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经济的论文
市场经济造就了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公民和经济主体。我国在改革的今天,市场经济对人的个性发展产生的影响有好有坏。应扬长避短,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势,促进人的个性全面发展。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市场经济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市场经济的论文范文一:市场经济论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与政府各自有哪些作用?
市场在市场经济中起资源配置作用
一、以调节生产活动来看,人们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要受到市场的调节;二、以调节分配活动来看,人们的收入分配状况和分配数量受到市场的调节;三、以调节交换活动来看,人们是否进行交换,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交换要受到市场的调节;四、以调节消费活动来看,人们的消费状况和消费数量要受到市场的调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表述,是对35年来经济体制改革正确道路的延续和拓展,也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未来发展提出了艰巨的任务。
重视市场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改革开放的主要特点之一。从“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到“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从“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从“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到“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的表述不断朝着重视市场机制的方向推进。于此相对照,这次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有两个新的变化,一是用“决定性作用”取代了“基础性作用”,二是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放在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的后面。
明确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应该起决定性作用,这是改革思想史和社会主义经济学说史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和创新。在实践中,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已形成相应的政策思路。例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就是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再如,切实改善中小企业、民间投资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作为实际举措,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暂不规定减免期限。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决定自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调整;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
除了政府自身要“壮士断腕”,国有企业的改革也是确保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必要条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上述论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同时也给未来的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了艰巨的课题,即在一个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中,如何实现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换句话说,如果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国有企业需要通过怎样的机制受到激励和制约?为此,改革一方面要敢于触动既得利益,勇于打破传统观念和垄断格局;另一方面要从理论上、机制上和政策上寻找切实推进这一改革的途径,把国有企业改革成为真正的企业。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课题,因为它关系到市场的合理存在的限度。人们普遍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作用的合理限度以外必须要有政府的作用,它是外生于市场机制、对市场能够产生强力干预作用的因素。但是政府的作用具有一些基本弊病,其中,一般化的处理手法,即“一刀切”,是政府作用的一个难以避免的基本问题。比如,某些私人煤矿经常发生矿难事故,经常死人,于是政府便一刀切地勒令所有的私人煤矿停业整顿,而不管其他一些私人煤矿的安全措施做得如何好;由于有人私下制造假冒食盐销售,因此政府便将所有的食盐专营,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垄断经营;由于有人在不卫生的地方屠宰生猪,因此政府一声令下,将所有的屠宰行为集中经营,统一管理。这些都是因局部问题而致政府作出一般化处理的典型事例。政府行为本身总是针对一般社会现象作出一般规定,而不可能只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个社会集团(某个公司企业)的行为作出特殊规定。
这种一般化的“一刀切”,与市场买卖行为的灵活性、多样性、分散性正好相反;市场的成功之处正在于这种买卖行为的灵活性、多样性与分散性,而不可能总是“一边倒”的一致与统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人们需求上的灵活性与多样性。比如,当商品价格上涨时,许多人会抢购商品,但有些人却因价格上涨而暂缓购买,这样,后者便对前者所造成的市场不良影响起到制约作用,最终使供求关系得以成立。因此,政府的一般化行为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如何寻找一种更符合市场原则的政府行为方式,是市场经济时代的重大课题。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h•科斯的“交易费用”思想为我们解决这个重大课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科斯的“交易费用”思想告诉我们,当交易费用为零时,市场的所有交易都不需要政府的任何干预,或者事先作出各种一般化的规定(包括法律规定)。比如当a人产生的污染物使b人受害时,如果a、b两人在这个问题上的交易费用几乎等于零,那么根本不需要政府插手,或者作出事先的种种规定,这两个人会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在污染与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此时,对污染的补偿会约束a人产生污染行为,使之不可能无限制地排泄污物(因为污染越大,他所支付的污染补偿也就越大)。污染行为被主流经济学认为是典型的经济外部性---“负外部经济”,这是需要政府外在作用的一个典型依据。但在科斯的“交易费用”思想中,问题完全可以由市场交易而得到解决,只要交易所形成的“摩擦力”---交易费用足够小。
二
据此,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政府作用的模式。政府所起的作用存在于交易费用不为零的状态下。比如当前面的b人没有力量单独向a人索赔时---或者说b人为得到a人的补偿必须要花费很大的费用时,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用的模式是:成为高效率受理投诉的政府。如果一个贫弱孤单的老人也能够以极低的费用(包括很大的方便性)通过向政府部门(法院等)的投诉而解决别人侵害他的权益的问题,那么,这个政府作用的模式就算建立起来了。十分显然,在这样的政府作用下,市场会更有效而健全,政府自身也找准了它的位置,起着它应该起的作用,既不对市场干预过度,也并非无所作为。这样,当一个消费者认为某商品名不符实,损害了他的权益时,他马上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而投诉马上得到处理。于是,几乎所有的商品生产与经营者都不敢贸然制假售假。 这将比政府的所有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实施的管制措施要好得多,也可以避免政府的事先规定所造成的一般化与“一刀切”行为。在市场与社会行为中,有许多事先并不符合政府有关法规,却能够为消费者接受的事情。比如某人有用药治病的天然才能,虽然他可能没有政府承认的有关文凭,没有取得政府的资格认证,但却有许多人乐意找他看病。这样,只要没有人对他的行医行为引起的伤害进行投诉,政府就不应该干预他们医疗供需双方的事情。古代名医,如华佗、李时珍等,几乎都是这样自然产生的,那时根本没有什么政府在这方面起作用。因此,在现代社会,尽管制度制约林立,也不要忽视那些自然成才者,他们象野生人参那样可贵,是人类智慧的闪光;但如果按政府的一般化规定,这些人几乎没有生存的空间,就象没有读完大学的比尔•盖茨在今天的中国不被承认是个人才那样。
可见,政府从“有为”变“无为”,对社会尽可能怀抱开放的、“放水养鱼”的心态,对社会来说利大于弊,是社会之幸;从“积极的事先规定”转变为“积极地受理投诉”,让社会既有充分的空间自主运动,又可通过政府的存在,不失合理均衡的运行。在此,政府真正变成了市场活动所内生出来的一个基本要素,而不是外在地强加于市场之上的一个强力干预因素。反过来,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形成社会民众对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应有的积极投诉机制与习惯,单纯依靠政府的“事先规定”与制裁,是很难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和各种有害于社会的行为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有损于自己的各种行为,比如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造成对自身利益的损害,大多抱消极领受的态度,单纯等待政府打击制裁,而没有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积极向政府投诉这些假冒伪劣的制造者。这样,那怕政府单方面打击制裁力度再大,社会上假冒伪劣行为,必定难以杜绝。形成这样的状况,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素质与习惯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政府却具有更大的责任,因为政府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受理投诉制度,使人感到投诉无门,不胜麻烦;这样久而久之,广大消费者也就对此麻木漠然了。政府习惯于对社会实施各种各样的计划与规定,似乎为社会安排好了一切,不用社会民众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因此,在一个全能型的政府功能里,受理投诉的机制相当薄弱。现在应该改变这种制度,收缩政府的“全能”性,增强它的受理投诉机制,最终建立起社会民众的自由活动与政府的积极作为相统一的健全社会。
某些人一看到市场上假冒伪劣盛行,污染、资源危机严重,就指责是市场制度的问题,认为市场经济路线是错误的,主张政府统管一切,就象计划经济时代那样。他们当然不懂得,只有通过上述内生于市场的“政府”,才可完满解决问题。政府不是外在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外在于市场机制之外的政府,必定不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该彻底改革。 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体制中广泛存在的现象。在许多人看来,这是对市场作用的否定,也是需要一个外生于市场而对市场起制约作用的“政府”的理由。所有的假冒伪劣商品,几乎都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产生的,因为,所有这类商品,都是冒充好商品在市场中流通的,而广大消费者并不知道它是冒牌货。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应该是人们到医院看医生治病的时候,因为医疗工作具有很强的认识论性质,一般人基本上不认识自己身体的要素结构与功能机制。
这样,医生就有很大的空间,为了他自己个人的经济利益,不切实际地解释病情和滥开检查与药物。这种情况在今天的中国,已经相当严重,引起政府高层重视。对于这种情况,“内生于市场的政府”思想是否还能成立?它是否标志着市场的局限甚至终结?实际上我们发现,就算在医疗领域这样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的地方,如果没有广大患者对医疗不良行为的积极投诉,单凭政府单方面事先规定与事后制裁,也是很难获得良好效果的。而广大患者要懂得投诉、善于投诉,就要对病情与医疗过程有起码的了解,什么病情该用什么药、该做什么检查,应该有一点了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才能真正抑制医病机构与人员滥用信息不对称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就需要一个积极受理投诉的政府的存在。可见,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需要具有一定素质的大众,没有相应素质,消费者容易上当受骗,那怕政府作为再强大,都难以维护每个人的权益,难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三
据上所述,通过科斯的“交易费用”,我们看到“政府”这个因素并不是外在于市场的,它已经成为内生于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市场经济内在构成的一个重要部分。在此,当市场中的交易费用等于零时,这个“政府”因素不存在(没有存在的必要),政府所制订的法律法规也不必要存在;当市场产生交易费用后,市场就会自动产生“政府”这个因素,通过“政府”这种权力机构来解决市场交易中的问题;这种“政府的自动产生”首先表现为对政府判理与裁决权威的需求,然后根据这种需求而在(对此有需求的)社会中间建立起相应的政府机构以执行相当的政府行为。当市场产生的交易费用越大时,这个“政府”的作用也就越强大。从供给与需求的角度来看,当人们之间的交易遇到更多的麻烦时,政府部门肯定会感到社会对他们的更大需求。相反,当人们能够私下解决好问题时,政府部门就会感到他们是多余的,没有需求。
我们假设有一帮人来到一个从来没有任何人到过的荒岛上,此前岛上并没有任何“政府”存在。当这帮人在日常生活、劳动、交易中产生利益磨擦而又不能互相协商解决时,即他们之间的互相交易所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再为零时,就需要在这帮人中建立一个有实权的“政府”组织,以协调他们的行为,裁决他们之间的矛盾。这样,政府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它内生于他们的市场交易行为中,而不是外在地强加在他们的头上。实际上,人类历史上所有的政府,无不如此建立起来。尽管建立起来的政府往往会凭借手中的权力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但它的历史来源,却是民间的,是民间协约的结果。
但是,政府的作为也并非不耗费成本,如果这种成本转嫁到需要政府作为的交易双方身上,让他们感到得不偿失,就会拒绝这种政府因素的存在与作用。比如为了使某些商品价格降下来,社会要求政府建立起对这些商品的招投标制度。但是如果这种招投标政府行为所耗费的成本很大,致使商品价格不降反升,就没有任何理由需要政府的这种作为了。据此我们得出结论:政府因人们节省社会交易成本的需要而产生与起作用,如果政府作为不能达到这个目的,那么,将没有人需要“政府”这个因素,人们将退回到普遍的私下交易的原始状态中。如果政府既耗费过多社会成本,又成为不得不接受的一种社会强制力量强行凌驾于社会之上,那么社会必将因此而衰败下去。因为,人们将会耗费比私下交易的原始状态更多的成本,使人们的生存状况连这种原始状态都不如。
政府为了保证受理投诉的公正性与效率,需要事先订出某些法律,使受理投诉有法可依。这样就涉及到一个庞大复杂的司法系统。它有法律的制订,案例的受理,律师的协助,判决的执行等等。在此,法律规定既可以用来做为受理投诉的依据,也可以用来作为政府对市场与社会进行“一刀切”管理的根据。对于前者,是在有人投诉的时候才起作用,“民不举,官不纠”;而后者,则使政府有权对市场与社会进行一般化的事先规定与事后处理。比如,根据法律,政府规定为人诊病必须具有行医资格,而不管某个人为人诊病时对人是否构成伤害。又如,一个医院输血用血必须经政府认可的血站购进,而不管你身边可以献血的人是多么健康,是患者的父母还是兄弟。政府的这种免不了一般化的纯粹形式主义的“一刀切”行为,虽然合法,但它也使社会自由活动的空间狭窄,无法发挥每个人的创造性。因此,在对法律的运用上,也需要淡化这种“政府行为”,而以“受理投诉”的方式管理社会,使社会既有充分的自由空间,又不失社会的制约机制。对于许多非法行为,只要没有人投诉(包括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所进行的起诉),就可采取默认的方式,容许它存在。这对于大量“合理不合法”的事情,无疑是很有利的。许多原创性事件,比如中国的农业大包干,中国的股票市场等,开始时总是存在“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如果不容许它有一点存在的空间,连试验的机会都没有,那么这个社会就太僵化死板了。
政府的法律制度具有两种形态,第一:除法律规定不能做外,其它都可以做;第二:除法律规定可以做外,其它都不能做。第一种是开放性法律形态,第二种则是管制性法律形态。显然,第一种是好的法律形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第二种则与市场经济,甚至与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相敌对,是禁锢与窒息社会活力的形态。四
进一步的思考使我们意识到,实施这种内生于市场的政府,使政府更多地通过“受理投诉”的方式管理社会,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权利”问题。即投诉者是否有权认为别人在侵犯他的利益?一个企业产生了污染,但这种污染是否侵犯到投诉人的权利?虽然根据某些习惯与经验可以认定这些污染侵犯了投诉人的利益,但还需要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才能变为政府可以受理的投诉。所以,人的权利的法律介定,就成为这种内生于市场的政府作用模式是否可以成立、是否有效运作的关键,在此,人的权利应该称为“法定权利”。可见,一个法治的社会,每个人的权利是明确的,责任也是明确的,包括政府,它的权力与责任都是明确的,没有人、没有政府可以滥用权利与权力,也没有人可以逃避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运行的各种摩擦,最大程度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使社会充满着创造财富的活力。
法定权利由人的自然权利演化而来,但人的自然权利必须要转化为法定权利,通过法律的确定,才能在权利纠纷中成为裁决的根据。人的自然权利与人在特定的社会文化传统、政治条件、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等因素具有密切关系,是这些现实因素在人的权利中的体现。然而,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有时也与另外一个人的自然权利相交叉,从而造成冲突,比如,每个人都拥有获取阳光的权利,但在每个人及其所有物利用阳光的时候,往往形成一定的阴影,这种阴影就有可能对别人拥有与利用阳光的权利产生冲突。这种自然权利的冲突就需要法定权利的规定,所以,自然权利需要演化至法定权利,才能对权利纠纷产生裁决作用。在此,政府就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没有政府的权威,就不可能使自然权利升级至法定权利,没有政府,也不可能维护好每个人的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与自然权利的一个不同点是:自然权利没有义务与责任可言,如果有,也只是道德与道义上的要求;但法定权利则有义务与责任的规定。这种义务与责任,是由法定权利本身产生出来的。每个人要想获得法定权利,就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没有不承担责任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责任。一个社会,如果权力与责任产生分裂,那么这个社会将是不健全的;权力与责任的分裂越大,社会就越不健全,越容易陷于混乱甚至内战。比如,一个国家元首如果只具权力而不负相应责任,那么他的这种极权有可能对这个国家造成灾难。
在这里有两组对应关系: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其中,前者是后者的弱形式,反之,后者是前者的强形式;权力是权利的强形式,责任是义务的强形式,反之,权利是权力的弱形式,义务则是责任的弱形式;权力与权利,责任与义务,它们质上相同,量上差别。权利与义务显得可有可无,但权力则必须拥有,责任也必须承担。一个人那怕拥有极大权力都没关系,只要他必须承担同样大的责任,就是正常的。另一方面,赋予一个人极大权力,是需要他承担极大的责任,没有这个权力,他就不能担当起这个责任,不能完满完成社会民众交给他的任务。如果一个人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那么这说明他的权力过大了,即他所负的责任过小了;此时要将他的权力减弱,或者添加他的责任分量。这是正常法治社会的生活,这种社会生活影响到其中的每个人,使他们明事理,懂得自己的自由与责任;自己的自由不容别人侵犯,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也不应推卸。
这就是市场经济社会告诉每个人的基本道理。市场经济社会里人是自由的,但这是法定的自由,每个自由人,都不可滥用自己的这种自由;滥用自由是对自己的自由权利的最大侵犯。责任、权力、利益这“三位一体”,是人类社会所有错综复杂的关系之基石,三者关系的协调,人类社会就能够顺当和谐地运转,三者关系错位,人类社会就必然会经受波折甚至危机。因此,牢牢掌握这“三位一体”,就能够很好地驾驭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
五
今天,中国新一代领导人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将“倾听民意,反映民心”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并为此不断采取制度化建设。比如中央制定了新的《信访条例》,加强党政机关对人民群众的信访工作。最近中央又转发了有关意见,进一步加强建立“全国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的制度。近段时间,我们又见到全国各地各级公安、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亲自与基层群众对话,倾听他们的诉求,使民众中积累的许多问题得以解决。在市场经济领域,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充分放开民营经济的自主经济活动。这些反映着中央新一代领导人新执政理念的政策,已经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与欢迎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努力在放开社会自主活动的同时,建立一种“受理投诉”机制,使社会在获得自主活动的同时,又可通过受理投诉机制而纠正各种偏差,从而使社会各方面利益群体获得平衡,社会能够协调和谐地发展。
关于市场经济的论文范文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摘要]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结合有不同的路径、不同的目标和不同的效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二者结合上最成功的范例。在此过程中,如何理解和认识市场社会主义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两者关系如何,一直是一个倍受关注的问题。事实上,市场社会主义对我们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与市场的关系,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具有启示作用,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是市场社会主义诸种思想和模式中的理论创新与成功实践。
[关键词]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市场社会主义
一、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结合——东方战线的突破
商品经济是一种经济形式,它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对称,从历史发展来看,商品经济由来已久,它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以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商品经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如果撇开商品经济的社会性质,则可分为简单商品经济和发达商品经济两个阶段。市场经济则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与计划经济相对称。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发达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现代化形式和发达形态。也就是说:(1)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只有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才能成为市场经济;(2)市场经济是市场化的商品经济,只有建立了统一市场和市场体系的商品经济,才是市场经济;(3)市场经济是货币化的商品经济,只有商品经济关系货币化,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全面介入经济运行,才能形成市场经济体制;
(4)市场经济是开放化的商品经济,当一个国家的商品经济全面对外开放,参与世界市场,融汇于世界经济之中,才能形成市场经济。总之,市场经济必定是商品经济,而商品经济未必就是市场经济。
既然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商品经济又首先是在私有制社会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传统的观点都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私有制独有的产物,是资本主义制度特有的范畴。如果我们只满足于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寻找对应的词句,那么的的确确,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似乎把市场范畴严格限制在私有制经济关系之内,只存在资本主义和前资本主义的阶段。然而,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一下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理论,沿着它的内在逻辑路线,便不难发现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的无法克服的基本矛盾。社会化大生产激活和提高了生产力,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生产关系却无法容纳高速发展的生产力,资本主义制度的“外壳”必然爆炸,代之而起的是新兴的社会主义制度。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者明确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消灭商品生产!在这里,虽然表面上看马克思恩格斯主张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后的社会形态不存在商品(市场)经济,但其深层原因“恰恰是因为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未来社会实现的条件,已经得到了充分发展并走向了消亡”。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的实现只有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以后,即它所容纳的生产力总量充分实现之后才有可能,这其中就包含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并走向消亡这一前提。他们正是因为承认商品经济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所以才把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实现的历史条件。
十月革命胜利前后,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计划经济的思想,并以推行“战时共产主义”而步入极端。但列宁勇于面对当时经济、政治困难的现实,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义无反顾地实行“新经济政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承认商品货币关系,引入市场调节机制,利用市场关系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斯大林作为列宁的后继者,囿于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自身的认识,未能坚持和发展列宁把计划和市场结合的思想,他在1928年决定抛弃新经济政策的同时,转向排斥商品生产和贸易自由,只允许在个人消费品方面存在极其有限的商品交换。然而,斯大林的这种思想也并非铁板一块,他在总结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时,在其著名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在计划经济的框架内,也肯定了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发生的必然作用,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商品生产和流通。另外,我们还应关注一下布哈林的“通过市场关系走向社会主义”的思想。
他在1929年4月的俄共(布)中央全会上,陈述了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关系的意义:“市场联系的形式,在我们这里还要继续许多许多年。我甚至要说,市场联系形式将长期的是经济联系的决定形式。”这是对列宁新经济政策的深层阐发。但由于种种原因他的思想并不被那个时代接纳。 作为新中国的缔造者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者的毛泽东,虽然一开始就继承了苏联关于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计划经济理论,但面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决心探索中国独特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之后,毛泽东根据新的形势,寻找适合中国实际的经济管理的体制。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仍然存在,要认识价值规律的作用,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概念,并在经济体制上做过几次调整与改革。诚然,由于毛泽东的探索总体上没有脱离计划经济的框架,这些可贵的思想闪念未能继续深化,甚而发生““””那样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的事件。
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大胆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他在1979年11月26日会见美国和加拿大客人时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不能说只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邓小平这个谈话,第一次提出了市场经济是超越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由于某些历史原因,邓小平的谈话没有公开发表,因而人们常把1992年的南方谈话作为邓小平对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关系的确认。1992年党的十四大把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方式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把它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1997年党的十五大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作出了新的概括,并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使改革在一些重大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二、市场社会主义——西方战线的求索
在马克思主义者探讨商品(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结合问题的同时,在西方的另一条战线,左翼社会主义思想家们也在进行求索,这个求索卓有成效的成果就是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兴起。
美国《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市场社会主义是这样界定的:“市场社会主义是一种经济体制的理论概念(或模式),在这种经济体制中,生产资料公有或集体所有,而资源配置则遵循市场(包括产品市场、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规律。”而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格雷戈里和斯图尔特的表述似乎更加全面,他们认为:“市场社会主义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特征的经济体制,决策采取分权制,由市场机制加以调节,兼用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来推动参与者实现这一体制的目标。”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理论有米勒的“合作制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罗默的“证券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斯韦卡特的“经济民主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等。一个世纪以来,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大致经过三个发展阶段:
(一)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20—50年代是市场社会主义初步形成的时期。针对苏联高度的计划经济模式,奥地利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代表人物米塞斯和哈耶克进行了全面否定,认为苏联的计划社会主义不可能全面实行经济核算,不可能实现生产资料的合理配制,是一条与市场经济根本不相容的“通向奴役之路”。对此,波兰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起而反击,他所回应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央计划局可以通过确定价格(和社会主义企业的制度环境)来代替市场,然后通过重复性的„试错法‟程序来调整这些确定了的价格,用以反映供求的波动情况。因而社会主义条件下合理的经济计算是可能的。”并进而提出了市场社会主义的概念,即认为生产资料可以为社会公有,基本决策和发展方向可由中央计划决定,除此以外的经济活动则让市场力量发挥作用。
该时期最著名的就是旅美波兰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提出的“兰格模式”:生产资料当实行公有制,但小型工、农业可保持私有;要求建立不完全的市场体系,既存在着消费品市场、劳动服务市场,也存在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实行国家、地方、家庭参与的多重决策体系;实行双重价格定价体系,消费品和劳动力价值通过市场来定价,而生产价值由中央计划机关采取模拟市场竞争的方法来决定。该模式虽然有明显的计划特征,但标志着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
(二)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50~80年代。主要是一些东欧、苏联经济学家主张在计划经济框架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比如南斯拉夫经济学家组成的“市场经济学派”认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只有在市场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波兰经济学家布鲁斯提出了市场机制的计划经济模式。捷克的锡克在《社会主义下商品的货币关系》中分析了宏观、微观商品经济的不平衡。其中宏观的由计划调节,微观的由市场调节。这一时期,除了理论上的探讨外,南斯拉夫、匈牙利等国家先后突破苏联计划社会主义模式,从50年代开始进行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在西方被称为某种市场社会主义形式的„实验‟”。东欧进入市场社会主义的“黄金时期”。 1 南斯拉夫“自治式”市场社会主义实践
在东欧国家中,南斯拉夫是最早实行改革的国家。以1965年为界,南斯拉夫的改革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工人自治的市场社会主义和社会自治的市场社会主义。
1950年6月27日,南斯拉夫议会通过了著名的《工人自治法》,规定将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改为社会所有制,把生产资料交给劳动者集体支配,在企业内部实行“工人自治”,企业可以按社会计划的基本比例,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行制定生产计划等。这“标志着从指令式经济开始转入市场经济的决定性一步”。
1965年6月27日,南共联盟中央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它标志着从“工人自治”走向“社会自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宗旨是:市场和价格更自由地起作用,企业的权限进一步扩大,把国家掌握的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基金交给企业掌握。这次改革还宣布实行市场经济,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企业之间是市场关系。
南斯拉夫的这场市场社会主义“实验”最早在实践领域突破了苏联的计划模式,尽管经济成效并不明显,但它为后来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构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2 匈牙利“调节式”市场社会主义实践 1964年9月,匈牙利成立了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同年12月匈党中央通过了《关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决议》;1966年5月又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原则》。经过五六年的准备,从1968年1月起,匈牙利开始进行全面的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在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匈牙利坚持把计划管理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并作为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国家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即通过商品关系、银行信贷、价格、税收等渠道来调节企业的生产活动;从组织制度上扩大企业自主权。
匈牙利的改革成效比较明显,国内呈现出市场繁荣,供应充足,人民消费增长速度加快的局面,对外贸易也增长迅速。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如企业虽然取消了指令性计划,但间接的行政干预强化了;政府对大多数物价实行限定,打破了市场物价问的互相依存关系;国家投资决策不仅涉及服务领域,而且涉及市场经济生产领域等等。这充分表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
这个时期,其他东欧国家的改革也有新的进展。1960~1970年,波兰进一步削减了中央计划中的指令性指标,加强以联合公司为经济核算单位的自主权;80年代放弃了统配体制,企业实行自主、自治、自负盈亏。民主德国于1963年通过《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的新经济体制准则》,强调经济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经济规律,大力推行完整的经济杠杆体系;1979年颁布联合企业法,扩大联合企业的自主权。捷克斯洛伐克于1968年4月发布实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提出建立“适合捷条件的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模式”目标,并于1978年在12个大型经济单位进行效率和质量管理方面的综合试验。
总的看来,东欧国家的市场社会主义“实验”取得了重大成就,同时也积聚了不少矛盾和问题,潜伏着危机和不安定因素,以至于随着苏联的解体,这些国家也迅速分崩离析。在这种形势下,一些主张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家开始彷徨,有的甚至起来否定自己。但毋庸置疑的是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建设以许多启发、借鉴,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史料来源:首先,市场社会主义者提出的“中性机制”思想,为我国探索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提供了启示;其次,在理清计划与市场复杂关系的基础上,把市场运用到社会主义中去,为我们创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供了积极的思想来源。再次,市场和计划不是地位平等的发挥作用,但市场也不排除计划,两者共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起到了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主导力量。而计划就体现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上。
(三)第三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其研究中心又回到了以西方为中心,英国经济学界掀起了一场新的市场社会主义的讨论热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主张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联姻”论,利用市场达到社会主义的一系列政治目的;二是主张启动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主导机制”论,市场应成为交易机制的主导形式。无论是“联姻”论,还是“主导机制”论,都是对市场和计划关系的新认识,目的在于弄清如何通过市场使西方走向社会主义,是市场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理论的重大突破。 苏东剧变之后,社会主义一度陷入“危机”。能否构建一种新的经济制度,它从效率、平等和民主等方面都比现代资本主义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又能避免苏联模式的弊端呢?西方左翼理论家们在沉思之后重新举起了市场社会主义的大旗。东西双方在各自领域的探索中认识到,市场经济虽然是私有制的伴生物,但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是西方左翼社会主义思想家(甚至是资产阶级某些代表人物)都没有把市场经济看成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它本身是中性的,完全可以和社会主义结合。只是在“如何结合”的问题上分化出不同的思想与模式。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的扬弃——理论创新与成功实践 市场社会主义派认为,试图把公有制与市场化结合的做法,是一种幻想。然而他们没有想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是一种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成功范例。 1992年初,邓小平的南方谈话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基本形成。邓小平认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党的十四大明确规定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党的十五大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又作出了新的概括,主要表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十五大《报告》指出,在今后的十多年中,“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包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和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完善科学的宏观调控体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必要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构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行为约束机制等等。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能否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问题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没有原则分歧,但在社会主义如何与市场经济结合问题上,两者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示出自己的特点:
(一)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而资本主义市场则以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以往的国有制形式,与市场经济尚不完全适应,经过改革,在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和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后,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不同公有制形式共同出资的股份制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特别是国有及由国家控股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将会具有更强的活力和更高的效益。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私有制为基础,财产的私人所有必然导致私人资本的无限扩张和收入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鼓励先进、提高效率、展开合理竞争,同时又不会导致两极分化。对外经贸部副部长、中国WTO谈判首席代表龙永图1992年9月份结束日内瓦谈判举行记者招待会的时候,在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说,我的回答是我们是搞市场经济的,我们是赞成竞争的,因为没有竞争就没有经济发展。但是我们认为,必须兼顾在竞争过程以及竞争以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兼顾那些弱势群体,必须兼顾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分配的平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市场经济和其他国家市场经济的区别。但从经济体制上讲,我们是市场经济。中国加入WTO以后,我们的经济体制将更加市场化。一些经济学家也曾不约而同地提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怎样做到)“市场经济+更大的社会公正”这一观点。为保证社会公正,协调地区发展,政府会通过自己的调节机制和社会政策,防止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强有力的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无论从名称还是从内容方面都坚持“社会主义”对“市场经济”的统率,政府可以通过经济社会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又力避对市场“基础性作用”的人为干预。创造一个稳定的、安全的和公平的社会环境,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忽视政治制度的保障作用,热衷构建纯粹的经济模式;有的放弃社会主义的实质内容,向资产阶级妥协以换取执政条件,“社会主义”仅仅成为一具示人的“空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对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的扬弃,是对西方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理论创新。正因为如此,与其他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实验”最终走向失败的结局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呈现出勃勃生机。
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并非十全十美,也仍然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生产盲目性导致的生产过剩现象有发展趋势;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并未得到有效调节;经济利益与环境的冲突经常发生;失业增多和贫富分化的趋势加剧;拜金主义和腐败现象成为公害,等等。这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不断的理论创新和接受实践检验。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它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把资源配置到效益最好的环节中去,并使企业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灵敏的特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传统观念认为: 计划经济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于资本主义。邓小平打破了这一观念。1979年11月他在同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副总编吉布尼等人的谈话时指出:“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6页)针对在这一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姓“资”姓“社”的争论,邓小平又多次指出: 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
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要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共性,主要是: 承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它们自主地作出经济决策,独立地承担经济风险;建立具有竞争性的市场体系,由市场形成价格,保证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的作用;建立起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机制,对市场进行导向和监控弥补市场本身的弱点和不足;建立完备的经济法规,保证经济运行的法制化;遵守国际经济交往中通行的规则和惯例。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具有特殊性。
主要是: 从经济上说,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共同发展,这就还需要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政治上说,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从意识形态上说,它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联系的。这种市场经济的目的,是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强化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在21世纪末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勾画了基本的框架。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