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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地产经济学论文

秋梅分享

  房地产经济学这一来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的应用科学,是指导房地产经济活动的理论依据。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房地产经济学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房地产经济学论文篇1

  谈房地产经济中的税费调整问题

  如果要将保持房占有的x2分布并促进房占有按x2分布演进,必须在住房相关税费上采取“重保有,轻交易”的原则。才能保持和促进住房占有演进中的x2分布,即住房面积越大,保有阶段的税费征收得越多,人们在购房时就会按自己的需求购买相应面积的住房,不会以投资目的购买过大面积的住房,抑制房地产以投机为目的的住房占有;在住房保有阶段,为了避免交纳保有阶段的税费,对于不需要的住房,会尽量转售,这样就增加了住房市场的供给,刺激住房流通。房地产税费的调整对房地产价格有着直接有影响。

  1 收费的去向

  1.1 纳入预算。

  收费过高的原因很多,收费并不是中国独有的。从一般的情况而言,在世界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中,预算内的税收(所谓“正税”)是以法律为依托的、规范的政府筹资的主要方式和调节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手段;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决定开征一些规费,即政府机关对居民或法人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手续费或工本费(在全部政府收入中只占很小部分)。地方政府在提供区域的或社区的某些公共服务项目时,还可按“使用者付费”原则向接受服务者收取一定数量的使用费,如高速公路、地铁的收费,污水或垃圾处理的收费等(也要有法定收费条款规定。此类收入有时可占地方政府收入不小的比重)。而且,正税、规费、使用费收入,都应反映在政府预算收入中。

  当然,在预算中可形成与某些资金对应的相对独立的部分,有时还貌似“预算外”,但政府总体预算的“完整性”是始终不可动摇的,即不允许将政府资金由政府部门、单位自收自支、分散掌握,而不反映到政府收支总账上。同时,企业也可以有“收费”,但这属商业行为,与政府财力运作系统无关。上述情况是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通例。不纳入预算却归于“预算外”分散管理的政府收费,在那些坚持政府收入规范化和预算“完整性”原则的市场经济国家是完全不能理解的,只是在某些国家传统体制中,作为高度集中管理于另一极端上的“补充”而存在,并且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膨胀起来;至于那些连报表上都不反映的“预算外资金”,只能划为更不透明的所谓“制度外”政府财力的收费和摊派等,则大抵可说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独特的现象。

  1.2 转入使用阶段。

  居民购买物业,要交物业管理费,这一点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支付的房价中还包括了市场公用设施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市政工程费。这些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不买房的居民则不用缴纳,哪怕他与买房的居民住房只有一墙之隔。

  应当取消收费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许多房地产收费本应该纳入使用阶段,但是为了征收方便,在交易阶段计入住房的成本,这造成了严重的公共消费不均,部分居民负担了所有居民应该承担的收费。在住房的税费调整过程中,交易阶段发生的费改为保有阶段是最直接的方法。

  1.3 按件收费。

  大部分收费是按价征收的,这可以满足各政府的财政需求。但是,这种做法不符合“重保有,轻交易”的税收原则。文件登记、交易手续、房产评估的成本并不会因为交易价格的大小而有较大变化,这些收费如果按件收费,不仅可以降低征收额,提高征收效率,还可以避免征收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更好地促进住房流通。

  2 最重要的保有税——物业税

  物业税也称房地产税。我国曾征收过房地产税和房产税。从世界多数国家来看,房地产税已经成为传统上最重要的城市政府税收手段和公共设施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在美国,1986年房地产税占总收入的7.40%,占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收入的14.3%。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只对国内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征收房产税,城市地产税只对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计价的依据是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房地产税的这种征收办法,在住房作为福利分配物的年代,无可厚非,在土地无偿使用和住房福利分配的背景下,房地产不作为财产,也无从评估,但是在住房商品化的形式下,显然不符合“重保有”的原则。

  地产税的设置也具有浓厚的时代缺陷,对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是因为土地使用权是有价物。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得到,应该视为财产,在土地使用税转为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后,地产税并不是一个可以省略的税种。

  发展中国家征收房地产税存在最大的阻碍是计税的依据。在我国不存在对每宗房地产评估的条件,但是,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完成城市土地的分等定级,基准地价完全可以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3 问题最多的交易税——土地增值税

  我国从1994年新税制中开设土地增值税,从征收实际来看,未能受到预期效果,并受到诸多方面的责难。“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税率过高,尤其是第一级税率定为30%太高;没有将自然增值与人工投资改良增值区别开来;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和利息因素对房地产开发商利润的影响;逃避税现象严重,税收收入少;影响了房地产投资者的投资愿望等。”

  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过多从组织财政收入和限制房地产投机交易的角度考虑,而忽视了我国现有的经济情况和征收能力。我国是近年来经济增长速度较快的发展中国家,房地产增值的确很快,而其中又主要是自然增值部分,的确有限制房地产热的必要。但是,由于自然增值部分与人工投资改良增值部分,实际上极难准确划分开来,加上房地产估价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容易给纳税人提供逃税可能,出现虽然有较高的税率,却收不到税的情况,而且投入的征税成本较大,对外商从事房地产投资也造成较大冲击,与中国加入WTO的身份不符。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开征土地增值税是得不偿失,不如暂时停征该税种。

  土地增值税虽然有征收的依据,一般来说,也有征收的房地产经济环境,但是,土地增值税严重违背了“重保有、轻交易”的原则,土地增值税是先天不足的一个税种,必然是一种应该遗弃的税种。它不仅限制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而且“鞭打快牛”的现象难以克服。

  4 结语

  从上述分析可知,采取“重保有、轻交易”的原则来设计相关的税费,对房地产市场来说是“治本”的方法,而采取土地增值税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

  有关房地产经济学论文篇2

  浅谈房地产经济管理

  房地产经济管理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房地产业涉及面广、关联性强、带动性大,是改善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和增强国家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对国民经济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现在房地产业繁荣表面的背后,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房地产业发展中的种种问题不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承担着难以推卸的社会责任。如何引导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是我们首先考虑直接关系国际民生的问题。近几年,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房地产不断加大宏观经济管理力度,制定出许多政策,受关注程度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高。然而,从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的情况来看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和纠正,房价仍然持续上涨得不到有效的抑制,甚至出现政府越管问题越多的现象。由此可见,虽然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前景是好的,但是如果不正视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问题,仍然会对产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阻碍,

  一、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机制不完善, 管理流于形式

  在近几年政府对房地产的管理可谓重拳出击,政策短时间里密集推行。但效果不佳,许多政策规定只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执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变形例子。实施细则的制定颁布远远跟不上实施原则的制定颁布,我国相关经济管理的措施落实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房地产两级监督管理调控职责范围未划分清晰和明确的定位。导致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出台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渡阶段,房地产业高收益与低成本的特点使其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地方财政重要来源,也成为地方政府推高地价,拉高房价的原动力。公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极易导致内部交易,权钱交易,导致宏观经济管理操作明显存在失范现象,房地产市场中官商结合的链条若无真正打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国家宏观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难发挥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产市场中最为关键的金融、企业、土地、地方政府等多个环节上在日常运行中各自为政、协调不足、各自决策、决策间相互脱节也导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流于形式。

  (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在我国,由于房地产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始阶段,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应是一个从最初的开发、建设、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体系,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覆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法。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明显落后于当明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真空现象越来越多,其次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权威对房地产经济进行管理。缺乏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特点,即使在特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但与此相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不完备造成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土地市场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陷入恶性循环中。

  二、解决措施

  (一)制定长期发展规划, 指导短期实践

  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关键时期。要深刻认识到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对于解决普通民众的居住条件和

  提高生活品质的重大作用及其在促进我国 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的独特地位。在把握住我国仍处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前提下,明确房地产经济 管理的总体思路。在追求短期效应的同时更应确立长期 发展目标。以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城乡居民的实际居住需求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以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和谐良性发展。在对我国房地产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做充分实调研 工作的基础上,出台房地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这才是确保房地产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保障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单纯依靠简单的行政命令调控难以有效解决。改革房地产管理体制是解决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不良局面的有效途径。要正确认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中所能起到的作用,调整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正视市场失灵的存在,但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自身调节功能的基础上, 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适度的干预,最终建立起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的合理,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为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社会 环境。理顺中央与地方在房地产管理的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确立双方的职责范围,并做好监督工作。特别是地方政府要本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认真把握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精髓,在房地产业的经济管理价值取向上要与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从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的调控措施。避免一刀切的做法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对财税体制进行索性改革,遏制土地 财政,降低地方财政收入,对于房地产业的依赖。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需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房地产法律体系。实现房地产市场运行的规范化和房地产经济管理行为的合理法和合法化。首先,应以法律来有效制约政府的经济管理作用的发挥,避免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以法律切实保障我国房地产综合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继续完善《土地管理法》《 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尽快出台各相关的实施细则,促成《房地产法》的出台,将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交易管理、中介服务管理、及相关的后期服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完全纳入法律规范体系。提高我国房地产行业相关规范政策的层次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使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结束语

  房地产经济能有效推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房地产经济发展现状及其未来走势进行思考,可有效促进我国房地产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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