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经济法的毕业论文(2)
专科经济法的毕业论文篇2
浅析经济法中主体权利的走向
摘要:经济法主体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中最活跃的构成要素,其权利特征鲜明具体,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经济法中主体权利的设置势必要同经济发展方向保持一致,以确保经济发展有法可依。在分析经济法中主体类型的基础上,首先论述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经济法中主体权利的设置走向,然后剖析法的社会化运动对经济法中主体权利形成的作用和影响,最后明确经济法中主体权利设置的范畴和应该实现的历史担当。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权利设置;全面深化改革;历史担当
一、经济法中主体类型分析
法作为规范主体行为、明确主体地位的重要依据,对主体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清晰的阐述。主体权利由接受权和行为权组成,主体是经济法中主体权利有效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明确经济法中的主体才能更好地设置主体权利的走向。经济法中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市场活动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法所涉及的经济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和纳税人。
其一,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市场交易、市场竞争是两大主要内容,市场交易体现了经营者、消费者的互利关系,市场竞争不仅体现了经营者与经营者的竞争关系,还体现了经营者、消费者关系;其二,投资者可以直接以经营者的身份进入市场,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
其三,消费主体是范围最广、最基本的经济主体,人人都可以成为消费主体;其四,劳动者虽然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范畴,但也是市场活动主体的一部分;
其五,纳税人主体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容忽视的主体。
第二,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主要为国家(政府),国家(政府)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规划、建设和领导是具有绝对权利的。部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畴内,可以行使部分经济管理主体权利,如烟草专卖局、地震局等。另外,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行为、法律地位具有双重性,其一,政府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宏观调控和有效治理的职能;其二,政府能够通过国有资源来参与国民经济的建设。
第三,介于市场活动主体与经济管理主体之外的第三类主体。第三类主体主要包括两种组织:其一,行业组织,如商会、消费者组织等,其所具备的权利为对行业的自律进行管理,是非营利性的组织主体;其二,中介组织,如质量检验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不仅为整个市场活动提供关联服务,还为市场宏观调控和监管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
二、基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法主体权利设置思路
第一,经济发展由管理到治理的过渡和转变。要实现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全面的发展,就要不断地完善、落实治理体系。治理体系的完善,离不开经济法的保障和支持,将经济法融合到治理体系之中,要依靠国家(政府)的力量和权利来干预、协调市场经济活动,并不断完善治理方法。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经济法中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化,由此,依据市场经济体制变革来转移、设置经济法中的主体权利是十分必要的。第二,经济法建设需要市场决定与政府有为相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主旨思想是打破传统的经济体制,加速我国市场经济与国际化接轨。因此在这一变革中,政府的角色和作用发生了转变,政府不再仅仅发挥主导优势,还要以辅助者的姿态来进行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处理、协调好经济、政府、改革三者之间的关系。由于经济法中对经济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阐释,所以在全面深化改革理念的指导下,经济法中对主体的设置将突破主体构成的限制,并将着力点更多地放在主体权利的设置上。第三,权利与权力关系的界定。在经济法改革中,权利与权力是存在差异性的,具体来说,任何一个公民都能够在法律法规的约束限定下行使自身的权利或权力,且履行应尽的义务。但是权力具有对公性,权利则具有对私性,因此,要重视、弄清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才能在经济建设和发展中,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运用。
三、法的社会化运动对经济主体权利形成的作用和影响
(一)探究、分析主体权利在经济法中的社会背景。首先,要想全面、透彻、深入地了解经济法,必须要找到合适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该切入点不仅要兼具经济特征属性和法的要素,还要结合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经济特点来对经济法中的主体权利进行设置,从而降低统一设置标准所带来的不公平性。其次,在对经济法中主体权利进行研究探讨时,要先对特定的社会背景进行设置,这样更有利于问题探究的清晰化和具体化,这一研究现象通常被界定为法的社会化运动。最后,在对经济法中主体权利进行设置时,结合法的社会化运动特征。不难发现,经济法不仅具备社会法的基本特征,而且在受社会法影响的同时,也隐含着社会公共性所特有的法律风格。(二)突破了传统公法、私法严格区分的限制基于法的社会化运动而形成的经济法,其主体权利就不应该按照传统公法、私法来进行硬性区分,而是应该突破传统非此即彼的约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其一为公法范畴的权利(公权力),如征税权;其二为私法范畴的权利(私权利),如存取款自愿的权利;其三为社会法范畴上的权利,即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结合体,如企业经济发展权。
四、经济法中主体权利设置的范畴
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经济法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要素,其主体权利的设置可以涵盖以下范畴:
(一)经济法中主体特定权利的设置基本的、独立的法律部门需要具备能够涵盖该类法律关系主体的、统一特定的权利形态。
经济法作为经济领域阐释主体权利的特有法律,其权利构成较为分散,如审计监督权、企业经营权和预算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具有典型的专属性和适用性,或适用于某一具体经济环节,或专属于某类经济主体。因此,其所覆盖的权利范畴缺少整体性和通用性,即经济法中的主体权利分散、模糊,且存在功能缺位,其健全性和成熟性要低于民法和行政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首先,就民法而言,民法平等性地规定了主体可以享有的四项基本权利,即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人身权,这也是构成民法的主要框架和模块;其次,行政法是行政机关所行使的权利,如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等,行政客体则主要是公民、法人以及企业等组织,他们所享有的是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这些基本权利构成了行政法的主要框架。就经济法而言,经济法在主体权利配置上缺少统一性、普遍适用性的基本范畴,如企业经营权只专属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企业和组织。因此,加强经济法中主体权利的统一性、特定性设置至关重要。
(二)经济法中主体基本权利与具体权利的设置经济法中的主体类型较多,且主体具体的行为又存在差异性,因此,在经济法中设置主体权利可以重点体现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就基本权利而言,其适用性要广,要以适用经济法中一切主体为目标;就具体权利而言,其要适用于经济法中各类特定主体,如金融法、消费者法、企业法以及财税法等。由于具体权利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因此,还可以细分为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就一般权利而言,其可以体现正常的经济状态下,主体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如企业经营权和消费者权;就特别权利而言,部分主体在经济扶持状态所享有的权利。
(三)构建以经济发展权为核心的主体权利设计体系经济法中的主体基本权利的设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对主体权利进行设置的过程中,要坚持以经济发展权为核心来进行经济法基本框架设计和完善。首先,就经济与法律的关系而言,由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经济发展作为该阶段的第一要务,势必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经济法律保障体系来支撑。
因此,将“发展”纳入法律体系,进而引申为“发展权”,再融合到经济建设中是可行的。其次,就我国与国际的关系而言,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发展已然成为国际经济所关注的重点问题,随着国际组织对发展权的提出以及我国对发展权的积极响应,设置以“经济发展权”为核心的经济法中主体的基本权利,是顺应国际经济发展法律的必然要求。再次,就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分工而言,经济法是与国民经济发展衔接最紧密的法律,虽然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法不免会同其他法律部门交叉重叠,但由于各部门的侧重点不同,所以适用对象略有差异。最后,经济法中主体基本权利的设置可以包括经济发展权、经济分配权和经济安全权。这三类基本权利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或政府,还包括企业或组织以及个人,因此,能够适用于前文所述的三类经济法中的主体。
五、经济法中主体权利设置所体现的历史担当
第一,发挥积极权利的实用价值。积极权利,是指在主体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所实现的权利。积极权利依据是否需要外力支持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为主体本身依法享有,能够依法行使的权利,以消费者为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由自主选择权;其二为主体本身依法享有,但是需要外力支持才能依法行使的权利,如企业对自产商品的定价权。第二,实现权利与权力的互相制约和维护。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权利的行使又是为人民服务的,这就为揭示权利与权力相互制约和维护关系提供了基础。经济法中主体权利的设置正是需要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经济主体权利的实施,如政府所采取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督,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从而发挥经济法中主体权利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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