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第二十九条 建筑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总层数应不超过六层;?
(二)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五层;?
(三)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
(四)幼儿园、托儿所不宜超过三层。
第三十条 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 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1.2─1.5(W+S)?
W─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距离?
(二) 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三) 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决定。
第八章 居住区规划
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九的规定,其规划结构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表九〉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口(人)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2500
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的规定。?
〈表十〉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序号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 住宅用地(R01) 45-60 55-65 60-75
2 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 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 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5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规模配置参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一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并具有个性特点,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居住区内应精心设置建筑小品、绿地,组织好户外的休闲和体育活动场地,丰富和美化环境。
第三十六条 合理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配电间、开闭所、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气化站等宜结合其他建筑布置,并注意设计的美观与整体的协调。消防及生活水池应埋入地下,地面覆土深度不少于0.5米,并适宜绿化。
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宜与其他建筑组合或集中布置,避免单独、分散设置,以减少小区建筑密度,增加绿化面积。
〈表十一〉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
居住规模 层 数
宁波市规划区
居??住??区 多层 16-22
多层、中高层 15-20
多层、中高层、高层 13-17
多层、高层 13-16
小???区 低层 20-25
多层 15-20
多层、中高层 14-20
中高层 13-15
高层 10-13
组????团 低层 20-23
多层 14-16
多层、中高层 12.5-15
中高层 12.5-14
多层、高层 10-13
高层 8-10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0人计算
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量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 22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5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应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为高层住宅时需满足大型消防车回车要求。?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应在16棗24米?
小 区 道路路面宽应在 6.0棗12米?
组 团 道路路面宽应在 3.5棗6.0米?
宅 间 道路不宜小于3.0米
第三十九条 住宅区内应按表十五的规定配置机动车车位,其中室外停车位应占总停车位的20%左右。
第九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加油站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等级、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市区的道路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五部分组成。?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规划红线宽度参见表十二。?
〈表十二〉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红线宽度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道路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60-80 40-50 30-40 20-30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50-108 34-64 24-34 12-24
第四十二条 道路横断面规划应在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道路横断面原则上应按表十三布置,特殊情况需要采用表十三以外断面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表十三〉道路横断面布置
断面宽度 人行道
非机动
车道
(辅道)
分隔带
(绿化)
机动
车道
中心
分隔带
机动
车道
分隔带
(绿化)
非机动
车道
(辅道)
人行道
108 4 12 20 12 12 12 20 12 4
68 4 8 4 12 12 12 4 8 4
64 4 8 4 12 8 12 4 8 4
50 5 5 2 12 2 12 2 5 5
44 4 4.5 1.5 11 2 11 1.5 4.5 4
40 5 5 2 16 2 5 5
34 3.5 4.5 1 16 1 4.5 3.5
28 5 8 2 8 5
24 4 16 4
16 3 10 3
12 2.5 7 2.5
第四十三条 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3%,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6%,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
第四十四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应小于45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 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两种。高速公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交,并必须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
(三) 快速路、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一般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或地道。
第四十五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建筑红线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40米;次干路为15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
第四十六条 主干路及次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采用渠化交通。渠化交通的拓宽车道宽为3.5米,其进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40米至70米,出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30米至60米。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米、次干路每100米设一个。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二)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5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十四的规定。?
〈表十四〉
露天(平方米/车位) 室内(平方米/车位) 路边(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场 25-35 30-35 16-20
自行车停车场 1.5-1.8 1.8-2.0 1.0-1.5
注 :
1、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2、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
微型汽车:0.7 中型汽车:2.0 大型汽车:2.5 铰 接 车:3.5
第四十九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停车位配建指标控制要求宜符合表十五的规定。
第五十条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0 辆的地下汽车库及停车数大于50辆的地面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得小于两个,其中一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得小于7米,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除此以外还可另设一个不小于7米宽的出入口。?
〈表十五〉 建 设 工 程 停 车 配 建 位 指 标
序?号 类别 单位 指标 备注
机动车 自行车
1 一类住宅 车位/户 1.0-1.5
高层公寓机动车0.3-0.5
2 二类住宅 车位/户 0.2-0.5 3.0
3 市属行政办公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5-1.2 4.0
4 非市属行政办公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25-0.8 4.0
5 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6 4.0
6 文化活动中心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1.0 4.0
7 会议厅、礼堂 车位/百座 3.0-3.5 30
8 剧场、市级电影院 车位/百座 4.0 20
9 一般电影院 车位/百座 2.0 20
10 大型体育场 车位/百座 3.0 20
11 中小型体育场 车位/百座 1.5 30
12 大中专院校 车位/百学生 0.5 45
13 中学 车位/百学生 0.3 80
14 小学 车位/百学生 0.3 20
15 市、区级综合医院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3-0.5 5.0
16 其它医院、诊疗所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2 3.0
17 疗养院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1.0 1.0
18 商场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6-1.2 20.0
19 农贸市场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6 15.0
20 饭店、酒家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1.5 4.0
21 高中档宾馆 车位/客房 0.4-0.6 1.5
22 普通宾馆(招待所) 车位/客房 0.3-0.5 1.0
23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0 8.0
24 长途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0 8.0
25 公交枢纽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5 20
26 旅游区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4.0 10
27 城市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4.0 100
注:
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他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参见表十四的注2;?
2.本表不包括单位内部职工的停车指标;?
3.本表为最低指标。
第五十一条 新建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第五十二条 公共加油站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1.0公里至1.5公里的服务半径设置。?
(二)加油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可参照表十六确定。?
〈表十六〉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级别 一 二 三
油罐总容量(立方米) 61-150 16-60 ≤15
用地面积(公顷) 0.25-0.30 0.16-0.20 0.10-0.14
(三)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四)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五)加油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第五十三条 公共交通停靠站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市区公共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米至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城市干道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米至40米。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满足通车净高,其中城市干道的通车净高应不少于5.0米,其他道路应不少于4.5米。
第五十五条 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的比例为15%,快速路、游览性道路、滨海路以及其他有美化要求的道路,其绿地率应不低于20%。
第十章 管线工程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埋入地下。?
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五十七条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十七规定。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快车道下应不小于1.0米;在慢车道下应不小于0.7米;在人行道下应不小于0.5米。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表十八规定。?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表十七〉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单位:米)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雨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
电缆 电力
排管 电信
电缆 电信
导管
给水管 0.8 1.0 1.0 1.0 1.0 1.0 1.0
排水管(雨、污) 0.8 1.0 1.0 1.0 1.0 1.0 1.0
燃??气??管 低压 1.0 1.0 1.0 1.0 1.0 1.0 1.0
中压(大气压)
(0.05-1.0) 1.0 1.0 1.0 1.0 1.0 1.0
高压(大气压)
(1.0-3.0) 1.0 1.0 1.0 1.0 2.0 2.0
高压(大气压)
(3.0-12.0) 5.0 5.0 4.0 2.0 10.0 10.0
热力管 1.0 1.0 1.0 1.0 1.0 1.0 1.0
电力排管 1.0 1.0 1.0 1.0 0.5 1.0 0.5
电信导管 1.0 1.0 1.0 1.0 0.5 0.5 0.5
建构筑物基础 3.0 2.5 2.0 1.5 1.0 1.2 1.5 1.0
行道树 1.5 1.0 1.2 1.5 1.0 1.0 1.0 1.5
道路侧石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表十八〉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单位:米)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雨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排管 电信电缆 电信导管
给水管 0.15 0.15 0.15 0.15 0.15 0.20 0.15
排水管(雨、污) 0.15 0.15 0.15 0.15 0.20 0.20 0.15
燃气管 0.15 0.15 0.15 0.15 0.20 0.20 0.15
热力管 0.15 0.15 0.15 0.15 0.15 0.20 0.20
电力排管 0.5 0.20 0.20 0.25 0.10 0.20 0.20
电信电缆 0.20 0.20 0.20 0.20 0.20 0.10 0.10
电信导管 0.15 0.15 0.15 0.20 0.20 0.10 0.10
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表十七、十八的净距可按照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热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
(二)管线的具体位置,一般按下列规定排列:?
1.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排管、电信导管、热力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给水、配气管。?
2.如人行道敷设不下,可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信导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综合管沟。?
3.如慢车道敷设不下,可将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沟设置于快车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车道下不宜敷设管线。
第五十九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第六十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各种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块、热力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穿过)、燃气管、给水管、排水管。
第六十一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第六十二条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管线穿越河道时,应满足通航标准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围内不得小于2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0.5米。
第六十三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六十四条 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包括立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第六十五条 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十六条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装设阀门。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第六十七条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大于 0.4米。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六十八条 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要时需作样板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十六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均需作外墙灯光设计。大楼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箱的位置等,应统一规划。高层建筑应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第六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围墙的平面位置一般不宜超过建筑不可逾越线。
第七十条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不得将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无人行道街巷或无配套停车位等附属设施的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
第七十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十二条 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应合理安排公厕, 间距一般为800米至1000米。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中建筑管理用词的含义:?
(一)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建筑物外沿顶标高的高度。?
(二)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百分比。?
(三)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是指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当地下室布置为商业、娱乐、仓库、餐厅、食堂、办公、管理等用房时,其建筑面积总和应包括该项面积。?
(四)绿地率是指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百分比。?
(五)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并用于居住的建筑。?
(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并用于居住的建筑。?
(七)中高层住宅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
(八)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
(九)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十)公寓式办公建筑是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有独立的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如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小于180平方米或有厨房设施的, 不视为公寓式办公建筑。?
(十一)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十二)裙房是指与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视为高层建筑。?
(十三)道路红线是指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十四)建筑不可逾越线是指建(构)筑物外边线不可超出的控制范围线。?
(十五)规划新区是指中心城规划区除中心城旧区以外的地区。?
(十六)中心地段是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
(十七)一般地段是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和管线管理是指宁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道路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特殊专业管线、人防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七十五条 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规划应统一使用由宁波市规划局提供的地形图、座标和标高等资料。
第七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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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规划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