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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论文范文(2)

秋梅分享

  世界文化遗产论文篇4

  谈世界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原真性

  摘要: 原真性与完整性是世界遗产领域的核心理念,我国对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原真性与完整性内涵、遗产类型、遗产保护案例和旅游原真性四个方面。总体而言,文化遗产研究的丰富程度高于自然遗产,原真性研究的深入程度高于完整性。从遗产类型日趋多样化、遗产内涵日趋丰富的现实出发,完整性原则的研究、自然遗产和复合遗产的保护研究、原真性与完整性内涵的关联性研究仍需引起更多关注。

  关键词:原真性;完整性;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原真性和完整性是世界遗产领域的核心理念,是世界遗产申报、遗产价值评估、遗产保护和环境整治的直接依据.文化遗产研究的丰富程度高于自然遗产,原真性研究的深入程度高于完整性。从遗产类型日趋多样化、遗产内涵日趋丰富的现实出发,完整性原则的研究、自然遗产和复合遗产的保护研究、原真性与完整性内涵的关联性研究仍需引起更多关注。

  1国内外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的措施

  1.1国际文件中的“原真性”原则

  “原真性”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威尼斯宪章》中,这一宪章主要针对欧洲文物古迹的保护与修复。自《威尼斯宪章》诞生和现代环境保护运动发祥至今, 原真性和完整性一直是文物古迹保护和生态保护领域的基本内容。2008年,《文化遗产地解说与展示宪章》肯定了原真性保护在文化遗产地解说与展示中的重要性,指出:“通过沟通历史构造与文化价值的意义,保护遗产地价值免受强行引入的解说,尊重文化遗产地的原真性。”

  1.2国际文件中的“完整性”原则

  “完整性”一词来源于拉丁词根,表示尚未被人扰动过的原初状态。《操作指南》对自然遗产的完整性有如下的界定:应包括其自然关系中所有或大部分重要的相关独立元素;应拥有足够的规模,并包含必要的成分,以展示其所具备的、对于长期保存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而言十分重要的过程;应具有突出的美学价值,并包括对维持景点美景至关重要的区域;应包括代表该生物地区最大限度的多样性特点的动植物的栖息地及其生态系统。[1]

  1.3中国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研究

  集体成果方面,中国ICOMOS制订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及《准则案例阐释》,是围绕不改变文物原状对于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原真性认识的集中反映。此外,中国主导制定的《西安宣言》、《北京文件》,将中国对于遗产背景环境、木构建筑修复中若干原真性问题的认识引介到国际遗产界。

  个人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原真性、完整性内涵研究国内早期的“真实性”提法,见于罗哲文等1990年对于古代建筑的“历史真实性”的论述。刘临安则在1997年关于“文物建筑的真实性”的讨论中,首次将“真实性”与“authenticity”对照起来。吕舟也从材料、工艺、环境的真实性3个方面介绍了文物建筑的保护。徐嵩龄指出了原真性的多层含义,细化了文化遗产的原真性要素。阮仪三等认为原真性是衡量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和文化意义内在统一程度的重要标准, 并基于原真性,论述了中国建筑遗产保护在仿古建筑、复原与重建、搬迁保护中的几个实践误区。[2]

  1.4立足实践看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应用范围的扩展

  就自然遗产而言,原真性是完整性的基础。[3]缺失了所包含内容原真性的自然遗产,完整性的实现只能是一种妄想。从实践的角度来说,自然遗产的原真性往往于不经意间被打破。简言之,对于这类自然遗产,原真性意味着不人为增加,也不人为减少。

  文化遗产也存在完整性的问题。一是范围上的有形完整。建筑、城镇、工程或者考古遗址等应当尽可能保持自身组织和结构的完整,及其与所在环境的和谐。二是文化概念上的无形完整。如泰山,其文化价值体现在佛教、道教、封禅以及世代歌咏、吟诵文化的同为一体,突出了文化遗产伴随实物而来的概念上的完整性。[4]

  2殷墟凭什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2006年7月13日,在立陶宛首都维尔纽斯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0届世界遗产大会一致决定,将中国安阳殷墟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安阳殷墟由此成为中国第33处世界遗产。

  中国安阳商代遗址又名殷墟,占地约24平方公里,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区西北小屯村一带,距今已有3300多年历史。殷墟是闻名中外的中国商代晚期都城遗址,是中国历史上有文献可考、并为甲骨文和考古发掘所证实的最早的古代都城遗址。殷墟作为中国重要的考古遗址是最早的都城遗址,对中国历史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2.1凭历史

  殷墟在世界上绝无仅有。殷墟,让我们感受到了中国文明的伟大力量。目前世界上所使用的汉字,可以追溯到甲骨文,甲骨文也因此成为世界四大古文字中唯一传承至今的文字。

  殷墟见证了商王朝的存在,代表了中国商文明乃至中国青铜时代的鼎盛阶段。它反映了许多的制度和技术以及已经消失了的独特文化习俗;中国过去三千年以来城市布局的中轴线规则也源于此;青铜铸造技术铸造出了世界上最重的青铜器等。

  2.2 凭保护

  坚持不懈保持殷墟原貌。战争曾使殷墟的发掘和保护工作被迫中断,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殷墟的保护和研究给予了高度重视,1961年就将其与长城、故宫一起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持殷墟原有的风貌、体现遗址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一直是殷墟文物保护工作追求的目标。经过多年努力,目前除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村庄、道路外,殷墟申报保护范围内保持了殷墟原有的环境和历史面貌。安阳市还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文物保护规定,使殷墟逐步建立起由国家、省、市政府实行科学保护与有效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殷墟文物保护管理奠定了法制化基础。安阳市政府还与社科院考古所合作,建造了集中收藏、保护、展示殷墟出土可移动文物的殷墟博物馆。

  2.3凭口碑

  考古学必须向公众负责,作为文化遗产的殷墟,必须展示出遗址的“原真性”。根据国际上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愈来愈强调遗址周边的环境尽可能接近遗址的原生面貌的要求,他们对原来的展示方法进行了改造,使古遗址展示更具“原真性”和对公众的教育或服务功能。

  在保护和展示的过程中,殷墟始终坚持了尊重科学、尊重专业的态度。殷墟所创新的土遗址保护和展示方法,得到了世界遗产委员会所委托的考察专家的充分肯定。

  3结论

  在充分汲取现代遗产理念的基础上,以中国为代表的东亚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和认识,不断地被推介到国际遗产学界, 并得到越来越多的理解与认可。中国的遗产原真性研究主要集中在文化遗产领域,缺乏集中性地对地质、生态、生物多样性等自然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研究。因此,这些方面研究内容尚需加强。中国已取得了学术界的巨大认可,而这也是代表着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依旧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史晨暄:《世界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评价标准的演变》,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年。

  [2]赵荣:《丝绸之路(陕西段)遗产申报与陕西文化遗产保护》,《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通讯》2008(3)

  [3] 张成渝:《〈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05 版、2002 版的比较与启示》,《中国风景名胜》2009(1)

  [4]张成渝、谢凝高:《“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与世界遗产公约保护》,《北京大学学报》2003(2)

  世界文化遗产论文篇5

  论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商品的商标权保护

  摘 要 避暑山庄以及周围寺庙既是世界文化遗产,又是国家5A级风景区。商标权保护模式开发与保护并重,能够有效解决世界文化遗产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一条值得推广的保护模式。世界文化遗产相关的旅游商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商标权的保护和品牌战略。本文以避暑山庄为例,其在旅游商品开发和品牌塑造上存在着保护意识不足、品牌价值扩展不够等问题,须从商标注册以及制度上解决问题。

  关键词 世界文化遗产 商标权 避暑山庄

  1994年12月,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热河行宫)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如今,避暑山庄以及周围寺庙既是世界文化遗产,又是国家5A级风景区,随着时代的发展,避暑山庄以及周围寺庙的双重身份使其的保护面临新课题。

  一、商标权保护模式的优势

  一般而言,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防御性保护,二是积极保护。防御性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目的是防止第三人通过申请专利、商标或再创作等方式将文化遗产据为己有;积极保护的立法模式是指不限制他人对文化遗产的使用但是要在使用后支付报酬。防御性保护模式的关注点是文化遗产所有人独有占有权;积极保护模式更具有开放性,其关注点是文化遗产的财产效应。在防御性保护模式下,第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人;而在积极保护的立法模式下,所有权人不禁止第三人使用,该使用也未必必须事先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只要使用人支付报酬即可。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权利内容包含使用权和禁止权。所谓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所持商标具有充分的支配权和完全的使用权;所谓禁止权是排他性权利,该权利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商标及其他侵犯商标权行为。商标权的权利内容侧重于防御保护内容,但并不排斥积极保护内容。以商标权保护文化遗产的方式是将文化遗产作为商品或服务通过注册商标保护的方式。此种保护模式的关键点是以文化换效益、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商标权保护模式开发与保护并重,能够有效解决世界文化遗产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一条值得推广的保护模式。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相比较,其优势如下:

  第一,有利于实现文化遗产内在的经济效益。市场经济下,理性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经济利益是理性人行为的重要驱动力。以注册商标的方式保护文化遗产不仅可以传承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文化特质, 而且可以促进世界文化遗产内在的经济利益的实现。商标权保护模式不改变古迹、建筑群、文物等文化遗产的原始样貌,而将静态的古迹、建筑群、文物等文化遗产形式转化为可以流通的商标形式,从而达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最佳方式。

  第二,有利于保持文化遗产的特性。正如上文所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订立《保护世界文化和遗产公约》的一方面原因是:联合国注意到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所谓“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应当包括经济利益的冲击。商标权保护模式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使文化遗产的经济效益得以发挥,同时,此种开发方式并不改变文化遗产本身的样态。所以,商标权保护模式有利于保持文化遗产的特性。

  第三,有利于世界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之间的良性循环。世界文化遗产的损害对世界文化而言是一种重大损失,国家对世界文化的保护工作并不是很完善,因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需要大量的投入,包括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注册商标权能够使世界文化遗产在不改变样态的前提下开发出经济效益,其产出的经济效益可以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而形成开发与保护之间良性循环。

  二、商标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以避暑山庄为例

  以避暑山庄为例,避暑山庄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和国家五A级景区,每年接待大量的国内外游客。 目前,旅游商品的销售成为旅游行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是世界文化遗产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有效形式。世界文化遗产相关的旅游商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商标权的保护和品牌战略。以避暑山庄为例,其在旅游商品开发和品牌塑造上存在的问题如下:

  第一,注册商标的品牌意识不足。避暑山庄作为世界文化遗产驰名中外。就其相关的注册商标而言,据笔者搜集的资料,河北省承德市避暑山庄实业集团就白酒类注册了“山庄”商标,该集团生产的山庄老酒获得 “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称号。 除此之外,笔者没有发现与避暑山庄相关的其他商标。就避暑山庄实业集团注册山庄商标而言,其是企业自身行为,与避暑山庄管理部门无实际联系。避暑山庄作为驰名中外的世界文化遗产,其可开发的商品肯定不仅仅是白酒品类。同时,大量的商品取材于避暑山庄却没有注册相关的商标,商标权保护意识不足。

  第二,与避暑山庄相关的旅游品牌商标的关注不够。上文指出避暑山庄成为国家5A级风景区,其吸引大量的游客来承德。但是,笔者发现在承德售卖的旅游商品并没有体现出避暑山庄的特色。一言概之,旅游商品的开发并没有有效利用避暑山庄的品牌效应,即避暑山庄的品牌效应扩展不够充分。若将避暑山庄的品牌效应扩展到旅游商品,其必将带动旅游商品的销售,创造新的经济效益。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和著名风景区的避暑山庄的品牌价值远未发挥出来。

  三、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商标保护的建议

  首先,要强化商标的注册申请。各国法律都要求注册商标申请人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世界文化遗产虽然是属于世界遗产的一部分,但是《公约》亦提出应当充分尊重文化遗产所在国的主权并且不能使国家的财产权受到损害。同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属于国家,亦属于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其主体不仅仅包含当地的政府,亦应包括当地的民众。那么商标申请人应当是谁?根据公约的规定,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国家应设立专门的结构进行管理。笔者认为,该机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以避暑山庄为例,避暑山庄管理委员会可以作为“避暑山庄”等相关商标的申请人,但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并不意味者其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其次,笔者认为,我们解决文化遗产注册商标存在的问题时,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可就地理标志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某地区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等一系列条件早就与该地区紧密相连的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即标示商品来源地区。为保护特色产品,目前国际通行做法即是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可以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就注册商标而言,世界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存在两个主要相似的特征:

  第一, 地域性。正如上文所述,世界文化遗产属于世界的,更是地方的。文化遗产代表着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文化资源,世界文化遗产与其所在地不能相分离。河北省承德市与避暑山庄紧密相连,在民众的意识中承德和避暑山庄之间几乎可以划等号,所以,通过申请“承德避暑山庄”等一系列地理标志商标,既可以合理、充分利用文化资源,又可以有效地保护承德相关的优质产品,促进相关特色产业的发展。

  第二,主体不特定。正如上文所述,世界文化遗产传承一个地区的文化,其既属于世界,又属于国家,更属于地区民众。该特点决定了其所有权主体的不特定性,其与地理标志商标特点相似。因为特征的相似性,笔者认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商标申请可以借鉴地理标志的申请制度,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负有管理责任,管理责任包括检测、评定、监督等责任。

  集体商标的封闭性决定了其只能被用于加入集体的成员。集体商标亦具有一定的品质证明功能。对文化遗产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有利于形成保护与开发文化遗产的良性循环。一方面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由专门的结构管理、监督,在向公众证明文化遗产来源及特定品质的同时,有效地防止某些因素对该文化遗产的侵害, 保护文化遗产地民众独占性的经济权利;另一方面,利益的获取可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更好的协调文化遗产地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

  商标保护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其挖掘文化遗产内在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不破坏文化遗产,从而形成开发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良性循环。若将文化遗产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人应该是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机构,该机构对商标负有管理职责,不得将商标用于自己提供商品。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应为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也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因世界文化遗产商标注册而获得的利益应当专款专用,可以以设立基金的形式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比如相关的科学研究等等。

  注释: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参考文献:

  [1]张胜,毛显强.提升人文旅游资源价值的环境经济政策分析――以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为例.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5).

  [2]谭传凤,李荣,李祥妹,袁俊,闵敏,常旭,孔雪松.山水城市建设与都市旅游发展.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3(03)

  [3]徐嵩龄.中国遗产旅游业的经营制度选择――兼评“四权分离与制衡”主张.旅游学刊. 2003(04)

  [4]黄耀志,王雨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苏州古城发展策略.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5]阮仪三,肖建莉.寻求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的“双赢”之路.城市规划.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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