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免费例文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我们意识到道德与法律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其关系也随着经济基础的调整而发生着改变。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免费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免费例文篇1
论法律与道德的互相渗透
【摘要】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体现在维持社会基本运转和稳定社会基本秩序的必然层面,也是解决相互矛盾时可以正确评判的一个标准。道德是人性意识,是人们生活中的一种行为规范,他与法律代表着社会正面价值的取向,共同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行。本文主要论述了在法律与道德两个不同层面的互相关系和相互渗透。
【关键词】法律;道德;二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是阶级的产物,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而制定的。是以实际命令存在,它的基点是性恶论,即认为人性不可靠,天生是利己的。法律假设人性本恶,并以此为前提,对人的社会行为加以规范,以维护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为根本原则,发挥法律效力,强调社会和谐有序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五千年的文明史保留了优良的传统道德,社会主义道德观是建立在人性、思维、文化基础上的重要内容。它以人性的相对信任为主要基点,以利他为主要原则,以自律为主要形式。是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准则。
道德与法律是两种社会规范,它们的社会功能既相辅相成,相互渗透,又同中存异,异中有同。两者具有相同的价值理念,都主张惩恶扬善,提倡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真善美,遏制假恶丑。目标的一致性、理念的共通性和对社会规范内容的相容性使道德与法律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处理人际关系、调节社会矛盾时能够互相支持、相互渗透,共同发挥作用。
一、道德向法律制度的渗透
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领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基础的稳步上升使得我国社会上层建筑面临重大改革,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全面变革给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造成不小的冲击。传统社会关系和家庭结构的瓦解使得以往的道德规范面临严重挑战,而新的道德体系在短时期内无法生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民间国际交流日渐频繁,多种价值观和道德理念输入国内对传统的单一道德价值取向造成冲击,使传统社会道德的调控能力进一步削弱,社会道德规范在一些地方出现真空,传统的社会道德领域出现较为混乱的状况。有鉴于此,为寻求解决之道,更好地缓解社会矛盾,提高国内社会的整体道德素质,很多学者都提出了“加强道德立法,使道德法律化”的主张和建议,对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要客观看待道德向法律渗透这一社会现象,无论何种社会制度,只要发展到一定阶段,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一现象,我们可将其视为社会的一种自我净化功能,其实质是通过立法将某些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其次,从立法层面上看社会道德向法律渗透也是有选择性的,能够被法律化的道德必须是作为人们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
由此可见,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是一种客观现象,是不以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为转移的。道德的法律化必须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法制社会中社会成员都享受同样的权利自由,并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每一名合法的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社会的基本规则,维护合理的社会秩序。我们提倡“加强道德立法,使道德法律化”的社会意义也在于此。
二、法律制度向道德的渗透
法律制度向道德的渗透,是指法律规范宣传、普及到一定程度之后,在实施过程已经不需要再去强制执行,人们已经自发的将遵守某些法律看作是一种道德义务,以对待道德义务的行为方式和理念来对待法律义务,不需要外力的监管就能自觉遵守法律。关于法律制度向道德渗透的问题,目前国内学术界还缺少相关研究。我国建设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要意识到法律制度向道德渗透进而实现某些法律道德化的重要性。
眼下我们探讨法律向道德的渗透问题目的在于提高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自觉遵守,维护法律的正义和人性化准则,法治社会要社会成员要坚守法制理念,对法律制度要有为之献身的道德精神。法律道德化不是将二者简单融合,而是各自保持独立性,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上有选择的相互渗透。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推动法律制度道德化,要从历史中吸取经验教训,根据上述关于道德和法律异同的论点,我们提出法律道德化的几项基本要求:
首先,法律是以人性本恶为假设前提的,遇道德感染教化相比较而言法律更加偏重于对恶的抑制,这一点在立法环节尤为重要。立法阶段必须明确界定法律条款的限制范围、法律条文本身的逻辑性以及不同法条之间是否连接紧密、有无冲突之处。立法阶段必须考虑法律在实施时能否得到不折不扣的遵守,国家机器必须保证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者与法律相冲突。
其次,在法治社会里,社会成员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公民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公平公正的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公民自觉遵守法定义务,法律就要维护维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对法律道德化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树立起现代公民权利意识,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根据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形式上的区别进行分析,法律主张“律他”,道德强调“律己”。而法律制度道德化可以看作将两者统一,共同发挥作用。面对法律空白,以自律的道德精神自觉遵守;面对法律细则,严格依法行事,将法律作为行为标准而不是准绳,自发的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小结
从理论上讲,法律向道德渗透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状态。要想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提高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其次提高是公民的文化素质,只要能够做到以上两点,公民的道德修养也会同时得到提高,在这个基础上,法律才能向道德渗透,社会成员才能以对待道德的精神来对待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在外在行为上服从法律,而且是发自内心的服从,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认识到法律的神圣性、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主动维护法律尊严,从社会道德体现中渗透法律制度的精髓。
参考文献:
[1]戴霞.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2]黎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现代传承与法律保护[D].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免费例文篇2
浅谈道德层次与法律追求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我们意识到道德与法律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其关系也随着经济基础的调整而发生着改变。综合来看,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之前已有太多文章和学者就法律与道德的具体区别与联系作过论述,故在此不再累赘叙述,只试从道德的层次分化方面入手,浅谈不同道德层次与法律追求的内在关系。
关键词:道德层次;法律化;规范调整
作为调整人们共同生活行为的社会规范,道德与法律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甚至相互融合,就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关于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的讨论也从未间断,成为法理学研究中一个永恒的话题。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我们意识到道德与法律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其关系也随着经济基础的调整而发生着改变。综合来看,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之前已有太多文章和学者就法律与道德的具体区别与联系作过论述,故在此不再累赘叙述,只试从道德的层次分化方面入手,浅谈不同道德层次与法律追求的内在关系。
一、道德的层次
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简言之,道德就是指规范行为的惯例、标准或者原则。按照不同的评价标准,可讲道德分化为不同的层次。例如,美国法学家富勒就把道德分为愿望道德(高尚道德)和义务道德(基本道德)两个层次。义务道德是一种社会义务,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有责任维护这种道德;愿望道德是一种倡导,靠个人修养与社会的提倡来维持。而笔者在此想要论述的,则是以道德的调整范围为标准,将道德分为社会道德、职业道德、政治道德和私人道德。
二、道德层次及其法律追求
(一)社会道德――普遍法律化
社会道德亦称“公共道德”,它是人们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也即列宁所说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就现今法律规范来看,社会道德规范已经普遍上升为法律,成为一种强制性的基本规范。例如,不许杀人、欠债还钱等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等,既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要求,也是市场交易中的法律诉求,并通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予以明确。《宪法》第53条规定的爱护公共财产等,也体现了社会公共道德的内容。
由此不难看出,法律将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大大增强了道德义务的约束力。
(二)职业道德――部分法律化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所应遵循的特定的行为规范,它往往表现为“行规”与“行纪”,这种“行规”与“行纪”我们称之为准法律,即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行业准则。社会生活中,各行各业均有其自身的特点,并在其行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与之相对应的职业规范。法律作为最高效力的社会规范,不可能对每一个行业的职业道德进行法律化调整,因此,便只能挑选其中代表国家行使权力、针对社会大众公共利益的部分职业制定法律,将其职业道德上升为法律要求,以此来保证这些执业人员能够公正严明、服务大众,从而维护公民利益。最典型的,莫过于对司法从业者的法律职业道德制定的法律规范。
(三)政治道德――尊崇宪法
政治道德是指调节、调整人们的政治关系及政治行为的道德规范和准则,是政治规范的一种思想意识形态。政治道德规范通常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为从政者规定的忠与奸、功与过、清廉与贪婪、正义与非正义等政治道德准则和要求;二是对一般政治生活参与者规定的善与恶、是与非、荣与辱、权利与义务等政治道德准则和要求。这些道德规范成为社会舆论评估人们政治行为的道德标准。
首先,政治道德是官员安身立命的前提,是为官之德的核心。党中央反复强调“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官员选拔标准,首要一条就是要看其政治品德。而官员作为党和国家机关运行的主体,其政治品德状况,则直接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其次,政治道德还体现在一般政治生活的参与者在参与过程中对是非善恶的分辨标准和道德评价。在现今的法律体系中,虽然并未明确将政治道德制定为法律,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却对政治道德作出了最基本也是最切实的规范调整。
(四)私人道德――积极引导
私人道德是指个人私生活中处理爱情、婚姻、家庭等问题的道德以及个人的品德、作风、习惯等。这种道德通常不能通过制定法律予以规范,是一种完全取决于个人修养、素质、习惯的私德。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私德毫无影响或作用。社会不仅是一个经济共同体,也是一个观念共同体。法律可以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即在其对各种行为作出权威评价的过程中,展现出一套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信念和价值标准,直观地表现出国家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从而对公众个人的道德趋向进行引导和鼓励。当然,法律也允许每个人可以在合法范围内选择和保留自己的特殊评价标准,但只要社会多数公众趋于统一,社会秩序就将在这样多元的统一下得到维持。
三、反思与构想
“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如今,社会道德已经普遍法律化,职业道德也已部分法律化,政治道德受到法律的规制,私人道德则由法律予以引导。道德与法律在整合与交融中互相促进,共同调整着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以及思想理念。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为何当今社会仍有许多道德缺失、法律无能的现象和情形出现,这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不得不反思和改善。
立法方面。一个经不起道德审视甚至与道德准则相悖的法律规范,难以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并因此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只有获得普遍道德肯定的法律规范,才能期望大家自觉遵守。因此,法的创制必须体现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只有如此,法律才会具有正义的基础,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才会有强大的力量和效果。另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道德内容往往要发生改变。此时,立法者必须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的发展要求,使得社会法律能够顺应时代的要求和趋势。
司法方面。纸上的法律要真正在实际生活中实现,演变成真正的法律、生活中的法律,需要一批强有力的执行者作为支撑,而其中司法人员的作用便具有特别的意义。事实表明,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尽完善,司法监督能力相对薄弱,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尚有待提高。而“道德平庸的审判人员是对一国法律的嘲笑,道德败坏的审判人员就是对国家法治的公开的践踏,因为每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就是对人们法律热情与信仰的最为深刻的伤害”。因此,完善司法人员道德规范要求、加强司法道德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除此之外,法律通过对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奖励性的手段,对一些突出的执业人员、道德模范、优秀人物等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以此在公众中形成一种积极导向,从而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心理条件和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石文龙.法伦理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2]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李本森.法律职业伦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6]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7]朱长根,谭英.论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J].法制与社会. 2007(05).
[8]刘心.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长沙大学学报. 2002(03).
[9]张晨,王家宝.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政治与法律. 1997(05).
[10]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J].中国法学.2010(02).
注解
①马慧勇,《道德与法律的嬗变――法治与德治之历史与现实反思》,中顾网.
②列宁,《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12.
③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
④石文龙,《法伦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