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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立春那天结婚好不好原因

丽霞分享

  立春,是中国二十四节气中的第一个节气。想知道2018立春节气那天结婚好吗?那就随小编了解一下立春结婚好不好吧。

  2018立春那天结婚好不好

  2018年立春结婚好。

  2018年2月4日 星期日 农历:腊月 (大) 十九 冲鸡(辛酉)煞西

  【宜】:祭祀 祈福 求嗣 开光 嫁娶 出行 解除 伐木 拆卸 进人口 安床 动土 起基 上梁 栽种 纳畜 破土 谢土 启钻 安葬

  【忌】:移徙 入宅 出火 作灶 掘井

  立春,农历二十四节气中的第一个节气。立春是从天文上来划分的,即太阳到达黄经315°时。

  立春是中国民间重要的传统节日之一。“立”是“开始”的意思,自秦代以来,中国就一直以立春作为孟春时节的开始。所谓“一年之计在于春”,春是温暖,鸟语花香;春是生长,耕耘播种。

  立春之日迎春已有三千多年历史,中国自官方到民间都极为重视。立春时,天子亲率三公九卿、诸侯大夫去东郊迎春,祈求丰收。回来之后,要赏赐群臣,布德令以施惠兆民。这种活动影响到庶民,使之成为后来世世代代的全民的迎春活动。

  立春节气由来

  立春不仅是 农历二十四节气中的第一个节气,立春是从天文上来划分的,而在 自然界、在人们的心目中,春意味着风和日暖,鸟语花香;春也意味着万物生长,农家播种。古籍《 群芳谱》对立春解释为:“立,始建也。春气始而建立也。”立春期间, 气温、 日照、 降雨,开始趋于上升、增多。但这一切对全国大多数地方来说仅仅是 春天的前奏。

  立春是中国民间重要的传统节日之一。“立”是“开始”的意思,自秦代以来,中国就一直以立春作为孟春时节的开始。所谓“一年之计在于春”,自古以来立春就是一个传统节日。中国自官方到民间都极为重视,立春之日迎春已有三千多年历史。立春时天子亲率 三公九卿、诸侯 大夫去东郊迎春,祈求丰收。

  战国后期成书的《 吕氏春秋》“十二月纪”中,就有了立春、 春分立夏夏至立秋秋分立冬冬至等八个节气名称。这八个节气,是二十四个节气中最重要的节气。标示出季节的转换,清楚地划分出一年的四季。立春到立夏前为春季,立夏到立秋前为 夏季,立秋到立冬前为 秋季,立冬到立春前为 冬季。

  立春节气详解

  立春不仅是农历 二十四节气中的第一个 节气,立春是从天文上来划分的,而在自然界、在人们的心目中,春意味着风和日丽, 鸟语花香;春也意味着万物生长,农家 播种。故《立春》诗云:“东风带雨逐西风,大地 阳和暖气生。万物苏萌山水醒,农家 岁首又谋耕。”(左河水)。在气候学中,春季是指候(5天为一候)平均气温10℃至22℃的时段。

  立春这天“阳和起 蛰,品物皆春”,过了立春, 万物复苏生机勃勃,一年四季从此开始了。古代有这样一个传说:立春快到来的时候,县官会带着本地的知名人士去土地里挖一个坑,然后把羽毛、鸡毛等轻物质放在坑里,等到了某个时辰,坑里的羽毛和鸡毛会从坑里飘上来,这个时刻就是立春时辰,开始放鞭炮庆祝,预祝明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

  古籍《 群芳谱》对立春解释为:“立,始建也。春气始而建立也。”立春期间,气温、 日照、降雨,开始趋于上升、增多。但这一切对全国大多数地方来说仅仅是 春天的前奏。

  立春后气温回升,春耕大忙季节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开始。立春节气,东亚南支西风急流已开始减弱,隆冬气候已快要结束。但北支西风急流强度和位置基本没有变化,蒙古冷高压和阿留申低压仍然比较强大,大风降温仍是盛行的主要天气。但在强冷空气影响的间隙期,偏南风频数增加,并伴有明显的气温回升过程。

  立春是一个时间点,也可以是一个时间段。中国传统将立春的十五天分为三候:“一候东风解冻,二候蜇虫始振,三候鱼陟负冰”,说的是东风送暖,大地开始解冻。立春五日后,蛰居的虫类慢慢在洞中苏醒,再过五日,河里的冰开始溶化,鱼开始到水面上游动,此时水面上还有没完全溶解的碎冰片,如同被鱼负着一般浮在水面。

  立春结婚拓展资料一:法定条件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配偶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十七、下列要件应认定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1、配偶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2、配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配偶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配偶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17、第十七条是对如何理解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解释性规定。

  法律补充

  《婚姻法》第8条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则明确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后,登记的效力应追溯到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期间。因此对结婚的实质要见的理解是确定结婚效力的关键。此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婚前南同居行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践问题。

  《婚姻法》第5、6、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一)积极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消极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种同居的事实状态,双方并未达成结为夫妻的合意,故此种同居关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的行为亦不属于补办登记的行为,不能将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间。

  此种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而婚前同居关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前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诉请解除婚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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