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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了解历史文化遗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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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遗产是一笔重要的财富。那么关于保护和了解历史文化遗产的作用,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护和了解历史文化遗产的作用

  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它包括了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文化遗产是人类改造自然的产物,它反映了历史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见证。通过对文化遗产的研究探索,我们可以窥见人类自诞生以来的生活面貌。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是人类过去生活的反映,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循环的特点,一旦消失,就可能永远不能再现,因此,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义及其重大。

  在现代国际竞争和地区竞争日益激烈的局势下,各国都把经济的增长放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只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以拆旧建新的趋势日益加快,各种古老的建筑物、遗址被现代化的机械夷为平地,各种文物被无情的摧毁。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许多文化遗产也被商业化的操作,把经济利润的最大限度的获得看作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在许多旅游地,商家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不顾环境的承受能力,过量的游客蜂拥而至,这不但改变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更为严重的是给文化遗产带来极大的负担,常常遭至遗物的破坏,加快了遗存的损耗速度,缩短了文化遗产的生命。这主要还是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不够深刻,对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认识不足。因此,加强对文化遗产的合理、正确的保护,加大对文化遗产知识的宣传工作就显得及其迫切和重要。

  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与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其内容丰富多彩。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十七届大会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分为文物、建筑群、遗址三类,2003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32届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又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但不管怎样分类,人类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就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历史文化城镇和村落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个世纪70到8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先后通过的《关于保护历史小城镇的决议》、《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等等一批重要的历史文献,都对历史小城镇、古村落的保护提出了相关规定和措施。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我国于1985年成为缔约国,并逐步建立了以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为主的遗产保护体系。1986年,国务院在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时,就已经提出要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小镇、村落进行保护。2002年新出台的《文物保护法》中又明确提出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并以法的形式确认了名镇(名村)在我国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地位。世界上所有文明古国都对历史的古镇和古村进行着成片的保护。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的大余湾村于今年9月被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评定为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它的内涵包含了文化遗产的所有分类,但是值得可惜的是,目前这个历史文化名村却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合理保护。

  对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内容就是保护众多分散在广大名村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延续名村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地方历史文化传统。大余湾村北木兰山、东望木兰湖,距今已有630余年的历史,保存着明清建筑40余栋,作为一个历史上的村落,它几乎放映了一个未受现代化影响前的农耕文明的整体面貌,从房屋建筑、农作工具到风水理念,都透现出中国古代社会的农村面貌。通过对大余湾村保护的意义的探讨可以看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首先,保护文化遗产,可以使祖先创造的物质有效的保存下来。大余湾村现不但完整的保存着40余座明清时期的建筑,目前保存完好的有10栋,保存较好的有31栋。此外,与古民居建筑共存的文物有雕花木床、钦赐寿匾、谕旨木盒、石碾、石磨、石碓、织布机、纺线车、太师椅、古瓷器,以及《余氏宗谱》、余氏名人著作等。这些都是大余湾人在改造自然,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人文文化,是祖先顺应自然创造的物质文化。它们是大余湾人也反映了一部分中国人在历史上活动的轨迹。保护这些文化遗产就是尊重我们的祖先、尊重我们中国人自己的历史、尊重中华民族自己的文化。

  其次,在现代世界文化逐渐走向汇流的社会,保护文化遗产,保存和发展祖先留下来的财富,体现自己民族文化的特点,丰富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中华文化上下五千年,博大精深。但是,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我们古老的许多文化都在现代化的冲击下,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象大余村这样存留完整、丰富的古代文化遗存,中国并非随处可见。大余湾建筑风格奇特,大余湾先民将建筑特色概括为: “前面墙围水,后面山围墙,大院套小院,小院通各房,全村百来户,串通二十巷,家家皆相通,户户隔门房,青石板块路,滴水线石墙,顶有飞琉瓦,檐伸鸟兽状,室内多雕刻, 门前画檐廊。”此外,大余湾村前以涧溪作沟壑,再砌石墙为屏; 村后以西峰山作依托,又筑石墙为障,村庄左右均有石墙相围,悄然构成一城郭,可防贼御寇,村内巷巷相通,各户相连,呈现一套完整的安全居家体系。大余湾村的风水观念是该地建筑文化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左边青龙游,右边白虎守,前面双龟朝北斗,后面金线钓葫芦,中间如意太极图。”指的是村子左边蜿蜒的山脉连接稻田像青龙浮游于水面,村子右边一座山包像一只白虎俯视前方,村前有两座山包形似乌龟爬行,相邻山峰上有大块花岗岩犹似北斗七星挂天空,村后西峰山山脊如同一条金线,串联着葫芦状的小山包村,前有进水出水两条溪流汇集于村中的池塘形状恰如一张太极图。值得注意的是,风水观念不仅是大余湾民居所特有,在中国古代的许许多多的建筑、坟墓中,都有体现。风水理念外表上看来是一种迷信,但它体现出中国古人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中国许多的庵观、寺庙都建在名山上,体现的就是这种风水理念,这种天人合一、中庸的哲学思想。

  其三,有效地保护文化遗产,并加以合理的旅游开发,有利于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提高当地的人民生活水平。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的开发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只要处理得当,两者都可以得到良性发展,文化遗产可以成为当地经济的一个持续增长点。但是,首先得认清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必须以有效地保护为先,只有文化遗存保护好了,这个经济增长点才不会在短短几年或者十几年里枯竭。文化遗存的旅游开发不但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使更多的人了解当地的文化,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杜越提出,遗产地最主要的特征应该是开放。“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我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参观、学习和传承,因此旅游是必要的。它已成为游客提高文化品位、增长知识阅历的重要一环。”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地适当的发展旅游业,不但旅游的适度收入可以为保护遗产提供经费支持,为遗产管理提供经济保障,而且游客的到来促进了各地文化之间的交流,宣传了当地的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欧洲部主席迈克蒂尔德·罗斯勒说:“世界遗产地的旅游业给全球几百万人创造了就业机会,给无数旅游者带来了快乐和休闲。”文化遗产的旅游合理开发,可以带来极大的利益,但也可能给遗存带来极大的损失,会出现那种结果关键在于怎样处理两者的关系。

  大余湾村现有人口380人,近百户人家,但是大部分家庭都不是很富裕,有很多的家庭还处于贫困阶段。把大余湾民俗文化村开发成一个旅游景点,吸收当地人员编为工作人员,不但可以提高当地人口的就业率,而且还会更多的人转向第三产业,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黄陂区已有“盘龙”(3500年历史的盘龙古城)、“双凤”(为纪念程颐、程颢而建的双凤亭)、“木兰”(佛、道两教共处,有1500年历史的木兰山)三张文化名片,有“无陂不成镇”的美誉。大余湾规划出来后,将会成为黄陂的第四张名片,且必会出现“来陂必游大余湾”的说法。据初步预测,那是的黄陂大余湾将每年可实现文化旅游综合收入500万元以上,带动当地及周边1800余村民从事文化旅游业。同时,还可以提高当地人的文化素质。

  其四,文化遗产是自己祖先创造的文化,是本民族的过去,通过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可以培养人们爱国主义情感,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中国五千年长河,古老的先辈们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保存这些文化遗产,是我们的义务,是对子孙后代负责的表现。唐太宗说:“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只有正视自己过去的民族才能走向未来。只有萌发于历史文化传统之上的“新”文化,才更具有根基、底蕴、特色和生命力。社会文明需要新陈代谢,但更新不能摈弃历史,而是在历史基础上发展,是从旧环境中滋生出新的东西。文化遗产是先人遗留给后人具有文化价值的财产,我们有义务保护好祖先的遗产,这分财产不但属于我们,也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我们有义务把这份祖先的财产传承下去。

  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加强执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加大宣传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与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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