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条约组织性质是什么
华沙条约组织是以苏联为主的东方阵营,社会主义国家阵营,那么华沙条约组织的性质你知道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华沙条约组织的性质,欢迎大家阅读。
华沙条约组织性质
军事政治集团性质,标志着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成立和美素两极格局的形成等.
华沙条约成立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世界战略格局雅尔塔体系的确立,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同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处于冷战的对峙状态。
1949年4月4日,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挪威、冰岛、葡萄牙在华盛顿签署了《北大西洋公约》,该条约于同年8月24日生效。
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西方国家签订了《巴黎协定》,吸收西德入西欧联盟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苏联政府曾照会23个欧洲国家和美国政府,要求他们不要批准《巴黎协定》,并建议召开欧洲集体安全会议,讨论“防止德国军国主义再起”等问题,并缔结《欧洲集体安全条约》,但遭西方国家的拒绝。同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苏联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在莫斯科举行欧洲国家保障欧洲和平和安全会议,会议通过宣言声称:如西方国家批准《巴黎协定》,苏联和东欧国家将在组织武装力量和联合司令部方面采取共同措施。
1955年3月,八国又就缔结集体友好互助条约的原则、组建联合武装力量及其统帅部等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5月5日,《巴黎协定》被批准。5月14日,苏、东德、波、阿、捷、匈、罗、保八国在华沙签署了《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简称《华沙条约》。
条约有效期为二十年(到期可顺延十年)。该条约由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起草。同年6月4日,根据《华沙条约》第六条规定,华沙条约组织这一军事、政治同盟正式成立。华沙条约组织总部设在莫斯科,俄语、德语、波兰语、捷克语为官方用语。
华沙条约的历史结局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华沙条约组织两大国际组织的成立,标志着双方以冷战形式的军事对抗正式开始。
1968年8月,捷克斯洛伐克发生了“布拉格之春”的改革运动,华约武装力量在苏联的带领下大规模武装入侵捷克斯洛伐克,招致了普遍抗议。而苏联与阿尔巴尼亚交恶,阿尔巴尼亚于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华沙条约组织。
1990年10月3日,两德合并后,民主德国退出华沙条约组织。
1991年2月25日,在布达佩斯召开的华约政治协商委员会非常会议决定从1991年4月1日起终止在华沙条约范围内所签订的军事协定的效力,废除华沙条约的军事机构。同年7月1日,华沙条约缔约国在布拉格举行会议,宣布华沙条约组织正式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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