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实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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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实习论文篇1
浅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制问题
论文摘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必须加强对农村问题的研究,发现农村建设中的法制缺陷,有针对性地加强立法、法制宣传和提高执法水平,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农村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用法制保证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一、加强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紧迫性和必然性
(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紧迫性
虽说,我国的农业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达20多件,国务院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而且各级涉农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将行政执法本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法制建设的状况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而且整体发展不平衡,出现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现象,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在立法方面,有些急需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有些法律、法规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强调政府管理职能,对保护农民权益、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体现不够;有些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在执法方面,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以及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比较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司法方面,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农民打官司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在监督方面,目前监督机制也还不够健全;各种监督力量各自为战,相互间难以形成合力,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必然性
1.法制建设可以保障农村生产发展的顺利进行。新农村建设的经济目标就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仅是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而且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在物质和精神上的其他需求。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依靠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依赖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与配合。但是,有关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相互间难免发生冲突。不仅这种冲突的根本而有效地解决要靠法制,而且现在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农民逐渐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步入加工、生产、经营等第三产业,涉法事务也随着经济交往活动的增多而增多。因此,必须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才能形成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长效机制。
2.法制建设可以促进农村乡风文明的健康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文化目标就是要改善农村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提升农民的精神风貌,形成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现代化农村。为此,必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农村在水利、房舍、道路、饮水等方面的落后状况。同时,应该增加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方面的投入,改变农民落后的行为习惯。但是,要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必须依靠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健全。法制既可以明确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可以为处理不履行责任者提供依据。此外,法制的一些内容可以引导村民赡养老人、抚育儿童、抵制赌博、克服迷信等,本身就具有倡导文明乡风的作用。
3.法制建设可以推进农村管理决策的民主进行。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政治目标,要求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真正让农民当家作主。实现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才能根据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断向前发展。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农村的民主建设存在很多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法制的作用。只有将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其获得应有的权威,才能抵御各种势力的干扰和破坏。实践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推动农村民主政治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只有按照法制的要求,通过完善“一事一议”和村务公开等制度,保障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农村的管理民主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二、当前新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国农村农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也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够强
“法制是民主和效率的协调器,也是民主和效率助推器”[1],但是“徒法不能自行”。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农业法律体系,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较淡薄,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制的现代化进程,抑制和影响了农民积极参与生产生活、积极创新谋求发展,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主体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如果没有内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国现代法治将寸步难行。[2]然而,在中国,情义本位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制建设,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讲求“仁爱”,因而举整个社会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3]同时,农民受封建传统观念的负面影响严重,接受现代的知识和民主精神较慢和晚,所以部分农民的“法律即义务”、权力本位、家法族规神圣观念和思想仍然严重。因此严重制约了农村的法制建设。
(二)立法上仍然存在空白和缺陷
目前,我国农村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和完善。首先是立法上存有空白,有些新农村建设急需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使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建设、农民的权利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等存在着无法可依的问题。
其次是立法层次低,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而有些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利法、农业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强调政策管理职能的成分较多,而保护农民的权益、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制提供服务体现不够。再次是内容过于原则,规范性、可操作性差,特别是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难以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有些法律、法规中的条款既无大错,亦无大用,被百姓戏称为“豆腐法”,不能有效地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协调处理各种矛盾和利益性冲突。[4]
(三)执法操作混乱,司法效率不高
农村立法虽然重要,但执法工作也不能轻视。良好的法律必须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来体现。当前我国农村的执法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是乡村基层干部的依法治农的观念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而更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路远人少,事多面宽管不过来,以及加上农村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在农村仍然存在。因而,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执法混乱的现象。
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执行难和有错不纠的问题比较突出,对“三农”方面的矛盾和纠纷调处不及时,农民与政府、企业和村社的矛盾纠纷一般偏向后者,对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
(四)司法监督不力
司法监督是我国司法当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在农村更为甚之。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现行的宪法和法律有缺陷,监督立法滞后等原因造成了监督只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对监督对象造成实质上制约作用。我国的监督体系看似广泛、完整,但各监督主体的相互推脱,各种监督力量很难形成合力,不能形成有效的、有力的监督。而且,监督的手段不够强硬,形式单一,造成监督效果不明显。从而造成了对影响新农村建设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有效的监督。
三、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一些设想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因此,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强化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切实把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利益纳入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环境之中。[5]
(一)加强立法,完善农村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制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进行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就要:一方面,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空白领域进行立法。首先加快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以切实做到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加快完善农业投资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投资的程序的监督问题。[6]再次,要加快建立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制度。按照世贸组织农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诸如粮种补贴、种粮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等有利于农业发展的补贴制度。另一方面,就要完善现行法律,要结合、吸收农村的一些现实而有益的习惯,使之更切合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生活,而更利于执行。要改变过于原则,规范性、可操作性差的缺点,同时,注意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体系。
(二)加强法制教育的宣传,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7]在农村更需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全面提升村级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法制在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必须要与农村、农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首先,法制宣传教育要与维护农民利益相结合。各执法机关要在查处危害农民利益案件的同时,大力开展以案说法活动,教育和引导农民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农民的用法意识。其次,法制宣传教育要与维护农村稳定相结合。各机关、部门要在建设平安农村的过程中,大力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最后,法制宣传教育要与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针对农民关心的土地、计生、税费等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公证、律师和人民调解员进村入户,在宣传法律的同时开展法律服务,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强化执法能力建设,首先要强化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执法观念不正确、不牢固,就不能正确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因此,必须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真正做到在执法过程中给农民群众带来实惠,处理好农民遇到的法律问题。其次,要提高农村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并能正确地运用。
同时,还要学习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政策,理解政策的宗旨和精神,并将其融入执法的过程中。再次,要加强执法机关内部的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机制和错案追究机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最后,针对农村的特殊情况,可以对农村的执法体制作出相应的改革。比如建立巡回人民法庭,对农民间的一些简单的案件就地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机制。
(四)加强法律监督力度,促进执法、司法公平与公正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既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对执法主体提出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8]这一目的的实现必须要加强法律监督力度。目前,我国有一个广泛而全面的法律监督体系,但是发挥的作用没能达到人们所期待的那样完美。因此,首先,必须在健全现行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上,完善法律监督的运行机制,促进各法律监督主体积极主动的行使其监督权。其次,提高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对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诸如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收费等现象,进行监督,予以禁止和惩罚。再次,丰富其监督的手段和形式。要围绕涉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农民群众关心的问题,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汇报、执法检查、执法评议等形式,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最后,进一步完善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加强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督促政府实行政务公开,推行阳光作业,兑现服务承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 陈庆立.那么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的关键[EB/OL].[2006-8-7]
2 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J].法学研究.1996,(6).
3 许章润.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J].中外法学,1988 ,(6).
4 当前农村法制环境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EB/OL].
5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律思考[EB/OL].三农中国网.
6 j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先行[EB/OL].[2006-3-8]
7 靳生玺.坚持五个创新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J].《甘肃经济与信息》,2006,(10).
8 王占红.人大及其会应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EB/OL].
法律毕业实习论文篇2
浅析信用卡犯罪及对策
论文摘要:本文拟以信用卡犯罪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信用卡的产生发展历史,以及以往出台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卡的概念从法律角度进行了介定,其后介绍了信用卡犯罪的个别形态。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信用卡犯罪行为成因,并对于如何杜绝该类犯罪行为,如何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提出了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信用卡,犯罪,形态,原因,对策
随着近些年信用卡的出现,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信用卡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信用卡为人们带来许多便利,渐渐开始发现有些依赖它,也正是由于人们依赖乃至开始大量使用,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然而由于技术的局限性以及漏洞的不可避免性,有些不法分子借机窃取银行客户账内资金,而且这种犯罪非常之多,手段多样随时翻新,以信用卡为手段来窃取客户资金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我们可以在网络及生活当中看到相关的案例越来越多。对此,笔者即以信用卡为研究对象,提出该类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信用卡概念介定
信用卡概念首先需要介定一下。刑法上所指的“信用卡”是否也包括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这点在实践当中有时是很难区别开来的,尤其在《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还没有出台以前,对于信用卡的规定以及在实践中就存在很多难以解释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4月1日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此种信用卡的定义为广义上的信用卡,相当于今天所说的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在内。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这三个概念也逐渐被使用以至混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月27日又颁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银行卡主要是指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与借记卡的主要区别是,信用卡可以在信用额度内透支,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另外,《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还将信用卡分为贷记卡与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除此之外,信用卡还有很多种分类,在此不一一列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里,对于信用卡的概念进一步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一立法解释明确了利用借记卡等新品种银行卡实施犯罪也属于信用卡犯罪,否定了将借记卡排出在信用卡犯罪范围内。笔者认为,这一立法解释完全符合信用卡犯罪司法实践的要求,有利于统一执法,有利于更好地打击涉及信用卡犯罪的行为。刑法领域中的信用卡不能完全等同于金融领域上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犯罪形态
利用信用卡犯罪,已成为一种很难扼制的现象,随着人们网络交易的增多,以及电子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者的增多,这种犯罪现象已经需要我们引起足够重视,必须加以防范了。在现实生活中这类犯罪形式多种多样,笔者参照相关资料,简单列举以下几种,以窥其一斑。
(一)骗取或盗取客户银行卡密码
有一种便于携带的手持型信用卡信息记录器,这种机器大小如一般移动电话,也不需要与刷卡机连接。犯罪分子一般会假装帮助客人结帐的酒店侍者或餐馆跑堂,他们可以把机器放在口袋,当拿到一张信用卡的时候,只需转过身将信用卡放在口袋里面,从机器上面的裂缝刷过即可便会留下信用卡基本信息。还有些方式已为我们熟知,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虚假的信息提示,有时发送中奖提示,诱骗客户拨打假冒的银行服务电话、银联信用卡管理中心、公安部门等部门的咨询电话,套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等信息进行诈骗。还有些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持卡人在何处消费的提示,当持卡人拨打短信中提供的电话查询时,诈骗分子会诱导持卡人到ATM机取消自动转账功能,并提示操作程序(实际为转账操作程序),实际使客户账户内的存款被划转至诈骗分子的账户里,随着人们防范意识的提高,这种诈骗手段已为很多信用卡消费者知晓。
(二)利用ATM机盗取密码或转账
还有些诈骗分子利用在ATM机上以银行名义张贴虚假告示,称银行的业务系统正在升级,取款时按如下程序操作:先插卡输入密码,按输入键确认后再按转账业务键,再选择卡转出转账键;然后快速输入本机备用号码后按输入键确认;接着输入取款金额,按输入键确认,从而使客户账户内的资全被转入指定活期账号内。犯罪分子利用消费者对银行的信赖,从而轻易得到消费者信用卡上的钱。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ATM机窃取消费者的密码,比如把摄像头安装在ATM机上侧,在远处他们即可以看到被窃者本人,通过其它方式盗取信用卡,再自己取出卡内货币。在ATM机内装钩子或其他装置,截获客户银行卡,致使设备暂停服务,通过窥视客户取款密码或在ATM机上粘贴能套取客户输入指模的特制薄膜等方式获取客户密码,从而利用银行卡及密码直接盗取客户资金;在客户取款时故意扰乱,致使ATM机暂停服务,并通过“指导”客户操作的方式骗取客户密码,当客户暂时离开时,取走银行卡到其他ATM机上盗取客户资金。
(三)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手法也很多,一般采用短时间内多次、多地领取或消费无需发卡银行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导致巨额透支后逃匿。由于我国银行系统结算手段还比较落后,无法及时发现透支账户,而信用卡的重复使用性和各特约商户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各特约商户在受理限额内的交易时,只能鉴别信用卡和签字是否真实有效,而对持卡人的守约信誉和交易次数无法鉴别。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通过在限额内重复使用达到大量透支的目的。另外,合法持卡人利用无效真卡异地巨额透支。有些不法持卡人因超额使用等原因,信用卡已被发卡银行列入“止付名单”而成为“黑卡”,但是在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到异地各特约商户和银行接到止付通知之间有几天甚至十几天的时间差,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异地透支取现或购货,大肆作案。还有些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利用真卡异地恶意透支
(四)电话截取银行卡密码
诈骗分子通过电话连接各银行的自动语音提示提供国内各大银行的电话银行号码和金融服务,客户使用此电话进行查询后,诈骗分子可截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信息,从而盗取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这种方式是最不容易被人查觉,而且危害是最大的,通过这种手段,不法者获取银行客户的账内资金,这种犯罪侦查也是相对比较难的。需要一定的技术侦破。此外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窃取客户资金,通过互联网网上交易,提示要将交易款存入客户的个人借记卡中,同时向客户提供咨询电话,告知客户通过该电话查询交易款是否入账,由此套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信息进行诈骗。
除此以外,还存在很多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方式,比如说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来窃取账内资金,犯罪分子利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信用卡甚至捡来的信用卡或恶意透支的行为进行诈骗的案件屡屡发生。
三、信用卡犯罪成因
(一)信用卡犯罪的防范技术上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
信用卡大多采用磁条卡技术,磁条卡是一种磁介质卡片,由高强度、耐高温的塑料或纸质涂覆塑料制成。通常,磁条卡的一面印有说明、提示性信息,另一面则有磁层或磁条以记录有关数据信息。从技术上来讲磁条卡存在着数据信息比较容易被复制或盗取的先天安全隐患,只要有相应的持卡用户的数据信息,信用卡是非常容易伪造的,国际上也形成了专业伪造信用卡的集团,通过窃取的用户信息,在特定的仪器上伪造信用卡,一般伪造一张信用卡只需30秒钟时间。为防范伪卡制作,国际上现在已采取电子芯片卡的方式取代原来的磁条信息卡,通过工艺更复杂、加入防伪标识的电子芯片来遏制伪卡制造行为,而我国仍采用工艺简单的磁条卡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伪造。同时,设置在各银行网点上的ATM机存在技术防范的漏洞。
(二)相关信息流通水平落后
由于我国公共通讯网络建设起步晚、覆盖率低,对信用卡业务通讯支持能力差,造成了一些信用卡不能在全国范围能查询余额、通存通兑、实时记帐,在客观上形成了信用卡业务的潜在危险。信用卡作为银行的一项新业务,相比较储蓄会计、专业等传统专业,内部管理制度尚在健全中,需要进一步规范的环节比较多。加之在市场同业竞争压力和市场前景诱惑的共同作用下,发卡银行普遍追求发卡数量,寻求市场占有率,而忽视资信审核、配套防范设施建设。如一些发卡银行对申请人的证件审查不严,有的甚至仅仅是对申请表进行书面审查,对其资信审查流于形式,或自行降低资信调查标准。一些银行的ATM机虽然安装有监控设备,对客户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录像,但没有专门人员对录像进行实时监控,导致人机脱离,监控形同虚设。
(三)持卡人的信用卡知识匮乏
有些客户对于信用卡了解甚少,有的只知道信用卡有存取款的功能,至于其它,在所不问。一旦发生信用卡的丢失,或者遇到棘手的问题,则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与可乘之机。持卡人的这些不良用卡习惯,如对信用卡密码保管不慎重、随意丢弃取款凭证、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存放、失卡后不及时向银行挂失等,都给犯罪分子窃取信用卡信息或使用信用卡提供了方便。如果持卡人对此稍加注意,便可以减少许多有可能避免的损失。
四、信用卡犯罪防范对策
在分析了信用卡的犯罪形态以用产生原因之后,有必要对信用卡犯罪查找一些对策,以防范这类的犯罪的蔓延,笔者认为应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道德品质教育
中华上下五千年,一向对盗窃等犯罪行为施以重罪以及道德上的遣责,如果道德水平提高了,勤劳致富、按劳分配的理念必会深入人心,不劳而获或靠犯罪所得将为整个社会所鄙弃,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就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与大力宣传,倡导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所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依然需要大力提倡精神文明,而不是仅仅把它停留在口号阶段,所以这未尝不是防范犯罪活动猖獗的应有之义。
(二)加强信用卡业务的宣传,普及相关的业务知识
在这个无卡不通的时代,信用卡已成为人们生活必备的生活必须品,加强宣传力度已是迫在眉睫。比如说利用新闻媒体多加提醒,以及电脑网络,向客户和特约单位发放信用卡安全知识小册子,宣传信用卡基本知识,使社会公众普遍掌握信用卡的安全知识。另外,可以做公益广告,以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感觉到信用卡风险的存在以及使用信用卡的潜在不安全因素,提高人们对于信用卡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有,我们可以交易场所增加防盗的氛围,例如在入口处语音提示信用卡客户注意安全提款,在这样可以增加人们对于信用卡的自觉防范意识,提高防范的主动性减少被动性。
(三)银行加强技术支持
银行技术含量不够给犯罪分子如此多的可乘之机,所以银行业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尤其是在前台的收银人员,在柜台交易中,犯罪分子利用收银人员的业务不熟练,业务能力不强,这样非常容易出现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在技术方面,还应当研究新型产品,比防伪商标、标志或防伪卡,积极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加大科技投入,比如说,引进新型防伪卡,智能卡,激光卡,生物卡等,从而使银行业与新型科技接轨,提高信用卡的安全性与可靠性。银行内部也相应应当提高安全性能,加强内部软件的监测与随时更新,减少病毒入侵的机会,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以及各种高科技手段窃取客户密码,进入银行的金融系统,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行为只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业务网络,才有可能杜绝信用卡犯罪的一再发生。当然犯罪总是同步的,随着银行业务水平的提高,他们也会相应的改变应对技巧,从而钻其漏洞。这就需要银行的业务精英们与时俱进,防范犯罪分子钻其技术漏洞。
(四)提高信用卡发行标准
由于现代的社会、经济关系愈益复杂,法律很难对银行的行为作出疏而不漏的严密规范,银行为了自身业务的需要,往往采取各种促销方式发行信用卡,且信用卡发行的标准不断松动与降低。简化信用卡申请程序,降低信用卡发行标准,可以为社会、公民提供更多、更灵活、更有效的服务,但是,这种权力如果被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则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卡发行不应是银行一种绝对自由的权力,而必须要对之加以限制,使之行使符合一定之规。该规定既包括实体要求,如对信用卡申请人财产、信息,也包括程序要求,信用卡申办人应自行填写个人全部信息而非在一张申请单上签名了事等等。
(五)完善相应法律体系
应当普及信用卡犯罪知识,并从严处置类似的犯罪行为,否则犯罪活动的猖獗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与金融行业的不稳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作为一项主要规范信用卡业务的法规,该办法本身尚不够完善,而且漏洞百出,在市场经济已很繁荣的今天,已经难以适应相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笔者以为应该加强金融立法工作,在规定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也需要明确对信用卡违约及犯罪行为的处罚,对各类新拓展的信用卡业务,应及时研究规范,形成完善的信用卡金融法规体系,同时,还应加强银行信用卡业务的规章制度建设,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出台,做到对信用卡业务授权,核算以及透支、催讨等管理有章可循,职责分明,要进一步严格执行信用卡的审查、审批、发放等业务制度,严格信用卡支付名单的印刷传递、管理,对作废的名单及时登记、销毁,应作作废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只有当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出台后,才有可能使人知其不可为而不为之,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
(六)落实赔偿制度
信用卡被盗用或盗刷后,虽然大多银行有所谓的48小时赔偿制度,但由于被害人发现损失往往已经都是在收到账单后,且银行理赔程序十分繁琐,使得该制度没有很好的起到为持卡人提供保障的作用。笔者认为,完善信用卡犯罪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考虑以下方面。第一,扩大范围,增加损害补偿制度。现行赔偿制度仅仅集中在直接损失,而持卡人因此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因此也应该纳入赔偿的范围;第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银行及其代理人过错侵犯持卡人合法权益的,应在持卡人损失的范围内承担部分损失;由于犯罪行为给持卡人带来损失的,应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由持卡人提供等额担保,但最终损失应由犯罪人赔偿,如犯罪人暂时无力赔偿的情况被法院确认后,持卡人担保应依照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予以取消,由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将银行的损失在持卡人与银行之间进行一个衡平。
对信用卡合法使用的确认和保护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大要求。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由于信用卡犯罪多发且原因各异,在现实中预防信用卡犯罪应当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银行、个人等多种形式的互相配合,从而构建一个严密的预防体系,保障信用卡制度良好运行,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