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的监护人做出了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都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中,大都是隔辈监护以及亲友监护。在隔辈监护的情形之下,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大都是年事已高,满足留守儿童生活已实属不易,再加上本身受教育程度都很低,无法辅导留守儿童的学习,这更不利于孩子们学习的提高。而对于亲友监护的情形,这些亲友的家庭中一般也有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需要照料,有时候根本无暇顾及留守儿童。而由其同辈的兄、姐对其监护,这些同辈监护人自身都缺乏监管的能力,因此,这些监护都会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权益不利。[3]

  (三)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我国相关的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其父母长期不在身边无法提供有利的保护,再加上留守儿童认知能力比较弱,又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其人身权利极易遭受侵害,并且有些留守儿童由于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家庭贫困导致自杀的例子也不少。[4]

  四、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监护制度。完善监护制度是为了最大利益的保护留守儿童,父母作为留守儿童第一监护人,他们在儿童的成长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父母的陪伴对于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在生活中可以给予孩子正确的指引,因此法律应该加大父母的监护职责。在父母无法对孩子履行监护职责时,也应该选择对孩子最有利的监护人,但同时还要及时的与孩子沟通交流,不能因为无法在身边陪伴就忽视了心灵上的沟通与交流。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留守儿童由于年龄小、辨别力差,法制意识单薄,再加上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其职责,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制意识,同时各乡镇政府要专门性的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各种法律教育活动,使他们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

  (三)确保受教育权的实现。为了确保留守儿童平等的享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该根据形势的变化相应的调整政策,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要根据各个地方经济的差异来投入相应的教育资金,要做到城市和农村的平衡。在师资力量方面应该建立完善的教师培训制度,从相关经济政策上积极鼓励了城市教师去农村地区教学。[5]

  参考文献:

  [1]贾婷婷: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现状、原因及问题.魅力中国[J],2011年3月上。

  [2]金丽婷:论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经济研究导论[J],2013年第29期。

  [3]赵香菊、冯慧:浅析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法制博览[J],2013年12月(中)。

  [4]闫利欣: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河北经贸大学出版社[D],2014年3月,第7页。

  [5]卢震: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安徽财经大学出版社[D],2015年6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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