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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课程方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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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课程是高职院校财会专业核心课程。要求学生掌握审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为将来从事相关工作打下基础。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审计课程方面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审计课程方面论文篇1

  浅议国有森林资源审计

  森林资源作为人们必不可少的资源之一,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的管理不仅是森林资源的一种保护方式,也是切实履行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策略。深化森林资源管理需要国家林业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其中的审计工作是对森林资产经营管理的一种重要工作,它能够反映出当前森林经营单位是否正常,国家的森林资产是保值还是增值,同时还能反应出很多其他方面的问题,因此对国有森林资源审计进行分析对国有森林资源的发展能够提供理论指导。

  一、国有森林资源审计的必要性

  从以往国营林场的经营来看,其中有的国营林场目前的经济较为紧张,为了缓解自身经济方面的压力,早采和超采是常采用的手段,导致这些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着缺失,加上检查、监督机构的不作为,甚至是相互包庇等,从而使国有森林资源消耗缺乏有效的约束,森林资源的消耗无法客观的反映给资产管理者,时常出现上述的多采少报,少造多报的现象出现。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通常都是通过人为在野外实地调查得出的,调查的结果应该是客观公正的,能够真正的反映出事实资产,但是由于地方局部利益存在,客观公正的调查结果时常受到人为的篡改,如为了将一部分国有森林资产占为己有,将调查的森林资产可以少报,又或是为了国家加大投资力度,又将森林资源的数字任意的加大,当得到国家投资后又将数据进行篡改,亦或者是为了达到某种荣誉、某种目的而修改资源数据等,如果没有一个权威的、独立的森林资源审计机构,这种人为篡改森林资源数据的行为将难以遏制。

  对于国有森林资源的管理,国家一直在强调森林培育的重要性,所以森林培育一直是森林资产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国家为了鼓励培育森林行为,采用的是谁培育的森林面积越大则造林补助就越高,体现的是多劳多得原则,但是长期的仅考虑造成面积,造林面积越大,则当地的造林成绩就越大,得到的造林补助也就越高,在监管制度不完善的局面下,虚报面积的情况就时有出现。

  从上述几点来看,我国的森林资产在管理上存在较大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管理制度方面的缺失,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无法做到实时的、客观的监督,而建立起完善的森林资源审计制度就是完善控制森林资源合理消耗机制,从而来约束国营森林企业能够产生一种约束力,同时通过独立的、权威的监督机构对当前森林资产的相关进行调查,反映出森林资产真实的消耗情况,确保实现国家的利益,可见森林资源审计对于国家利益的重要性,所以有必要研究国有森林资源审计相关事宜。

  二、国有森林资源审计的作用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森林资源短缺和国民经济建设这一矛盾越来越深,使得人们对于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的认识逐渐提高,森林资源的管理就是通过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来协调国有森林资产和森林经营单位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它主要通过的是计划、组织以及控制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时森林经营单位的各项活动科学化。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森林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确保森林企业的经验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工作中的审计工作又是重中之重,审计工作能够及时的反映出森林经营企业的经验情况,同时也能够反映出当前森林资产的真实状况,判断出森林资产是否是增值还是减值,判断出当前森林企业经营是否合法,如果发现森林企业存在着违法或违规的行为,会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整改的建议,以补救曾经出现的错误,从而减少国有资产损失,确保国家的利益。此外森林资源审计工作具有间接控制森林资源管理的功能,能够直接的影响着森林企业的经营,主要是因为其监督的内容多样,包括了森林资源调查、资源档案的建立、伐区验收、采伐许可发放、造林成效调查等,对森林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都有极强的监督作用,对森林企业的经验其中极强的约束作用。

  三、构建完善的森林资源审计体系和制度

  森林资源的审计不同于普通企业的经济监督,它必须具备独立的审计体系和审计制度,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进行严格监督。

  (一)构建森林资源审计体系

  一个完善的森林资源审计体系是明确体系中各人员的具体职责,森林资源审计机构的职责是严格按照审计流程客观公正的监督和审查被审计对象当前的经营情况以及调查出当前森林资源的现状,得出科学的结论反馈给森林资产所有者,同时对监督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督促被审计者落实,可见森林资源审计机构是森林资源审计任务的直接承担者,只有明确了审计机构的职责,才能够保证审计任务保质保量的完成,所以需要在森林资产各级主管单位、森林经营单位内部设立其森林资源审计部门,并保证森林资源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区别于一般中央和地方部门。

  在整个森林资源审计体系中,中央国有森林资源审计部门比上述提到的地方森林资源审计部门的职责更加重要,它在体系中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国家总体利益,对全国的国有林都有审计的权力,并指导各地方森林审计部门的指导工作,地方森林审计部门主要对当地的国有森林进行审计和监督,将审计和监督的结果上报给上一级的森林审计部门,最终所有的审计数据将会上报到中央森林资源审计部门,中央森林资源审计部门对所有上报的审计数据进行核实,从中提出建议,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二)构建森林资源审计制度

  无论是地方森林资源审计部门还是中央森林资源审计部门,所行使的审计权力都要遵循相关制度,让审计行为制度化。森林资源审计按时间划分有月审计和年度审计,按照功能划分有定期考核审计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审计,按照内容有单项审计和多项审计,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审计,我们都必须保证审计工作的合法化,规范审计工作的流程,如采用月度审计和年度审计方式,地方森林资源审计部门就应该定期的对被审计单位的月度资产和年度资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和调查,采用单项和多项审计方式则需要对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中的某一项或者多项进行深入的审计,审计出该项目是否存在问题,是否需要整改等,采用定期考核审计和经营管理水平审计则需要定期的对被审计对象经营的森林资产水平进行详细的分析,通过分析的结果来判断当前被审计对象的单位负责人在近期的政绩。

  四、结束语

  森林资源对于国家的发展来说极其重要,森林不仅在环保方面有重大的贡献,同时在经济发展方面也有突出的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森林资源日渐短缺使人们认识到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为了进一步的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本文主要分析了森林资源审计的必要性,阐述了森林资源审计工作对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作用,并研究了以往的森林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起完善的森林资源审计体系和完善当前的审计制度是必然经历的步骤,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确保国家的根本利益。

  审计课程方面论文篇2

  试谈我国审计制度的构建和创新

  审计制度特指在一定环境条件下,依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调节审计关系,要想深层次、多方位探析我国审计制度的构建与创新问题,首要任务便是明确影响审计制度构建与创新因素。从另一方面来说,审计环境与审计制度两者间存在着密切联系,而审计环境囊括多方面内容,例如: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等,其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便是经济制度。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我国政府部分重要行政机构,在稳定我国财政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注入内在动力。新形势下社会各阶层民众对设计工作寄予厚望,相应的也对其提出更高层次要求,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审计制度的效用并未充分显现出来,基于此,新形势下探析我国审计制度构建与创新具有迫切性。

  一、分析我国审计环境与制度现状

  1.审计制度同时扮演审计主体、客体角色,相互冲突。审计制度主要是是用于调节审计关系、侧重于表现规范审计主体行为方面,在规范审计主体执业行为过程中表现尤为明显,当然这些都是服务于职业道德准则。从国家角度出发,绝大部分国家的审计制度设立初衷都是用于规范审计主体行为。例如:英国、美国、德国等。纵观国内,新形势下我国仍然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全民所有制地位不可撼动。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审计制度在扮演主体角色的同时,还扮演着客体角色,只是表现不太明显,倘若没有处理好两者之前隐在关系,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相反还会造成严重后果。

  2.审计制度侧重于表现审计法律规范,以审计行政法规为辅。审计制度的表现形式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审计环境。新形势下我国所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策决策具有集中性强等特点,在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基于此,我国制定审计制度定要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为主,地方性法规只做习惯性补充,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形成。不可否认,我国现行审计制度在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效用,但是有一些问题仍需要解决,当然这与我国审计机制还未完全进入良性循环、相关审计体系未建立健全等息息相关,而这也是当前我审计管理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因所在。

  二、我国审计制度构建与创新的对策

  1.完善相关审计体制。新形势下要想确保审计制度效用最大限度发挥出来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便是具有良性审计机制。一般来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审计机制、审计制度等组成,在无特殊情况下,只能够随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而逐渐完善。当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完善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息息相关,从中也久不难知晓,良性审计体制并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够完成,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其还是一个系统化工程。例如:要完善相关审计体制,首要任务便是解决财经法律、法规等相关问题。《审计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而这也正是当审计机关在履行相关职权受阻的原因所在。再如:当发现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审计单位存在偷税漏税情况时,应当充分遵循《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机关并不享有直接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的决定,只能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偷税、漏税人员或者单位提出处罚意见或者建议。这一切都归于审计机关并非是财经、法律的主体,而审计监督又受多种因素影响,基于此种情况下,可依据实际情况赋予审计机关一定的财政监督权。再者,要充分解决好法律、法规、解释权这三者之间存在或者潜在关系,倘若审计机关用以监督财政部分就欠合理,换一种方法来说,新形势下只有科学立法,依法审计相关工作才能顺利进行,为审计效用最大限度大会出来奠定坚实基础。

  2.加强对审计的监管力度。就我国当前审计现状来看,形势不容乐观。例如:即使发现并查出一特大案件,对与之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欠缺必要的惩罚措施,又何谈及时处理相关问题。新形势下可采取如下监管措施,确保各类行业都能够健康有序发展。例如:针对每个行业成立相关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其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拥有独立法人地位,是国家直接负责的机构,享有一定的权利。再有,基于原有基础上加强抽查和检查力度,我国审计机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必要的人力,对一些重要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加大惩处力度,减少甚至避免此类情况再发生,将法律的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最后,需要探索和创新精神,我国审计制度已经运营20余年,其存在或潜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新形势下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规范各行业会计核算,为实现独立、客观、公正审计奠定坚实基础。

  三、结语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发现,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国家审计机关享有一定司法地位和法律监督权,这样能够有效解决现行审计制度存在的问题,而且建立这种新型审计制度既高效、廉洁,还能充分反映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适应新形势下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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