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条约组织的成员国有哪些
华沙条约组织是为对抗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而成立的政治军事同盟,华沙条约组织的成员国你到知道有哪些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华沙条约组织的成员国,欢迎大家阅读。
华沙条约组织的成员国
成员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90年10月3日两德统一后退出)
波兰人民共和国
捷克斯洛伐克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
观察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华沙条约组织机构设置
华沙条约组织的组织机构有:
政治协商委员会
政治协商委员会为华沙条约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协商和决定缔约国的国防、政治、外交和经济等重大问题,由缔约国党的第一书记、、国防部长和外交部长组成,轮流在各缔约国首都举行会议。下设辅助机构常设委员会和执行机构联合秘书处。常设委员会于1989年1月起增设秘书长一人,执行机构联合秘书处其下设装备委员会和后勤委员会等。
外交部长委员会
外交部长委员会于1976年10月成立,其职责是磋商并协调缔约国的对外政策,为政治协商委员会起草文件,制定实施其决议的具体建议,以及审理政治协商委员会所委托的其他事项。
国防部长委员会
国防部长委员会为华沙条约组织的最高军事机构,于1969年3月成立,主要任务是研究共同的军事政策及联合武装部队的训练、演习、组织建设等问题,由各缔约国国防部长、华约联合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参谋长等人组成,由苏联国防部长作为主席。
联合司令部
联合武装部队司令部为华沙条约组织的军事指挥机构,负责对华约武装部队的领导、训练、装备和调动等。由联合武装部队总司令、几名负责防空、空军、海军和技术与装备的副总司令、各军队派出国委任的副总司令及参谋长组成。联合武装部队总司令一直由苏联元帅担任。联合武装部队总司令部下设军事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总参谋部。华约的各项重要领导职务都由苏军将领担任。同时,苏联还以华约联合司令部“代表”、“观察员”和“顾问”的名义向各缔约国的军事领导机关和部队派驻军事人员。
华沙条约组织的主要职能
《华沙条约》规定华沙条约组织的宗旨为:“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进攻,每一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
华沙条约组织的成员国有哪些相关文章:
上一篇:华沙条约组织的宗旨
下一篇:华沙条约组织性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