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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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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五、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的答辩与应变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由公诉人与辩护人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认定罪名、罪责轻重、适用法律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进行评判、论证、辩驳,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为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公诉人与辩护人在辩论中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对立是双方所处的角度不同,模糊的事实可以越辩越清,错误的观点也可以越辩越明。统一,则双方最终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给法庭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提供事实及法律依据。

  虽然案件形形色色,但无论何种案件,法庭辩论都离不开证据。证据是整个诉讼的灵魂,不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在法庭上评判、论证、辩驳都离不开证据的运用。辩论双方通过辩论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即事实的认定与否,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情节轻重。认识并掌握这些规律,就能够在辩论中占据主动。

  (一)公诉人庭审答辩的范围

  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发言,有些是长篇大论,涉及问题很多但论点不突出;有些虽用语不多,但论点却不少,所提的问题有些和案件的事实,证据联系很紧密,涉及定罪量刑等问题;有些则纠缠于枝节,甚至是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些问题侧重于论理方面,有些问题又侧重于具体情节等。案件不同,辩护人不同,但提问题也不相同。公诉人对辩护人辩护中所提的问题不可能有论必答,而应紧紧围绕涉及定罪量刑的问题,进行答辩。司法实践中,对以下八个问题,公诉人一般应予以答辩:1.有关否定起诉书指控罪行或承认事实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要进行答辩;2.对起诉书定性提出异议的要进行答辩;3.对提出否定被告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问题要进行答辩;4.对否定被告人从重处罚情节的问题要进行答辩;5.以乡俗民情、社会不良环境、被告人一贯表现作为法定从轻条件提出的要进行答辩;6.对避重就轻、推卸罪责或嫁祸于人的观点和问题,要进行答辩;7.对歪曲法律、编造事实的观点和论调,要进行答辩;8.对牵强附会、随意曲解并扩大解释法律范围的要进行答辩。

  对以下五个问题,公诉人可以不予答辩:一是对辩护方提出的正确意见.公诉人可以实事求是地表示同意,或以默认表示认同;二是公诉人已经充分阐明了的观点,不作重复答辩;三是对一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公诉人一般不予答辩;四是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不予答辩;五是对同案犯之间互相推诿争辩,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不予答辩。

  (二)公诉人庭审答辩中常用的几种方法

  1.突出重点,综合答辩法。即细心听取辩护发言,将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辩护观点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出几个主要的辩护观点,然后根据掌握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学理论,对被告人不正确的观点逐一进行论证、驳斥。

  2.避实就虚,灵活答辩法。即在答辩中对辩护人突然提出的难点问题先不作正面答辩,而是从其与事实、证据、法律明显不符的辩论点开始反驳,变被动为主动。并在答辩中灵活地捕捉对答辩有利的材料,及时调整,主动出击,将辩论的焦点引向自己控制的范围。

  3.利用矛盾,各个击破法。即对于多个被告人的共同犯罪,多个辩护人出庭各自为其委托辩护的被告人进行辩护,公诉人利用各个被告人之间的辩护矛盾、辩护人与被告人辩论观点之间的矛盾、多个辩护人之间以及他们与代理人之间的矛盾,以矛攻矛,各个击破。

  4.层层剥笋,直取要害法。即公诉人先分别用大量的事实、证据驳倒支持辩护总论点的各个分论点,使辩护人的中心论点失去支持,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后公诉人再用逻辑三段论的演绎方法,得出总论点不能成立的结论,从而从根本上驳斥辩护人的错误观点。

  5.承上启下,相互照应法。即公诉人阐述答辩观点时,要紧密结合起诉书、公诉词,上轮答辩为下轮更有力的答辩做铺垫,下轮答辩时要与上轮答辩的观点紧密结合,遥相呼应。不留漏洞,使全部辩论观点连成一体,形成协调统一的论证体系。使辩护人找不到矛盾点,无法攻破其中任何一个观点,从而

  另寻辩点,分散辩护人的注意力。

  6.巧借东风,借言答辩法。即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先不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是借用他人之言反驳辩护观点。借言答辩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之间为推卸自己的罪责而证明其他被告人的行为,供述之间相互牵连,相互印证,形成矛盾。公诉人可借被告人之言进行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的答辩。二是当庭讯问被告人及同案参与人,引用其口供笔录,反驳辩护理由。

  7.开门见山,直言答辩法。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明显错误,公诉人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犯罪。在此情况下公诉人就应依据事实和法律直言答辩,反驳其错误观点。公诉人答辩时要理直气壮,正气凛然,阐述论点要简洁明确,一针见血,不能含糊其辞,拖泥带水。

  8.合理采纳,婉言答辩法。如前所述,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目的都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对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公诉人应当予以采纳,不能对辩护人提出的一切问题都持争辩态

  度,给人以强词夺理或无理争三分的不良影响,损害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按照法律规定仍不能作为从轻、减轻理由的。公诉人也不能不加分析地一味否定或反驳,而是应承认并说明辩护观点有一定道理的一面,然后再从法律中找出依据,阐明不能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这样,既婉转地驳斥了辩护人不正确的观点,又使旁听群众和被告人受到了法制教育,合议庭采纳公诉人的观点也就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理所当然会支持公诉观点。

  9.扬长避短,迂回答辩法。公诉实践中,一些较高层次的辩护人往往利用自己理论上的专长和庭前准备的知识要点,在辩论中故意设置辩论陷阱,让公诉人落入其圈套,以控制辩论走向。如逻辑陷阱、专门技术知识陷阱、民法、经济法、商法等公诉人不常接触的法学理论陷阱等。公诉人如对辩护人有意引向的知识熟知并精通,应直迎而上,用更深的理论和严密的逻辑论辩填平陷阱。如果对逻辑知识不能熟练地应用,对一些专门性的技术知识知之不深,则应扬长避短,避开正面,迂回到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犯罪构成理论上进行答辩。

  10.把握时机,全面论证法。这是“后发制人”的答辩,用得好,能起到鸣金收兵的作用。即公诉人根据辩论进展情况,判断辩护方准备或临场发挥的辩护材料已用完,除了重复再无新的辩护意见。在辩论快要结束前,公诉人按预定计划,对辩论的关键问题作系统地答辩,使之一锤定音,尘埃落定。运用这种方法,关键是预先安排好使用答辩材料的计划,把握好进行全面论证的时机,避免哕唆、重复,使整个答辩过程层层递进,最后达到高潮。

  以上是笔者总结归纳的公诉实践中常见的十种答辩方法。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好的方法,有些是采取以静制动的策略,辩论中不作积极答辩,而是消极地等待辩护观点,根据辩护观点进行反驳,在消极中隐含积极,不断变换答辩方式,从表面被动走向实质主动。以笔者的肤浅经验,一般情况下,对于定罪之争,采取论理的方法答辩;事实之争,采取举证的方法答辩;因果之争,采取辩证的方法答辩;罪责之争,采取依罪论法的方法答辩;处罚之争,则采取直言的方法答辩。这样答辩,针对性强,观点明确·,重点突出,容易把问题论证透彻,取得预期的答辩效果。

  (三)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从总体上注意掌握揭露与说服的关系。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及其实施的犯罪是揭露与被揭露的关系。但对辩护人,则是对立统一,既有激烈的辩论,又有相互说服认同的关系。因此,在辩驳其错误观点时,除了显示真理,澄清事实真相,还要有理有据地说服对方认同自己的观点。在使用语言上,要平和规范,不能揭人之短,尖刻挖苦,冷嘲热讽。

  2.在辩论技巧上要注意掌握攻与守的关系。法庭辩论的对抗性很强,攻与守的关系处理好了,可以增强战斗力,取得较好的辩论效果,处理不好则丢失法庭辩论的主动权,造成被动。我们提倡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具有主动进攻的意识,不能老处于被动应付的守势,但在主动进攻,提出一个新的论点时,也要注意防守。即论证要严密,不要把漏洞和矛盾留给对方,有时必要的防守是为了更好地进攻,要做到既能攻,又能守,游刃有余,答辩自如。

  3.在答辩内容上要处理好简与繁的关系。对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既摆事实,又讲道理的,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学理论详细论证;对一些单纯是事实、证据或对某一法律的不同认识,则不必展开论证,只对某一事实或法律作一简要论证即可,避免哕唆、重复。

  4.在营造辩论气氛上,要注意对抗与合作的关系。公诉人与辩护人在同一个法庭上处于不同角度分别履行各自的职责,其诉讼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下、强弱之分。公诉人既不能盛气凌人,以势压人,也不能消极怯辩,漫不经心。不能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不屑一顾或恶语伤人,而是要以平等的姿态,积极地答辩回应,在激烈的对抗中要保持良好的合作氛围。

  5.在运用答辩语言上,要注意严谨与生动的关系。法律对惩罚犯罪是无情的,但是从保护人民,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来讲又是有情的。答辩演讲既要严肃地论证犯罪,又要敲击出人们内心情感的火花,以达到促使被告人悔罪服法,教育群众的目的。这就应当在表述案情时客观实在,分析论证问题时通情达理,法、理、情交融,力求语言形象生动,充满感情色彩。

  在揭露被告人对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及其他权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要充满激情,运用连续的排比、设问、反问等修辞手法,以增强语言的气势,加大情感的爆发力。

  在分析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时要深刻,分析过程要生动感人,要表达出对被告人犯罪的痛惜,传递给被告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期望和信心。

  当然,辩论演说不是诗歌、散文的朗诵,过于夸张的形容、比喻也不能出现。把握的关键就是一个“情”字,以真情揭露犯罪,以真情打动罪犯.以真情教育群众。与此相反,在论证法律时,又要求公诉人语言必须严谨规范。也就是要使用法言法语,即准确运用法律术语,用严谨的逻辑推理论证犯罪。

  6.在答辩效果上,要注意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法庭辩论的目的,是让事实更加清楚,认定犯罪的理由更充足。公诉人在揭露并论证犯罪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对案件中存在的自首、立功或被告人在犯罪中处于从犯或未遂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公诉人应客观地、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不能只攻其有罪和罪重的一面,不顾其罪轻的一面。对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公诉人也应依法予以维护,该采纳的要建议合议庭采纳。要把打击与保护结合起来,从而体现检察机关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六、出庭公诉中非论辩因素的处理

  出庭公诉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窗口。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出席法庭,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出庭支持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之责,更是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向社会公众的展示。法庭论辩,固然是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口头进行辩论,通过语言,最直接地表达出各自的认识。但在很多情况下,人们的思想不仅仅是通过语言来表达,而是通过人的面部表情、手势、眼神、语调以及身体的动作来表达。换句话说,每个人的行为举止,是其知识、文化、修养的外在表现,是人们内心世界的真实流露。

  (一)出庭公诉中非论辩因素的概念与作用

  出庭公诉中非论辩因素的影响,就是除语言以外的表情、手势、眼神、语调以及服饰、仪表、身体动作等行为举止对辩论的影响。它的作用:

  一是可以增强论辩的感染力,扩大辩论效果。

  二是可以帮助观察了解对手的心理状态,做到知己知彼,增强胜辩的把握。如果对手辩论时声音发颤,双手或双腿发抖,说明对手心里十分紧张,公诉人只要抓住其发言中一二个薄弱环节,发动猛烈攻击,便可将其驳垮;如果对手发言时挤眉弄眼、拉耳掰手,以大幅度的手势、大角度的身体摇晃、倾斜来掩盖内容的空洞、乏味,则判断对手华而不实,既没有吃透案情,又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公诉人只要抓住其矛盾,很容易就能将其驳倒。

  三是可以使公诉人及时掌握听众的反映,调整辩论的内容。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影响审判人员的内心确认。如果公诉人答辩时法庭组成人员和旁听群众都在那里交头接耳、窃窃私语,说明答辩内容空洞,没有吸引力,应及时调整内容;如果辩者情绪激昂,听者全神贯注,则会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出庭公诉中非论辩因素的内容与处理

  出庭公诉中非论辩因素的内容主要表现在:

  1.仪表。仪表和服饰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精神气质、文化素质和审美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庭辩论中的讲演也是听众的审美对象,端庄的仪表不但会使辩论者自己感到舒适、自然,还可以受到听众的尊重,以吸引听众的注意力,从而增强语言的感染力。公诉人的服饰,应做到整洁、庄重、得体,根据季节着装,佩戴大检徽及领带,冬季穿大衣或杂色防寒外套的,要在上庭前脱下,夏季不可敞领露怀,保持精神饱满,仪态端庄。

  2.神态。神态,顾名思义,即指人的总的精神状态。包括面部表情、行为举止等。公诉人的面部表情应庄重威严,自信稳健。在法庭上要全神贯注,冷静从容,不能东张西望,心不在焉,表现出不耐烦的急躁情绪或发言时摇头晃脑,不断地变换坐姿或身体晃动不止。当然也不能正襟危坐,一动不动,给人以呆板、沉重的感觉。

  3.眼神。人们常说:“眼睛是心灵的窗口。”坚定有力的眼神,暗含着自强自信、成竹在胸;衰竭疲乏的眼神,预示着心灰意冷、缺乏信心;灼灼逼人的目光是正派敏锐的反映;浮滑飘忽的目光,是轻薄浅陋的写照。公诉人将眼神运用好,无论是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还是在法庭辩论中,都会具有一种无形的力量。他的眼神,代表着一种信念、情感,并强烈地感染着现场的每一个人。

  如果遇到法庭不正常的骚动或对方有违反常规的行为时,可以用锐利的目光扫视骚动区或对手,以表示自己的注意和制止;如果在辩护人用诡辩术哗众取宠、危言耸听或旁听群众中有人为论敌的错误观点喝倒彩时,可以用冷线虚视的目光表示自己的不屑一顾;如果当庭讯问时,被告人故意歪曲事实,编造谎言,公诉人可双目射出威严激愤的目光逼视对方,使其心神不宁,手足失措;如果证人陈述案件事实时表现出紧张的情绪,公诉人可用鼓励、赞赏的目光不意证人如实、大胆地作证。

  总之,在整个出庭公诉活动中,公诉人的眼神应像指挥棒一样起着传神表意的导向作用。驳斥辩护人的错误观点时应注视对方;表明公诉观点时应注目合议庭;进行法制宣传时则应将目光投向旁听群众,用目光传递公诉人强烈的贡任恿识。

  4.语调。我们知道,语言的轻重、缓急,语气的强弱、快慢,声音的厚重、轻滑,无不反映出人们内心强烈的感情色彩。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及法庭辩论乃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宣读并出示证据时无不发出一定的声音。公诉人的特殊使命,决定了这种声音不是欢快的、喜庆的,而是威严的、庄重的,有时甚至是严厉的。在把握好语调的同时,要尽量使用普通话,避免方言土语中咬字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出现。用语要规范、标准,减少使用“嗯、啊”等助音词,使语言达到通俗流畅、生动形象。 .

  一个好的公诉人,在法庭一开始宣读起诉书时,就要把握语调。因为这几乎可以说是奠定了法庭整个审判活动声音的基调。宣读起诉书,要用庄严、深沉的语调来表现出法律的威严,显露出法庭庄严神圣的力量。使用语言要果断,表达意思要准确、到位,言尽意明。不能含糊其辞,拖泥带水或慢声细语、缓缓而读,要在平静中暗含爱憎,自然中流露真实。

  在公诉、答辩中,公诉人除了掌握好语调,还要把握好节奏。节奏的刚柔、快慢,可以渲染辩论气氛,调节好节奏可以获得心理上的优越感和论辩的自信心。在发表公诉词中,语调应平缓适中,在答辩中则快慢结合,刚柔并

  用。但要注意不能傲慢偏激,发出声嘶力竭的吼叫。因为高声大语、声嘶力竭并不能真正体现威严和力量,在法庭上真正体现威严和力量的,是判断的准确性、思维的周密性、论辩的逻辑性和语言表达、声调节奏的适宜性。

  5.手势。一般情况下,人在发表观点和陈述意见时手会随着人情感的表达而晃动,不同的手势或身体姿势是一个人思想、性格和人格特征的反映,是大脑活动的潜在外露,在很多情况下是下意识的,来不及加以掩饰。公诉人在整个法庭活动中处于非常活跃的角色,法庭审理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公诉人的说和读,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公诉人对这种下意识的手势必须自觉地加以训练,在讯问、发表公诉意见或法庭辩论时,辅之以适度的手势,会增强辩论的效果,增强语言的感染力。但若以大幅度的手臂摆动,不合时宜的夸张手势,则会给人张牙舞爪、以势压人的感觉,有损于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形象。因此。日常生活中就要自觉地加以训练,养成良好的表达习惯,以免影响出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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