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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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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学生在刑法学教学中的参与程度,使刑法学实验课程从形式走向实质。为国家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职业人才。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法学研究生论文,欢迎浏览。

  法学研究生论文篇一

  《 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转型探讨 》

  [提要]本文从社会、人以及教育自身三个基本维度提出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转型的理论依据:社会转型理论、成人发展研究以及终身教育理念,以观念的转变、制度的创新、结构的调整三个视角分析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转型基本范畴,进而系统研究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转型具体推进策略。

  关键词:法学;成人高等教育;范畴;策略

  一、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转型理论之维

  1、社会转型理论。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转型”理论被我国学者引入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李培林在《“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一文中较早地阐述了社会转型理论,他认为社会转型的典型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整体性发展、结构性变动、数量关系分析框架。笔者认为,社会转型理论比较复杂,应从多个角度理解这一理论:首先,该理论的内容集中反映为社会整体结构的变迁;其次,社会转型的过程非常复杂,它体现了两种不同社会范型相互渗透抑或两个不同历史阶段相互融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充满了新与旧、传统与现代的激烈矛盾冲突;最后,社会转型理论充分剖析了社会在发展变革过程中所形成的特点和规律,社会转型的结果将导致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发展。当前我国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面临着整体结构变迁的重大任务,社会转型理论所揭示的要义及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着的社会转型,对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成人发展研究。发展是包括成人在内的所有人共同的人生任务,成人既面临发展的需要,也具有发展的可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知识社会中,学习是实现成人发展的有效手段;引导成人学习,促进成人发展是成人高等教育的根本所在,也是成人高等教育转型的基本价值追求。第一,追求人的全面发展,是包括成人在内的所有人共同的需要;第二,学习是实现成人发展的有效手段。学习是机体改变自身,适应环境的一种活动,越是高级的生命,学习行为越复杂、越明显,学习活动对自身发展和发挥其生命的张力越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引导成人学习,促进成人发展是成人高等教育的根本所在。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在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育人是根本,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就是要挖掘成人的潜能,促进成人的发展,实现人的现代化。

  3、终身教育理论。终身教育概念提出后,由于其顺应了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具有极强的理论概括力,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教育变革的重要理论基础和思想武器。终身教育的思想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势头迅猛,开始广泛地传播起来。终身教育理论对教育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尤其对我国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产生重大影响,它确认了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的存在价值,引导了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指明了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的转型之途,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需要在终身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在思想观念、教育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做出积极主动的变革。

  二、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转型基本范畴

  1、转变观念。教育观念是不同的教育主体对教育问题的基本认识和看法,它来源于客观存在着的各种教育事物和现象,同时具有情感性和评价性,是知、情、意的结合与交融。正是因为教育观念这一特点,决定了它在教育变革中的重要意义。任何先进的教育改革都是从新的教育观念中生发出来的,任何教育改革的困难都来自于旧的教育观念的束缚,任何教育改革的尝试都是新旧教育观念激烈斗争的结果。教育观念不转变,教育改革就无从谈起;教育观念一旦转变,许多问题和困难便有可能会迎刃而解。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的转型,必须首先从观念的转变入手,摆脱传统落后的教育观念的束缚,树立具有时代特征的新教育观念。就我国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的转型而言,当前需要转换的观念主要是:在教育目的观、价值观上,实现从“成材”到“成人”的转换;在师生观、教学观上,实现从“重教”到“重学”的转换;在学习观上,实现从“学会”到“会学”的转换。这三方面观念的转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逐层递进。

  2、创新制度。教育制度不仅是教育行为的外在框架,更是一种重要的内生性资源,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教育观念的转变如不通过制度调整和重新设计使之具体化,则会落空。我国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的转型面临着诸多方面的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笔者主张,我国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应该取消全国统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实行注册入学的招生制度,放开入学条件,改全国统一招生为高校自主招生;改考试入学为注册入学。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凭高中会考成绩、学习工作的各种证明以及参加普通高考的成绩等向有关成人高校提出申请;成人高校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学校的情况自主招生。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力的成人都可以进入成人高校学习。入学时间、学习形式、学习专业、 课程安排根据学生意愿自主选择,学生入学可不拘于固定的学习年限,对无法坚持学习的学生,允许中途离校,一旦想回校继续学习时,原来获得的学分仍然有效。这样的招生制度,不仅符合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大众化开放教育的特点,也适应了目前我国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生源不足的现实需要。

  3、调整结构。调整办学形式结构,使之多样。办学形式结构反映了成人高等教育不同办学形式之间的比例关系。成人高等教育属高中后教育,面向广大在职、从业、待业人员,具有对象的广泛性和任务的多样性特点,这就决定了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必须实行多样化办学,以尽可能满足社会各阶层人们的不同求学需要。调整类别层次结构,使之合理。类别层次结构是指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中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两大类别,以及学历教育中本科、专科层次的组合比例关系。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类别层次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是结构的合理化,它包括: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的类别层次结构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的要求相契合,符合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体现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类别层次的低重心特点,有利于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撑。

  三、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转型推进策略

  1、创建开放式网络化学习的转型策略。开放的学习网络是组织和个人有效学习的基本条件,在学习型学校的创建中,这包括:校、系、教研室和个人四级学习体系的建立;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报刊资料和多媒体网络等学习基地、设施的建设和功能的发挥;各种论坛、沙龙、讲座、学术报告会等对学习氛围的营造,等等。所有这些,都在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创建活动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学院构建了从校领导到教职员工的各级学习体系,创设了学校成员及时沟通、交流和讨论的良好学习环境,建立了各种学习小组,制定学习计划和学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学习活动,使学习成为一种制度,形成了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长期学习与短期培训、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多样化学习方式,形成校内成员人人崇尚学习的良好风气。成人高校开放式网络化学习模式的创建,不仅是成人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整个成人高等教育系统转型的组织保证。同时,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成人高等学校应善于发挥已有学习资源的作用,引导全体学员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调动师生员工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学习作为实现个人发展,推动学校组织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首选。

  2、建立市场化开放办学的转型策略。社会转型是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转型的基本社会背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目前我国社会转型的重要表现,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的转型必须与经济的转轨相适应,引入市场机制,这既是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转型的客观要求,也是转型的重要保证。首先是办学的市场化。成人高等教育必须进一步提高质量,打造出自己的品牌,利用与经济部门、行业、企业有着广泛联系的优势,走出封闭,实行开放办学,广泛吸纳社会资源,通过市场运作,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筹措教育发展基金。此外,成人高等教育不仅要面向行业和企业,还应该拓展自己的服务面,面向社会大市场,进入广大的农村、社区以及中西部地区,实施开放办学。其次是招生的市场化。要求成人高等教育努力塑造良好的整体形象,提高自身竞争力:第一是与地方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以社会和市场需要为参照,不断调整专业设置,努力吸纳本地生源,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培训各类高级应用人才,使他们成为区域经济发展和地方建设的主力军;第二是扩大招生领域和范围,对各地生源市场进行细分,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正确选择目标市场,准确进行市场定位,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生源竞争策略,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强”,在激烈的生源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最后是专业、课程和培训项目设置的市场化。引入市场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进一步调整成人高教的专业、课程和培训项目设置。

  3、采取分步推进、分类引导的转型策略。运作的有序化使得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转型任务艰巨而复杂,涉及到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转型的具体运作,应充分体现系统有序的原则,通盘考虑,整体规划,分步推进,分类引导。由学历导向向学习导向的转变,是我国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转型的基本走向和价值预设,它的实现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应该实施分步推进的策略。具体来说,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应先行职业化的改革,在职业化改革的过程中引导整个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系统向学习型迈进,并最终实现由学历导向向学习导向的转变。分步推进的同时,还必须同时注意分类引导。多样性是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的基本特点,具体体现为:办学形式多样、学习方式多样、对象多样、层次规格多样等等。多样性特点决定了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的转型必须注意分类引导,对不同类的成人高等教育应该采取不一样的转型方略,不能以同一个模式对待差异颇大的成人高等教育。笔者在前文中主要依办学渠道的不同,把我国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大致划分为三类:院校类、考试类和远程类。对这三类成人高等教育,在转型的具体推进上应该有所区别。加强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确立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调节和管理成人高教工作,是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活动有序进行的基础,也是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转型的重要保障,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十分紧迫。成人高等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人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与整个成人教育的法制建设密不可分。但在我国,成人教育的法制建设步伐一直滞后于成人教育发展的现实,也滞后于其他教育,尤其是我国一直没有一部专门的成人教育法,来统筹规范协调整个成人教育活动,加强立法是成人教育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J].中国社会科学,1992.5.

  [2][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陈郁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3]陈联.终身教育理念下成人高等教育的转型[J].高教探索,2011.1.

  [4]姜振宏.成人高等教育转型摭谈[J].现代教育科学,2010.3.

  法学研究生论文篇二

  《 刑法学实验课教学方法探究 》

  摘要: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是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这与刑法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部门法特征相符。作为刑法学教师,我们将努力发现当前刑法学实验课教学中的不足,不断探索改进刑法学实践课教学方法,采用多手段进行刑法教学,加强学生在刑法学教学中的参与程度,使刑法学实验课程从形式走向实质。为国家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关键词:刑法学;实验教学;实践化

  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与中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核心是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重点是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目的是要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在《意见》指导下的卓越刑法人才培养目标的重点在于提升学生的刑事实践能力。具体而言,就是保证法学院培养的本科学生能够自觉运用所学的刑法理论知识解决各类刑事案件,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当然,对法学本科生而言,这应当是一个长期的自我训练过程。特别是对那些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而言,更是一个理论学习与经验累积的漫长过程。对法学院学生而言,对刑法学知识的系统学习主要就集中在本科阶段,在本科阶段通过好的学习方法培养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也将增强他们融入社会的能力。刑法学课程的特点是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具。我国现代刑法理论移植于西方大陆法系,理论体系完备。刑法中的概念和理论是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社会、经济、宗教及哲学背景下产生和完善的,其产生背景和条件与我国社会生活背景相去甚远,特别是与我们学生的知识形成和发展背景相异。同时,受到课时和本科生知识储备所限,理论讲述无法深入,否则学生则会产生厌烦情绪。因此,对刑法学本科教学而言,在有限的课时中,既传授学生一定的刑法理论,又要使其学会将这些理论运用于实践,授课内容的安排极为重要。在授课内容中辅以案例是一个较为可行的选择。课堂案例的选择要注意和民航安保相衔接,突出民航的特点。航空犯罪天然的国际性特征以及当今的全球化时代,使刑法学的学习也增加了国际性的要素。因此,在民航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学中,除了将刑法作为部门法讲述外,我们还要关注其中与民航安全有关的航空刑法特色,以及国际民航刑法公约中保护航空安全的相关规定,强化对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构成特征与制裁等内容的学习。在刑法课时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案例实验教学方法使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全面牢固地掌握刑法学知识。好方法能事半功倍,刑法学实验课教学是提高学生刑法专业素养的良好探索。

  一、实验教学与实践教学辨析

  实践是指人类有目的地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全部活动。实践具有客观性、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实践是动态的,是一个过程。实验,又称为试验,是指根据一定的目的,运用必要的手段,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观察研究事物本质和规律的一种实践活动。是科学认识的基础,又是判断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也在社会科学和社会生活的研究中运用。实验本身是理论和实际相互作用的表现形式之一。与实验活动相比较,实践活动的重要特点是其社会历史性,实践活动是一种历史性创造活动,是社会生产活动的组成部分,例如,教师的授课活动就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实验活动的重要特点在于其人工模拟性,通过对特定环境的设计达到自我某一方面能力的提高。实践活动与实验活动之间是种属关系,其中,实践活动是属概念,是上位概念,实验活动是种概念,是下位概念。我们在刑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运用人为设计的案例和环境,在教师的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的训练,这一过程并不具有改造社会的直接性,而是有目的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方法,属于实验教学方法。学生也会参与一些直接改造社会的活动,例如学生在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实习,以及纳入教学计划的社会调查等活动,在教师指导下的这些活动属于实践教学活动。实验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加深对理论认知的有效途径,对实现卓越人才培养目标有重要作用。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方法和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平台。

  二、刑法学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本科阶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点在于提升本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这一目标的提出与当前我国法学课堂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紧密相关,这些问题在我们已经推行的刑法学课堂实验教学中仍然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主要表现为以下问题:

  (一)重理论讲授,轻案例分析

  理论讲授是刑法学课堂教学的传统方法。作为刑法学教师,我们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接受的主要是这种教学方法,它也潜移默化地影响到我们对学生知识的传授并成为基本的刑法学教学方法。在介绍刑法学知识点的时候,理论讲授是必要的并且是主要的部分。但是,过多的刑法理论讲授则难以使学生全面理解刑法学知识点,特别是现代社会已经改变了对法学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考核方法,作为法律从业者门槛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也要求学生掌握刑法案例的分析技巧,而不仅仅是背诵刑法理论。突然要转变这一教学习惯需要一个探索的过程。并且要在我校本科刑法学108个课时内除完成总论和分论的理论讲授外,增加课堂实验教学内容,对刑法学教师而言无疑是一项挑战。因此,合理分配刑法理论讲授与实验教学的比重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重满堂灌输,轻师生互动

  对老师而言,相对于师生互动的授课方式,满堂灌输的授课方式更为容易。因为前者只要老师手中有教材就可以做到,这种方法虽然可以按照教学进度有序进行,但是,却使教师无法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盲点,教师也将无从发现并改进自己的教学薄弱环节,对教学双方都是极大的损失,不利于教学相长。

  (三)重实践课形式,轻实践课实质

  我院从2014年开始进行法学课程教学实践化改革,并提高了实验课成绩在学生考核成绩中的比重。经过一年的刑法学授课实践,笔者发现,实践课环节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例如,我们往往习惯用模拟法庭教学作为法学实验课程的代名词。其实,模拟法庭教学主要适用于诉讼法学课程的学习,刑事实体法的学习重点是对案件事实的法规范分析,主要通过头脑风暴实现。因此,刑法学实验课程的主要内容应当设置为锻炼学生运用刑法规范分析案件的能力,而非庭审的程序。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实践课的目标与我们仍然相距甚远。

  三、现行刑法学实验课教学手段利弊分析

  刑法学实验课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即动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重点在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教师除了应当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外,还应当具有课堂组织能力,对实验教学进行设计和引导。下面将对我们通常采用的实验课教学方法做出分析:

  (一)实务人员进课堂

  目前,教学工作与实务部门相联系的最佳途径就是邀请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等司法实务人员在课堂上介绍刑法理论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运用,培养学生根据案件事实查找法律规范的方法,明确刑事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之间的对应关系,引导学生区分犯罪构成事实与量刑事实,明确量刑建议的内涵等内容。其本质是让学生了解法官和检察官的思维方法。但因为实务人员的讲授仍然具有抽象性,学生是认真听讲的受众,没有机会参与到刑事案件的实际办理过程,无法感受到司法案例的复杂多变性。

  (二)旁听刑事案件庭审

  旁听刑事案件的庭审是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具有较大作用的刑法学实验课。刑事案件庭审是控辩审三方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进行调查和辩论的精彩呈现,特别是控辩双方要在浩如烟海的案件事实中分析和发现有利于己方的证据事实,这不但需要经验,耐心,更需要扎实的刑法理论知识。学生在旁听的过程中可以观察并学习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对应关系的分析判断方法,学习在复杂的事实中如何依据法律分析不构成犯罪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关键事实。但是,这一方法也只是对实践的间接参与,并没有亲自参与办案的效果显著。

  (三)学生参与授课

  以小组为单位,给学生提供参考书目,让各小组的学生自行领取授课任务,小组的学生通过阅读参考资料,共同对某一个刑法知识点从概念、构成要件特征、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最终形成PPT,小组的同学对自己负责的知识点在课堂上对其他学生进行讲解,在此过程中老师和其他同学可以补充或者提出问题。这一实验方法既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也有助于锻炼学生在众人面前表达的能力。难点在于如何引导学生收集和分析整理资料,结合现实形成对所研究课题的全面认识并有条理地表述。此外,引导每一位学生都积极参与其中是老师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四)课堂案例分析讨论

  这是实验教学的经典方法,在教师精心设计下的课堂案例讨论分析活动能有效达到老师的教学目的。而学生通过头脑风暴,可以结合案例整合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在案例分析中检验自己对知识的掌握情况。难点在于老师对案例的选择和设计,应当保证所选案例难易适中,既具有一定的理论复杂性,能够全面包含所学知识点,也要贴近社会生活,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引导学生站在不同的立场分析案件,学会为自己的观点寻找法律依据。但是,这种方法比较耗时,可能为解决学生们的疑问而延时,打乱教师的教学计划。

  四、强化刑法学实验课程实践性的建议

  实验课程实践性的本质在于学生的参与,参与不是盲目的,而是在老师的指导下有序进行的。其方法不限于案例讨论或者模拟法庭,而应当是多手段多途径的综合方法。作为刑法专业课教师,必须适度转变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将学以致用作为学生的培养目标。笔者通过对自己近两年的实验课程实践,以及对学生的问卷调查,对刑法学实验课程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课前预习和课后作业

  课前预习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每一堂课结束之前,笔者都要将下一堂课要讲授的内容作为课后作业布置给各个小组,让他们以组为单位,提前预习。刑法学专业课程的预习并不是对刑法学教材的阅读,而是搜集与新的知识点有关的案例,以及对知识点有关概念的延伸阅读,为下一节课的讨论和互动准备素材。正是经过课前预习,每一个学生才有在实验课程阶段发出自己声音的机会,才能深化自己对知识点的理解。老师也能够在互动过程中及时发现自己授课方面的不足之处,及时改进自己的课件内容和授课方法。这是一个必要的相互提高过程。通过课前预习和课后作业,我们充分扩展了一学期的54个刑法学课时,学生不但养成了主动学习的习惯,还在较为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到刑法专业知识并加以运用,收到较好的学习效果。

  (二)引导学生关注社会问题和刑事司法实务

  刑法学是社会科学,任何刑事案件的处理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情理法的较量。刑事案件的分析既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有对价值的判断。案件的处理往往要考虑到实质的公平正义,还要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司法实务中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更是因为考虑到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具有复杂性。因此,刑法学课程不仅仅是法律职业课程,还应使学生认识到刑法理论中处处体现着人性的温情。唯有通过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案例,才能更为真实地引导学生认识复杂的社会,关注社会问题,提高学生对刑事案件背后的深厚的刑法哲学理论的学习和认知,促进对刑法知识的热爱。

  (三)引导学生正确对待法条

  在刑法课程讲授中,学生往往过于重视教材中,而忽视对刑法条文和刑法司法解释的阅读和分析。部分学生甚至不能准确理解刑法典、刑事司法解释与刑法理论三者之间的关系,误以为刑法理论就是刑法,这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极为不利。我们常说法律思维,对刑法而言,很重要的就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评价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因此,老师在课堂上应当强调刑法规范的重要性,引导学生正确阅读和运用法条并关注法条之间的协调关系,训练学生找法的能力,这应当是培养职业法律人才的实践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强化学生在实务人员进课堂中的参与性

  司法实务人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际办案经验,但是,他们对学生的需求可能了解不多。要充分发挥司法实务人员对学生的指导作用,需要刑法学教师与实务人员共同设计课堂教学内容和方法,以增加学生的参与机会,强化课程的实践性。初步认识是,老师与实务人员事先沟通,请实务人员事先将司法实务中有一定难度的案例稍作改动后提供给学生,将学生分为控辩双方两个组,让他们站在不同的立场分析案件中的事实与规范。由实务人员在课堂中听取双方讨论,并将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办案思路提供给学生参考,并提供最终判决结果供学生比较和思考。我相信,学生在前期理论与实验课程训练的基础上,通过实务人员的指导,将强化其对刑法理论的掌握,从而提升其实践能力。

  (五)强化对话式教学法的运用

  对话式教学法主要是借鉴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学的主要方法,其特点是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启发的教学方式,注重师生互动,通过不断揭露学生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否定学生原有的错误认识,鼓励学生对各种法律问题和现象进行研究和思考,最终提升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话式教学方法一方面能启迪学生积极思考刑法问题,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质疑并全面地分析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老师也能够从学生提问以及对问题的回答中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及时补充更新知识和调整教学方法。对话式教学法不论在知识点的讲授中,还是在案例分析讨论中,都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我们将在教学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并完善这一教学方法。

  作者:张莉琼 单位: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院

  参考文献:

  [1]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4.

  [2]廖益新、舒细麟.英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的启示.现代法学.2004(5).

  [3]吴情树.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走向.高教发展与评估.2009(4).

  [4]薛然巍,等.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经济研究导刊.2011(11).

  [5]郝秀辉.论中国法学教育推行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误区.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8(3)

  [6]曾令良.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素刍议.中国大学教学.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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