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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论文(2)

家文分享

  高新技术论文篇二

  试论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

  一、引言

  (一)概述 现代科技发展迅猛,高新技术企业对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也越来越高,它们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国民经济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投资风险较大,其经营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基于此,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采取了各种优惠政策,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突出了技术创新的政策导向,促进了高新技术的发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指的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涵盖电子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生命科学技术、计算机与通信技术、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光电技术、材料技术、生物技术和其他共9个领域,并要求企业在人员构成、研发投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等方面符合相关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同时就国家酝酿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而言,在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期满后,有望在15%税率的基础之上,再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表1所示,为2002~2009年度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情况。

  税收具有单向性的特质,其支出没有任何的直接回报,是企业的沉没成本。是否能够成功进行税务筹划,决定着企业能否获得额外的税收收益,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合理的税务筹划也能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使政府实现赋予税收法规中的立法意图,对政府和企业都有利。

  二、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初期税务筹划

  (一)企业设立地点选择 除了税法给予的15%税率优惠外,在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特区内完成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由此可以看出,现阶段只要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都享有“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双重优惠,无论其是否在上海浦东新区或经济特区设立,均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进行纳税。其中,新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或经济特区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在新设立的五年里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区域优惠政策之外,还可以在优惠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以上9个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均可根据自身的需要,通过选择设立地点,获得有效的税收减免优惠。

  (二)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考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选择。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只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将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针对公司制企业缴税,要首先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15%),然后为其投资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选择。具体有两种方案:方案一:甲投资成立一家个人独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方案二:甲和乙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合伙制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甲的占股比例为A(%),乙的占股比例为(1-A)(%)。

  假设两种方案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X万元:当X≤0.5 万元时,以上两种形式缴纳的税收总额相等,为0.05X;当X>0.5万元时,方案二合伙人根据占股比例分拆利润,各自可能适用更低的边际税率,合伙人承担的总税收小于方案一中独资企业投资者所承担的税收;其中,若X>1万元时,各合伙人根据占股比例分拆应纳税所得,也可能不适用更低的边际税率,而适用与X同档的所得税税率(如X为2.8万元,假定A为50%,甲和乙的年应纳税所得各为1.4万元,企业和个人的年应纳税适用税率同为20%)。但各合伙人在缴纳税收时,均要进行一次速算扣除,所以总体而言,合伙企业所承担的税收总额仍然小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所承担的税收。综上所述,若考虑税务筹划角度,合伙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更为节税。

  (2)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选择。具体有:方案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和乙,两人每年所分回的利润均大于5万元,则每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合计为 0.35X-1.35(万元);方案二:一家 2010年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公司制,股东甲和乙,其中甲占股比例为A(%),乙占股比例为(1-A)(%),年利润总额(假定等于年应纳税所得额)X万元,实现的全部税后利润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

  合伙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0.35X-1.35万元,享受税收产业优惠政策的公司制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0.32X万元。比较两者:当年应纳税所得额X>45万元时,公司制企业的税负水平较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X=45万元时,两种形式的税收负担水平相当;当年应纳税所得额X<45万元时,合伙企业的税负水平较低。综上所述,当设立的规模不是很大时,合伙企业相较于公司制企业拥有更大的税收优势;但若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45万元,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则更为节税。

  (三)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按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及经营规模,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少数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进项税额享有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不可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值得强调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甚至高达60%以上,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成本相对含量较少,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并不一定比一般纳税人重。

  增值税区别对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上税务筹划的可能性。可以通过纳税人节税点的分析,即通过分析比较节税点和纳税人销售额增值率来决定其身份的选择。增值率的判断法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即不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节税点判断法(以下举例仅就此展开)以及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节税点判断法。

  首先,增值率计算公式为: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 销售额

  假定以下的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则: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17%-销售额×(1-增值率)×17%

  =销售额×增值率×17%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

  令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则计算出节税点:销售额×增值率×17%=销售额×3%

  增值率=3% / 17%×100%=17.65%

  由此看出,不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节税点是17.65%。若增值率=17.65%,则两者税负相同;若增值率>17.65%,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重;若增值率<17.65%,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一般纳税人重。

  在销售额含税的情况下:销售额/(1+17%)×增值率×17%=销售额/(1+3%)×3%。

  高新技术企业在设立之初,纳税人可以依据以上方法,比较分析节税点标准与所经营的产品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采用合适的纳税人身份。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大多生产销售额增值率较高的产品,对于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分立的形式,则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其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取得相对节税利益;对于规模较小的高新技术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则相对适合。

  例:某生产电子元件的公司,其年销售额(含税)为210万元,年购进材料金额(含税)为90万元。假定该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符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那么该如何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角度来考虑税务筹划问题呢?

  首先,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实际增值率=(210-90)/210=57.14%。节税点的增值率=[3%×(1+17%)]/ [17%×(1+3%)]×100%=20.05%。显然,57.14%>20.05%,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将有利于达到节税的目的。接下来,通过具体的计算来验证以上的结论:当采用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时:

  应纳增值税额=210/(1+17%)×17%-90/(1+17%)×17%=17.44(万元)。

  当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时:

  应纳增值税额=210/(1+3%)×3%=6.12(万元)。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17.44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6.12万元,与以上计算结果一致。

  三、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阶段税务筹划

  (一)筹资方式选择 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股权筹资、债务筹资,无论是哪种均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其中,权益资本具备无需偿还、长期使用的特性,股权筹资可有效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但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不作为费用列支;另一方面,通过债务筹资方式取得的资金会提高企业的财务杠杆,但负债的利息起到了税收屏蔽的作用,同时提高了股东的权益资本收益率。不同的筹资方案税负轻重程度以及财务风险存在的差异,使得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税务筹划成为了可能。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决定了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以研发以及商业化研发成果,而自有资金远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筹资活动中,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考虑债务筹资费用对利润的抵减效应,从而节减应纳所得税额。

  例:某生产光纤材料的公司建设其产品的生产线,需筹措1000万元资金,制定了A、B、C三种相应的筹资方案。假定以上三种方案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债务利率均为10%,则表4所示为其投资利润表。

  对比以上A、B、C三种方案可以看出,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随着债务筹资比例的增长呈减少趋势,因此得出债务筹资具有节税的效应。方案C是上述三种方案中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

  另外,企业在筹资方式上还可以考虑采取租赁。租赁不仅可以使得企业获取资产经营权,还可以将租金抵扣当期利润,实现节税的效果。其中,融资租赁不但可以避免资金的集中支付,而且还可以按规定计提租入固定资产折旧,调增成本费用,进一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具有更明显的税收抵免作用。

  (二)投资过程中分支机构选择 在投资过程中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两种形式:子公司和分公司。两者的税收待遇大不相同,子公司可以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而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要对总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对于能够迅速扭亏为盈的行业,可以考虑设置子公司,充分享受税法相关优惠政策;而对于长时间不能获取盈利的行业,考虑设置分公司,总公司的利润可以利用分公司成本抵冲,减轻税负。

  例:北京某新能源公司拥有两家分公司,分别设在成都、无锡,2×10年度北京总公司实现1000万元利润总额,成都分公司亏损150万元,无锡分公司实现200万元利润,则该公司2×10年度应纳税额=(1000+200-150)×15%=157.5(万元)。

  若将以上两家分公司的形式换成子公司,则:

  北京母公司应纳税额=1000×15%=150(万元)。

  成都子公司当年亏损150万元,则该年度无需缴纳所得税。

  无锡子公司应纳税额=200×15%=30(万元)。

  公司整体税负=150+30=180(万元),大于上述总分支机构下的整体税负22.5(180-157.5)万元,故该公司采用总分支机构较为有利。

  对于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5年的过渡期优惠政策,可以选择在其他地区设置分支机构,而不要选用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形式。

  例:某制药公司于2×10年在上海成立,总公司本部设在浦东新区(税率15%,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在武汉成立一家分公司,如表5所示为2X10~2X14年度该总分公司所实现利润总额。

  公司整体税负=(520+510+520+100+110+105)×25%×50%=233.125(万元)。   若将以上两家分公司的形式换成子公司,则:

  上海母公司应纳税额=(520+510+520)×25%×50%=193.75(万元)。

  武汉子公司应纳税额=(100+140+100+110+105)×15%=83.25(万元)。

  公司整体税负=193.75+83.25=277(万元),大于上述总分支机构下的整体税负43.875(277-233.125)万元,故该公司采用总分支机构较为有利。

  (三)积极运用高新技术类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正常经营年度内,充分利用高新技术类有关减免政策以及费用扣除,增加费用,抵减应纳税额。

  国家为了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规定企业为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加计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企业在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节能节水以及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时,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设备投资额的10%;综合利用资源,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取得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的年度起,三免三减半;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2年以上的,即可按其投资额的70%于持有股权满2年的当年抵扣;居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而带来的符合条件的所得,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另外,对于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另外,税法有关职工教育经费规定如下:对于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计税工资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计提扣除。其中,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全额扣除。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不断加强技术更新,理应顺应政策的导向,加大职工培训力度,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根据优惠期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 除了对产品、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外,高新技术企业还需要大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并且多是产品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较快的固定资产。它们属于准许采用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范围。当处在正常纳税年度时,此时各年所得税税率保持不变,固定资产宜采用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使企业前期利润后移,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优势,相当于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一笔无息贷款,享受延期纳税的好处。

  若是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享有“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结果是负的,不但不能减少缴税,反而会增加应纳税额,因此在优惠期内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待优惠期之后再将折旧用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文献:

  [1]丁一琳: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探讨》,《财会通讯》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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