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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与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曾经对一些国家制定贸易政策和促进经济增长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该理论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强烈的保护色彩背离了自由贸易的思想而招致许多的经济学家的反对。GATT和WTO的宗旨之一就是在国际贸易中禁止随意使用出口补贴等壁垒。这样,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所阐述和分析的最优补贴或最优关税等策略在对外贸易中的适用性就受到了挑战。在我国成为WTO成员之后,我们一直采用的关税和补贴政策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也要受到规则的限制。如何在放弃关税和补贴政策的同时采取另外的途径改变我国对外贸易的结构和方式,使我国的对外贸易继续作为“经济增长的引擎”而去发挥更大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个紧迫问题。
在扩展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模型中,Spencer和Brander (1983)、Bagwell和Staiger(1994)、Miyagiwa和Ohno(1996)、Jaerang Lee和Kar-yiu Wong(2005)在各自的文献中都使用到R&D和创新的概念,但是R&D和创新在他们的使用上好像并没有多大的区别。目前,国内目前所探讨的自主创新,学者们也没有把R&D、创新和自主创新等概念进行严格的区分,造成了这些概念在使用上的混淆不清。并且,能否把自主创新引入到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中是一次理论上的尝试。因此,我们想通过分析R&D、创新和自主创新之间的关系,比较它们三者之间的异同,进而结合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提出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对战略性贸易政策进行理论上的拓展,使之为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一、R&D、创新和自主创新
对于创新来说,Schumpeter在20世纪上半叶就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然而,综观国内外文献,并没有对R&D给出定义,并且学术界对R&D、创新的概念一直是混淆不清。对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来说,该概念的提出也没有人能够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那么首先给这几个概念下一个定义就非常有必要,这样我们就可以对自主创新有更为深刻的认识。
1、R&D。R&D在学术界被理解为研究与开发,但是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本文中我们根据《现代管理科学词库》中关于科学研究体系的定义得出R&D的定义如下:R&D的核心是技术,它直接解决国民经济中提出的实际科学技术问题,一般是在实验室创造和研制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新流程和新规范等,然后把这些研究成果进一步扩大,进行中间工厂实验,定型小批量生产或大型实验,以介入生产的全过程中,使科学的潜在生产力最终变为社会生产力。
2、创新。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也就是说,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到生产体系中去。此类新组合有以下五种基本情况:(1)引进新产品;(2)采用新技术或新的生产方法;(3)开辟新的市场;(4)控制原材料的新供应来源;(5)引入新的生产组织形式。
3、自主创新。自主创新概念具有强烈的中国色彩,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自主创新的研究和定义较多。本文对自主创新定义如下:自主创新就是指创新主体通过自身的努力在R&D中取得突破性进展,攻克技术难关,并在此基础上依靠自身的能力推动该技术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运用,从而达到预期目的的创新实践活动。自主创新的核心思想是“自主”,它不但包括原始的创新,也包括在有效利用前人的理论、技术或概念基础上的再创新。预期的目的是获得主导性创新产权和形成长期的竞争优势。自主创新的主体包括企业、科研院所乃至整个国家。
4、R&D、创新和自主创新的比较。通过以上的定义和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地区分R&D、创新和自主创新三者之间的异同,理清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定义我们可以得出,R&D是创新的基础,没有R&D就没有创新。R&D侧重于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不过这种解决只是通过R&D证明能够在实际的经济发展中可以运行,但是到底能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就需要创新去完成。也就是说,创新的侧重点在于把R&D所产生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到经济体系中去的第一次尝试。
根据以上定义还可以得出,自主创新是综合了R&D和创新的所有元素,它是为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所进行的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然后再引入到经济体系中,实现预期目的的一系列活动。自主创新中既包括了R&D的内容,也包括了创新的内容,通过自主创新活动,企业乃至国家就可以获得主导性的创新产权和形成长期的竞争优势。
二、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本文所指的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Strategic Independent Innovation Policy)是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中引入自主创新后所扩展出来的一个新概念。本文认为,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是指在寡头市场结构下,政府通过自主创新政策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干预,其干预的目的是改变市场结构或环境,进而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其中“战略性”指的是政府和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各自所实施的策略。也就是说,政府在制定自主创新政策时要考虑本国企业和国外企业以及国外政府的反应,而国内企业在实施自主创新时也要考虑本国政府的政策对自己的影响,以及国外企业和国外政府的策略的影响。战略性自主创新实施的途径是:国家通过制定自主创新政策,对一些风险很大的高科技产业或特殊行业进行扶持,使这些被扶持产业或行业产生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效应,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进而带动整个经济的持续发展。
规模经济是指由于生产规模扩大导致长期平均成本下降的情况。规模经济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中表现为“利润转移”(profit-shifting)理论,也就是说政府对对外贸易进行干预可以剥夺外国厂商的出口利润或使本国厂商获得更多的“租”。在这里,政府政策起着实现超额利润由外国向本国转移的战略性作用。在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中,政府通过对自主创新进行保护和扶持,使企业能够实现规模经济,进而增加外国竞争对手进入壁垒,从而使本国企业获得更多的“租”。
外部经济是指厂商(个人、社会)从某种社会经济活动中所获得的有利影响,而受益者原则上不必为此付费。某些产业或厂商能产生巨大的外部经济,并能形成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出口的扩张。但由于知识和技术的外溢性,这些外部经济不能完全被厂商所占有,这些厂商可能不愿意投入资金用于自主创新,这些产业也就不能发展到社会最优状态。如果政府能对这些产业或厂商给予适当的保护和扶持,则能促进这些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获得长远的战略利益。
三、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实施的条件
要成功地实施战略性自主政策,那么就需要我们首先确定哪些部门或产业是战略部门或战略产业。根据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的内容,最基本的标准就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一个部门或产业是否有大量的“租”存在,即该部门或产业的资本或劳动的回报率是否特别高;另一方面是考虑该部门或产业的外部经济,也就是说要对该部门或产业未来的外部经济进行评估。
Spencer(1986)在她的《贸易政策应该扶持什么?》一文中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标准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本文通过引入自主创新对其进行重新阐述,用来确定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
1、产业或潜在产业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利润或工人能够得到更多的回报)必须超过补贴的总成本。该条件为选择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扶持产业的必备条件,对自主创新进行的扶持必须能使该产业出口销售所增加的利润高于国内纳税人承担的扶持成本。
2、本国企业必须是面临着外国厂商的激烈竞争或潜在竞争。对本国企业的自主创新扶持要能迫使外国竞争对手消减生产能力计划和产出。本国政府增加国内生产能力的政策,对外国政府和厂商来说很可能是个信号,它意味着本国的产出将很高,致使外国厂商的投资收益将较低。如果这些政策是在产品生命周期初期阶段,外国厂商生产能力确定之前实施,它们很可能对降低外国厂商的生产能力是最有效的。那么,大量的固定资本投入可能增加这类行为的机会。
3、与出口相关的国内产业应该比外国竞争产业更集中或同样集中。在一般条件下,产业集中能使企业更多地节约成本,更多地享有聚集经济效益。根据“发展极”理论和产业集群理论,在经济增长中,由于某些主导部门或有创新能力的企业或行业在某一地区或大城市聚集,形成资本与技术高度集中、具有规模经济效益、自身增长迅速并能对邻近地区产生强大辐射作用的“发展极”,通过具有“发展极”的地区的优先增长,可以带动相邻地区的共同发展。所以政府通过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鼓励和补贴创新型企业和推进型产业的发展,主动建立“发展集”使与出口相关的国内产业更集中或至少和外国竞争企业同样集中。使一些企业能够围绕某个特定领域和产业所形成的企业集合,彼此共享资源、技术和信息等要素,进而在全球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
4、国内的战略性自主创新扶持政策不应引起要素价格上升得过高。为此,在实施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的时候就必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该产业没有强大的工会;工人收入至少部分地取决于利润分成;关键投入品的供给不能固定不变。
5、本国产业相对于外国竞争有相当大的成本优势,并且增加生产会带来相当大的规模经济或学习经济。如果该产业的性质决定了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扶持是有益的,则国内初始成本相对于外国边际成本越低,扶持给国内带来的收益就越大。另外,正是不完全竞争的性质决定了具有规模经济的产业是有利可图的。在这种情况下,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扶持能使边际成本下降到足以创造出一个原本可能并不存在的国内优势,并且如果该产业还受学习经济或其他规模经济的影响,那么该产业就是一个较好的扶持目标。
6、国内新技术向外国竞争厂商的外溢最少,并且政府的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有助于把外国技术转移给本国厂商。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的扶持会带来生产的初始绝对优势,但是技术的外溢效应使一家创新厂商不能得到自主创新所带来的全部收益。从国家角度看,任何国内自主创新外移到外国厂商都可能减少本国厂商在国际市场上获得的租金。这种影响会降低本国从自主创新扶持中获得的收益,所以本国可以制定政策,减少本国自主创新向外国厂商外溢的程度。另外,本国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使在一种产品的创新活动中并不领先的厂商通过模仿或改进别人的创新来增强竞争力,也就是说本国政府可以采取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支持外国加速向本国厂商转让技术。
7、自主创新和资本成本构成该产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厂商竞争的重要因素。如果国内厂商宣布它将大幅度增加研发和创新支出,外国厂商获悉后可能并不完全相信,因而决定继续其研发和创新计划,从而使国内增加研发和创新投入无利可图。但是如果政府决定对该厂商进行战略性自主创新扶持时就增加了厂商大幅度投入于研发和创新的可信度,这样对国外厂商来讲,就意味着他们在此领域的投资不可能获得回报。
8、可能领先的产品正处于产品开发或生产和研究开发的早期阶段,对它给予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的扶持会提高外国厂商进入该产业的壁垒。在产品生命周期的早期阶段,最先创新的厂商可以取得对该产品的短期垄断地位。一段时期以后,模仿者的进入减少了创新厂商的利润,该产业也就进入了通常所谓的成熟期。政府对自主创新厂商的战略性政策会使该厂商获得更大的规模经济,使其他进入厂商无利可图。如果这些政策能减少外国进入厂商的数量或推迟外国厂商的进入时间,那么我们就可以从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中受益。
四、结论
在目前国家实施自主创新政策的背景下,对R&D、创新和自主创新进行比较,并且根据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提出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价值。我国目前由于创新能力不足所造成的高端产品国际竞争能力不强,产品结构不合理,是摆在对外贸易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实施战略性自主创新政策有其深刻的意义。
战略性贸易政策对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及其实用性的评论
在西方理论界,近二、三十年来,随着新贸易理论兴起,作为该理论在政策领域的拓展,布兰德和斯潘塞等人提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所谓的战略性贸易政策(strategic trade policy)是建立在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基础上的新贸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而言,即为“利润转移理论”,其基本思想是由于寡占存在着超额垄断利润或租金,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贸易干预来影响本国企业及其国外竞争对手的行动,以改变竞争格局,从而达到从国外寡头企业向本国转移利润,提高本国福利的目的。狭义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包括三个观点:战略出口政策、战略进口政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广义的战略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除了上述“利润转移”的论点,还包括“外部经济”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模型对现实做了极大的简化,从而突出了问题的核心,但正因为如此,其结论的得出依赖于一些严格的假定前提,一旦这些假定发生变化,其实施效果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政府应该采用的最佳政策工具就会发生变化。因此,战略性贸易政策提出后,一些学者提出了种种批评意见,主要可分为经济与政治经济两方面。
在经济批评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1、战略性贸易政策模型对一些特定的前提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和敏感性(如,对假设竞争行为、厂商数目、时间选择的敏感性),因而缺乏一般性结论的政策含义。在实际政策制定中,对企业成本、竞争行为、市场结构等信息缺乏准确的了解就不能制定适当的政策。2、战略性贸易政策给本国带来的福利提高并不是很大,对某些支持甚至可能对本国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3、至今在战略性贸易政策领域,还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确定该扶持哪一类部门或产业,大多是凭经验来确定的。此外,还有人从扭曲理论的框架出发,指出战略性贸易政策未必是纠正某一扭曲的最佳“对症”政策。
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局限主要可以概括为:1、国家之间同时采用战略性贸易政策进行干预会导致“囚徙困境”局面的出现。2、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在出口补贴的筹集、选择特定行业等方面都可能给本国国内带来不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3、政府通过贸易政策支持本国企业竞争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造成国内企业对政府政策的依赖性,甚至引发“直接非生产性寻租”活动,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4、政府的政策干预可能不适当,其行为可能缺乏应有的效率,其政策决策会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这些都可能导致本国福利恶化。尽管对战略性贸易理论存在诸多批评或质疑,但不可否认,这一观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积极的意义和贡献。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假定是: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理论创立者们已明确提出这些前提条件。我们还应认识到,该理论由西方学者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提出,对他们来说经济体制是不言而喻的,但对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就不同了。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已经建立起来并处于良好的运行之中,这是判别该政策能否应用的一个极为关键的条件。由于这一条件对西方国家是不言自明的,西方学者并没有明确提出,因此可以把它称为战略性贸易政策应用的隐含条件。
1、转型经济体制是我国目前适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条件
首先,我国目前尚缺乏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微观基础。一般说来,企业及企业家的创新活动(组织、制度创新;产品、技术创新)是规模经济产业和垄断利润产业的源泉。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市场主体、市场机制及市场体系等因素发育不全,创新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最为缺乏的资源就是企业及企业家的创新能力。其次,人为分割封锁的国内市场有碍规模经济的实现。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保护进口促进出口,需要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国内市场有效规模大,足以实现所需要的规模经济。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有序的国内大市场,这严重阻碍着许多行业及企业实现其必要的经济规模。再次,国内市场运行传导机制及宏观调控机制不健全,政企职责不分,有碍政府政策工具作用的发挥。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我国也有一些不完全竞争性行业和规模较大的企业,然而这些行业和企业中的垄断特征并非主要源于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他们多是计划体制和转型体制中的行政因素所致。因此,这些企业通常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制度与能力,不能胜任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微观主体角色。
2、行业市场结构是我国目前适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另一前提条件
行业的市场结构不仅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假定之一,而且直接影响着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有效性。按照产业组织经济学SCP理论,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市场绩效三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其中市场结构是逻辑起点。如果我们从战略性产业的市场绩效来考察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有效性,那么根据SCP理论,我们有如下启示:第一,战略性贸易政策有赖于一定的市场结构;第二,政府政策不能割断市场结构与企业行为的相互关系;第三,提高战略性贸易政策有效性的关键是提高市场结构的效率,包括企业创新效率、企业规模效率和专业分工效率。
比照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对行业市场结构的要求,我们很容易发现目前我国与规模经济相联系的行业的市场结构多数是低效率、不合理的。这可以从决定市场结构的三个主要因素上加以分析。第一,行业集中度与企业规模方面。目前,我国的战略性保护候选行业(如汽车、造船、钢铁、计算机、家用电器等行业)的集中度大多偏低,表现为企业分散、规模小,达不到最小有效规模。第二,产品差别化方面。产品差别化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的一个主要因素。而我国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产品单一化,工业设计落后。80年代初又大量盲目重复引进,生产大多停留在模仿阶段上,而自身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不足,以致产品雷同化。第三,行业进入、退出壁垒方面。我国许多行业,一方面进入壁垒往往因为企业规模小、产品差别程度小和投资软约束而降低;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沉没成本较大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大量低效率企业无法退出而且产权重组困难,导致行业内过度竞争。
3、其他一般性约束
除了经济体制与市场结构这两大主要前提条件之外,我国还面临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隐含的其它实施条件的约束,如关于政府的条件约束;关于国际产业分工冲突与贸易报复的约束;关于行业间资源争夺的约束;关于不存在政策性寻租假定的约束等等。而且,这些一般性的限制还因我国过渡经济体制中的缺陷和行业市场结构上的不合理性而有着比发达国家更为突出的表现。
4、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工具与国际规则相抵触
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空前发展,贸易自由化已成为世界共识,关税减让取得良好成果,发达国家许多产品进口税率近乎于零,任何国家希望通过提高关税保护国内市场必然面临巨大压力;非关税壁垒的“灰色区域”也受到种种限制: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构每年都对成员国国内政策及贸易政策进行评审,监督各国修正政策对多边贸易机制的背离,使任何具有保护色彩的蛛丝马迹无所遁形。因此,对各国而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提出的政策工具没有应用的制度保障。
5、我国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有利条件
虽然目前我国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面临如上诸多限制,但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有自己独有的特色与条件。第一,我国虽然整体生产力水平较低,但发展存在不平衡性,既有技术水平十分低下的行业,也有技术水平先进甚至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的部门,因而在局部领域有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可能;第二,我国国内市场广阔,潜力巨大,这对于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中的进口政策,实现国内企业的经济规模和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应用前景;第三,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处在建立与完善过程中,这在长期上将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推行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第四,方兴未艾的全球经济结构大调整,为我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提供了空间与机会。
三、在中国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启示
1、正确处理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与贸易自由化趋势及WTO的关系
战略性贸易政策支持的贸易保护是适度的,它并不主张高筑保护壁垒。中国在实际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时应当注意技巧,灵活运用规则,以避免其他国家进行报复。同时,还要注意政策工具的多样化。事实上,关税、配额、补贴以外的其他一些政策,例如价格控制、相机的反倾销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可以收到同样的政策效果,甚至进口监管、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狭义贸易政策以外的竞争政策、环境政策、产业标准的制定等也能改变企业的战略行为从而发挥同样作用,并且这些政策的隐蔽性较强,不易引发贸易冲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WTO的一些模糊区域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来为本国的贸易干预提供辩护,例如保护幼稚工业的原则,国际收支平衡例外的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在出口补贴、政府采购、技术壁垒等方面的一些有利规定。
2、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市场结构合理化
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包括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理性的市场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大力发展非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改变各类市场发育不平衡的状况,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继续推进对外开放,实行国内外市场的全面接轨。
3、选择适当行业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
根据特定行业的市场结构特点、竞争状况和发展前景等来决定在该行业能否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以及具体应用哪种政策。在国内外均为寡头垄断的行业,对国外进口可以施加适度的关税,实施战略进口政策,从国外企业转移利润;在国内为完全竞争、国外有垄断力量的行业,也可以采用战略进口政策,从国外企业抽取利润。对于国内外均为寡头垄断,本国出口较多,出口竞争激烈的行业,可以实施战略出口政策。对具有寡占特征、规模经济效应显著、国内外企业在本国以及其他市场上争夺激烈的行业,特别是一些国内尚不成熟的新兴产业或高科技产业,可以应用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
4、注意与其他经济政策,特别是与产业政策相配合
战略性贸易政策意在通过政府的贸易干预来攫取和转移外国企业的利润,支持本国的企业竞争和产业发展,因而这一政策的实施与产业政策目标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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