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禁止奢侈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举办和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接待费用由财政负担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遵循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和具体任务完成的原则,做到热情周到、不失礼节,礼仪从筒、节俭务实、不铺张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确保安全、方便、顺畅,为发展经济、深化改革、推进工作、促进和谐服务,树立陕西良好形象。
国内公务接待统一按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进行,根据公务活动的目的任务实行分级分类对口接待。根据不同公务活动内容形式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接待责任,严格邀请程序,强化报告制度,规范接待礼遇,提高接待水平。
第四条 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党委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牵头,省接待办具体负责。
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要领导同志及各省区市人大会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人大会办公厅负责并商省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
国务院副、国务委员、国务院各部委办及各省区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接待办具体负责。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要领导同志及各省区市政协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并商省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
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纪委和各省区市纪委主要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纪委办公厅负责并商省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
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解放军四总部及各大军区的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一般由省军区负责,需要地方配合的,报经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省接待办配合搞好接待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副部级以上领导,各省区市副省级以上领导的接待工作,由各有关部门与省接待办共同制定接待方案。
以上领导同志包括享受同等待遇的老同志;有关接待方案要报省委、省人大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军区领导同志审定,并在省委办公厅备案。需省委办公厅协调的,应在省级有关领导同志审定前报省委办公厅协调。
来陕进行公务活动的厅级及厅级以下客人,由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口接待。
第五条 省上邀请中央和各省区市领导同志来陕进行公务活动,由省上各大班子确定,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应报经省委同意后,再按正常程序办理。
各设区市、省级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各部门)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陕参加有关会议及各种活动,必须逐级履行审批手续,经省委或省政府批准后再发出邀请。
各市、各部门邀请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兄弟省市区的领导同志来陕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也要逐级履行审批手续,经省委办公厅、省人大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或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报请省上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方可发出邀请。
以市、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协会、学会等名义邀请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来陕,均需提前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并注明经费来源,在陕费用由邀请单位负担。对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擅自邀请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各级财政不得核报任何费用。
第六条 各市、各部门接到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及国内外重要商务团组来陕进行公务活动,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的信息后,应及时书面向省委办公厅、省人大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市、各部门按归口原则报告接待信息,如客人属中央各部委的报告省委办公厅,属国务院备部委的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省级领导出席等有关事项由各办公厅之间相互协调,不要多头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客人单位、人数、姓名、性别、职务、民族,航班、车次抵离时间,来陕目的、活动内容和日程安排。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承担重要、重大、特殊接待任务都要制定接待工作方案,按规定及程序审批后实施。要将已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及时印送涉及的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协调一致地完成好接待任务。需接待部门安排生活服务的接待方案,要安排接待部门参与方案制定。特别重大、重要和大型接待任务,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制定详细接待方案,按接待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省市区党的代表团及以党委领导为主的团组来陕信息报告省委,由省委办公厅负责制定落实方案;政府代表团及以政府领导为主的团组来陕信息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定落实方案。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承办的全国性业务会议和重要活动,接待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省接待办协助。邀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由省接待办负责接待,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十条 党政机关部门之间的考察调研、参观学习、培训交流等活动,要注重实效。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党政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党政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礼仪性活动和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及其他庆典活动。地方重大活动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开幕、开工、竣工典礼和重大文化、会展活动等,需党政领导同志出席,由承办单位报本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统一协调安排。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外出,都要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派出单位要向接待单位说明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问、人数和人员身份。接待单位要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相应接待方案,规范公务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陕进行公务活动,可安排省上有关领导同志到机场、车站迎送,省上主要领导同志在下榻住所迎送并陪餐。
省部级领导同志来陕视察指导工作,分别由省委、省人大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机场、车站迎送,并负责在陕活动的陪同;必要时,可安排省上有关领导或主要领导出面会见、陪同、陪餐。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政治局委员以上党和国家领导人除由省委、省人大会、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陪同外,其他领导人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陪同。要尽量藏少接待的工作人员。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一般不陪餐,来陕的重要客人,省委、省政府只宴请一次,可以党委或政府名义宴请,也可以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名义宴请,不重复宴请。省上领导同志宴请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陪同。其他人员安排工作餐。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接待部门对宾馆、饭店要实行公开招标,作为定点接待单位,并签定合同,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一般要安捧集中乘车。要严格控制车辆,减少工作用车。陪同领导的工作用车一般不随行活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
第十四条 凡涉及公务接待的部门、单位,包括民航机场、铁路车站、安全警卫、文物旅游景点、宾馆饭店、公路交通收费站、卫生、食品检疫检验等,都要结合各自实际,主动配合接待单位做好工作,为客人提供方便,确保客人在陕公务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客人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借开会、检查、评比、考察、学习、培训、庆典、联谊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准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朋友;下基层从事公务活动应安排工作餐,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业务接待费支出标准,需要收取费用的按规定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公务接待费用在财政和各部门、各单位公用经费中开支并专项反映。各部门、各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应明确责任人,由责任人一支笔审批,凭票据和审批单报销。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各接待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管,整合已有接待服务设施,有效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本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相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其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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